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理事成员
副会长 美铝公司亚太区总裁 陈锦亚先生 副会长 AMD全球高级副总裁 AMD大中华区总裁 邓元鋆先生 副会长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总裁 黄德荫先生 副会长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康思远先生 副会长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纺织服装专业委员会主席 溢达集团主席 杨敏德女士 副会长 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李思明先生 副会长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执行总裁 卓永清先生 副会长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主席 通用电气公司亚洲地区高级知 识产权法律顾问张为安先生 副会长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彦飞先生 副会长 可口可乐大中华区副总裁 白长波先生 副会长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周昱今先生 副会长 戴尔大中华区董事长 戴尔亚太及日本地区消费及中小企业事业部总裁 闵毅达先生 副会长 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徐如杰先生 副会长 旭日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勋先生 副会长 鑫桥联合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鑫桥联合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施锦珊博士 副会长 日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先锋先生
副会长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 丁国良先生 副会长 美国强生公司亚太区政府事务副总裁 魏山华先生 副会长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总裁 姜威先生 副会长 李锦记健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杨国晋先生 副会长 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栾江红女士 副会长 香港骏豪集团副主席、观澜湖高尔夫球会副主席 朱鼎健先生 副会长 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林启中(JAMES LIN)先生 副会长 美国Nu Skin如新集团大中华区和南亚及太平洋区财务副总裁 如新(中国)日用 保健品有限公司首席营运长 麦欧文先生 副会长 PPG工业公司亚太区总裁 谢玮德先生 副会长 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总裁 李道先生
副会长 高通公司法律及政府事务全球副总裁 赵斌先生 副会长 罗地亚集团亚太区总裁 米歇尔·伊贝尔先生 副会长 华彬集团董事长 红牛集团董事长 严彬博士
副会长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张元基先生
副会长 施耐德电气全球执行副总裁及中国区总裁 朱海先生
副会长 新加坡星雅集团执行主席 吴学光先生 副会长 索尼公司执行副总裁 索尼驻中国总代表 索尼(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久保田 阳 先生 副会长 威立雅水务集团中国区副总裁 黄晓军先生 副会长 沃尔玛中国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 柏睿先生
副会长 永和大王(中国)餐饮集团中国区总裁 陈金发先生 副会长 百胜全球餐饮集团董事会副主席 百胜餐饮集团中国事业部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苏 敬轼先生
请问现行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意见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租赁业务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程序,依法变更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租赁业务; (二)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三)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四)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 (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
(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五)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赁业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鼓励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该委员会。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三月五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2001年第3号令《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前置审批文件有哪些
1 审核依据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5号)、《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2号)
2 审批权限
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管理。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3 申报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4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 申报条件
4.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4.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5 申报材料
5.1、申请书;
5.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5.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5.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5.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5.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9、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5.10、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6 审核要点
6.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按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掌握。
6.2、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5号)第十六条规定:“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含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融资租赁公司可按注册资本的10倍融资,因此批复文件及证书无“总投资”一项。
6.3、鉴于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未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因此,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6.4、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不得为个人。
6.5、关于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投资者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但应出具相关说明或由其股东提供出资担保。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情况不予批准。
6.6、融资租赁企业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6.7、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汇总报商务部。
6.8、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依据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提交其他材料。
7 审核时限:14个工作日。
8 办理部门:各地商务厅外资处、国家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
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fengloveyunmei/home
内资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有什么区别
一、投资主体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没有特别限制,直接参照公司法执行。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金融租赁公司
1)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
3)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二、设立条件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1)内资融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最低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经营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1)注册资本折合美元最低1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具有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经营之用的非居住性质的房屋地址,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协议;
5)股权比例中外资比例不少于25%。股东必须是企业,该类股东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当前以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为准入前提,单纯的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暂停审批,除非是知名跨国企业;
6)外方股东公司上一年度的资产总额不小于500万美元,董事为外籍自然人,股东为外籍自然人或企业法人,近一年无股权变更记录。中方股东公司须至少1亿元以上的资产证明和注册资本认缴能力,以大型装备制造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为优;
7)必须充分说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拟设立试点公司的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经营年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审批部门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和税务总局。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商务部。
3、金融租赁公司
银监会。
四、经营范围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2)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3)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4)同业拆借业务;
5)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同上
3、金融租赁公司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
6)同业拆借;
7)向金融机构借款;
8)境外借款;
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10)经济咨询。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发行债券;
2)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3)资产证券化;
4)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5)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政策依据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依据以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3、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