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新规影响对谁影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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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征求意见稿中有7大要点

1、融入方主体受限,不能是金融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

2、融入资金用途受限,要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

3、初始质押标的范围缩小,基金、债券不能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4、融资规模门槛提高,首次不低于500万,后续不低于50万。

5、股票质押率上限降低,不得超过60%。

6、质押集中度降低,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

7、新老划断,存量业务不受影响,可以延期。

市场各方已经从融入方、融出方、质押标的、资金流向、证券公司多个角度对其进行了解释,但对广大散户朋友的短期及长期影响很有有单列出来的。但其实该新规不论是从散户个人进行股票质押角度,还是从市场短期影响来对散户会产生许多方面影响。

首先,散户的资金体量不大,单笔融资的需求也较小。但此次新规规定了首次参与的交易者,交易金额需要达到500万人民币,这个规定的要求远高于个人投资者开通融资融券50万人民币资产的要求,而基本达到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要求(个人投资者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需持有5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市值)。而此后的每次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交易金额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这也同样限制了散户每次的融资最低下限,也就是说小型的融资就不能通过这个通道去获得资金了。

其次,资金的使用方面,不得进行新股申购、通过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买入上市交易股票,也就是说,散户无法用股票质押的资金再进行股票交易,追加自己的资金入市。

再次,不可用基金、债券进行初始股票质押,对持有基金、债券的散户,这部分市值就损失了这一种变现的通道。

实现质押股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现今,股权质押是很多企业获取融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的重要手段。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权人在行使质押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但最终质权人能否实现债权只订立质押合同还不够尚。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

A向B借款400万元,以A所持有的甲有限公司40%的股权作为质押(B非该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因A的原因并未办理质押登记。二人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现还款日到期,B作为质权人要求行使权利。

上面这个案例中的核心问题是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我国《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在该案例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但因出质人原因并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导致案例中的股权质押并未有效设立。对于质权人来讲,这样的结果是非常不利的,面临着质权无法实现的风险。作为补救措施,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一定要规定违约条款。因为虽然质押权并未设立,但并不影响合同中质押担保条款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质权人可以向出质人主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其对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该案例中另外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即“二人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这种约定即通常所说的流质契约,为了防止质权人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后果的发生,现代各国立法均严格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受清偿前,质物所有权归属质权人的约定。我国《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A与B关于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的约定无效。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折价给质权人,实际上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之一。故A与B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可以约定将股权按市场价值折价偿还债务。

二、股权质押对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

  •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限制

  • 还以上面的案例举例,A转让B的股权属于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B并非甲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经过甲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保证甲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也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在程序上,A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规定是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只有几十个,甚至只有几个。作为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每人持有一定的分额。如果有一天,其中一人突然要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给陌生人,其他股东难免没有意见,所以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连续运作,公司法通常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同意要以书面形式,也就是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限制

  •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些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间不得用于质押。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持有、买卖公司股票以方便融资,故对其限制性因素并不太多。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法律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所以国有股权出质,应该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

    3.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

    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可见,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这是因为,公司如果用其资本买回股份,实际是将股东的投资退还给股东,从而形成实质上的退股,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股权质押标的物的价值

    1.质押率

    实务中,股权质押受质押率的影响,质押率实质就是一种折扣。例如,上市公司将市值1000万元的股票质押给金融机构,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必然小于1000万,也就是说融资打折了。质押率一般情况是3-6折。假设质押率为40%,1000万市值的股票质押出去,获得的贷款即1000*40%=400万。

    2.预警线、平仓线

    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后,债权人取得质权,也取得了在债务人按期未履行债务时,对质押股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在股权质押设立后标的物的价值减少怎么办?

    股权的性质决定其价值容易上下波动。与不动产的价值不同,股权价值并非固定不变,股权的价值极易受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利率的高低、股权质权的期限长短等因素的影响。特别在股票出质的情形下,股票的价值经常地处于变化之中,股权价值在短时间内会发生由波峰跌至波谷的极端情况。因而使得股权质押的担保力度较难把握。

    可见,以股权进行质押,面临的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股权的价值和价格是经常变动的。如果股权的价值在质押期间急剧下降,至实现质权时,则可能会导致股权的价值无法清偿债权,质权人的利益会因而无法得到保障,导致质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失。现实中,上市公司为控制因股票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会设立预警线和平仓线。

    目前市场上通用的标准:160%/140%和150%/130%。

    假设质押时,股票价格是10元,质押率为40%,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那么:

    预警价格=10*40%*150%=6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0%

    平仓价格=10*40%*130%=5.2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8%

    《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故当股价连续下跌接近预警线时,金融机构有权要求股东补仓;《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故当达到平仓线时,而股东又没有办法补仓或还钱时,金融机构有权将所质押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

    综上,股权质押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有自己的特殊性,但二者最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在签订质押合同后应及时办理质押登记,确保自己权利的实现。

新三板股权质押确权流程

确权工作整体方案

(一)非自然人股东确权整体方案:依据就近原则,可以通过快递、邮寄、传真、去分行现场等方式向股东所属行政区域的贵州银行总行及分行的股权确权人员处提交资料以进行书面确权。

(二)自然人股东确权整体方案:依据就近原则,自然人股东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提交通知规定的资料并进行现场确权。

(三)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为确权工作通知期间,在此期间,请公司相关确权负责人按照负责区域通知所有在册股东。所有股东在本次股权确权完成后至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不能再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操作流程

(一)股权确权的时间、地点

1.非自然人股东向公司的股权确权工作人员提交符合要求的确权资料,提交截至日期为2016年1月5日。

2.自然人股东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股权确权,具体时间、地点安排如下(股权确权人员的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股权确权人员联系表》):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向各家证券公司下发了《证券公司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包括在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有望被纳入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标的券范围。业内人士认为,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在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提升新三板等场外市场的估值水平和流动性,并进一步助推券商融资类业务的再扩张,提升证券公司经营业绩。

股权质押是证券公司去年6月上线的创新业务,自开闸以来发展迅猛。数据显示,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等在内的类贷款业务已然成为券商业务增长的最重要砝码。其中,19家上市券商上半年净利息收入对券商新增收入的贡献度近两成。

所以你要问具体的关于这块需要的资料,可以问券商。

新手上路,听说东方证券有股票质押的业务,要多少

目前券商都有股票质押业务的,大多数券商暂停小额股票质押业务。沪深交易所新规在征求意见,以后股票质押业务起点500万元以上。

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发债

以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抵押,发行债券,如果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出现问题,或者说违约了,股票就是抵押品,用来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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