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开办公司或投资成立公司有什么限制有具体的条文没有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什么工作月薪能够在三万以上?(正当的)
老板、高管之类的就不说了,正常打工的里面月薪能过三万的:
1、金融行业,高级顾问,投手,基金经理等
2、互联网行业,8年以上高级研发,team leader,高级前端,算法工程师,架构师等都有可能达到
3、高端设计师,3D动画建模,建筑设计,机械设计等有希望过3W
其他也真想不出什么了,以上前提是北上广这样的一线城市
企业投资行为和个人投资行为有什么不同?
企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是指在企业投资活动中,因行为主体违背道德准则而给投资者及受影响的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企业投资中的道德准则存在于法规、规章、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观念中。在企业投资中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有多种。企业投资道德风险事故导致投资的流失与浪费,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投资道德风险事故的损失,提高企业投资效益,应该建立和完善企业投资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
[关键词]企业投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
一、企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界定
企业投资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活动。道德风险是指因行为主体违背道德准则而给利益相关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企业投资中的道德风险则是指在企业投资活动中因行为主体违背道德准则而给投资者及受影响的其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企业投资中的道德准则存在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规则、企业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观念中。体现企业投资道德准则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与道德准则并非不相容的两个范畴,也不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关的关系。道德准则未必都存在于法律规定中,但是,法律规定必然体现一定的道德准则。体现企业投资道德准则的行政规章较多体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规章中,其中发改委的行政规章主要是规范固定资产投资行为,证监会主要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国资委主要规范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规则中关于证券投资的部分是企业投资道德准则的典型。各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所体现的投资道德准则更为具体。社会公众观念比较复杂,其中被多数人认同的主流的投资道德准则构成了企业投资道德准则的重要构成部分。例如,投资项目不能污染环境,投资工程质量要合格,不能偷工减料,招标要公平透明,不能贪污投资资金等,均可作为企业的投资道德准则。
按照投资性质分,企业投资道德准则可以分为固定资产投资道德准则、证券投资道德准则、风险投资道德准则、其他投资道德准则。按照投资阶段分,企业投资道德准则可以分为投资决策阶段的道德准则、投资实施过程的道德准则、投资收尾、结算、决算、验收、总结阶段的道德准则。按照行为主体分,企业投资道德准则可以分为出资者(所有者)道德准则、投资实施者(包括经营管理者、投资操作者、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工程施工者等)道德准则、投资管理者(包括投资审批者、投资监管者、工程质量监管者等)道德准则、其他利益相关者(例如,建筑材料供应者、工程设计者、中介机构等)道德准则。
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中,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投资决策者对于拥有自主决策权的项目不经过严密认真的论证,轻率决定立项;企业对于由政府批准立项的项目向政府部门提供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投资兴建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出资者不了解投资项目的信息盲目出资;银行不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盲目提供贷款支持;建筑材料的采购人员吃回扣,购买劣质建材;在设计招标、设备招标、建筑材料招标、施工招标中,投标者对议标者和决标者进行贿赂,搞不正当竞争;招标代理机构只顾自身利益,与项目业主和投标人串通勾结,泄密串标,或者与投标方特别是外方勾结,弄虚作假;工程造价预算人员故意多算或者重复计算工程量,抬高工程造价;施工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私改设计、不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工程质量评价者不认真检查工程质量;工程验收者不认真进行工程验收;在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业务中,作为借款人的企业违反借款协议,私下改变资金用途,滥用借入资金,隐瞒投资收益,逃避还债义务,对借入资金使用效益漠不关心;作为贷款人的银行盲目听信借款企业的自我介绍与评估,有的信贷员收受企业的好处,以贷谋私,严重违反信用分析的操作规程和原则等。
在企业的证券投资中,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投资者自己散布谣言,意在造成股价异常波动;企业投资者自己动用巨额资金哄抬股票价格,或者与其他投资者一起联手拉高股价,然后诱骗其他投资者在高位购买其操纵的股票;企业的证券投资操盘手自己开立投资账户,自己的账户在低位购买股票,利用企业投资账户的资金拉高股票价格,个人账户在高价位卖出股票,企业账户在高价位接货,个人账户获巨额利润;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例如,上市公司提供虚假报表和隐瞒重大事项;证券商或内幕消息知情人士利用内幕消息违规进行联手操作或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时,声明将所筹资金用于特定投资项目,但在取得资金后却擅自改变用途,有的大量投资于高风险的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无视原先对股东所作承诺;上市公司重“圈钱”,轻转制,单纯追求公司内部福利最大化,而将对投资者的回报抛至九霄云外;上市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上市公司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机构大户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联手操纵市场,从中牟取暴利;中小散户投资者则急功近利,助长投机之风;在股票发行与上市前的辅导工作中,辅导机构、承销商和发行公司搞虚假包装;证券经营机构自营账户与代理账户不分?熏财务不清?熏有意损坏投资者利益;投资咨询人员与“主力”合谋制作炒作热点,操纵舆论,误导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尽审慎之责,出具有虚假陈述的审核意见,为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大开绿灯;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等。
在企业的风险投资中,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主要有:企业根据风险投资家的意见进行风险投资时,风险投资家夸大目标企业的情况,误导投资决策;目标企业在获得投资后,用假账或转移资产手段处理账目,造成虚假财务信息,出现实盈而账亏现象;企业管理人员盲目进行高风险投资,不理会所投项目是否“最优”。
当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时,就意味着投资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的结果一般会导致相关主体经济利益发生损失,称之为投资道德风险事故损失。在企业投资活动中,因行为主体违背道德准则而给投资者及受影响的其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资金流失,该部分资金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增加了工程造价,加重了投资者的经济负担,或者导致投资资金短缺,工程不能按计划竣工投产使用;投资项目虽然竣工投产,但是,所生产的产品没有销路,投资效益不佳;投资工程质量低劣,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有的投资企业会破产倒闭;有时会延缓经济发展的速度;社会风气往往会被败坏;投资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偿还,成为银行的不良资产;企业发生证券投资亏损;企业的风险投资资金难以收回等。
二、企业投资道德风险的形成原因
(一)制度缺陷
投资是人的一种牟利行为,而人的利益追求是没有止境的,人的欲望一般是无限的,因此,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条件下,行为主体有可能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惜违背道德准则,因而形成道德风险。当有制度,但是制度有缺陷时,有缺陷的部分与没有制度相比,其效果是一样的。
现实情况是有投资制度但不完善。投资制度体现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规则与企业制度之中。例如,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审核制度,投资资金审计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等等。但是,投资制度并不完美。例如,《产业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风险投资法》等法律还没有出台,使得投资领域的一些活动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再如,投资损失赔偿制度尚在探讨过程之中,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也不完善。制度缺陷还表现在监督制度不健全上。例如,风险投资业需要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加强信息交流等多个方面发挥作用。但目前,我国仅在风险资本市场发达的地区才成立有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而许多地区并没有成立风险投资行业协会。
(二)各行为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数量和质量有差异
各行为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数量和质量之所以不同,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参与投资活动的主体所处的位置不同;二是各主体获取信息的能力不同;三是各主体的道德素质不同,其发布的信息数量和质量以及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同;四是各主体均有独立的利益,有时这些利益此消彼长,互不相容,他们必然按照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原则来处理有关信息。例如,股票发行人为了维持本公司股票的高价格,会选择那些有利于维持股价的信息甚至编造虚假信息,而隐瞒那些不利于维持股价的信息,加之股票投资者处在股票发行人大门之外甚至远离股票发行人,因此,股票投资者只能掌握股票发行人的一部分真实信息。在各行为主体所获得的信息数量和质量有差异的情况下,如果掌握较多信息的主体违背道德准则,则其他主体往往难以察觉,因而违背道德准则的一方有可能达到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这就会刺激行为主体进一步违背道德准则,道德风险得以形成。由于信息不对称是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种常态,因而道德风险普遍存在。假如不存在信息非对称性,投资活动中的相关主体彼此完全知悉对方所处的环境及与投资运作有关的一切信息,并可以观测到对方的行动及行动结果,则由信息不对称而引致的道德风险就不存在了。
(三)示范效应
在企业投资过程中违背道德准则的各主体,得到的回报有所不同。有的受到了惩处,而有的则并未受到惩处,或者与其获利相比,受到的惩处较轻,因而产生“违规利润”。违规利润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因为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一般具有隐蔽性的特点,成功的概率不为零。由于违规利润具有少付出而多收益的特点,因此,具有较强的诱惑力。当一部分违背道德准则的主体未受到应有的惩处、反而获得违规利润时,就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加之人们所具有的侥幸心理,使一些人选择违背道德准则的行动方案。
(四)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也是经济主体充分展示其才能的经济,而人们衡量竞争结果和能力大小的标准往往是财富的占有量。在此大背景下,人们的价值取向往往是追求金钱的积累,而对于追求的手段却不愿意甄别正当与否,加之人们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分配不公的加剧,社会上对高消费生活有意无意的渲染,使得一些人产生心理不平衡,从而强化了人们不择手段追求货币财富的价值取向。当社会公众中持此价值取向的人数足够多时,影响所及,就会有一部分人在企业投资活动中违背道德准则,从而给利益相关者带来道德风险。
三、企业投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
(一)投资企业的制度约束机制
投资企业的制度约束机制对于减少投资道德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具有关键意义。在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企业制度下,建立投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的动力一般来自于对企业有控制能力的主要所有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主要所有者被称为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一般社会公众股东缺乏这种控制能力。作为经营管理者更注重的是短期利益,而企业投资道德风险威胁的往往是企业的长期利益。企业投资道德风险事故一旦发生,造成的投资损失和浪费要由所有者承担。所以,企业的主要所有者应该担负起建立投资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的责任。
投资企业控制道德风险的着力点在责任与利益的结合部。责任不清楚,便无法确认损失的分担者;责任虽清楚,与利益不相关,便构不成对责任者的压力,道德风险也就无法控制。
将责任与利益结合起来的工具是制度,该制度的内容包括:明确投资管理各环节参与人的具体职责;各环节的工作状态、衔接程序、操作者等一一记录在册;制定具体可行的激励约束措施。要保证制度得到完全的实施,必须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完善的监督体系,企业要根据获得的信息及时发现风险事故发生的苗头,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采取控制措施。
(二)法律法规威慑机制
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投资道德风险的预防、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熏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使企业投资活动的各个环节均有法可依。只有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约束投资中各主体的经济行为,用强有力的手段来约束那些违法牟利的主体,才能逐步形成守法投资的良好氛围。然而,建立法律法规威慑机制,需要消除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现象,否则,法律法规的作用就要打折扣。这实际涉及国家司法执法机器的运转效率问题。国家司法执法机器的运转效率对企业投资活动中不道德行为的约束效果有很大影响。例如,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低劣,作为工程项目业主能在多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权益,取决于法律体系保护业主利益的有效性。为了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威慑机制,需要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弱化其弹性;要选择更多的正直、素质高、能力强的人进入国家司法执法队伍;要建立司法执法人员保护体系;要加大对抗法者的打击力度。
(三)灵敏的信息引导机制
在投资活动中,信息对投资者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此,应该以投资者为中心建立灵敏的信息引导机制。对于投资者而言,来自于投资对象和投资品供应方以及投资实施者的信息应该成为关注的重点。例如,在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中,投资目标企业的信息要格外关注。当作为投资一方的企业通过风险投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时,我们称被投资的企业为投资目标企业。从投资目标企业方面控制道德风险,其着力点应该放在动态信息上。投资企业要选派高水平的信息调查和分析人员从各条渠道收集目标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资产状况、资金状况、资源状况、人员状况、经营状况、市场占有份额、投资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基本信息,以便制定相应的对策。
(四)政府职能保证机制
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发挥正面的示范效应,抑制负面的示范效应。为此,政府要明确有关机构在企业投资活动中的具体职能。例如,在企业投资项目的环境污染问题上,要对保护环境的企业进行褒奖,对污染环境的企业进行惩罚,这就需要明确由哪一家政府机构担任首席主管,如何进行管理,主管人员和主管机构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应该由谁来追究渎职责任等,还要淡化地方政府的GDP观念。再如,对于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政府有责任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使生产、销售、购买、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经济主体受到严厉惩罚。还有工程质量验收,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如果工程质量验收结论与事实不相符合,则验收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经济主体内心的自我约束机制
要强化投资活动相关主体的道德意识,增强各主体道德自律的自觉性。道德自律是依靠自我控制和约束来维持和实现的。自觉约束机制的形成需要外在的压力、教育和引导,其途径主要是媒体的宣传和政府对模范人物的褒奖,促使经济主体选择符合道德准则的价值取向。
(六)社会监督机制
由于在企业投资活动中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有多种多样,因此,应采取多种方式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例如,坚持党内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形成立体化的监督网络体系。要将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公开监督与秘密监督、重点监督与一般监督、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等结合起来。社会监督机制能够矫正企业投资活动中各主体的价值取向。
为什么自己公司的员工总是说自己公司不好?让其他的新人不要来! 搞得我都不怎么想去了!!!!!
这个问题要分开三个部分来分析
首先,为什么总说自己的公司不好?
其原本的工作状态就是混吃等死,如果新人进来努力工作的话,会打破他们原本安逸的现状,这不是他们愿意看到的,因为那样的话,他们要么同样放弃之前的安逸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要么就是被新人代替,被公司开除。我朋友的公司就有这样的员工,设计几个简单的广告模板,花了一整夜的时间,而对于同样精通平面设计的我来说,我很清楚那点儿活最多三个小时就能完成。
一山望着一山高,从不满足,在他的世界里,自己一个月能拿多少钱是最重要的,他认为自己在这个公司呆的年限越久,就应该拿到的工资越多,却从来不考虑自己的能力值多少钱,而当公司打算补充新鲜血液进来时,他们就会跳脚,新人不一定比老人好用,但一定比老人便宜,这样一来,他们自然不希望有新人进来。
说了两种不太好听的,说一种比较好听点的吧,还有一种人之所以说公司不好,是因为受到了打击,原因是因为站位不同思考的问题不一样,导致其工作很难被认同。例如他会策划一个需要20万元资金的方案,也确实能为公司带来近30万的收入(包括回本),但是他不考虑公司的账户上总共就10万块钱,拿什么去帮你实现你所谓的理想呢?
最后说一种,就是情绪问题,或许分管的那个负责人,并不是很让人喜欢的人,或者说分管负责人很让人讨厌,他们把这种讨厌加之在公司身上,因为分管负责人不好,所以公司不好,这其实是一种谬论。
其次,我们来说说你的问题,你所疑惑的,就是被他们的话给左右了,但是道听途说是否真的正确呢?这个问题,需要你自己亲自去验证,而不是听说。你可以对这家公司的口碑进行调查,也可以间接的询问这家公司的相关客户怎么看这家公司,可以在网上查一查这家公司是否有非诚信或不正当运营的违法、违规记录,可以和他们的管理人员接触一下,探讨一些他们对公司未来的看法,这些都是你佐证这个公司好不好的条件,而不是光听别人说。
最后,好与不好,是人干出来的,最重要的是自己值不值钱,有能力的人,去哪个公司都受欢迎,老板喜欢你、重视你,哪个公司都是好公司,相反,自然哪个公司都不是好公司,因为你没能力,谁都不想要你,老板不愿意搭理你,你当然觉得哪个公司都不好。
为谋取正当利益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是否构成行贿罪?
只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构成行贿罪,可是收取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却可以构成受贿罪的😄
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有哪些?
法规名称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法规信息
证监会公告
[2009]3号
为进一步提高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规范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6]2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予以公告,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法规内容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有关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执业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份额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监管机构和公司作出的承诺,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九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第十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资产委托人,不得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树立长期、稳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的理念,审慎签署并认真履行聘用合同,提前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第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和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审慎开展投资活动。
第十三条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接受职业培训,熟悉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人员聘用制度,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条件、聘任程序、聘任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在聘任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当充分了解拟任人选的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情况、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及工作变动情况等,对其能否胜任拟任职岗位进行认真评估,审慎作出聘用决定。
基金经理在任职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通过所任职公司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注册变更。公司不得聘用未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经理、企业年金投资经理、社保基金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照本款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聘用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基金行业的特点认真研究、制订聘用合同的各项内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期限、投资管理目标与考核、保密事项、竞业禁止事项、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完善研究、决策、执行、反馈等投资业务流程,合理设置与投资业务相关的部门、岗位,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并严格实行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机制,加强研究对投资决策的支持,防止投资决策的随意性。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防止投资管理人员越权从事投资活动。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投资授权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按照公司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机制,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监测、评估、报告,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制订公平交易规则,明确公平交易的原则及实施措施,对反向交易、交叉交易及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分析并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在投资管理人员安排方面应当公平对待基金和其他委托资产,不得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进行倾斜,不得因开展其他资产管理业务影响基金经理的稳定,不得应其他机构客户的要求调整基金经理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风险隔离。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研究及交易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基金投资标的物备选库的建立及变更、主要投资决策等事项应当有充分的依据和完整的记录,并按照规定期限予以保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关投资管理人员个人利益冲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及其直系亲属投资等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冲突行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建立相关申报、登记、审查、管理、处置制度,防止因投资管理人员的股权投资行为影响基金的正常投资、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的礼金、旅游服务等各种形式的利益。投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可能产生个人利益冲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及会议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年会、论坛等活动做出统一安排。
未经公司允许,投资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社会活动或会议,严禁投资管理人员利用参加会议之便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人员对外公开发表与基金投资有关言论的管理。
投资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不得误导、欺诈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对基金业绩进行不实的陈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外行使权利的管理,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相应程序。
投资管理人员受公司委托,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出国(境)时应当履行的报告义务、职责行使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客观、科学地评价投资管理绩效。
公司对基金经理的评价和考核应当体现基金财产运用注重长期、价值投资、控制风险的特点。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教育,定期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他人员代为履行投资管理人员职责的程序、职责范围等的管理。公司的紧急应变制度中应当包含投资管理人员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的处理方案,以保障基金财产不受损失。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安排不符合基金经理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拟由其他人员代为履行基金经理职责时间超过30日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基金经理发现公司违反规定安排其他人员以其名义履行职责时,应当在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离职的管理,对投资管理人员解聘、辞职的程序、工作交接、离任审查等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拟离职投资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查,自其离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及真实客观的离任审查报告或鉴定意见,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投资业务正常进行。
投资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辞职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离职;已完成工作移交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基金经理的变更情况,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对外公告,并将任免材料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公司对外公告基金经理变更情况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金经理变更原因,新任基金经理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是否曾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如管理过公募基金还应详细列明其管理基金的名称及管理时间。
公司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材料中,应详细披露该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经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该基金历任基金经理的姓名及管理本基金的时间。
基金经理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披露本人任免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
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主动提出辞职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其他公司在聘用其担任投资管理人员时应当遵守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对其以往诚信记录、从业操守、执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取得其前任职公司的书面鉴定,并在签订聘用合同前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说明尽职调查情况与拟聘用的理由。
基金经理频繁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三)在其他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四)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人员监管档案,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诚信状况、执业行为、任职和离职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对基金经理进行任职谈话和离职谈话,对变更频繁的投资管理人员及频繁调整基金经理的公司进行重点关注。对疏于投资管理人员管理、专业人员明显不足、基金经理调整频繁的公司,中国证监会将对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和新产品的发行申请予以审慎对待。发现公司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基金经理,应当责令公司进行调整。投资管理人员违反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频繁变换公司、未能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管理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投资管理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投资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从事研究、投资、交易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中有关基本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是衡量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标准之一。公司和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做出详细解释说明。无正当理由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全面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