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对外投资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05年公司法的新创设的公司形态,其又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态,所以除公司法在第二章第三节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仍适用公司法关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如果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又应以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为准。 查公司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未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何特殊规定,所以一般对外投资总额可以大于其注册资本总额。
注意事项:
1、如果因被投资的公司本身的特殊性,法律可能会规定出资人及其出资要符合某种要求,比如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即便法律未禁止超额投资,但操作中如果出现不能按照协议或章程的规定给付外方相应价款或者按期缴纳增资,中方仍有可能要对外方承担违约责任。
请帮忙,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有何限制吗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规定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财产作为对另⼀企业的出资,从⽽使本公司成为另⼀企业投资⼈的⾏为。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种正常现象。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的母⼦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特有利于建⽴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从⽽⼤⼤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能⼒。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对此,有关⽅⾯提出了⼀些意见,认为这⼀规定存在三个⽅⾯的缺陷:
⼀是关于转投资的对象,原来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现实⽣活中除了公司企业法⼈外,还有⼤量的⾮公司企业法⼈,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不应当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法⼈;
⼆是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原来规定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公司净资产是⼀个变量,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资本、末分配利润等情况经常发⽣变动,难以掌握,⽽且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法下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别,所以较难确定公司的净资产;
三是原来虽然对转投资进⾏了限制使得违反这⼀规定的⾏为难以得到有效制⽌。
因此,这次作了修改,⼀是放宽转投资对象,不再限定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放宽了转投资数额的限制,取消了原来关于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规定:三是明确了公司转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等。
转投资毕竟涉及转投资公司的权利及债权⼈的利益,所以公司转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必须以责任有限、互不连带为原则,只能以投资额为限对所投资企业承组责任,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不得通过投资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或者其他公司的⽆限责任股东。
此外,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经营实体停产无收入,公司对外投资因亏损不能分红,是否为停业
企业亏损歇业是企业自己的要求,不属于工商局工作范围,应当是公司作为经济实体提出歇业申请,报送工商局备案,现在,怎么工商局根据什么“按歇业处理呢,似乎与法无据,不予年检并且罚款更是牵强,你们可以就该工商局的处罚的行政行为向其上一级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上一级工商局撤销他们的处罚决定,不过,你们有该工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作为证据吗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长期投资需要股东会决议吗怎么写
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公司于X年X月X日,在X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前15天电话通知全体股东会议议程,股东X某某(代表股份60%)、X某某(代表股份40%)参加会议,会议由X某某主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以下事项:
一、经过股东会决议对XX投资XX元,由公司股东李某某具体负责实施,由公司公司股东张某某负责监督,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二、在此投资中,产生的收益及亏损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分担;
三、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决议,持赞同意见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全部股份的100%,无反对及弃权情况。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有限制吗?
原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修改理由: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