2021年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发展历史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基本简介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妇基会”英文名称:China Wom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 CWDF。1988年12月由全国妇联发起成立。中国妇基会是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中国妇基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中国妇基会着眼于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围绕妇女扶贫、妇女健康、女性创业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公益慈善项目,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成效,组织实施的“母亲小额循环”、“母亲健康快车”、“母亲水窖”、 “贫困英模母亲资助计划”、“母亲邮包”5个项目分别获得中国政府最高慈善奖项—中华慈善奖。
组织名称: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登记证号:基证字第0105号
组织机构代码:50001201-6
纳税人识别号:53100000500012016T
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主管单位:全国妇联
法定代表人:孟晓驷
类型:公募基金会
原始基金数额:全国妇联出资壹仟万元整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建设宗旨
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和妇女事业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发展历史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是于1988年12月由全国妇联发起成立的、在民政部注册、有独立社团法人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首任会长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全国妇联原主席、全国妇联名誉主席、陈慕华同志。
中华女子学院1992年3月起,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经过3年多时间,筹资1.5亿元,兴建了中国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现代化的、专门培养妇女高级人才的女子学院——中华女子学院。
1996年,开始围绕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通过全社会爱心企业及港澳地区爱心人士的捐助,以“小额借款、入户扶贫、循环使用”的方式,陆续在全国开展“母亲创业循环项目”项目。2015年已升级为“@她创业”项目。
2000年,全国妇联、北京市政府、中央电视台主办,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具体承办了“情系西部·共享母爱”世纪爱心行动大型公益活动,募捐善款1.16亿元,用于设立“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专项基金,并于2001年开始实施“母亲水窖”公益项目。
全国妇联原党组书记、副主席 黄晴宜2001年10月,“母亲水窖”项目被载入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
2003年7月12日,为积极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加大西部扶贫力度的精神,配合《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的实施,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缺医少药现状、维护妇女健康权益,在陈慕华会长的提议下,由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共同主办、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承办的大型公益项目——“母亲健康快车”在京正式启动。
2010年3月,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为“母亲水窖”公益项目作出重要批示。
2010年12月17日全国妇联“母亲水窖”十年表彰大会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出席大会并讲话。大会隆重表彰了十年来为“母亲水窖”等公益项目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2012年5月22日“母亲邮包”公益项目正式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出席启动仪式。该项目成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系列品牌中的又一个大型公益项目,公众可以通过多种便捷的捐赠方式体验参与。
中国妇基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秦国英2013年9月3日为进一步推动形成有利于儿童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由全国妇联主办,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联合百家公益组织联合发起,人民日报等媒体和企业单位支持的“守护童年”公益行动在京启动。
2016年6月3日,为全国环卫女工送温暖送健康公益活动暨金丝巾关爱工程启动仪式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1]这项活动是由中国妇女报社、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主办,国颜美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省江门市柏丽源美妆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协办的一项旨在关爱全国环卫一线女工健康的公益活动。[1]
长期以来,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着眼于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围绕妇女扶贫、妇女健康、女性创业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公益慈善项目,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成效,组织实施的“母亲小额循环”、“母亲健康快车”、“母亲水窖”、 “贫困英模母亲资助计划”、“母亲邮包”5个项目分别获得中国政府最高慈善奖项—中华慈善奖。
2018年4月25日,第十五届(2018)中国慈善榜在北京发布,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名列公募基金会榜单前十。其透明指数平均得分为93.5分,媒体热度平均得分为99.08分,平均捐赠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2]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Wom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 CWD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和妇女事业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 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项提高妇女素质的培训活动;
(二)开展各项妇女扶贫活动;
(三)奖励对中国妇女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四)支持并组织实施妇女工作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五)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各国妇女组织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六)通过多种渠道,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募捐活动;
(七)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8-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在某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领域内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热爱妇女公益事业;
(三)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能够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独立、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3、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享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5、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权和建议权;
6、具有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7、有权定期取得本基金会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的工作简报。
(二)义务
1、应当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遵从理事会作出的决定;
2、有义务为本基金会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3、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4、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
5、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
6、负有按规定不泄漏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7、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长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政策,担负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对基金会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对下年度工作提出建议;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各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七)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国家财政资助;
(五)基金和资产的安全、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二)用于捐赠人、资助人指定的目的、对象、方式的合法使用;
(三)表彰为妇女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
(四)用于本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募集资金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对外投资现金超过2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妇女发展事业支出;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