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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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组织形式介绍

根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的法律实体的不同,其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

(一)公司型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法人实体,其组织形式与一般法人具有类似的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在实践中政府主导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或城市发展基金)一般选择公司型,如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委托广西投资集团管理)、南宁城市发展基金、南宁市产业发展基金(委托南宁金融投资集团管理)等注册形式均采用了公司型的组织形式。

该组织形式优势比较容易被投资人所接受、治理结构较成熟,同时在资本运作及项目选择上受限型较少,融资方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也存在双重征税、基金运营时决策效率不高的缺点。一般模式如图1所示。

(二)有限合伙型

市场上有限合伙型较流行的一种组织形式,也是被国内外投资者普遍认可和使用的组织形式,前面所提到的政府主导的产业/城市发展投资基金的子基金设立一般采用有限合伙型形式。

有限合伙型基金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注册设立,由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和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常情况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实际将基金的运营交给普通合伙人负责。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按国际惯例,普通合伙人一般按1%的比例对基金少量出资,主要负债基金的运营和投资标的的选择。

该组织形式利润分配机型较自由,不受《公司法》约束,可以采取按项目分配收益,自治的广度和深度均高于公司型基金,但在基金设立、变更、退出时同公司型基金类似需要履行较复杂的工商变更程序,一般模式如图2所示。

(三)契约型

契约型基金一般以契约形式设立,即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基于契约关系而设立的委托/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集合投资模式,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基金合同,根据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一般不参与管理决策,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方式有利于基金进行长期稳定的运作,在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时,仅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认购项目公司股份,操作简单便捷。

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法人,也不视为纳税主体,因此不存在纳税与代扣代缴义务,该组织形式利润分配机型自由,基金的设立和退出机型比较灵活,基金管理人无需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额外的法律实体。一般模式如图3所示。

不同组织形式税负比较分析

税负会直接影响到投资人的最终收益,投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基金,税负应该作为考量的重要因素,公司型作为企业法人,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有限合伙型减少了所得税的环节,但却不能享受股利分红的税收优惠政策,契约型不但减少了所得税,又能享受股利分红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还有设立和退出简单便捷,效率较高的优势。

受本文篇幅限制,本文仅分析境内机构投资者和境内个人投资者,投资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投资基金时需要承担的税负具体分析如下。

(一)投資人为境内机构投资者

以投资人为广西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为例,投资公司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_基金”)投资某项目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股权,投资金额10000万元,一年后Y公司向_基金股利分红100万元,同时_基金将持有Y公司的股权转让,获得股权转让对价款为11000万元。下面比较_基金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基金时,投资公司最终税负情况,为方便分析,本文假设_基金只有广西某公司一名出资人,且不考虑基金管理费、通道费及其他业绩报酬的支出,100万元的股利分红与1000万元股权溢价全部用于对投资公司依法分配。

1. _基金为公司型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税法的规定_基金为公司型时,公司收益采用“先税后分”的税收规则。

收入来源如果是股息、红利所得,则_基金公司层面免税,如果是股权转让溢价所得,则_基金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分红100万元免税,溢价10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负情况如表1所示。

2. _基金为有限合伙型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_基金为有限合伙型时,收益采用“先分后税”的税收规则,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即_基金公司层面不纳所得税,直接由该投资公司履行缴纳所得税义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当合伙人为法人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应并入法人当期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同上文所述,不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股权转让溢价所得为应税收入。投资公司总体税负情况如表2所示。

3. _基金为契约型

由于契约型基金不被视为纳税主体,不需缴纳所得税,无需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由投资受益人自行缴纳所得税,投资公司税负情况如表3所示。

4.不同组织形式税负比较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_基金为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契约型时,投资公司投资_基金所承担的税负情况如表4所示。

(二)投资人为境内个人投资者

如投资人为自然人(以下简称“投资人”), _基金投资Y公司股权,其他要素不变,100万元的股利分红与1000万元股权溢价全部用于向自然人依法分配。

1._基金为公司型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20%税率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如表5所示.

2. _基金为有限合伙型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自然人投资者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按投资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所示:

3. _基金为契约型

理论上自然人投资契约型基金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契约型基金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类似于投资信托计划,但在实务操作过程当中,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较少有自然人主动进行申报)。

4. 不同组织形式的税负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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