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
2、负责研究修订风险识别、防范、化解和处置的措施,意见、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健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3、负责审查项目,评价项目的可靠性、可行性,审核反风险措施,独立出具项目审核意见,提交评委会。
4、负责检查落实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出具检查报告,不断健全完善内控制度。
5、负责组织落实在客户的分级管理,进行业务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参与大额项目的调查、评估。
6、负责对业务的指导、检查和分析,总结和推广各事业部业务经验。
7、负责分析和研究公司的风险项目,吸取教训,定期组织案例分析会,制定业务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计算情况的复核。
8、撰写并按时报送周、月、季经营分析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不定期组织本部门的员工进行业务学习。
9、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和调度,保守集团、公司机密,做到廉洁勤业。
风险管理是指如何在项目或者企业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风险管理对现代企业而言十分重要。
当企业面临市场开放、法规解禁、产品创新,均使变化波动程度提高,连带增加经营的风险性。良好的风险管理有助于降低决策错误之几率、避免损失之可能、相对提高企业本身之附加价值。
扩展资料:
风险管理是一项有目的的管理活动,只有目标明确,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否则,风险管理就会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意义,也无法评价其效果。
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要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因此,它不仅仅只是一个安全生产问题,还包括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和处理风险,涉及财务、安全、生产、设备、物流、技术等多个方面,是一套完整的方案,也是一个系统工程。
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一般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风险管理目标与风险管理主体(如生产企业或建设工程的业主)总体目标的一致性。
(2)目标的现实性,即确定目标要充分考虑其实现的客观可能性。
(3)目标的明确性,即使用正确选择和实施各种方案,并对其效果进行客观的评价。
(4)目标的层次性,从总体目标出发,根据目标的重要程度,区分风险管理目标的主次,以利于提高风险管理的综合效果。
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还需要与风险事件的发生联系起来,从另一角度分析,它可分为损前目标和损后目标两种。
风险的处理常见的方法有:
避免风险:消极躲避风险。比如避免火灾可将房屋出售,避免航空事故可改用陆路运输等。因为存在以下问题,所以一般不采用。
可能会带来另外的风险。比如航空运输改用陆路运输,虽然避免了航空事故,但是却面临着陆路运输工具事故的风险。
会影响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比如为避免生产事故而停止生产,则企业的收益目标无法实现。
预防风险: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少风险发生的因素。例如为了防止水灾导致仓库进水,采取增加防洪门、加高防洪堤等,可大大减少因水灾导致的损失。
自保风险:企业自己承担风险。途径有:
小额损失纳入生产经营成本,损失发生时用企业的收益补偿。
针对发生的频率和强度都大的风险建立意外损失基金,损失发生时用它补偿。带来的问题是挤占了企业的资金,降低了资金使用的效率。
对于较大的企业,建立专业的自保公司。
转移风险:在危险发生前,通过采取出售、转让、保险等方法,将风险转移出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风险管理
企业成本管理制度与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管理及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深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企事业)和集团公司控股的工业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以及分公司和分公司性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管理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必须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其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潜力,努力降低产品成本。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本工作要点是:
(一)遵守财经纪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二)加强和完善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三)正确掌握成本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划分产品成本界限;
(四)进行成本预测,参予生产经营决策,实行主要产品的目标成本管理;
(五)编制先进可行的成本计划和增产节约计划,组织制订降低成本的措施;
(六)分解成本和费用指标,控制生产耗费,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七)准确、及时核算产品成本,控制和监督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成本和费用分析;
(八)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第四条 企业要结合经营责任,贯彻成本管理责任制。企业负责人要组织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各级领导,依靠全体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组成成本管理体系。同时也要注意学习借鉴国内外成本管理的先进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
第五条 各级成本管理的责任承担者,都必须作到责任内容清楚,职权范围明确,考核奖惩分明,贯彻责、权、利三结合。成本管理责任承担者对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要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了解所分管成本费用指标的要求和资料来源;
(二)能了解所分管成本费用指标的实际执行情况和计算依据;
(三)能调节、控制所分管成本费用指标的耗费数。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基础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在企业负责人和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作好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其主要内容是: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验收、内部价格体系、内部经济核算制。
第七条 企业对各种原材料、工具、燃料动力的消耗,以及劳动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定额流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制订先进、合理的定额,并定期进行检查、分析、考核和修订。
第八条 各项定额的制订,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需要在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进行。在定额制订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考虑企业生产发展、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要求,同时兼顾企业目前的生产能力和管理现状,使定额既先进又可行。
(二)要保持定额相对稳定,以利调动职工积极性,使分析和考核建立在可比基础上。但随着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已不适应的定额应适时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三)要注意各种定额之间的内在联系,防止相互脱节,彼此矛盾的情况出现。
(四)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定期检查分析,保证定额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原始记录:
(一)材料物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材料的收、发、领、退等物流过程。包括: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单、领料单、限额领料单、委托加工材料单、委托加工入库单、超定额领料单、退料单、材料切割单、材料物资盘点报告单、工具请领单等,并作好工具借交登记簿和材料仓库台帐的记帐工作。
(二)劳动工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职工人数、调动、考勤、工资基金、工时利用、停工情况、有关津贴等项记录。
(三)设计及工艺改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设计改动、工艺路线变化、工时材料定额变动等项的记录,如产品设计修改通知单、工艺路线变动通知单,定额变动通知单等。
(四)生产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从毛坯投入至验收入库的过程,如工作命令单、加工路线单、毛坯投料单、半成品领用单、转工单、废品通知单、零件短缺报告单,以及零部件和产成品交库单等,并作好产品投入产出数量管理和工时统计工作。
(五)设备使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设备验收、交付使用、维修、封存、调拨、报废的情况,如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调拨单、在建工程转固验收单等,并作好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帐的登记工作。
(六)动力消耗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根据各计量仪表所显示的水、电、汽、风的实际耗用量,并作好能源消耗统计报表。企业应指定专职管理原始记录的机构和人员,统一规定各类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写、审核、签署、传递、存档等要求,保证原始记录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计量验收制度,并保持计量工具的准确性,对材料、工具、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的收发和转移,都必须进行计量、点数和质量验收。
(一)对于购入材料的计量验收分下列两种方式:
1.提货验收。在提货时进行现场验收,发现短缺、不足或破损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其应由运输机构负责的,要填写物资破损清单,由运输机构签证,明确交接双方的经济责任。
2.入库验收。材料运达仓库后,由仓库管理人员根据发票所列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分别采取点数、过磅、检尺、量方等适用的计量折算方法,准确计算数量,经检验部门质量检定后,按实际合格数量入库。属于材料的定额损耗,可在规定允许的损耗范围内点收入库。对于数量和质量不符,以及破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有关方面赔偿或扣付货款。
(二)对于在产品、半成品在车间之间或车间内部的转移,应根据工艺流程记录的凭证,经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点数、交接。在产品报废或短缺,应及时查清数量和原因,填制有关的原始凭证,以保证投入、产出数量记录的准确性和连贯性。
(三)对于外发加工的半成品,在拨出和完工入库时,都应进行合格数量的计量和交接,如发生外部责任的报废或短缺,应及时办理索赔。
(四)对于车间完工的零部件和产成品,应由车间填制入库单,经检验合格签证后,送交仓库点收入库。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互相提供产品、材料或劳务等经济事项,如生产部门之间转移半成品,辅助生产部门为基本生产部门提供劳务,管理部门为生产部门提供服务等。因此,为了正确评价各单位的工作业绩,分清各自的经济责任,企业必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内部价格体系,实行以货币形式进行等价交换的内部结算。
第十二条 内部结算价格的制订
(一)内部转移的材料物资等,由物资供应部门以当时市场价格为基础,制订内部计划价格,编制价格目录,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作为内部结算价格。
(二)企业辅助部门劳务供应,可以市场价为基础,由企业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成本情况审定结算价格。
(三)企业生产的零部件、半成品在内部转移时,可采用定额成本作为转移价格。企业应当编制全部产品的零部件及整机的定额成本。
鉴于产品零件定额成本的制订是一项较大而浩繁的工作,牵涉到各个方面,根据若干企业的经验,特制订以下规定:
1.此项工作应由企业主要领导牵头,直接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按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1 产品机件明细表,包括组装件、借用件、随机备件、标准件、电气件等明细表。
1-2 产品零件加工及装配工艺路线表,加工工时定额明细表,材料定额明细表,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油漆材料等。
1-3 产品零件外协加工费明细表。
1-4 各种材料、外购件的以市场价为基础的计划价格。
1-5 以实际成本结合预测成本为基础的工缴定额单位成本。
2.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将数据及资料输入电算机,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信息维护及负责填发信息变动通知单。
(四)其他内部结算价格,应本着公平合理、利益兼顾、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在企业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协作制订,经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内部结算的方式和组织。
(一)内部结算的方式,本着既满足往来结算的要求,又简化手续的原则,选择使用,一般以厂内支票较为适宜,也可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二)内部结算的组织,一般有两种形式:
1.在财务部门设立结算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往来结算,核算工作较简单。
2.是厂内银行具有结算、信贷、控制等职能,但核算工作较复杂,企业可根据管理需要选定适当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各种内部结算价格,以每年修订一次为宜,但如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动,影响成本的准确性,可在企业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协作研究修订,经批准后施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价格标准。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经济核算制,在企业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的前提下,建立企业各单位(成本中心)分级归口管理的经济核算网络,形成纵向为厂部、车间(分厂)、小组(个人)核算;横向为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物资供应、生产计划、经营销售及财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全面经济核算制。各核算单位都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分工职责,结合企业经济责任制和成本管理责任制考核,开展内部经济核算。
第三章 成本预测、计划、控制、分析。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通过成本计划管理和控制经济活动,以实现有效的成本管理,包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分析等管理工作,达到有效地降低成本的目的。
企业应结合市场和用户调查,掌握市场信息,包括资源、价格、科技发展、产品品种、质量、销量等各种数据信息,并结合价值工程决定产品结构的优化组合,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成本预测,确定目标成本。
第十七条 成本预测应在生产预测和选择最佳经济效益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并以目标成本控制产品设计、工艺技术和生产的耗费,实现产品的最低成本。
第十八条 成本预测应包括:制订计划阶段的成本预测和计划实施阶段的成本预测。
(一)制订计划阶段成本预测的基本内容是,根据生产经营目标确定成本预测对象,收集整理成本数据和历史资料,分析可能影响成本水平的社会因素,按照技术经济分析提出降低成本的方案,根据目标利润、生产发展及消耗水平,测算目标成本。
(二)计划实施阶段成本预测的基本内容是,分析上一阶段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制订下一阶段生产技术经济措施,调查市场物价等社会因素,预计计划期内生产发展水平和降低成本计划的实施效果,预测企业成本计划的完成程度。
第十九条 预测目标成本的方法
(一)根据市场调查制订销售价格,在预测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和目标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目标成本,计算公式是:
1.按全部产品进行目标成本预测
目标成本=预计销售收入-预计应交税金-目标利润
对企业的目标利润,可根据企业计划销售利润率或资金利润率,结合期间费用水平计算确定,也可按企业的方针目标测算。
2.按单项产品进行目标成本预测
单位产品目标成本=预计单位产品销售价格-预计单位产品税金-单位产品目标利润
单位产品目标成本=预计单位产品销售价格*(1-产品税率)-目标利润/预计销售量
单位产品目标成本=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单位产品售价*单位产品实际成本
(二)预测销售价格有困难的,可以参照企业类似产品或系列产品的成本,或本企业历史先进成本水平作为目标成本。也可按照平均先进定额制订的定额成本或本企业上年实际成本,按企业的成本降低计划测算目标成本。
(三)运用量本利分析法测算保本点,结合产量计划预测在一定生产量条件下的目标成本和一定销售量条件下的目标利润。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产品目标成本和企业经营目标的落实,企业必须在制订降低成本措施,综合编制企业各专业计划的前提下,编制成本计划,开展经济核算,组织企业内部的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 编制成本计划应进行反复试算综合平衡,使其具有可行性、先进性与完整性,避免随意估计,产生保守或冒进偏差。
第二十二条 成本计划中成本项目的内容、费用的分摊、产品成本的计算,必须和计划期内实际成本核算的方法口径一致,以便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计划期成本项目内容如有变动和上年实际成本不一致时,要调整上年实际成本的成本项目,以统一核算的口径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商品产品成本计划
(二)主要商品产品单位成本计划
(三)生产费用及期间费用预算;
(四)机械加工小时成本费计划;
(五)铸铁件成本计划。上述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的格式,除财政或主管部门统一
规定外,其余的由企业自行制订。企业根据成本管理的需要,应编制车间(分厂)
产品成本计划或生产费用预算。
第二十四条 成本计划应根据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一)成本降低指标;
(二)计划期内企业的生产、劳动工资、物资供应、技术组织措施等计划;
(三)计划期内原料及主要材料、工艺性辅料、燃料、工具等现行消耗定额和劳动
工时定额;
(四)计划期内各生产部门的费用预算以及外包、外协加工费计划;
(五)内部计划价格目录以及价格差异水平的预计;
(六)上期成本水平和成本分析资料。
第二十五条 成本计划一般按下列步骤编制:
(一)作好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各项基础资料和历史资料,掌握计划期内原材料、工时定额、外包外协、工艺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研究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
(二)进行试算平衡。编制成本计划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进行生产、供应、销售、外包外协、资金、费用等方面计划的综合平衡。这些平衡关系包括:
1.产品生产计划,劳动工时计划与成本之间的关系;
2.物资供应计划与产品材料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3.工资计划或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与产品工资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4.各项费用预算与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5.外包外协计划与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成本核算规程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下列成本核算原则:
(一)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产品成本核算,必须贯彻正确计算实际成本的原则。在成本计算过程中,由于核算程序的需要,对材料、能源、劳务、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按计划成本、计划价格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必须在成本计算期内,最终根据成本耗费的实际资料,调整为实际成本。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二)分期核算原则。企业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采用公历历月制。成本计算期内的完工产品,要根据实际的统计资料或完工凭证,实际的耗费量和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成本核算。
(三)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的费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成本。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下列支出不得列入 成本和费用: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买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在财务处理上不能与收益性支出混淆,应将其先作为资产,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进行分配摊销,不得直接一次性列入成本和费用。
2.对外投资的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捐赠、赞助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只能列入营业外支出或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
4.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以及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5.资本的利息,基本建设期间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计入工程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价组成部分;清算期间发生的利息可计入清算费用;企业开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作为开办费待开业后分期摊销。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滥摊派、滥罚款等各种付费,各企业要积极抵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7.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其他支出。
(四)一贯性原则。与成本核算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应保持前后期一致,使前后期的核算资料衔接,便于比较。不得通过任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各期成本和利润。
(五)费用确认配比原则。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可按下列三种方式确认:
1.按因果关系确认。对于费用的发生与某种收入存在明显因果关系的支出,应在该项收入实现时,确认为生产成本,并与之配比,而在该项收入未实现时,先作为计入存货的成本确认,例如制造产品的材料耗费和人工耗费,应计入产品的制造成本,随着产品的销售转为销售成本,并与相关的销售收入配比。
2.按受益期分配确认。对于支出的效益涉及若干会计年度的资本性支出,应在与支出效益相关的各受益期,按合理的方式分配确认为费用,分别与各受益期的收入配比,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3.按发生的时期立即确认。对于既无明显因果关系,又难以按受益原则进行分配的支出,在发生的当期立即确认,即作为期间费用与发生当期的收入配比。
(六)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核算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凡是应计入本期的收入或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算作本期的收支;凡是不应计入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付出,也不能算作本期的收入或支出 。在成本核算中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是指确认本期费用的问题。即应正确处理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予提费用等。在成本核算时,对于已经发生的支出,如果其受益期不仅包括本期,而且还包括以后各期,就应按其受益期分摊,不能全部列于本期;对于虽未发出的费用,但却应由本期负担,则应先行予提计入本期费用中,待支出时,就不再列入费用。企业不能利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予提费用人为地调节成本,使成本计算失去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为了正确核算产品成本和经营成果,企业应当严格划清以下成本费用的界限:
(一)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成本费用的归属,通过待摊费用和予提费用核算,及采用估价入帐、余料退库等办法,划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
(二)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企业必须加强车间生产的投入产出管理,结合定期盘存,确保期末在产品数量准确,并按规定方法正确计算在产品的约当成本和产成品实际成本,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的成本。
(三)各种产品之间成本费用的界限,凡是能够直接计入有关产品的各项直接费用,都要直接计入;凡是与几种产品共同有关的不能直接确认的费用,要根据合理的分配标准,在各种产品之间分配。企业不得在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之间,盈利产品和亏损产品之间互相转移生产费用,以掩盖成本超支或盈利补亏。
(四)产品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期间费用不计入产品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这两种费用与收入配比的时间不同,所以混淆两者也会影响成本和利润的真实性。
私募股权投资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主要内容包括:
1、 审阅通过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其它法律、财务、业务等资料审阅,发现关键及重大影响因素。
2、 分析性程序对各种渠道,如银行、税务、会计事务所、业内专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报表以及行业研究报告等取得资料的分析,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如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
3、 访谈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内外部人员的充分沟通;向项目公司下游客户、上游供应商、竞争对手走访及咨询。
4、 查询查阅行业协会等的会议、业内期刊、行业报告等资料作比较。
5、 小组内部沟通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的背景及专业,其相互沟通也是达成调查目的的方法。
扩展资料:
尽职调查工作需要明确尽职调查的重点
比如客户合作的目的是什么?明确客户商业目的是律师提供尽职调查工作的出发点。此外,目标公司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技术类企业?制造企业?
不同类型的企业具有不同的商业价值,存在不同的潜在风险。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土地、在建工程、房产建筑等可能是其主要资产;
而其主要风险则可能在于项目是否具备合法报建手续,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争议等。如该目标企业属于技术类公司,则尽职调查的重点主要在于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情况、担保情况、相关权属证明等。由此可见,尽职调查工作是需要量身体裁的,不存在千篇一律的尽职调查提纲。
参考资料:尽职调查——百度百科
股指期货能不能做对冲,具体如何操作?
股指期货对冲
股指期货对冲是指利用股指期货市场存在的不合理价格,同时参与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市场交易,或者同时进行不同期限、不同(但相近)类别股票指数合约交易,以赚取差价的行为。股指期货套利分为期现对冲、跨期对冲、跨市对冲和跨品种对冲
对冲策略
1、套利策略:最传统的对冲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转债套利、股指期货期现套利、跨期套利、ETF套利等,是最传统的对冲策略。其本质是金融产品定价“一价原理”的运用,即当同一产品的不同表现形式之间的定价出现差异时,买入相对低估的品种、卖出相对高估的品种来获取中间的价差收益。因此,套利策略所承受的风险是最小的,更有部分策略被称为“无风险套利”。
2、指数增强组合+指数期货空头滚动年Alpha分布
基于90只融资融券标的组合统计套利表现
3、Alpha策略:变相对收益为绝对收益
4、中性策略:从消除Beta的维度出发
市场中性策略可以简单划分为统计套利和基本面中性两种,尝试在构造避免风险暴露的多空组合的同时追求绝对回报。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的建立不再是孤立的,甚至是同步的。多头头寸和空头头寸严格匹配,构造出市场中性组合,因此其收益都源于选股,而与市场方向无关——即追求绝对收益(Alpha),而不承受市场风险(Beta)。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是指: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的审核后给出的意见,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查意见。
证监会审核重点: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关于认购对象的审核重点如下:
1. 认购对象合规性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律师须对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合规性发表明确法律意见,即须重点核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
2. 认购资金来源问题
(1)证监会要求
证监会一般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认购对象就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如下:
1)要求核查认购对象是否具备合法的资金实力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要求核查自然人或自然人合伙人等的财产状况,核查认购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等。
2)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2)案例经验
根据既往的案例,对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进行核查时,主要依据的是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
3. 关联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1],证监会一般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认购对象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等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同时要求出具相关承诺。
认购对象应要出具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要出具承诺:“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4. 资产份额锁定期问题
根据证监会网站于2015年10月29日刊登的《2015年6月1日——6月5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以下“《反馈意见》”)中载明的证监会曾经向拟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发出的反馈意见中,包含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在36个月锁定期内不能转让其相关资产份额或退出合伙的要求。
2015年10月28日中北京召开的保荐人代表人培训中,证监会提出六点窗口指导意见。其中也提到了:“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本次窗口指导意见是前述《反馈意见》的继承与拓展。《反馈意见》中仅对合伙企业进行限制,而2015年10月28日发布的窗口指导则在合伙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的要求,即合伙企业、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的委托人或合伙人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我们通过对巨潮网上查询的15个案例进行分析,证实存在该要求。
此外,关于承诺“不得转让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的主体,是否仅为委托人和合伙人,是否需要委托人及合伙人的出资人进行同样的承诺,根据我们在查询的15个案例表明:仅委托人和合伙人承诺“不得转让产品或退出合伙”即可,证监会在具体审核时,并没有要求委托人及合伙人的出资作出同样的承诺。具体案例情况见“附件一:相关案例情况简表”。
另外,公司作为认购对象的情形,证监会对于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在锁定期内对外转让股权未作出明确要求。根据我们在巨潮网上查询的15个案例中,未发现认购对象为公司时,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股权的情形。
2发行对象为自然人之情形
根据25号规则的披露要求,并根据我们在其他项目中的经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自然人的,在编制预案时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需提供的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 近5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专职、兼职的全部单位,日期精确到月;
3. 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并提供出资缴款凭证。如出资来源系劳动报酬请说明薪酬水平;投资收益请说明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方式;生产经营所得请说明投资办企业或个体经营收入情况;个人借款请说明借款人、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家庭资助请说明家庭收入来源。
4. 自然人入股或控制的企业及相关关联企业的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二)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1. 承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2. 说明: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说明:自然人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已聘任/拟聘任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 说明:自然人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任职,如有请提供任职明细。
5. 自然人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是否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有请描述。
6. 说明: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如有,请逐笔披露具体事项、发生额及年末余额,以及占上市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及披露程序。(投行部 touhangbu.com)
7. 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自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如有,请具体说明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公司名称、业务范围、最近三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所涉业务收入及收入比例。
3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
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根据上述披露要求,并根据我们在其他项目中的经验,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合伙企业、公司法人等机构投资者时,在编制预案时通常需要核查以下信息:
(一)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文件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最近年度审计报告。
自设立之日起至目前的工商登记及历次变更登记信息一览表(工商简档)。
机构投资者拟投发行人的原因及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如以借款出资的,需提供其取得资金的借款协议。
机构投资者拟对发行人投资所需要履行的授权、批准程序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投资管理/决策委员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等)。
机构投资者的主营业务书面说明;内部组织机构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任命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近5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专职、兼职的全部单位。
(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
可显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层层追溯的至自然人、国资委、上市公司、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股权结构,需标注持股比例。
对于股权结构披露的程度,目前没有统一的尺度。根据既往的案例经验,存在对股权结构穿透核查极详尽的案例,例如证券简称为“深康佳A”、“云投生态”、“东方网络”、“苏交科”、“泰格医药”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该等案例核查股权结构时,层层追溯至自然人、国资委、社会团体、上市公司、政府及政府部门层面。
此外,也存在股权结构穿透核查极简单的案例,例如证券简称为“北京文化”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北京文化披露富得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时,仅披露了第一层股东,该层股东均为公司。同时北京文化在股权结构下做出说明:“生命人寿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此外,北京文化对信息嘉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比例进行披露时,也只披露了第一层的合伙人,第一层的合伙人中包含四个有限合伙企业。需要说明的是,北京文化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2015年11月4日通过证监会审核。
与上述两种情形相对应的,也有相对折衷地进行股权结构穿透核查的案例,例如证券简称为“云维股份”、“中航机电”、“顺荣三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该等公司披露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时,对于某些认购对象股权结构披露有困难的,采取在披露一层股东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披露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方式。其中,顺荣三七最具有借鉴意义,该案例中既有只披露一层股东的情形(第一层股东均为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也有穿透核查到最终出资人的情形(对宁波信达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结构的披露),也有披露一层并表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对广州奥娱叁特文化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的披露)。顺荣三七在2015年11月28日通过了证监会的审核。
综上所述,我们理解,再对认购对象的股权结构进行披露时,为谨慎考虑首先应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等),并显示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若披露有困难的,披露标准以显示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宜;若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应做出说明。
自然人股东需提供如下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近5年的工作简历,包括个人专职、兼职的全部单位,日期精确到月;其认购机构投资者股份的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并提供出资缴款凭证。如出资来源系劳动报酬请说明薪酬水平;投资收益请说明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方式;生产经营所得请说明投资办企业或个体经营收入情况;个人借款请说明借款人、借款还本付息情况;家庭资助请说明家庭收入来源。
非自然人股东如下资料:营业执照;主营业务书面说明;加盖工商查询章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表及历次变更情况一览表;经工商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最近一次验资报告;其认购机构投资者股权/股份的资金来源的书面说明,如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请提供出资当时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如以借款出资的,请提供其取得资金的借款协议。
(三)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合伙人之股东/合伙人(逐层追溯)
逐层追溯机构投资者的非自然人股东,直至最终持股的自然人、国资委或集体经济组织层面;
比照前述“(二)机构投资者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文件”提供资料之要求提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资料。
(四)需作出的承诺或说明
承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说明:机构投资者拟取得的发行人股份、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持有的机构投资者的股权/股份/出资份额(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利益输送的情形。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直至最终的自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直至最终的自然人)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已聘任/拟聘任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股东/合伙人(含逐层追溯的股东/合伙人,直至最终的自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任职,如有请提供任职明细。
说明:机构投资者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是否存在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是否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如有请描述。
说明: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机构投资者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是否存在重大交易情况。如有,请逐笔披露具体事项、发生额及年末余额,以及占上市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履行了相关的决策及披露程序。
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机构投资者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的同业竞争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如有,请具体说明与上市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公司名称、业务范围、最近三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所涉业务收入及收入比例。
4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之情形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当认购对象为资管计划,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一章披露的是资管计划的管理公司,资管计划则表示为其认购本次股票的资金来源。
对于管理公司的披露,相应披露要求参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相应文件、说明及承诺等材料参照“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中的内容提供。
(二)资管计划的特殊要求
1.证监会重点关注事项
根据我们近期类似项目的反馈情况,关于资管产品,中国证监会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作为认购对象的受托管理资金是否为资管产品,是否依法设立并办理产品备案;
(2)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3]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4]的规定;
(3)委托人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需出具承诺;具体情况详见下述“2. 三年期定增项目对资管计划结构化安排的限制”。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5]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资管合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事项:A.委托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B.在非公开发行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证监会备案前,资管产品资金募集到位;C.资管产品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D.在锁定期内,委托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
2.三年期定增项目对资管计划结构化安排的限制
根据我们了解的信息,以及在过往项目中的经验,针对定向定价非公开发行项目,对于认购对象包含资管产品的,证监会近期提出了如下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
(1)政策要求
证监会在2014年8月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要求定向定价的非公开发行项目中,认购对象不允许有结构化产品,即发行对象可以是资管产品,但不能有优先劣后及类似的分级安排,或其他持有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该指导意见明确禁止个人或机构通过三年期结构化产品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要求三年期的定增。定向定价增发锁定期三年项目,发行时上市公司必须承诺“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证监会在2015年10月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进一步强调三年期定增中资管计划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根据我们检索的案例,即证券简称为:“泰格医药”、“云投生态”、“辽宁成大”、“苏交科”、“顺荣三七”、“铜陵有色”、“云维股份”、“中航机电”等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中,该等案例的认购对象均涉及资管计划,且资管计划管理公司均出具承诺函,承诺资管计划中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2)操作要求
1)依据2014年8月证监会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操作要求,认购人凡是包含产品的,发行人应以公告方式对资产计划产品情况进行披露;对于认购人不包含产品的,则不需要公告。
公告具体内容参照《美都控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和发行对象资管合同全文,承诺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与公司和主承销商无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公告需提前获得证监会5处预审员同意之后,方可公告。
2)向证监会报送《发行方案》时同时报送的《承诺函》除原有条文以外,发行人、券商、律师三方还须对资金来源、结构化情况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A、B的资金来源为向XXX募集,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本次发行对象C、D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
3)核查内容
访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为:本人/本公司及与本人/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
查阅公司与发行对象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取得发行对象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出具承诺函
承诺函的内容应当包括:a, 资产管理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b. 委托人对资金来源进行说明,承诺未受到发行人的资助或补偿;c. 资管计划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d. 限售期内不转让产品份额。
关于出具承诺函的主体,证监会在2014年8月窗口指导意见刚出台之始,要求各发行人参照《美都控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即要求资管计划的最终持有人和受益人出具承诺。但随着实践中的案例不断丰富,承诺主体的要求也在逐渐放松。相关案例包括证券简称为“泰格医药”、“顺荣三七”、“铜陵有色”及“苏交科”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该等案例的认购对象中均包括资管计划,关于该等资管计划中是否存在结构化安排的核查,均依赖资产管理人与委托人的承诺。
另外,证券简称为“云维股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在认购合同的补充合同里约定认购对象资管计划中不存在结构化安排。证券简称为“中航机电”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案例中,在资管计划的相关资管合同中约定不采取结构化安排。该等案例亦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即资管计划对无结构化安排的承诺,可以体现于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的承诺函、股票认购合同及资管合同中。
4)核查结论
券商及律师需发表如下结论:“发行对象参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资金来源于哪里,委托人以自有资金认购,认购资金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也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化的设计。”
(三)穿透核查要求
穿透核查要求的依据及分析
(1)穿透核查要求的依据
2015年10月证监会发布的窗口指导意见对资管计划的穿透核查的具体要求如下:
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随后发行部将通知交易所在审核公告中落实),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
(2)该窗口指导的分析
1)对于穿透披露范围的理解
虽然本次窗口指导意见针对的是资管计划及理财产品等,并要求对其进行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但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案例,上市公司在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核查时,不仅穿透核查了资管计划,其对公司、合伙企业、契约型基金等其他认购对象也一并进行穿透核查,最终所有认购对象穿透核查出的最终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
因此,当认购对象中包括资管计划或理财产品的,需要对所有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核查。认购对象数量上需要同时满足:A. 认购对象不得超过10个;B. 认购对象的最终出资人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对于最终出资人的理解
一般理解,穿透核查往往要求穿透至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自然人层面,本次证监会窗口指导意见并没有具体确定穿透披露的最终出资人的标准,根据目前掌握的案例,对于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的穿透披露应至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但在证监会的实际审查过程中,对穿透至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层级的核查也会予以放行。
另外,根据证监会向芜湖顺荣三七互娱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荣三七”)发出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明文要求:“本次认购对象穿透核查到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后,是否超过200人”。就顺荣三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其认购对象中有资管计划的前提下,根据该反馈意见,我们理解:证监会对穿透核查的范围拓展至所有认购对象,且穿透核查至自然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关于上述“1)对于穿透披露的理解”、“2)对于最终出资人的理解”,相关案例如下:
2015年10月31日,云南云维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数量的说明公告》,因该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中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华泰云帆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故对认购对象进行穿透披露。最终披露的认购主体数量48名,未超过200名。穿透核查界限至自然人、国资委、政府及政府部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5认购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之情形
(一)一般性披露要求
目前,私募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公司型私募基金、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及契约型私募基金三种,其中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分别以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本身也属于公司或合伙企业。因此在对公司型私募基金及合伙企业型进行披露时,相应披露要求参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相应文件、说明及承诺等材料参照“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中的内容提供。
当认购对象为契约型基金时,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的“认购对象的基本情况”一章披露的是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契约型基金则表示为其认购本次股票的资金来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须为公司或合伙企业。因此在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进行披露时,相应披露要求参照上述“二、一般性披露要求和审核要点”,相应文件、说明及承诺等材料参照“四、发行对象为公司法人及合伙企业之情形”中的内容提供。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特殊要求
1. 所有类型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应在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证监会就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要求向各家保荐机构提出的窗口指导意见中,要求核查拟参与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登记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