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者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工作用人单位在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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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整理。

扩展资料:

公司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不用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参考资料: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百度百科

公司或者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工作,用人单位在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本年度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本年度应纳税额为限;本年度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为限。纳税人本年度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本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第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整理。

扩展资料:

公司招用残疾人,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不用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参考资料: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百度百科

地税局征收的残疾人保障金,价调基金,工会经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交这些费用?怎么计算?

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假定您所在地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20000*1.6%=64000元。 

价调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用于调控、稳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菜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价调基金的税率为销售额的千分之一。

2012年9月成都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金”)征收标准由0.1%。下调至0.07%。

此次减征范围包括在成都市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自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成都市企业或组织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均按减征后的缴纳标准执行。

据悉,2008年8月,为支持灾后重建,成都市首次分区分档实施价调金减免政策,减征时间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随后,价调金征收标准恢复至原标准。此次是恢复后的首次下调。

为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运行,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价调基金减征政策的通知》(成价调办〔2014〕15号),将目前我市实施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征政策延续一年,即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继续按0.7‰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公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这二项,其中2%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

行政拨缴工会经费是《工会法》规定的,《工会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执行。不执行就是违法,就要强制执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的经费。未按规定拨缴或者逾期拨缴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千分之五滞纳金。”“各级工会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向上级工会上缴经费。”“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不缴、欠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依法向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法律企业必须要交残保基金吗??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工作,根据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甬残联【2013】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将按新标准执行。

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是:现按每人每月12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征收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从2014年至2016年逐年等幅提高4元,即2014年1月起(2014年2月份征收期开始执行),由目前每人每月12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元;2015年1月起(2015年2月份征收期开始执行),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2016年1月起(2016年2月份征收期开始执行),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元。

其他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仍为每人每月24元。 一、安置残疾人与未安置残疾人,残保金缴费计算不同。 1、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公式:缴费基数*1.5%=应缴残保金;2、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或达不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缴费基数*(1.5%-已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在职职工总人数)=应缴残保金(出现负数按零申报)。 二、安排残疾人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法律企业必须要交残保基金吗??

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工作,根据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调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甬残联【2013】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文件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将按新标准执行。

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是:现按每人每月12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征收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从2014年至2016年逐年等幅提高4元,即2014年1月起(2014年2月份征收期开始执行),由目前每人每月12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元;2015年1月起(2015年2月份征收期开始执行),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2016年1月起(2016年2月份征收期开始执行),征收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4元。

其他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仍为每人每月24元。 一、安置残疾人与未安置残疾人,残保金缴费计算不同。 1、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公式:缴费基数*1.5%=应缴残保金;2、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或达不到规定比例)计算公式:缴费基数*(1.5%-已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在职职工总人数)=应缴残保金(出现负数按零申报)。 二、安排残疾人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残保金如何减免?如何计算?

一、按国家残疾人保障法要求,每个企业都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有的地方为职工总人数的1.5%)没有达到 比例的就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一般按未达到规定安置比例的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100%缴纳(各地具体规定有差别)。 建议:具体征收标准向当地的征收机关咨询。

二、企业满足以下条件必须缴纳反之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以上,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上(含30人)的 企业, 必须缴纳保障金 。

2、企业员工年平均工资大于当地社保平均标准的需要缴纳。

如果以上都满足 企业减免残保金唯一方式是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

三、根据成都残保金规定,成都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社保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贴。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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