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投资顾问所要掌握的知识体系大概的框架是什么
投资家是最需要掌握大量各种专业知识的人,要不停的吸收各方面的知识。
金融体系的基本框架
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外汇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的主要区别为:中国人民银行是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发行的银行,不办理具体存贷款业务;中国银行则承担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相同的职责。
金融监管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2003年4月成立,主要承担由中国人民银行划转出来的银行业的监管职能等,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1992年10月成立,依法对证券、期货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1998年11月设立,负责全国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我国现有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保留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发起并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指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中间业务为主的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及农村信用社。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这里所说的证券主要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存托凭证等有价凭证,通过证券这种载体形式进行直接融资可以达到投资和融资的有机结合,也可以有效节约融资费用。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什么时候建立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系。 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
试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宪法中。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中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护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重要任务。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框架是什么?为什么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体制。
原因: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主要有:(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3)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个金融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承担金融业的监管责任。分业监管有利于集中专门监管人才,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也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分业经营的原则,与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运行体制是一致的。
宏观科技管理统计指标体系的框架内容是什么
科技统计指标体系是对科技活动进行统计的重要工具。本文从技术创新管理的角度对科技统计指标体系进行分析和补充,增加了技术获取与中间环节两个二级指标,并构建出费用和时间的次级指标;在科技产出指标里,提出了技术积累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成果转化四个次级指标,以期进一步完善科技统计的指标体系。 关键词:技术创新管理 科技统计 指标体系 科技统计是在社会经济增长从数量型向质量型发展转变的过程中应运而生的,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国家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状况、规模、结构和科学技术的传播应用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程度的定量测定。我国科技统计起步较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始建于20世经80年代中期,目前尚不完善。 科技统计与技术创新管理 科技统计是技术创新管理的基础。要做好技术创新管理工作,就需要按照科技统计指标和规范,采集和积累各种必要的科技资料和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数据 的统计工作,并随着科技指标体系的完善而改进技术创新管理工作。科技统计是对科技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真实反映。只有使技术创新管理工作满足科技统计的要求, 才能使技术创新管理工作系统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科技统计数据的质量影响着技术创新管理的效度。统计资料加工整理的愈充分、有效,技术创新管理就愈可靠、 科学。 技术创新管理是科技统计的应用。为了实现技术创新,技术创新管理人员必须贯彻和制定科技工作政策和规范,了解科技发展现状,掌握本行 业内的科技发展动态和趋势,掌握科技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从而对创新所采用的技术的先进性和可行性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技术创新管理者在运用科技统计积累 的数据、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后, 揭示技术创新工作的现状、问题和发展变化的规律,克服创新工作中存在的矛盾与难题, 达到改善和加强技术创新管理的目的,实现技术创新的跨越。 技术创新管理对科技统计指标体系的完善 科技统计是对科技活动的定量化。目前,我国的科技统计制度基本上是科学与技术合一的体系。但是,科学与技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内涵、与生产的密切程度等方面都不同,所以现行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企业技术创新统计仅限于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的过程统计中缺少中间试验和试生产环节的数据、某些数据不具有国际可比性等。这些不足,已严重影响了科技统计数据的质量和可靠性。因而,有必要对科技统计的指标体系进行修正,以满足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一)设计的原则 1.全面性。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不仅大中型工业企业有技术创新活动,小企业特别是一些制造型小企业也有技术创新活动。目前的科技统计指标中没有考虑到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造成统计数据不全面的现象,改进时应该予以补充。 2.动态性。企业的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而非静态的过程,它反映了企业的开拓能力,是企业针对动态竞争环境而发展的一种自适应能力。科技指标不能只考虑企业某一时点的数据,而应考虑整个期间的数据。 3.完整性。企业的技术创新可分为技术创新的过程和结果两个部分,而中间试验和试生产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必不可少阶段。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与现有的科技统计数据不完整、缺乏可参考数据有一定的关系。 4.现实可行性。现实可行性是保证数据质量的前提之一。目前的科技统计制度下某些指标的解释有些歧意,造成某些统计人员理解偏差,指标的可行性较差。 5.国际可比性。自从加入WTO以后,我国科技活动的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各国之间科技依存度也在不断增加。所以,我们应改进我国现行的多主题、综合 性、涵义宽泛的科技统计制度,代之以R&D统计和技术创新专项统计调查制度,以期在原始数据、基础数据层次上和国际接轨。 (二)具体的指标 本文在传统的科技统计指标的基础上,考虑到技术获取、创新的中间过程和成果转化等几个重要环节,力图从方便技术创新管理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状况进行 统计。为此,笔者建立了基于技术创新管理的科技统计指标,这属于一级指标。将科技投入、技术获取、中间过程、科技产出作为二级指标,并进一步分析影响二级 指标的各个因素,得出了三级指标和四级指标,从而构成了基于技术创新管理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图1为基于技术创新管理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 1.科技投入。科技人力是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水平和科技产出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力资源的质量、数量以及配置 情况。因此,本文将技术开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重、中青年技术开发人员的比重、技术开发人员中高级职称的比重、开发机构中技术开发人员的比重列为统计条 目。财力投入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的必要条件。历史的经验表 明,投入与产出之间呈正相关关系。所以,将科技活动经费筹集额(各项来源)、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包括对技术开发人员的激励)、科技活动经费年增长率、技 术开发人员人均技术开发经费、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技术开发活动占增加值的比重作为财力投入的次级指标。创新活动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这通常表 示为技术装备、科研试验设备,而且其质量高低、先进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创新的质量与周期。因此,将技术开发设备数、生产设备数、工艺设备数作为装备 投入的次级指标。 2.技术获取。企业需在获取技术之前进行相应的调查研究,得出该技术对本企业可行的结论,然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操作。企 业技术获取的来源有内部获取与外部获取。若技术是从外部获取,则需要对其消化吸收。因此,将对技术(专利)调查预测的费用、对技术(专利)可行性研究费 用、购入技术(专利)费用、消化吸收费用作为衡量技术获取费用的统计条目。 3.中间过程。目前,我国技术创新的过程统计中不含有中间试验和试生产环节的数据。统计指标的不完善,使得一些重要的数据无法保存下来,在一定程度上造 成了技术创新管理的困难。有鉴于此,本文考虑了技术创新的中间过程,并将新产品开发、中试阶段、试生产阶段作为次级指标,统计各阶段的直接费用及周期,以 期为技术创新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4.科技产出。企业进行科技工作是为了开发出满足市场需求的、适应或引导消费者需求的产品,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文从技术的积累效益、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成果转化四个方面来考量。技术积累效益是企业经过年复一年的科技活动而产生的技术累积而产生的效益,一个强大的企业背后一定有着完善的技术 创新体系和技术管理体系。所以,将技术文档数、重大改进产品数、主持或参与制定标准数、技术创新提案数、开发新产品项目数、科技论文数、 获奖成果数、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作为技术积累效益的次级指标。企业有了经济效益才可生存,技术创新为企业研发出新产品,通过市场活动使新产品的成本得 以回收并创造出可观的经济效益。因此,将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实现利税、新产品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作为次级 指标。成果转化是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 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它是将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成果转化 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科学技术向生产力转化的程度。因此,将成果转让收入、成果转让费用、技术贸易指数、成果转化率增加值作为次级指标。表1为基于技术创新 管理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中各指标的状况。
关于扩充现行科技统计指标体系的探讨
科技统计指标体系是对科技活动进行统计的重要工具。由于科技活动范围十分广泛,加之科技统计工作特有的复杂性,现有的科技活动统计概念远没有包括科技活动的全部,因此必须根据主客观条件的变化适时而合理地扩充科技活动统计的概念。
1 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的原则为合理地开展科技统计指标体系的扩充工作,应当明确建立科技统计指标体系的原则。由统计指标的特点和统计工作的要求,构建统计指标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1 全面性原则 所谓全面性原则,是指建立的指标体系可全面地反映其数量化的现象和概念,也就是能够对被数量化的对象做出一个完整的划分和全面的覆盖,使被数量化对象的信息没有遗漏。
1.2 不重复性原则 所谓不重复性原则,是指所建立的指标体系中指标间应不存在信息重迭,以免影响指标体系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1.3 指标统一设置原则 所谓统一设置原则,是指各统计机构所建立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中各指标的设置和指标的含义应当一致,以便于使统计活动有统一的规模和标准,也才能使统计结果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加总和在国内外进行分析比较。
1.4 可操作性原则 所谓可操作性原则,是指所提出的指标体系具有现实性,对其指标值可以进行测量,能有效地为社会经济科技等事业的发展服务。
2 现行科技活动统计指标体系分析为了解决现行科技活动统计指标体系的扩充问题,还需对现行科技活动统计指标体系作一考察。
2.1 国外的科技活动统计的指标体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科学技术活动定义为所有与各科学技术领域,即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学、农业科学、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中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密切相关的活动。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了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指标、科技教育与培训(STET)活动指标、科技服务(STS)活动指标。
但国际上的科技活动指标远没有反映当前科技活动的全部。这可以从R&D活动指标分析中看出: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是指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适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而进行的系统性、创造性的工作。由于R&D活动的特点是创造性和新颖性,因此对研究与发展活动投入的统计,显然不能包括科技活动的全部。
2.2 我国的科技活动统计指标体系
我国科技统计工作所使用的科技活动概念,首先依照了国际标准,同时又比国际标准多了一项从R&D活动到生产活动之前这一阶段的科技活动,称之为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活动,并将这一活动与R&D活动并列。
3 现行科技活动统计指标体系口径扩充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科技统计中提出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指标以后,现行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和科学、完整的科技活动统计指标体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对现行科技活动统计指标仍有进一步扩充的必要。
3.1 现行科技统计指标体系不满足全面性原则
从科技活动内涵来看,科技活动应包括科学技术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方面的全部活动。目前国内外科技活动统计的概念,显然不能包括科技活动的全部内涵。从科技活动的实际来看,我国近几年增加的科技投入的相当一部分,特别是科技贷款的大部分集中在非传统的科技活动领域。因此有关部门如人大、科委、计委、财政及银行等从本部门科技活动工作实际出发,强烈要求扩充科技活动概念。
3.2 现行科技活动指标体系不满足不重复性原则
这主要表现在技术创新统计上。目前国内外都在探讨推广科技活动统计的适当方式,其中推广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把以R&D活动投入为核心的科技活动统计,扩充为包括技术创新在内的科技活动统计。现在很多人认为技术创新统计指标体系是现行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的自然合理的推广,但情况并非如此:从技术创新活动的类型来看,目前技术创新活动统计包括R&D活动、工具准备和工业工程、投入制造、销售、有形或无形技术的获取、设计等,这和当前科技活动统计有相当重复。另外从技术创新活动统计和R&D活动统计的关系来看,二者分类界限不清。
3.3 现行科技统计指标体系不满足统一设置原则
我国的科技统计活动是由国家科技部、国家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实施,并分别按机构对我国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工业企业进行统计,这样做的结果造成了三大统计主体在科技活动分类和科技指标设置上各自有自己的标准,这种作法造成我国长期无法在全社会范围内对科技活动统一分类和统一设置科技活动统计指标体系, 从而长期无法对R&D活动进行加总,无法准确计算出整个国家在R&D投入的总量,更无法进行国际间比较。
3.4 现行科技统计指标体系不满足可操作性的要求
现行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没有解决好各机构中科技活动指标的测量问题,尤其没有解决好间接测量的问题。在科技机构中对科技活动的统计指标测量都是从课题指标测量入手。课题测量属于直接测量。对机构中的科技活动测量,还必须分离出非课题的科技活动测量,这属于间接测量的范围。而这个问题在我国现行的科技统计活动中并没有解决。
4 现行科技统计口径的扩充--相关科技投入概念提出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对现行的科技活动概念不做相应的扩充,既脱离我国科技活动工作的实际,也有碍于科技投入立法等一系列有关增加科技投入方面工作的开展。根据建立新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的要求,并考虑我国科技统计工作的现实情况,特别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实际,需要扩充现行科技统计概念,为此提出相关科技活动概念。
所谓相关科技活动是指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在高新技术产品工业化定型生产以后,为了扩大生产,达到规模经济,占领和扩大国内外市场而进行的活动。从高新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看,它基本属于从投入期、增长期到成熟期以前所开展的活动。它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1)高新技术产品扩大生产。这里扩大生产的直接目的不是对产品或生产过程在技术方面作进一步的改进,而是为了达到规模生产。因而这既不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也不属科技成果应用活动,而是相关科技活动。
2)高新技术市场研究与营销。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研究与营销,既不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也不属于科技成果应用活动。但高新技术市场研究与营销,是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所必需,属于发展高新技术方面的活动,是相关科技活动。
5 扩充后的科技统计指标的评价
对现行科技统计指标体系之所以做上述扩充,是因为在引入了相关活动概念后,在扩充后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内可解决原统计指标体系内的一系列矛盾,更好地满足构建指标体系的各项原则。
5.1 在扩充后的科技统计指标内可包括常见的各类科技活动,满足对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全面性的要求
扩充后的科技统计指标可满足对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全面性的要求,这主要表现扩充后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可包括我国目前常见的各类科技活动,并可对其科技活动进行明确分类。现试在扩充后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内,将各种常见的科技活动的分类如下:
1)新产品的研制。研制实质性的新产品,即全新的产品或对现有产品的性能进行重大改进的设计、制造和试验,是R&D活动。对引进(或购买)现成的技术成果(如专利、技术诀窍图纸和样机等)进行复制或直接应用而形成新产品的过程,是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活动。
2)新工艺、新方法的研制。对新工艺、新方法的研制或对现有工艺、生产过程进行技术上实质性的改进,是R&D活动。采用国内已有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过程,而在技术上没有实质性的改进,只是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过程作适应性的试验,是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活动。
3)中间试验。中间试验情况比较复杂,对其分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进行中间试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从技术上进一步改进产品、工艺或生产过程或为此目的进行试验获得经验和收集数据,是R&D活动。如果进行中间试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进行产品的定型设计,生产所需的技术参数,那么就不是 R&D活动,而是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活动。
4)试生产。试生产的直接目的不是对产品或生产过程在技术方面作进一步的改进,而是为了使生产能顺利地进行,因而这既不属于R&D活动,也不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活动。但试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正式扩大生产作好准备,因此在高新技术领域内的试生产属于相关科技活动。
5)市场研究和营销。通常意义上的市场研究和营销,既不是R&D活动,也不是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活动。在高新技术领域内的市场研究和营销,是为了推广新产品、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占有额、开辟新市场等所必需的,是高新技术产品扩大生产不可缺少的环节,因而属于相关科技活动。
5.2 在扩充后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内可分清各类科技活动界线,满足对科技统计指标体现的不重复性的要求
引入了相关科技活动概念后,科技活动包括以下活动类型:研究与发展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活动、科技服务和相关科技活动。在现行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内,能够分清各类科技活动的界线,因而可以满足对各类统计指标不重复性的要求。各类科技活动的界线区分如下:
1)R&D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之间的界线。R&D活动旨在增加知识总量,并应用新知识创造新的应用;而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是使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过程中的技术性活动。因此当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并进行应用的决定一经作出,就不再属于R&D活动而进入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活动的领域。
2)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活动和相关科技活动的界线。按工业化生产定型鉴定来划分: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在工业化生产定型鉴定之前,所从事的活动是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活动,其后则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等方面的活动,即相关科技活动。按是否拥有自己的独立知识产权分类:为获得自己的知识产权所进行的科学技术活动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活动。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或经允许利用别人知识产权进行扩大生产活动则属于相关科技活动。
3)相关科技活动与工业化生产之间的界线。从生产过程来分析:在高新技术领域内,从产品进入生产到规模生产期间的人力、物力等活动是相关科技活动,包括开拓高新技术产品市场方面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等方面的活动。达到规模生产后的活动则属于工业化生产,其人力、物力等的投入属于一般性生产投入。
5.3 在扩充后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内可对各机构的科技活动统一分类,满足对科技统计指标体系统一设置统计指标的要求
由于实际科技统计活动是按机构进行的,为了从总体上统一科技活动的分类标准和指标设置,必须统一各统计机构中的科技活动分类和指标设置。从我国情况来看,就是要统一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工业企业的科技活动分类和指标设置。在扩充后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内提供了这种可能性,使得能够统一各机构科技活动的分类标准和指标设置。具体做法如下:
1)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中的科技活动分类和指标设置。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主要从事R&D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活动、科技服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科技活动)。对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中的科技活动作如下分类
其中R&D活动为1-3类课题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应为第4类课题活动,科技服务活动包括5类课题活动和非课题的科技活动,生产性活动即为相关科技活动,包括6类课题活动和非课题活动。
2)高等院校中的科技活动分类和指标设置。高等院校主要从事的科技活动有R&D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活动、科技服务活动和相关科技活动。其中以课题形式出现的科技活动主要有R&D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活动。科技服务活动和相关科技活动主要是以非课题的形式进行。
3)工业企业中的科技活动分类和指标设置。工业企业既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包括相关科技活动),同时又从事技术开发活动。企业技术开发活动泛指以工业企业为主体开展的科学技术活动,其中包括R&D活动以及非R&D活动。根据我国大中型企业特点,非R&D活动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活动。企业的相关科技活动和科技服务活动,主要在由上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有关企业内进行。
5.4 在扩充后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内各统计指标均具有现实意义,可解决统计指标的测量问题,特别是解决间接测量问题,满足对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可操作性要求。
具体做法如下:对各类科技活动投入人员的指标测量,可首先确定各类活动的直接参加人员,然后分离机构中的科技活动间接参加人员,再确定由各类活动间接参加人员分摊到各类活动中的折算系数,最后得到各类活动的参加人员。对科技经费投入指标的测量,首先要分清和经费有关的项目,其次要对项目进行相应的分解,然后就所涉及的项目主要是与人员有关还是与经费有关,分别按人员和经费进行折算,最后给出各类活动经费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