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是由哪个部门收的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房屋维修基金是政府哪个部门收取
物业或售房单位代收维修基金,连同开发商应承担部分的维修资金一同存放到当地制定银行(一般为建设银行) 由政府房地部门监管,账户归属业主。正常情况下,业主大会未成立之前,这笔维修资金不得使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用于公共部位的大修等事项,但需经过有关业主一半以上同意。
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是做什么工作的呢?
房屋征收部门,是指由市、县级确定,依法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机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的征收补偿工作,对其监督,并为其承担法律后果。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房屋征收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房屋征收法定条件
根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第八、第九条确定
1、征收范围属于国有土地。
2、因公共利益需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屋征收
住房公积金是哪一年开始推行和征收的啊
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现状与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网 文章作者:谷俊青 孙兰 施美程 发布时间:2007.02.16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其实质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也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同时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有效途径。
十多年来,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建立,规模不断扩大,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一部分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不少城镇居民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住房,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1991~1994年)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这是我国在福利住房制度向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的重大突破,标志着一个由国家支持、单位资助、依靠职工群众自己力量解决住房问题的市场化机制开始形成。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调动、扩大住房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1992年起,北京、天津、南京、武汉等城市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地实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建立初期,各个城市普遍面临住房资金短缺的问题,住房供给严重不足,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强烈。在这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以发放住房建设贷款为主,特别是单位建房贷款、安居工程贷款、危房改造贷款、住房解困贷款等,大大缓解了住房供给短缺的矛盾,改善了职工群众的住房条件。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最初建立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条例;第二,条件成熟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自主进行试点;第三,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比较机械;第四,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要集中在单位住房建设上,个人极少使用;第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面不宽,一是很多城市没有推行,二是即使建立了,参加住房公积金储蓄的人也不多。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1994~1999年)
1994年,国务院在总结部分城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颁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充分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以及推动住房建设发展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在认真总结十多年来房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住房新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决定》发布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覆盖面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交缴率不断提高,归集额逐年增长。截至1996年底,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等起步较早的省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已达到85%以上,北京、安徽、陕西、甘肃、广西、湖北、辽宁等省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也达到60%左右,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已达603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了住宅发展,也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设创造了条件,使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在全国主要大城市中推开。
199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得到加强。截至1998年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从建立初期的部分大、中城市,扩展到231个地级以上城市,437个县级市和相当一部分县(镇)。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已达1231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830亿元,对促进全国住房建设,加快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过程中,作为住房新体制的核心环节,它提高了职工的购房能力,成为实现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手段;它开辟了一个全新的、以个人住房融资为基础的住房资金来源,使住房建设有了长期、稳定的资金保证,为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特别是政策性住房消费信贷提供了基础;它采取的“低存低贷”的原则,既建立了城镇居民住房的自我保护机制,也建立了全社会的住房保障机制。
1996~1998年期间,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资金为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供了大量配套资金,为支持和推进住宅建设,解决职工的住房短缺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不规范,也存在着一些诸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不平衡,发展快的地区覆盖面达到90%,发展慢的地区覆盖面不到30%,大部分地区交缴率不高,个别地区管理不规范,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等问题。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发展(1999~2002年)
在总结各地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1999年4月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施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在认真总结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制定的。《条例》的发布,是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史上的大事,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条例》发布实施以后,全国各地大多数城市根据《条例》的要求,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三级账目,记账核算到职工个人,为确立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主体地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科学的基础。1999年下半年《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下发,各地普遍调整了会计科目,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的住房资金实行了分账管理、分账核算,初步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全国各地大多数城市的管理中心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年度预决算和财务报表,管理费用经统计财政部门审核,接受财政监督;部分城市政府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轨迹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定期和专项审计;大部分城市向职工发放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按期对账,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以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
同时全国各地根据《条例》的要求,开展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执法检查,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协管员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采取行政、法律、建立信息系统等多种手段,迅速扩大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了归集量。这一阶段一些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开始突破“双5%”,部分城市达到8%~10%,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在90%以上。截至2001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归集总额为2825亿元,归集余额为2065亿元,分别比1998年底增加了1594亿和1594亿元,增长率为129%和104%。
《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全国各地大多数城市根据《条例》的要求,停止了发放单位住房建设贷款。其中,重庆、安徽、福建、海南、宁夏、贵州等六省(直辖市、自治区)在全省范围内停止了新的单位住房建设贷款的发放。多数地方采取了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大了对《条例》颁布前发放的单位住房建设贷款的清收力度。成都、杭州、宁波等城市将单位住房建设贷款全部收回。截止到2001年6月底,全国单位住房建设贷款余额为213亿元,比1998年底减少105亿元:单位住房建设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比例从1998年的31.5%降低到10.3%。在停止发放单位住房建设贷款的同时,各地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力度。截止到2001年6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为637亿元,大大超过了住房公积金单位住房贷款的余额,逐步实现了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的调整。其中,上海、北京、天津、浙江四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分别达到232.6亿元、73.9亿元、51.7亿元、51.7亿元,分别占这些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96.6%、56.1%、59.4%、44.7%。
(四)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完善(2002~2005年)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情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了相应的修改。与此相适应,各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也进行了许多不同程度的调整,同时各地也在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操作上做出了一些结合实际情况的改革,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逐渐完善。
2003年5月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根据《条例》精神,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铁道部和全国总工会召开专题会议或者下发文件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这一时期,各地紧紧围绕温家宝同志提出的“健全决策体制、调整管理机构、强化监督工作、规范发展业务”四个关键环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各省(区)和设区城市政府重视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监察、编制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指导和监督力度,协调解决《条例》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2004年当年缴存额1837亿元,为历年来最高水平,比2003年高出许多。缴存累计额、当年缴存额比2002年年初分别增长2.55倍和2.31倍。也就是说,用3年半的时间相当于前11年总和的2.55和2.31倍。个人贷款发放量为2002年年初的3.05倍,发放速度快于缴存速度,业务量大幅增长,业务范围扩大。在业务发展同时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制度和政策体系,新制定的和正在执行的条例就达40个。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住房公积金的新政策:《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这部旨在维护缴存人利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的新规定,表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业务进一步规范,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进一步维护。
二、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状况
2002年,《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以来,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住房公积金制度从管理体制、监管体系、运行规则、业务发展速度等方面有较大的发展,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建立住房保障制度、推动住房金融体系建设、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趋于完善
1.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逐步形成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基本上改变了调整前分散管理、多头管理、政策不一致、政令不畅、政出多门的局面。以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存在多个部门、多个中心,资金分散,很难做到在同一城市所有职工都同时享受同一政策。国务院《通知》要求调整管理机构,将全国2577个管理中心调整为344个。截至2004年底,全国344个应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中,已经有339个城市成立了管委会,占全国城市总数的95%。各地切实将其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来运作,各地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原则要求,拟订了管委会章程,健全了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了“管委会决策”体制,初步形成了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自主决策的机制。管委会委员组成基本体现了“三个1/3”原则,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管委会的成立,反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各方面的权益,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2.“管理机构”调整基本到位
各地按照“冻结、清理、审计、移交”程序,稳步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比2002年初的2570个减少了87%。管理人员从2002年初的2.1万人减少到1.5万人,通过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提高了管理队伍素质。
住房公积金制度化建设在全国各地通过机构的调整逐步实现。调整后的管理中心按照管委会的决策,独立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职责。福建、吉林、辽宁、黑龙江、云南、江苏、湖南、新疆等省(区)一半以上的城市以及北京、天津等城市完成了资产移交工作,进展较快。总体看,新组建的管理机构体现了精简、效能原则。安徽、湖南、广西、江苏、山西等省(区)缩编或者人员分流比例超过25%,其中安徽、湖南达到41%,对未留用人员,县(区)政府、原挂靠部门(单位)进行了妥善的分流安置。在机构调整中,不少部门和单位表现出较强的大局意识,起到了示范作用。原北京市、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北京铁路局分别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资产,安全完整地移交到新设立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和管理费用纳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广东、山东、贵州省直机关以及上海铁路局、大庆石油管理局等单位,不设立分中心,资产全部移交当地管理中心管理;新疆区直管理中心原下属建设厅,这次将所属人员、资产全部移交乌鲁木齐管理中心管理,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集中精力加强监管职能。
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管理中心基本建立了对分中心、管理部的内部授权管理制度,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核算等关键环节管理制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
(二)监管体系基本形成
1.行政监管机构基本设立
为履行国务院《条例》赋予建设系统的监管职责,各级政府加强了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力量。2002年3月,报经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批准,建设部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加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牌子,具体承担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直接对京津沪渝等四个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各省(自治区)建设厅都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基本落实了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职能。尤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城市的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同级监督不断加强。
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财政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了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了对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监督;审计部门加强了审计工作,建立了年度审计报告制度,强化了社会监督。在发放缴存凭证、定期对账和建立公积金查询系统基础上,完善了社会公告制度,丰富了信息披露内容。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取得一定进展,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管信息系统,已经实现与全国监管信息系统的联通。
2.监管制度不断完善
为贯彻落实《条例》、《通知》,各级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
2002年以来,住房公积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先后印发了《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等十几个规范性文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颁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各地也都结合本地情况,出台了一系列贯彻国务院《条例》、《通知》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办法的住房公积金法规、制度和办法。
3.工作机制逐渐健全
(1)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由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11个部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不定期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召开工作会或协调会。各地也形成了省(区)建设厅与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厅等部门的联合监督机制。
(2)建立了联合督查调研制度。由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地区贯彻有关法规政策情况进行联合督查。
(3)建立了年度审计制度。各地基本实现了对管理中心的年度政府审计或由监管部门委托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进行的审计。
(4)建立了监管信息系统。2005年5月,监管信息系统通过验收。目前,各级监管部门已可利用监管系统对已联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5)建立了信息定期通报、资料备案、重大事项报告、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等工作制度。
4.管理透明度明显提高
(1)不少地区开通了住房公积金网站和社会投诉电话,及时公开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办事规程和办事程序等,为社会监督提供条件和途径。
(2)各地基本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
(3)各地大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个人查询系统。采取电话查询、网络查询、专用查询机和ATM机、发放存折、查询卡等各种方式,方便职工查询。
(三)管理运行逐渐规范
(1)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在银行设立了专户。
(2)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贷款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
(3)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管理费用预决算报财政审核、管委会审批制度,实行管理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4)有效地遏制了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并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对挤占挪用资金和项目贷款的清理回收力度。
(四)住房公积金业务稳步发展
1.住房公积金缴存量较大幅度增长
200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主持召开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国务院就进一步加强对公积金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的部署。在国务院的高度关注下,在各地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支持下,各地出台了相关规定,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催缴力度,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逐年大幅增加,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突飞猛进,截至2005年6月,累计住房公积金归集额8485亿元,归集余额5539亿元,缴存人数6136.9万人,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946亿元,累计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总额3979亿元,户数485万户,个人贷款余额2507亿元,个贷率45.16%,贷款质量较好,逾期率全国平均为1.6‰。2004年当年缴存额1837亿,为历年来最高水平,比2002年高出许多倍。缴存累计额、当年缴存额比2002年年初分别增长2.55倍和2.31倍。也就是说,用3年半的时间相当于前11年总和的2.55和2.31倍。个人贷款发放量为2002年年初的3.05倍,发放速度快于缴存速度,业务量大幅增长,业务范围扩大。在业务发展同时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制度和政策体系,新制定的和正在执行的条例就达40个。
2.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贷款业务快速发展
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降低费用、优化服务,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提取,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的较快发展,为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截至2005年6月末,全国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946亿元,支持了3200多万职工的住房消费;累计向485万职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979亿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达到45.2%,比2002年初提高了近11个百分点;已连续两年当年个人贷款、支取和购买国债超过当年缴存额。
3.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廉租住房的重要补充资金,截至2004年底,各地管理中心累计提供廉租住房补充资金57亿元,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北京廉租住房资金全部来自于管理中心的增值收益,天津、重庆、南京等不少城市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管理中心的服务意识、管理观念、操作方式有很大改善
新管理中心成立以后,首先进行制度建设,出台了一些相应的制度、办法,对规范运作的程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天津出台了200多个规范程序,对每个操作程序,个人承担的责任,对办理时限都有严格要求。有些省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如河南、上海。一些地方立法、制度建设大大加快,服务意识、服务水平有很大改进。“十一五”期间考虑在现有基础上做一些新突破、新要求,那就是要完善公积金的信息监管体系,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争取在2006年出台。逐步完善内部审计、稽核体系,强化审计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群众的举报处理制度和立案查处制度。建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体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障的作用。
“十一五”期间,要研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利率形成机制,通过利率优惠和政策调节,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支持力度。在继续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基础上,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在购租住房方面的支持作用,改善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和风险控制机制。利用好个人征信系统的有关信息来防范风险。通过贷款额度和贷款条件的调整,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向更多的中低收入职工倾斜。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坚定不移的以科学发展观来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三、存在的一些困扰当前工作的问题
(一)部分地区机构调整有待于进一步到位机构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从体制上、机制上彻底铲除管理机制上的漏洞,从根本上转变各行其是、多头管理的局面。部分地区管委会虽然设立,但管委会决策制度不落实,体现在既没有章程也没有议事规则上,个别地区没有把分中心纳入统一管理,其委员中职工、单位代表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比例大,给管委会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带来体制上的弊病。
有的管理中心内部控制还不完善,制度缺失,岗位责任不落实,内部监督存在漏洞,缺乏防范和控制风险能力。
(二)住房公积金覆盖率有待于进一步扩大
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大幅上升,随着国有企业转制以及外向型经济、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缴存额上升,缴存人数却有所下降。目前缴存人数只占在岗职工人数的58.8%。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优惠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得不够,个人贷款发放速度较慢,未能充分发挥其“低存低贷”、互助性的政策性住房资金的应有作用。
(四)住房公积金风险有待于进一步防范
由于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存在漏洞,一些证券公司违规将客户资金或托管的国债挪用或质押回购,使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证券市场购买的部分国债出现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难度增大。面对涉及6000多万职工,归集余额超过5000亿元,个贷余额超过2500亿元,每年缴存额近2000亿元的住房公积金规模和发展速度,住房公积金管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
(五)外部监督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工作机制、监管力度等。
参考资料:http://www.lrn.cn/bookscollection/reports/200702/t20070216_33871.htm
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如果政府在最近三年内都不进行拆迁,是不是也不能进行装修。
有时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扩展资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房屋征收办公室属于什么行业?
一、房屋征收办公室一般属于政府机关,是根据新拆迁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设的一个部门,功能上和以前的拆迁办是一个性质的。
二、具体工作:
1、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3、组织编制市城市房屋拆迁计划。
4、负责拟拆迁地块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的测算认定工作。
5、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对全市房屋拆迁估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依法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市房屋拆迁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调查处理违法、违规拆迁。
7、组织重要建设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区域的拆迁安置工作。
8、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9、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