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信托产品的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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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入者提给了低危机、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区别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危机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信托产品的种类

1. 贷款信托类

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目前数量最多的一种。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危机控制方式比较成熟,所以信托企业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企业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采取贷款方式实行投入,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危机上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企业提取经营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的抵扣。区别的经营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入人的利益。

其次,尽管信托企业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实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企业的信任。而信托企业最近刚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危机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

2. 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企业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企业资金的周转,实现了区别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企业把握有利的投入机会,迅速介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3. 融资租赁信托

4. 不动产信托

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

信托产品的危机

目前,我国信托产品危机紧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受托人的道德危机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入企业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企业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入企业经营管理办法》都规范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经营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入企业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紧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实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危机,或者抽逃资本金。所谓不当关联交易就是不经过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实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不以公平价格,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的信托财产、固有财产与关联方和信托财产与关联方实行交易。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入企业的收益。一般信托投入企业收取的信托报酬为信托收入的1% ,或者采取分级收取信托报酬,除去成本,信托报酬产生的利润非常微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误将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固定收益率,一些信托投入企业就利用此点把超过信托合同的实际收益化为固有财产。三是挪用信托资金实行投入。

(二)危机传染

因为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一个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很多利益主体,很容易将其中一环的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危机、市场危机、操作危机、法律危机、政策危机传染到信托产品。当然信托产品的危机也能够传染给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例如,根据银监会的统计,由于股票市场本身的各种危机,导致部分实行股票投入的信托产品不能按时兑付,2005年5月末占全部未兑付信托产品的11% 。

(三)政策法律危机

这首先表现在最近两年一些信托产品本身就是规避监管、利用制度缺陷实行创新而设计出来的,如一些实行股权投入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信托资产转让信托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就是满足项目资本金要求、满足流动性比例、满足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和受到宏观调控运应而生的。其次是一些信托产品是以土地、财政收入作担保实行信用增级的。而政策和法律在这些方面的规范是不完善的,极易造成担保无效和非法。2005年中央政府实行宏观调控,收紧地根,使得土地不能变现交易,或者财产收入担保没有进入预算,或者财政收入不足,导致担保无效,或者不合法。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没有规范,缺乏配套措施。如有的信托产品以财产受益权设计信托计划以处置烂尾楼、投入房地产开发,意味着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按照目前有关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规范,要支付3%的契税,如果双方平摊意味着融资成本的提高。对信托企业而言,收取手续费才1%,而支付的手续费高达1.5%。况且,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没有登记过户的房地产没有抗辩权,也就难以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强制执行的禁止和危机隔离。

(四)受托人危机经营管理技术低

信托投入企业发行的信托产品投入的领域非常广,投入的方式非常灵活,但大部分是以贷款和股权投入方式运用于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投入领域广,投入方式灵活,需要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的危机经营管理能力,信托投入企业虽然可以干中学,但往往准备不足,经验不够。如房地产项目由于政策变化,危机高,信托产品存续期间没有现金流,或者项目本身阶段性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还本付息,银行不做,开发商才找信托投入企业实行融资的。

信托投入企业对于政策不仅没有足够的危机解析,而且对于房地产领域的专业知识也非常欠缺,从而导致危机经营管理能力低下。据银监会统计,到2005年5月底,不能兑付的房地产类信托产品占全部不能兑付信托产品的61% 。

(五)缺乏流动性,使之不能有效分散、转移、对冲危机

根据《信托投入企业经营管理办法》,信托投入企业不得发行委托投入凭证、代理投入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信托合同的私募性质和200份限制,使得信托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与其他金融产品缺少套利空间,也就是信托产品可以向其他金融产品套利,而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向信托产品套利。这不利于信托产品的优化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成为集聚危机的“洼地”。

信托产品的创新

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企业经营管理办法》和《信托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经营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一年多以来,我国信托业迈上了规范化进展的道路,突出表现在信托产品创新十分活跃,可以说信托行业的进展之路就是信托产品的创新之路。

信托产品收益性创新。

信托产品预期收益率创新。传统的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率是固定的,投入者资金即使再多,大资金的优势却得不到体现。2005年12月,平安信托在国内首次推出了分档设置收益率的信托产品。丰淳”、“丰鸿”和。丰沛”。三个产品都设置。双预期年收益率”,投入金额在50—200万元之间,预期年收益率为3.7%,如达到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 ,那么预期年收益率就达到3.9%。另一方面,有些股权投入信托计划没有设置预期收益率,如天津信托发行的“渤海银行股权投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华宝信托发行的“伊利股份法人股投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它们的收益来源于所购股份的分红和价值增长,该类产品的收益性设计更加符合信托产品的本质特征,是信托产品的紧要收益模式。

信托产品附加收益创新。除了在名义收益率上信托产品具备优势,某些信托企业通过拓展信托产品的特殊使用价值,增强对投入者的吸引力。如浙江国信的“三墩颐景园房地产投入集合资金计划”,该产品赋予信托计划投入者对标的房产的优先购买权和购房价格的高折价率,即使投入者本身不购买该房产,这个期权也可以在房产一级市场上以某种方式转让出去,获得一定的价差收益,构成信托产品的潜在附加收益,增加了产品对投入者的吸引力。

信托产品收益分配创新。信托计划中规范信托财产的收益半年分配一次,少数的甚至每季度分配,投入者取得的收益可以投入其他的金融产品,获取更多的收益。

信托产品安全性创新。

多数信托产品的投入对象是单一项目,危机集中在融资方的信用上,如何增强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始终都是投入者关注的焦点,产品安全不但关系到信托产品的市场认同度,在现有监管政策下,也关系到信托企业的成败。

信托产品的安全性创新紧要体现在危机控制措施的使用上,除了采用借助政府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高信用主体的声誉外,还采用资产抵( 质) 押,如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抵押;外部信用增强措施,如第三方担保.银行信誉等,内部信用增强措施,紧要是优先/次级结构的运凰其他危机控制措施,如采用财产质押和信用担保双重保证。

信托产品安全性创新还体现在组合投入方面,组合投入无疑是分散投入危机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其紧要体现在证券投入和房地产投入信托产品上,据统计,2007年信托产品资金运用方式中首次运用了组合投入的方式,融资资金规模达到12.175亿元。

信托产品流动性创新。

流动性是衡量信托产品创新水平的重要指标,信托产品只有通过流动,才具备变现能力,才能规避危机。我国现阶段紧要采取四种基本的途径:一是引入“做市商”机制,二是“信证通”模式,三是构建信托产品流通平台;四是开放式信托方式。

做市商机制。做市商机制可以采取三种形式:一是信托企业自身做市商,这一模式最早是由中煤信托在其推出的“车公庄危房改造贷款信托”中使用的。中煤信托在产品发行时承诸将提给不超过信托计划资金20%的固有财产,用于受让持有期在6个月以上( 含6个月) 的信托受益权。

这种模式实际上是通过回购的方式来增强信托产品的流通性。在信托规模较小的时候,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但一旦信托规模扩大以后,单个信托企业恐怕无力承担这种做市商的角色。二是利用“信托的信托”来促使信托产品流动,如中原信托推出的“阳光信托理财计划”中规范,其投入的范围包含该信托企业已开发推出的基础设施类的信托产品,通过这种多次信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托产品的流动性,但如果后面发行的信托在销售时遇到困难,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就无法保障。三是引入商业银行做市商,即信托收益人可持信托合同到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信证通”模式。影响信托产品流通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寻找交易对手的搜寻成本太高,阻碍了潜在买方和卖方的信息交流。通过构建信托产品,转让信息的集中披露平台,降低潜在交易客户的搜寻成本,是促进信托产品流通的一个重要手段。2003年西南证券飞虎网曾经推出“信证通”理财计划,尝试构建国内首个信托产品交易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投入者可随时提出转让或购买某个信托产品。

构建信托产品流通平台。由于法规的制约造成信托企业本身营销渠道狭窄,信托企业可以通过与银行、保险、证券企业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构建信托产品的流通平台。信托企业可以利用银行或证券企业的营业网点实行代理销售信托产品、办理信托产品的转让和抵押解决信托产品的流通问题,特别是个人信托品种,通过与银行、证券企业的合作不仅能扩大销售范围、降低成本并且能充分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

开放式信托模式。开放式信托是开放式的类货币市场的信托基金”,其创新的紧要点在于开放性的流动性安排。它以货币市场为主的投入范围也易于流动性的安排,因为货币市场的投入产品本身保证了其投入具备很高的流动性。它与一些基金企业发行的货币基金相比,强调。以5万元人民币投入起点”,符合面向“高端投入者的信托规制要求”,如上海国授的“现金丰利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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