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为什么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对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全民创业和县域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成为满足中小企业和“三农”资金需求的有效途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补充,以发放短期贷款为主,手续简便,效率高,为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流动资金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廊坊市小额贷款公司已发展到30多家,累放贷款15亿元,支持了1000多家企业、农户需求。二是有利于聚集民间资本支持经济建设。
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激活了民间资本,使一些个人和企业的闲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有利于完善县域金融体系,可以使长期活跃的民间借贷由“地下”转为“地上”,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使民间资本由金融“体外循环”纳入“体内循环”。三是促进了社会信用建设。从调研情况看,小额贷款的质量非常好,没有一笔不良贷款。这说明,只要运作规范,加强监管,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也是讲信用的。通过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促进了社会信用建设,进一步繁荣和活跃了县域金融市场。
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吸收民间资金
不能,小额贷款公司是先把钱贷出去,然后再找投资人买债权,所以不是吸收资本,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这种方法在不理解的大众眼中,跟吸收资金没什么区别,毕竟投资人的钱进贷款公司了。
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借贷的区别是什么?
1、小额贷款公司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法律主体的不同。
2、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不吸收存款,只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的法人单位;而民间借贷的借款主体法律没有限制,即借款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现在小额贷款公司违法吗?
不违法。但需要注意:
1、正规的小贷公司只准许在本地开展业务,要亲临公司办理,不得收取贷前费用或预扣利息,绝不会使用个人(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名下银行账号收取费用。例如北京的小贷公司只准许在其注册所在区县范围内发放贷款。超出地域范围业务、基于网络平台办理的业务是骗局,应为骗子冒用正规公司名义行骗或骗子虚构公司行骗。
2、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或吸收存款。
怎么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产,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申请设立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条件和办理程序如下:
申请设立从事小额贷款公司除了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
(2)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5%。
(3)从事小额贷款的公司,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
申请设立从事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的办理程序为:
(1)拟办公司应持相关材料向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拟办公司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办理审批。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除办理市金融办的审批文件外,还应办理市贸工局的审批文件。
(3)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持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审批的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拟申请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设立股份公司的,持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审批的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注册分局办理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常见风险有哪些
一:没有明确的定位
银行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的定位并不明确,在信贷行业中算是一个试点阶段,由于其身份定位类似于“准金融机构”,但却不能享有金融机构相关的优惠政策,还会受到金融政策限制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等等,这就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模糊,市场定位不明晰,因此也就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的发展。
二:信贷资金匮乏
我国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金以及来源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并且不具备吸收存款的资格。没有资金循环的机制,而有限的自有资金和后续资金的严重不足将会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三:经营管理不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从业人员没有丰富的经验,这样的人事管理制度势必会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混乱的局面,阻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四:监管主体难到位
就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状况而言,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发展混乱,一是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二是监管机构过多,将会导致监管工作不能到位,更不能有效保证监管工作的专业化与精细化,最终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小额贷款公司的潜在风险和治理已经存在的风险。
五:信用信息不对称
信用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当前我国社会信用系统还在建设和完善当中,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对借款人获得较为全面的了解,商业银行很难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去向,导致其不能贸然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投资。因此,形成了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三方之间的信息不通畅的局面,也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