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完全免税的项目有哪些?
二、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四、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五、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
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除了得益于个人、企业和各类社会团体的爱心奉献,更离不开国家法律政策的保障和鼓励!这其中,就有税收优惠政策对慈善捐赠的支持!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妇基会”)成立于1988年12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十几年来,中国妇基会为全面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和妇女事业发展,向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在妇女教育、培训、扶贫和救灾等多项公益活动中,充分发挥自身组织特殊的社会职能,办了许多实事、好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基金会活动
1992年至1997年,时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中国妇基会会长的陈慕华同志,领导中国妇基会为兴建中华女子学院共募集资金1.5亿多元人民币,建成了全国第一所现代化的、专门培养女性人才的大学--中华女子学院。
自1996年始,为响应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中国妇基会配合全国妇联"巾帼扶贫行动",在边远和贫困地区的贫困妇女中开展小额循环借款入户扶贫活动。
香港各界庆祝回归委员会捐赠设立的"香港回归扶贫基金",于1998年9月启动。截止到2004年初,香港回归扶贫、香港手拉手扶贫、理事扶贫项目已在全国14个省、85个县实施,共循环投入扶贫基金3070万元,扶助贫困户2.5万多个,帮带5万多个贫困户,扶贫资金入户率、反还率均达100%。
中国妇基会积极与国际友好团体和热心人士合作,扩大对外宣传,拓展海外募资渠道。中国妇基会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了交流培训服务机构,对妇女及下岗女工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举办了多次人才交流洽谈会,积极为下岗女工再就业办实事、办好事。
中国妇基会多次给甘肃、宁夏、青海、江西、四川等灾区、老区捐款捐物;为革命老区妇女进行妇科病防治捐款;与电视台联合举办文艺专场演出等,广泛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和资助活动。
2000年,在陈慕华会长关于"创立具有妇女特色的社会公益品牌"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妇基会成功创立了"大地之爱"社会公益品牌。围绕"大地之爱"主题,中国妇基会圆满完成首届中国十大杰出母亲评选、《母亲之歌》征集活动。2000年12月22日,由全国妇联、北京市政府、中央电视台主办,中国妇基会成功承办了"情系西部·共享母爱"世纪爱心行动大型义演,共募集善款1.16亿元,全部用于设立"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专项基金。
截止2003年底,"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共投入专项资金1.1亿元,地方政府投入配套资金与专项资金的比例为1:1。修建的近9万眼水窖和1070处小型供水工程,遍布西部12个省、区、市及部分革命老区,工程优良率达到98%,使近90万各族百姓结束了四处找水的历史。为了向社会各界反馈项目实施成果,加强国际合作,2003年2月,中国妇基会与有关单位共同举办"大地之爱·母亲水窖"表彰大会暨国际论坛,这次大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在实施"大地之爱·母亲水窖"项目的过程中,中国妇基会始终把确保安全饮水作为项目实施的工作重点之一,为了切实改善农民群众的饮水质量,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率先尝试,与有关专业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了适合农村家庭使用的水窖净水器。首批试点的4100台家庭水窖净水器已发往内蒙、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9个省(区、市),预计能使近2万人受益。
2002年初,在成功实施"母亲水窖"工程的基础上,配套推出"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为西部贫困地区母亲送健康理念、送健康知识、送健康服务,提高妇女保健水平。2003年7月首批200辆"母亲健康快车"在天安门广场隆重发车至陕西、贵州两省。
为了进一步凸现"大地之爱"这一公益品牌,2002年,中国妇基会与中央电视台、潇湘电影制片厂联合摄制了电视连续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与宁夏电影制片厂联合摄制了电视连续剧《撑起生命的蓝天》。此外,设立了"家长教育基金",策划并实施了"蓝天爱心计划","西部母亲健康援助计划"等项社会公益活动。
此外,中国妇基会还设立了"下岗女工再就业基金"、"妇女儿童保健基金"、"女大学生助学奖学基金"、"玫琳凯妇女创业基金"、"妇女理论研究基金" 、"中国十大杰出母亲抚慰公安英烈基金"。等专项基金。目前,这些专项基金均在良好运作之中。
中国妇基会办事机构设在全国妇联办公大楼。全国31个省、区、市妇联均有专人配合中国妇基会开展工作。第四届理事会将继续深入打造"大地之爱·母亲水窖"品牌工程,使其更具生命力;扩大募资渠道,争取国内外友好团体和爱心人士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实现基本金增值;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增强整体运作功能,努力把中国妇基会建设成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公益组织。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262115.htm
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哪些
一、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12%比例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谓公益性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公益性社会团体,应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捐赠行为应税范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颧中扣除;二是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的公益性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
除了按照12%的扣除比例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外,针对特定事项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向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等特定事项的捐赠。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有截止时间,如支持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捐赠,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亦同),支持玉树地震灾区和舟曲灾区的捐赠,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下文提到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亦同)。
还需注意的是,2008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企业的某些特定公益性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如财税[2006]66号文、财税[2006]67号文、财税[2006]68号文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该文件规定的公益性组织,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后,此前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100%扣除”的规定已经废止。
二、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1.一般性税收规定:按30%比例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与企业所得税一样,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也不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税收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
享受全额免除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
二是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括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三是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从2001年7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文件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
四是对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五是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单位的捐赠
对个人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单位的公益性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
六是向地震灾区的捐赠
对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玉树地震灾区和舟曲灾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
三、货物劳务税关于捐赠行为的税收规定
1.一般性税收规定
从货物劳务税各税种看,几乎每个税种都对捐赠是否视同销售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馈赠的,列入“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范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以及其他文件规定可以免征关税外,其他捐赠均属应税范围。
2.货物劳务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
货物劳务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2)境外捐赠人向全国性扶贫、慈善社会团体、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捐赠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类及饮用水、医疗、教学用品和环保专用仪器等物资,免征进口增值税和进口关税。
(3)符合规定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受境外机构、个人捐赠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4)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适用此条规定减免关税的货物,在国务院另有规定前,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仍可同时减免。
(5)对外国政府和38个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6)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汶川、玉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上述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四、财产行为税关于捐赠行为的税收规定
财产行为税主要涉及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1.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除下列两种房地产赠与行为外,其他赠与行为都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一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二是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3.印花税
印花税对捐赠行为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四个方面,—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二是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三是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上海世博局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财产所有人和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印花税;四是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汶川、玉树、舟曲灾后恢复重建,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灾区或受灾居民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10699988中国妇女基金会骗 钱的吗?
本报讯 记者史芳报道10699988是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开展的手机短信捐赠平台,从4月15日到5月10日期间,该平台为了歌颂祖国60年的辉煌成就,弘扬敬母、爱母、助母的传统美德,全国妇联、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联合甘肃省妇联、《读者》杂志社共同承办了“读者杯感恩母亲?回报祖国公益短信征集活动”,共收到来自全国33个省市的24万条捐赠短信,其中祝福短信37549条,捐赠收入约为130万元人民币。
据介绍,2005年初,在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的支持下,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开通了10699988短信捐赠平台,将现代通讯网络技术运用于公益慈善事业中,实现了人们可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零钱募捐,开辟了便捷的小额捐赠爱心渠道。公众参与方式: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手机用户写短信“1~30”之间的任意整数发送至10699988,即捐赠相应金额。资费从话费中扣除,全部用于开展妇女公益事业。截至目前,参与人数达1200多万人,募资约为2116万元,款项用于救灾、母亲水窖、母亲创业与再就业、“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十大杰出母亲”评选活动等妇女公益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