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率评价法的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收益率评价法
在所有的基金绩效评价方式中,收益率评价法是最常见、计算最简单的一种方式,并且收益率指标直观明了,便于投入者理解,符合投入者的投入意图。计算收益率只需取得基金每单位净值即可。
基金每单位净值(NAV)是由各基金经营管理企业,按周或按月定期公布,所以收益率(Rpt)的计算就变得很简单,只需套用以下公式即可:
式中:
NAVt:表示基金期末(t时期)每单位净值;
NAVt − 1:基金期初(t-1时期)每单位净值。
收益率评价法的限制条件
收益率评价法由于具备计算简单、便于理解的特点,实践中,仍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在使用时,必须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使其对市场走势和危机水平不敏感。具体的限制条件如下:
1、使用收益率评价绩效,只能实行同期比较。区别时期的市场走势不一样,所以区别时期的基金不具备可比性,即使是同一基金,区别时期也不可相比。
2、在使用收益率实行评价前,必须按危机程度对基金实行分类。区别危机水平的基金,不能用收益率来比较。
上述的限定条件可以使以收益率评价基金绩效的结果相对客观,但仍然不能完全避免收益评价结果的盲目性。最根本的方式是使用对市场走势和危机不敏感的指标来评价基金绩效,如詹森指数、特雷诺指数和夏普指数等。这些指数能更加客观准确地评价基金绩效,尤其需要取得准确的投入组合β值资料。在我国目前的市场信息条件下尚不易做到,这有赖于加快市场信息传导机制的建设。
收益率评价法的评价
虽然上式直接反映了投入者对投入收益最大化目标的追求,但该式只能说明基金的增值程度,并不能准确反映基金经理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基金绩效的真实状况。
收益率评价法的缺陷紧要表现在两方面:
1、尽管投入者的目标是获取高收益,但是按照收益水平选择基金是不明智的,过去的高收益,并不能保证现在或将来的高收益。
2、以收益率评价基金绩效高低是不客观的。基金绩效本质上是基金经理获得收益、规避危机的能力。基金经理的能力越高,基金绩效就越好,所以基绩效评价的实质是对基金经理人员能力的评价,但是通过收益率的高低不能看出基金经理能力如何。这是因为收益率并不是仅由基金经理的能力决定,而是由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最重要的是市场走势和基金的危机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