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截点紧急备案 44家信托私募全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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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私募大限已至。自从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以来,两次累计注销了1万家私募。而在这次注销中,半个月内,有12家信托公司火速备案了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此次的清理,没有一家信托公司被注销资格。

据了解,过去一段时间,一些信托私募火线备案首只产品,截至8月1日当天,44家信托私募中,只有19家管理规模为零。而在这19家公司中,有一些公司赶在大限前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因此获得宽限。重庆信托、湖南信托、国民信托和中江信托分别备注“相关申请正在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自8月1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已不再公示被注销机构的登记信息。不过,《证券日报》记者在8月2日注意到,上述44家信托公司仍在该平台公示,也就是说,在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托公司中,没有一家信托公司被注销该资格。

截点前紧急备案

事实上,部分信托私募获“宽限”的背后,则是8月1日大限前一些信托公司在紧急备案。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在7月20日有29家信托私募尚未备案任何产品,而到了8月1日,仍有19家管理规模为零。这就意味着,在近10天的时间里,平均每天都有一家信托公司“火线备案”。

一些信托业内人士认为,“保壳”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具有一定意义。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契约型基金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是一种有益补充。备案的信托公司在业务拓展若采用私募基金模式,可以不用像部分信托业务需要创新业务资格才能够开展。在产品设计方面,私募基金可完成信托业务需精心设计才能达到的目的,如在浮动收益计提方面,信托公司若想提前计提就需要考虑跟投、在信托计划开放期或者结束对应的份额进行计提等;在企业定增或者转板时,不必受到信托计划被穿透的影响,因人数约束导致定增限制或者信托计划持股无法上市。在业务运作成本方面,与信托业务相比,私募基金产品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成本,比如无须占用信托公司有限的净资本、不用缴纳信托行业保障基金等。

部分信托私募获宽限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共有44家信托公司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全部在2月5日前登记。这就意味着,根据上述规定,这些信托私募机构需要在8月1日前完成首只产品备案,否则面临清理。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上述44家信托私募中,仍有19家管理规模为零。值得关注的是,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自8月1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已不再公示被注销机构的登记信息,但截至当日18时,上述44家信托私募仍在该平台公示。这就意味着,44家信托私募没有一家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证券日报》7月15日曾报道,在距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公告中规定的期限还有半月,仍然有31家信托公司未完成产品备案登记。不过,在8月1日,仅有19家信托公司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也就是说,在半个月时间里,有12家信托公司火速备案了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

而在此轮清理空壳私募的最后时间截点,一些信托公司火线备案首只产品,截至8月1日,44家信托公司中,仅有19家管理规模为零。这就是说,15天之内,有12家信托公司火速备案了一只私募基金产品。而在剩下的19家公司中,重庆信托、湖南信托、国民信托和中江信托分别备注“相关申请正在办理”。

上述4家公司,其中湖南信托明确回复,“在准备相关资料”。

多位知情人士透露,一些信托私募虽未备案产品,但已在7月31日之前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因此获得了“宽限期”。实际上,中国基金业协会在8月1日的公告中就明确表示,针对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且在2016年8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或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适当顺延办理时间,并将公示办理状态。不过,中国基金业协会也提醒,相关机构要尽快完成登记备案工作,针对无法满足《公告》相关要求的机构,将于2016年底前予以注销。

不过,有业内人士提醒,并不能排除一些信托公司最终会放弃私募管理人资格。毕竟,当初一些信托公司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本身就是“人云亦云”,没有明确目的。加之从实践情况来看,如果信托公司想借助发行契约型基金进行“监管套利”并非易事。特别是在当前泛资管领域监管趋同的背景下,契约型基金对于一些信托公司而言,重要性进一步下降。

而至于基金业协会所提及的“适当顺延办理时间”,记者了解到,信托公司普遍对于这一顺延时间的期限都不是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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