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竞价交易制度规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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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连续竞价

所谓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结束后,证券交易所开始当天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每笔证券交易的具体价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正常交易时间即每周1~5上午9时30分 ~11时30分,下午1时 ~3时采用连续竞价方式,接受申报实行撮合。

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范,在无撤单的状况下,委托当日有效。另外,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范,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人收盘集合竞价。

成交价的产生

电脑交易系统按照以下两种状况产生成交价:

1. 最高买进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相同,则该价格即为成交价格;

2. 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例]:某股票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及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如表所示。若此时该股票有一笔买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价格为15.37元,数量为600股,则应如何成交?

某股票某日交易时即时揭示的买卖申报价格和数量
买卖方向价格(元)数量(股)
卖出申报15.371000
15.36800
15.35100
买入申报15.34500
15.331000
15.32800

[答]: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此题买入申报价格为15.37元,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15.35元,所以应以15.35元成交100股,以15.36元成交500股。

竞价交易成交的原则

一、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

买进申报:较高价格者优先;

卖出申报:较低价格者优先。

申买价高于即时揭示最低卖价,以最低申卖价成交;申卖价低于最高申买价,以最高申买价成交。两个委托如果不能全部成交,剩余的继续留在单上,等待下次成交。

价格优先原则表现为: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的卖出申报。即价格最高的买方报价与价格最低的卖方报价优先于其他一切报价成交。例如,许多股民同时买某只股票,此时该股票的价格是10元,如果甲股民输入的买入价格为10.01元,则甲股民优先成交。反之也是同理,许多股民同时卖某只股票,此时该股票的价格是10元,如果甲股民输入的卖出价格为9.98元,则甲股民优先成交。

二、成交时间优先的原则

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时间优先原则表现为: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电脑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书面申报竞价时,按证券经纪商接到书面凭证的顺序排列。例如,如果大家都输入10.01元买入某股票,则按照先来后到排队等待成交,即谁先输入的买单,谁就先成交,如果大家都输入9.98元卖出,则按照先来后到排队等待成交,即谁先输入的卖单,谁就先成交。这就是时间优先。

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剩余部分将处于等待成交状态。投入者的委托如未能全部成交,证券企业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满。

例如,某股票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分别为15.60元和l 000股、l5.50元和800股、l5.35元和l00股,即时揭示的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分别为15.25元和500股、l5.20元和l 000股、l5.15元和800股。若此时该股票有一笔买入申报进入交易系统,价格为l5.50元,数量为600股,则应以l5.35元成交100股、l5.50元成交500股。

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连续竞价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正常交易时间即每周1~5上午9时30分 ~11时30分,下午1-3时,深圳的9:30-11:30,下午13:00-14.57采取连续竞价方式,接受申报实行撮合。

每个交易日上午9:15至9:25电脑撮合系统对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实行集合竞价处理。

集合竞价结束、交易时间开始时(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即进入连续竞价,直至收市。连续竞价期间每一笔买卖委托进入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实行区别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按照我国目前的有关规范,在无撤单的状况下,委托当日有效。若遇到股票停牌,停牌期间的委托无效。

1.将买单和卖单分别排队,买单以价格从高到低排列,同价的,按进入系统的先后排列;卖单以价格从低到高排列,同价的,按进入系统的先后排列。

2.系统根据竞价规则自动确定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所有成交均以此价格成交;集合竞价的成交价确定原则是,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3.系统按顺序将排在前面的买单与卖单配对成交,即按“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顺序依次成交,直到不能成交为止,未成交的委托排队等待成交。9:30开盘之后,按连续竞价撮合成交。所有超过限价(即涨跌停限制范围)的买单和卖单均为无效委托。

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

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电脑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实行区别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

(一)委托买卖全部成交,证券经营机构须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按规范的交割时间向委托人办理交割手续。

(二)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三)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

实行涨跌幅限制的证券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竞价申报时还涉及证券价格的有效申报范围。根据现行制度规范,无论买入或卖出,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1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其中ST股票和_ST股票价格涨跌幅度不得超过5%。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结果四舍五人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例如,某x股票的收盘价为12.38元,某Y股票的交易特别处理,属于sT股票,收盘价为9.66元。则次一交易日X股票交易的价格上限为l3.62元[=12.38×(1+10%)],价格下限为ll.14元[=12.38 X(1一10%)];Y股票交易的价格上限为l0.14元[=9.66×(1+5%)],价格下限为9.18元[9.66×(1—5%)]。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竟价。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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