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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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股权质押登记里质权人是否可以为分支机构?也就是能质押给XXX公司XXX分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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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

我们的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股权质押的解释,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不同的规定,即:一间上市公司,质押合同自股份的处理向证券登记生效之日起的质押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质押的股份公司抵押,质押合同自股份被写入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通过中介机构(也被称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党“) - 证券存管机构申请登记质押的股权质押合同后,前前,他们可能会采取影响,根据中国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事实,股权质押一般应该也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公告予以披露,公众还可以的股权质押证券登记机构查询,这样的股权质押为公众所知的事实,从而使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宣传和信誉。这样,可以用来防止非法转让出质人在质押期间的股权或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出现,这是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是,还是登记为生效质押合同存在以下问题:

登记,质押合同生效所引发的报名条件,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可以要求一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他的债务,或没有任何保护。但是,如果注册生效质量的权利,而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报名条件,债权人就有利多。因为如果是由于人的原因,并没有申请登记,质押或者出质人的质量不以应用为或协助登记,债权人可以起诉的出质人和质权人默认值,需要出质人承担违反合同,甚至要求法庭以强制出质人协助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 原因(合同)的结果(属性更改)分离的原则,我们的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化的原因和后果的。的产权似乎是采取了更加科学的态度,严格区分,这样,不仅有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也避免了养殖纠纷的民法典草案第296来纠正这个错误“保证书”,明确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在出售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上市公司股份抵押,权利质押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的,从成立的时间。股份是写在名册的股东,从成立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质量的权利,自承诺。 “因此,登记质权的生效而生效,质押合同条件比入门入境的条件,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另一个问题,在实践中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这个阶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是所有的流通股上市公司的要求,可以质押登记手续。按照“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的规定措施综合类证券公司,其自人民币普通股(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登记的抵押贷款,其他机构以外的自然人和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人民币普通股交易仍然可以申请登记的的承诺,但如果其他机构以外的自然人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其持有的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流通出质人,债权人也接受出质人质押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这个承诺合同应是有效的。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须经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建立正确的质量。中国的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合法机构申请上市证券的登记业务,如果不通过该质押登记无异于阻止双方签订质押合同质押登记的唯一通道,这造成了困境,必须注册,以建立一个另一方面,法规规定的权利的品质,另一方面,法规不允许的唯一法定机构,负责登记,这是极其荒谬的。这样的结果是相反的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但也阻碍了的经济发展和稳定的市场,因此,A股和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不管质押登记的目的,以保证银行贷款债权或担保的其他债权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的,应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国有股的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出质人。

承诺计划,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的国有股份,质押,必须进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一个清晰的使用资金,制定还款计划,及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的董事(总经理办公室)审议和决定;其次,质押的国有股,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注册的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最后,根据向主管财政机关发出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提交表格申请国有股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质押抵押登记,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承诺的目的,仅限于国有股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人的单位,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承诺。

质押的股份数量,国有股,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的承诺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总金额,不得超过50%。

什么是基金子公司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通俗地讲基金子公司就是基金公司的分公司,或者是下属分支机构。

扩展资料

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在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基金公司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解除股权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首先,股东解除质押表明股东本身的财务情况可能好转,间接地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其次,股东解除质押表明股东认为未来的股价可能会上涨,上涨之后的股份能够质押更多的贷款,所以会做解除质押的操作

现在如何办理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

1.依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工商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10月1日实施)规定,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企业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提交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

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

材料。

2.质权合同的订立和质权的设定为不同的法律事实,质权合同的订立只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质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权(质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属于合同法的范畴;质权的设定,是合法有效的质权合同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质权的变动之发生,除质权合同外,还必须符合公示公信原则要

求,即须向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通常情况下,质押合同生效往往先于质权生效。但如果出质人不依约履行公示公信义务,质权未能生效,在此情

形下由谁承担法律责任?按照过错原则,应当由导致质权未能生效的一方对合同相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基于质权人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对出质人出质股权价值的

合理信赖,导致质权未能生效的出质人一方应依据订立质押合同时出质财产代表的价值范围内对质权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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