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的共生性
(一)募集方式上的区别
在募集方式上,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存在显著的差异,例如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规定,私募基金不能通过任何媒体发布广告,因此比较普遍的方式为私下推介[2]。而公募基金则是公开的,因此相对而言,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因此能够为用户提供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二)募集对象上的区别
由于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为私下的推介,因此其募集的对象是极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公募基金的公开性决定了其面向的是普罗大众。相较而言,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拥有的资金规模以及投资经验有着一定的要求,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因此门槛相对较高。
(三)信息披露要求方面的区别
公募基金的正规性远超私募资金,因此其对信息披露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而私募基金在这方面的限制也相对较少,通常是根据契约双方的约定确定信息披露方式和内容。正是由于这一特性使得私募基金的投资比公募基金更加隐蔽,需要承担的风险也更高,但相对而言收益也更高。除此之外,私募基金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更加频繁。
(四)基金报酬分配方面的区别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日报酬为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乘以1.5%再乘以,在这种分配方式下,部分基金管理人員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会在短期内抬高资产净值,待到年底分红时,再迅速压低净值。私募基金管理者的收入则是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同时给予一部分固定的管理费以位置开支。按照国际惯例,为了避免基金亏损影响到自身收入,基金管理者一般会持有基金3%~5%的股份,用于特殊情况下支付报酬。而在国内,这一持股比例则为10%~30%,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客户。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共生性和互斥性
(一)私募和公募基金的共生性
目前,我国公募基金的规模普遍较小,由于其利益主体缺位现行十分严重,尤其是对基金经理人的利益约束软化以及激励机制欠缺,导致“基金黑幕”现象十分严重。另一方面,我国私募基金虽然近些年来获得了一定发展,总体数额较大,但是在个体规模上依旧存在不足。加之无法公开操作,因此发展形势堪忧。因此总体上来看,我国基金市场的发展十分落后,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都展现出了较大的劣势。在这样的情况下,必须将私募和公募基金的特点结合起来,吸引更多的闲置资金进入市场,如此一方面可以培育我国机构投资者,另一方面则能够促进私募积基金的规范化,这对两者而言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互斥性
首先,在资源和人才方面。由于私募基金的薪资高于公募基金,导致大量的人才流入到私募基金领域。同时,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方面要求不够严格,导致大量的社会资金为了逃避监管流入私募基金。总体上来讲,公募基金在人才和资源方面都无法和私募基金竞争。
其次,在成本方面,大型私募基金由于采取公司制形式,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其运营成本要高于公募基金许多。
最后,在规范性方面,私募基金完全无法和公募基金相比。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者都会从自身利益角度考虑问题,因此更加偏向大投资者,这是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此外,私募基金还存在佣金回扣现象。
公募基金结束语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在募集方式、募集对象、信息披露要求、分配方式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面对外来压力,二者必须合作才能实现共赢,而在内部环境中,二者在资源、规范性等方面依据存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