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一)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概况
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指出高新技术开发工作具有风险高、变化迅速的特点,为了促进其发展可以设立创业风险投资给予支持,我国私募基金从起步发展至今,经历了几个不同特点的发展阶段:盲目发展阶段、规范调整阶段和规范发展阶段。法律的不断规范推动了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国证监会颁布,它对相关流程化的内容提出新的要求,首先它指出私募投资基金的行业自律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来负责,其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以及管理机构的设立,以登记备案的方式来代替行政审批,该办法对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予以相关规定。同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则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业正式进入阳光化运作时代。据中基协官网统计,截至2018 年底,私募投资基金的入会会员3428家,员工总人数超过24万人,规模达到12.78万亿元,有74642只私募基金备案,2444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协会登记。
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创业板、新三板牛市、股灾、定增基金、蓝筹行情、地产、政信非标、去通道、破刚兑等等事件行情,在促进实体企业融资、服务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影响行业发展的现象,在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当中,风险不断加大、信用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约束,由这些因素所带来的问题也不断增加并显现出来:例如很多机构没有形成稳定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这主要是由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不断更换所引起的;事后备案制度要求私募投资基金严格按照先募集再备案的顺序,但是有的产品违背制度并颠倒顺序,滥用行业协会的信用来背书;有的机构通过分散募集并集中管理的方式来开展“资金池”的业务,不能有效维持基金财产的安全;很多机构为了不断扩张规模,虽然表面上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但没有履行真正的管理功能,导致机构形同虚设;也有机构在登记时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管;部分机构在经营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的同时,从事其他冲突业务,从而在业务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部分基金产品投向单一,基金财产存在安全隐患。
(二)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监管要求
鉴于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出现的乱象,监管部门一系列政策文件逐步落地,执法力度和密度持续增加,严格监管俨然成为了私募行业在2018年的关键词。
1.备案。2018年1月,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文件再次强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注意事项,同时对于借贷类活动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明文禁止,把保理、小额借贷及理财、民间融资和借贷等业务相关的资产或这些资产的收(受)益权列入了底层资产的禁止行列。
2.自查。2018年9月,启动私募基金期限自查,要求400家私募投資基金在10月31日前完成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若无法提交自查报告的,将会被纳入异常经营程序。同时,一些管理人在备案新产品时,被中基协反馈需要对存续产品进行合规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传至AMBERS系统中。自查内容涵盖管理人关联方、在管产品情况、信息披露、内控制度、诚信信息、员工及高管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募集合规性、投资退出情况等。
3.登记。2018年12月,中基协更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针对私募登记中的虚假出资、股权代持、股权架构不稳定、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集团化倾向等不合规问题,明确了管理人登记的内控、资本金、办公地、财务、高管及从业人员、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等要求,更对管理人完成登记后的持续展业、重大事项变更等提出更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
4.资管新规。2018年4月,为了将资产管理行业的监管标准统一化,证监会、银保监会、人行和外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通道业务加强了限制,消除多层嵌套、减少监管套利。强调要规范化运作,统一合格投资者标准,打破刚兑和禁止资金池,并要求降低期限错配、减少流动性风险等。
2018年10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正式下发,文件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前述机构的私募子公司,从业务形式、非公开募集、投资运作方式、信息披露、变更、终止、清算、风控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回顾整个私募行业从野蛮生长到如今规范运作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严监管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立法约束和行业监管是私募合法经营的制度基础,也是行业持续壮大的基石所在,促进私募行业向更加合规、专业化方向发展,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2016年2月1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控指引》),该文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应当采取的措施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使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有了更加清晰的范围和要求。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来说,内部控制有两个现实需求:一是保护企业利益。通过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业务流程,可以减少违规事件的发生。二是顺应监管要求,无论是中基协的实操指引,证监会的相关要求,还是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都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要加强内控建设与管理。
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内部控制的问题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存在于基金投资的各个阶段和环节,无论是投研阶段还是运作阶段,无论是资金的募集、运营环节还是信息披露等环节都有存在,目的是通过加强防范,提高应对风险能力,促进各项业务合法且规范运作,最终实现经营目标。私募投资基金内部控制要求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有效识别并管理经营过程中的相关风险,并采取保障措施。在《内控指引》中,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范围和要求、内部控制的原则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都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内控指引》发布后,私募投资机构开始进行整改,并根据《内控指引》的规定来重新建立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大都没有符合中基协的审核规定。本文通过对实务的分析,对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内控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一)内控制度与实际业务不符
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给中基协的大部分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其对应的内控制度大多来自于公募和券商,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在法律监管、内控和风险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直接照搬、张冠李戴,内控制度混乱,与实际业务不相符合,违反《内控指引》的相关规定,造成其法律意见书无法通过审核。
(二)内控制度缺乏专业性、合规性和可执行性
内部控制制度,一般包含业务、财务、会计、风控等制度,具体包括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募集相关规范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内幕交易防范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私募投资基金宣传推介、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信息披露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可以说这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最完善的制度。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囿于本身专业能力及对于《内控指引》规定的掌握不到位,制定的内控制度缺乏专业性、合规性和可执行性。
目前,中基协非常关注内控制度有效执行的现实条件和基础,即内控制度与拟开展的业务、内部组织架构要匹配,且要有人员保障制度执行。大部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内控制度的数量和标准不符合中基协的要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登记或补提法律意见书,从中基协反馈回来的意见一般是:“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描述公司风险管理和风控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开展的业务与其内控制度不匹配,公司内部组织架构与内控制度不匹配,缺乏人员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等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有些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人员仅数人,却制定出十几项制度,设立十几个管理部门,如此虚设内控制度与部门,显然缺乏合规性与可执行性。
综上,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内控制度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内部控制监管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内控指引》发布前私募行业监管主要依据。2016年《内控指引》发布,将私募投资基金主体的自律监管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有了进一步的明确,监管的范围和要求更加清晰明了可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立足行业生存环境、自身发展条件及内控制度存在问题,紧依《内控指引》和中基协的审核要求,建立适合自身发展且合规的内控制度势在必行。以下是笔者对于建立与有效实施内控制度建议:
(一)内部环境
企业内部环境规定企业的纪律与架构,塑造企业文化氛围,并影响员工的控制意识,影响经营管理目标的制定,是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和实施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控制度。
(二)风险评估
为了尽可能的降低内部风险,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首先应设定目标,及时识别其所处的风险现状,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于与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且影响经营活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进行系统分析,确定风险管理的对象及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投资方向和具体业务,制定架构清晰、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设计符合实情且严密有效的内控系统、保障层次有序且权责统一的内控防线,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第一,合理科學的组织架构、明确清晰的权限职责可实现不同部门、不相容岗位相互制衡,杜绝违规兼岗、混岗,有效控制个人舞弊与道德风险。
第二,严谨的投资流程需经授权审批,岗位分离制度与授权控制制度相互照应,切实保证将投资过程中的风险限制在内控制度的范围内。
第三,构建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会计系统、财产保护、预算控制、运营分析和绩效考评等),制定符合实际的风险策略。对于已识别的风险,应依据风险程度及其重要性及时采取风险回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等应对措施。
(四)信息与沟通
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应做到及时、准确地收集与传递,保证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哪些信息属于机密信息,应对这些信息采取何种反泄密措施。机构内部交易的管理与记录、各种档案的保管以及信息披露控制也均有相对应的规定。
(五)内部监督
1.设立独立的内部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为了保障私募投资基金的各项投资业务严格遵循财务制度,有效执行投资程序,有必要设立独立的内部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反馈评价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从而保障财务活动的合法性与安全性,促使其有效使用企业资源,实现企业的控制目标。
2.动态管控,依次循环。企业的风险管理随着时间而变化。风险应对可能会随着组织架构、人员、流程变化等情况变化不再有效,控制活动可能不再有效或不被执行,企业的目标也可能发生变化。为此需通过对内控制度实行持续地监测、评估与反馈,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还要有效串联投资的各个阶段,动态化管控风险,根据自身的投资风格和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动态掌控和依次循环。
3.周期性监督检查,定期评价有效性。周期性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建设与实施情况,对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合理评价,一般来说业务部门开展持续性监控,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评价,财务部门对所负责的业务进行自我评价,检查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因业务变化使其内控需求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改进更新,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