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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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必须为每一位参合农民建立健康档案。对连续参合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须安排一次常规健康体检,体检费用标准控制在8元/人以内(体检项目至少应包含三大常规,胸透,测血压等)。对60岁以上的老人,应根据老年人生理特点和健康状况,由本人自愿选择体检项目。

(四)各区(市)县要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引导农村孕妇住院分娩,对参合的农村妇女住院分娩应给予500元/人的定额补偿,降低农村孕产妇死亡率,推动我市妇幼保健工作发展。

(五)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诊疗目录。从2006年开始,全市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和诊疗目录,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服务能力,适当放宽目录范围。

(六)各区(市)县要充分利用我市的中医药资源优势,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中医、中药分类报销,提高中医、中药报销比例,引导农民选择中医、中药,降低农民就医费用。

四川新农合住院哪些费用可以报销

新农合报销范围

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医院年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同一统筹期内达到起付标准的,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有最高限额。

报销标准

门诊补偿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住院补偿

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大病补偿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支付特殊病种有: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组织或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再生障碍性贫血;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其余可报销的特殊病种,以当地具体政策为准。

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治疗包括治疗期间必须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局部反应对症处理,一般辅助治疗不列入报销范围。

报销程序

参保者出院后,将经患者本人签字或盖章的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费用清单、转诊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缴本乡镇合管所,经审核后集中统一送交市农保业务管理中心。

住院办理报销程序

一、本人提供资料 1、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 2、农合本(即个人病历本); 3、住院诊断证明书; 4、出院小结; 5、住院费用清单; 6、住院发票。

二、到农合办窗口办理报销

三、如果是母婴捆绑参合,尚需提供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婴儿出生证复印证。

“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程序

一、本人提供材料 1、农合本(即个人病历本); 2、第二代个人身份证; 3、门诊发票。

二、到农合办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事宜

不予以报销范围

以下情况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一)非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除外)、未按规定就医、自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三)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康复性医疗(如气功、按摩、推拿、理疗、磁疗等)以及各类陪客费、就诊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费用;

(四)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

(五)因自杀、自残、服毒、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以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

(六)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和项目;

(八)区医管会确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九)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的医药费用;

报销时间

新农合的报销时间有规定,应当从出院当天算起三个月之内有效。

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1.缴费标准?2.报销比例?3.报销范围?4.最高报销限额?

普惠型的保险 人人交的一样

你那里我不知道 我这的缴费比你那里少些

报销比例是医院级别越高 报的越低 差不多乡镇50到70 县城40到50 市里就只有25到40了 还要层层打报告

范围不好说 太细了 反正只报销合理医疗费用

我这限额3w

看在20分的份上 手打了这么多

四川新型农村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办法,具体怎么报销呢,标准标准是怎样的。

你好一般都需要1,住院发票

2、出院证

3、住院费用和用药清单

4、户口或身份证复印件

5、新型农村医疗保险书 或者发票基本上就可以了

射洪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提这问题就知道你是四川人咯,我也是四川人,这是四川的政策,都听说四川每个地方都可以享受这样的养老保险,家庭内子女年满十六岁都要买这种保险才能领养老金的,下面是四川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仔细看看

一、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促进缩小城乡差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真正让农民老有所养,让老年农民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让广大农民群众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造福千万农村家庭的德政工程,必将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人民安康、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二、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目标任务是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广覆盖”,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居民纳入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中。“有弹性”,就是要适合农村、农民的特点和地区发展差异性,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可持续”,就是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广大农民能够承受,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低水平起步;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主要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筹资机制,地方财政对农村居民缴费实行补贴。

(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的筹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实行按年以货币形式缴纳。

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共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今后县政府将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对选择100元和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5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等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伤残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伤残等级达到3、4级的轻度残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

(三)建立个人账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有本县农村户籍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的老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也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两年内补缴的,政府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未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

(五)养老金待遇计发。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身。月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政府增加2元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参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及其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四、相关制度衔接

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已参加老农保、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退保或封存老农保账户,待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后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

已参加老农保又同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参保人。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 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县实际贯彻落实。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六、经办服务。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逐步实现省级、中央集中数据管理,并与其他公民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确保参保人户籍、年龄、生存等信息的准确性。

七、工作要求

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将试点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试点工作;落实地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宣传工作方案,运用丰富多彩、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听得懂、能理解、好接受,使这项重大惠民政策深入人心;要深入基层,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总结交流试点工作中的好做法,协调解决试点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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