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发行条件规定有哪些
国债发行条件是指政府对国债发行历程中涉及的诸多方面内容以法律法规形式加以明确地规范。
国债发行条件的内容
国债发行条件包含:发行额、票面利率、偿还期限、发行价格、发行日期、利息支付方式、兑付方式、国债的名称与发行目的、票面金额和编号、国债的发行对象、发行与交割时间、还本付息的方式和国债的分销主体等内容,发行条件是政府国债政策的体现,涉及投入者和筹资者双方的利益。如何平衡协调两者的利益,是国债能否成功发行的关键,因此,要结合债券具体的危机程度、受益大小,通过市场决定出能使筹资者和投入者都能接受的条件。
国债发行条件的具体规范
(一)发行策略与发行权限
国债发行尽管采用了有借有还的信用方式,但毕竟是将民众所能支配的资金转为政府支配,因而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于小额所有者来说,总想将资金留归自己,以作生活后备;对于大额所有者来说,总想将资金留归自己经营,或多或少地存在不想应募的情绪。因此,国家要发行债券就要研究发行的技术,利用民众的心理,讲求发行策略。我们认为,发行策略紧要有
(1)发行爱国公债。养成民众的爱国心理和为国牺牲精神。民众的情绪富于冲动,即容易掀起,也容易消沉。这种策略不易长期利用。
(2)高利发行。国债的发行紧要应依照市场利率来确定发行利率,但也未偿不可在某些特定的时候发行高利率的国债。
(3)免税发行。即凡购买国债者政府概不予以课税,藉以鼓励民众应募。但这种方式可能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程度,使财富进一步向富裕阶层倾斜。
(4)强制发行。运用国家主权强制民众认购。这种方式的采用即表示国家信用不充分,它进一步损害国家信用,非不得已不应采用。
(5)限制民众私人投入,迫使其投放于国债。如果国家能够限制民众的自由消费与营业,则可以从中腾出一部分资金转而认购国债。但这种限制做法的效力是有其限度的,如果达到限制目的,往往要作详细的限制规范,
(6)经济发行芑这是正常的国债发行方式,也是最常用、最普遍的发行策略。前五种策略都有其局限性,只能在特定时期采用,不过可与经济发行相结合,作为经济发行的补充。关于国债发行权限问题。一般说来,国债发行权限属于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或行政机构。它与债务主体应该相统一。
债务主体是指债务人,债务人除了依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之外,还意味着它同时具备国债发行权。政府是由各类行政部门或机构组成的,各部门职能组织毕竟各异,国债的借、用、还往往会出现脱节。因此,国家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规范债务主体及其具体执行机构;进而使其权利与还本付息的义务相一致,保证国债发行行为合理有序,保障国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持政府的信誉。
(二)国债面额与发行价格
国债票面金额简称国债面额或债券面额。国债面额的大小应根据其性质、国家经济进展水平和国民富裕程度以及发行对象的购买力、交易习惯等状况来确定。在我国,如果国债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并且希望小额投入者应募,那么,债券面额就不宜过大:我国自1981年以来所发行的国库券面额基本上定为5元到1000元若干面额不等的债券,基本上适应了我国城乡居民的购买力状况。国债发行条件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国债发行价格。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国债券是一种特殊商品,它的价格一般被视为国债券票面价值的货币表现。
在债券市场上,受债券供求关系的影响,国债的价格围绕国债券票面价值上下波动,而造成这种波动的基本原因是利率。在一般状况下,国债发行价格与国债利率成正比,同市场利率成反比。因此,在国债券发行时,规范的利率如果高于或低于市场利率时,国债券发行价格就可能高于或低于票面值。依据国债发行价格与其票面值之间的对比关系,通常将国债的发行价分为三类:第一类,平价发行。国债发行的价格与国债票面名义价值相同,其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当,发行的收人数额与以后必须偿还的本金数额相等,即乎价发行。我国国内国债迄今为止都是采取平价发行法,即发行价格与国债票面相等。第二类,溢价发行。
即国债发行的价格高于国债的票面名义价值,而在以后兑付本金时,则只按照债券票面额偿还。这种发行,国债收入高于以后兑付本金数额,购买者将遭受经济损失。因此,除非将国债利息提高到较市场利息优厚的水平,使购买者有利可图,才可顺利推行,否则,将发生销售困难。第三类,折价发行。即国债券的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票面值,但在债务期满时,仍然按债券面值归还本金。这种方式由于将来国债本金的偿还额高于债权人承购国债时的支付金额,在发行认购时即已向债权人提给一笔收益,故容易推销。
(三)国债利率与凭证国债
利率是国债利息与本金的比率。根据国债利率计算得出的国债利息是债务主体的紧要债务负担;而对于国债的债权人来说,国债利率就是债券投入收益率。确定国债利率,首先应确定选择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而利率种类的选择,紧要取决于市场对国债券投入需求状况、市场物价水平及利率水平是否稳定,以及国债券的发行紧迫程度和发行方式等诸多因素。这些因素可能有许多种区别的组合状态。因此,采取何种国债利率种类,要视具体状况而定。
1988年以前,我国内债都是采用固定利率一类型,1989年我国发行了保值公债,即使利率“盯住”物价,随着通货膨胀率的上升而相应上浮,实际上属于浮动利率,从此在新中国的国债史上便有了发行浮动利率国债的记录。国债凭证问题,即给债权人何种凭证以及何时发给凭证问题。一俟凭证到手,即表明国债应募者的债权已经确定。就国债凭证的发放时间而言,一般有两种模式:第一种即时发放凭证,即在收款时当即发给债权凭证;第二种延时发放凭证,即在收款时仅发给收条,待收足款项后再发给国债证券,或者予以登记。关于国债凭证,一般采取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登记国债。如在代理国库事务的银行设国债登记簿,对应募者认购国债的款项,逐项登记在国债登记簿上,作为其债权依据。除此之外,不再给认购者另发债权证书或其他凭证仅以银行国债簿记载为凭据,对于债权人应得利息和到期归还的本金等款项,均由银行记人客户的存款账户内,同时发给债权人通知,使其可以支用:若债权人要转移债权,必须由债权出让者与债权受让者双方申请转让登记,凡没有办理转让登记者,债权转移不能成立。
第二种是国库券(国债券)以国债券作为债权登记,债权人凭借此债券占有债券面额向债务人索取利息,索回本金以及国债发行条例或法律文件所规范的其他债权利益,按照国债条例中有关支付利息的规范,国债券分为附有息票的国债券和不附息票国债券两大类。附有息票的国债券通常在国债券上附有若干张息票,每期一张,载明付息日期与金额。基于对债权安全的考虑,国债券又可以分为记名式证券和不记名式证券两种。其中,记名式证券即证券上记有债权人姓名,一旦证券被窃或遗失,仍可追回,比较安全可靠,但是,它在债权转移时需要更换证券,在市场上流通不甚便利,流动性较差,不记名证券即证券上不登记债权人姓名,以持券人为正当权利者,对国债的还本付息均以该债券为唯一凭证。这种债券一旦被窃或遗失,难以追回,债权安全性全系在债券持有人上,看其是否妥善保管。但在可以转让的状况下,在市场上比较便利,流动性强。基于这一点,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发行不记名国债券。第三种是国债收款单。即在认购者交毕认购款时,由国债发行部门开具国债收款单,作为债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1994年3年期国库券发行和购买办法规范:1994年3年期国债券采用国库券收款凭证发行。
发行期内购买,按3年期限开具凭证;发行期结束后购买,按购买日至1997年6月30日开具凭证。这种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也可以在市场上流通转让,还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其安全性与流动性措施视区别国家的具体状况而有所区别。国债收款单是介于登记国债和国债券之间的一种国债形式。在开具收款单的同时,也在国债发行部门账簿上予以登记,从这个角度看,它类似于登记国债;但是,另一方面,它以收款单位为紧要债权凭证,从这个角度看,它又类似于国债券。白1981年以来,我国所发行的国内公债大体上采取两种凭证形式。即国债券凭证和国债收款单。对个人发行的国债1994年以前均以国债券等国债券为凭证,1994年3年期国债券采用了国库券收款单凭证形式;对单位发行的国债券或其他类型的国债,基本上以收款单作为国债券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