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外矿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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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2014-05-05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4030710928890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宝安南路2046宝丽大厦B座29A

中国证报5月27日有关紫金矿业集团

紫金矿业拟募资发展海外项目 资源储量大幅提升

2015-05-27 02:53:31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王荣

  紫金矿业5月26日晚间发布定增预案,拟以不低于4.13元/股,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21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亿元,用于海外项目建设、海外收购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公司股票5月27日复牌。

紫金矿业

5.76

9.92%

  矿业资源估值较低

  公告显示,募集资金中32.23亿元用于刚果(金)科卢韦齐(Kolwezi)铜矿建设项目。该项目的总投资35.29亿元。

  2014年11月紫金矿业发布公告,拟从浙江华友钴业(603799,股吧)收购刚果(金)姆索诺伊矿业51%股权及部分股东贷款等,从而获得了科卢韦齐和Nyoka矿床对应的两个采矿权。

  另外,刚果(金)卡莫阿(Kamoa)铜矿收购项目和巴新波格拉(Porgera)金矿收购项目拟分别投入募集资金25.17亿元、18.21亿元。

  紫金山金铜矿浮选厂建设项目拟投资4.44亿元,项目达产后年产铜精矿15.43万吨、硫精矿33.07万吨,预计实现销售收入41250万元,税后净利润约6879.83万元。另外,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19.95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紫金矿业表示,目前大宗商品市场处于低谷期,国际矿业公司加快出售资产,矿业资源估值较低,是中国企业加快海外资源收购步伐的有利时机。

  资源储量大幅提升

  公告显示,公司矿产资源储量将大幅提升。按权益测算,金的总资源储量将从截至2014年末的1341.50吨提升到1476.88吨,增长10.09%;铜的总资源储量将从1543.30万吨提升到2679.42万吨,增长73.61%,为公司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公司称,科卢韦齐铜矿项目建成后,预计增加年销售收入31909.10万美元,税后净利润约7813.90万美元;紫金山金铜矿浮选厂项目建成后,预计增加年销售收入41250万元人民币,税后净利润约6879.83万元。

  根据目前的金价,波格拉(Porgera)金矿今后5年预计年销售收入为7亿美元。由于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尚在编制中,目前还无法预估卡莫阿(Kamoa)铜矿的年销售收入和税后净利润。紫金矿业表示,通过现有资料和经验分析,该项目也将为公司创造可观利润。

  此外,本次拟收购的两个海外项目,未来公司还可能提高持股比例。一旦控股后并表,公司的营业收入和盈利能力将进一步提高。

  公司提示,此次交易存在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涉及资金筹措、人才培训、安装调试等多个环节,且主要实施地点分布于国外,可能给项目的顺利实施带来风险。

  银河证券分析师指出,作为海外投资较早的有色上市公司,紫金矿业的国外矿山占比仍然较低,未来提升空间大。紫金矿业表示,公司自2012年完成收购澳大利亚诺顿金田后,通过降低融资成本、科技创新、减少外包等各种方式挖掘潜力,成功将该矿现金成本从2012年的1239澳元/盎司降至2014年的888澳元/盎司,下降幅度近30%。

我想了解阿勒泰富蕴的金宝矿业

  新疆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处新疆富蕴县蒙库矿区,距富蕴县城88公里。公司于2002年10月31日注册,目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主营铁矿开采、矿产品加工及运输..

  紫金矿业集团西北有限公司(原“新疆紫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04年在乌鲁木齐市注册设立(注册资金1亿元),代表集团公司负责新疆、西北及中亚的投资、管理、协调等业务。

  母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黄金及其它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为主的大型矿业集团。2003年12月香港H股上市(股票代码:02899),2008年4月回归A股(A股代码:601899)。其控股公司分布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区和海外8个国家,是中国控制金属矿产资源最多的企业、中国最大的黄金生产企业、中国第三大矿产铜生产企业、中国六大锌生产企业之一。

  2004年12月20日,紫金矿业被列入FTSE矿山指数;2006年3月20日,紫金矿业被纳入道琼斯中国海外50指数。2006年位居《福布斯》中国顶尖企业排行榜第17位、最具有投资价值的海外上市公司第16位(矿业企业第1位);2007年位居福布斯中国顶尖企业榜第二位。2007年10月, 国家统计局公布:紫金矿业名列2006年“中国大企业集团竞争力十强”第7位。2008年3月,中国黄金协会授予紫金山金铜矿“中国第一大金矿”称号。

  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人民币148.71 亿元,净利润人民币25.52亿元,比上年增长49.72%。截至2007年底,总资产为人民币167.99亿元。

  集团公司目前在西北及中亚投资的项目主要有:阿舍勒铜矿、富蕴蒙库铁矿(金宝矿业)、富蕴还原铁项目(金山矿冶)、乌恰县金旺铅锌矿、青海威斯特铜业;还取得了疆内外21个探矿权证(面积613.51 Km2);同时在塔吉克斯坦控股泽拉夫尚 (Zeravshan)黄金公司(简称“ZGC”)75%的权益,探明金金属储量143.57吨,总投资1.7亿美元。

  新疆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处新疆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境内,距哈巴河县城31km,矿区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注册资金2.5亿元。于2004年9月建成投产,目前已形成4000吨/日的铜锌矿采选规模。矿山服务年限30年。是阿勒泰地区最大的企业,自治区重点企业之一。2007年实现产值17亿元,净利润11亿元。

  新疆金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处新疆富蕴县蒙库矿区,距富蕴县城88公里。公司于2002年10月31日注册,目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主营铁矿开采、矿产品加工及运输业务。目前矿石处理能力为8000t/d、铁精粉产量80万t/a,并计划到2010年将矿石处理能力提高到12000t/d、年产低硫、低磷、高品位铁精粉达到120万t以上。2007年生产铁精粉82.4万吨,实现利润1.5亿元。

中澳铁矿项目将损失300多亿吗?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道路上从来就不缺少荆棘和陷阱,中信泰富中澳铁矿项目就是其中之一。它不仅吸走了中信巨额资金,还让其卷入与澳大利亚富商克莱夫·帕尔默(Palmer)日趋激烈的纠纷当中。

据11月24日报道,西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近期就中国企业迄今为止最大的海外“绿地投资”项目——中信泰富中澳铁矿项目(SINO)的专利案做出了判决。西澳法院称中信需向帕尔默的Mineralogy公司赔偿2亿澳元(约合人民币10亿元),此外还要在未来30年每年向Mineralogy支付2亿澳元(约合人民币10亿元)特许使用费,合计下来,中信将损失300多亿人民币。

路透社报道截图

一、专利赔偿案

据微信公号“矿业汇”11月30日报道,2015年,Mineralogy公司起诉中信股份,索赔100亿澳元(约合人民币500亿元),声称中信正从双方在西澳大利亚合资的中澳铁矿(Sino Iron)项目出口铁矿石,却没有按约定水平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此前中信就磁铁矿开采权向Mineralogy公司支付了4.15亿美元,并就开采原矿向其支付专利费A,但Mineralogy坚持中信还应为生产的精矿粉支付专利费B。

双方一直争执不下,西澳高等法院今年六月曾对该诉讼进行两周的聆讯,但是没有定论。

近日,澳法院判处中信需赔付Mineralogy约2亿澳元,同时在未来30年,需每年向Mineralogy缴付2亿澳元的特许经营费用。

中信公告指出对法院作出该判决表示失望,因判决篇幅颇长,并覆盖一系列复杂事项,因此公司会进一步研究判决及影响。

中信8月时曾警告,若无法解决与Mineralogy的法律纠纷,可能中止中澳铁矿石项目营运。不过帕尔默在27日接受《西澳大利亚人》采访时称,他并不担心这一点,因为中国在铁矿石上有着巨大的需求。

二、“糟心”的中澳铁矿项目

“矿业汇”报道称,2006年,铁矿石市场正处于鼎盛时期。中信泰富与Mineralogy公司签署协议,以4.15亿美元全资购得西澳Sino-Iron和BalmoralIron两个分别拥有10亿吨磁铁矿开采权的公司,被称作中澳SINO铁矿项目。

这个项目一度是中国企业海外矿业投资的骄傲和标杆,成为中国企业迄今为止在海外矿产资源领域最大的投资项目,也是澳大利亚资源领域为数不多的中资100%控股项目。

然而,这一命运多舛的合资项目不仅投产时间推迟四年,开发成本超出预算五倍,到头来却迎来铁矿石价格暴跌的窘境以及一系列麻烦不断。

直到2016年5月,中澳铁矿项目6条生产线的最后一条才进入调试,去年共出口1100万吨精铁矿,距离中澳铁矿项目原计划的2400万吨/年少了一半多。

截至去年底,中信集团的资源能源业务仍亏损,但亏损由2015年的172.51亿元收窄至68.99亿元。中信泰富主席兼董事总经理常振明在3月23日称,资源及能源业务亏损主要由于中澳铁矿项目进行减值拨备所导致。

今年2月15日晚,中信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就中澳铁矿项目作出减值拨备,税后金额预计在8亿至10亿美元之间。

这已是中澳铁矿项目连续第三年进行减值拨备。该铁矿项目在2014年、2015年分别进行了17.5亿美元、17亿美元的税后减值拨备。

三、中信到底中了谁的计

1、交易文件不够明确,错信合伙人

据微信公号“矿业汇”报道,帕默尔是一位难缠的角色,中信泰富对其了解并不充分。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分歧进行协商时,帕默尔不断改变立场,要价越来越高,导致双方最后不得不以诉讼的形式来解决纠纷。

由于交易结构十分复杂以及交易文件中的某些用语不够明确,使得帕默尔可以利用合同里的相关条款向法院起诉中信泰富。中信泰富矿业董事长张极井先生接受环球网采访时也表示,“在开发大型采矿项目时,商业纠纷是很常见的,通常都可以经过开诚布公的谈判协商来解决。我们一直希望采取这种方法来解决双方的分歧。但遗憾的是过去几年里,我们碰到一个特别喜欢打官司的业主。我们坚持的原则是绝不牺牲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据“矿业汇”介绍,Mineralogy公司实际控制人帕默尔是澳自由国家党发言人,经常疯言疯语,臭名昭著,被指具有强烈的表现欲和被关注欲。

他靠房地产行业发家,后转投资源业,他的暴富缘于一笔铁矿和一笔煤矿交易。2006年,中澳SINO铁矿项目使他成为澳洲第五大富翁。2009年,他收购了布里斯班的特洛皮煤矿,当时评估价不到1亿美元。

2010年,他与中电公司达成协议,中方20年内每年购买特洛皮煤矿煤矿3000万吨煤炭(价值达600亿美元),这一交易,使他荣登澳洲首富。

2、海外经验不足,错选总承包商

中信泰富此前没有海外大型矿山开发经验,项目前期调研不充分,使得各方面都无法与项目的巨大规模、技术瓶颈和复杂的投资环境相匹配,埋下了项目失败的隐患。

其次,过度依赖总承包商中冶集团,未能及时发现中冶集团施工整体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此后发生的工期一拖再拖和项目报价节节增加的情况缺乏有效的应对方案。

中冶集团虽然在海外做过很多项目,但是对澳大利亚工程建设的法律环境、市场条件等了解不够全面和深入,使得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估计不足,施工进度遭遇诸多障碍。

3、错估行业形势,遭三巨头“设计”

从2004年开始,随着中国的发展,“中国特需”成为影响铁矿石价格变动的主导因素,全球三大铁矿石巨头把铁矿石价格抬得过高,国际铁矿石价格直线上涨。

该项目是中国试图摆脱他们挟制的重要尝试。但随后,铁矿石的供求形势急转直下,铁矿石价格大幅下降,造成项目进退两难的局面。

9月16日报道称,近年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背景下,“走出去”或“出海”已成为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的选择。然而,海外收购是一项高风险的长期投资活动,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失败的项目,交了大量学费。中资在澳大利亚的实际情况似乎也如此。澳洲中国商会介绍称,在澳的中资国企大多并未获得预期收益,盈利的并不多,亏损似乎是常态。

深入观察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轨迹,可以看出目前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总体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国际化进程上经历着跌宕起伏,而国际化成熟度仍然偏低。中国国企全球化的速度尚落后于亚洲一些国家的企业,中国企业在真正成为全球赢家之前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国资海外并购实质有各种各样的目的(或是资源控制型、或是市场搜寻型、或是财务回报型),内保外贷、债务融资等金融手段的运用,也不乏从中外金融制度和市场差异中获得制度性套利收益之动机,但无论如何,任何一项商业活动,最终仍必须满足“利润原则”,否则高成本、长期亏损的海外并购不论其影响多么巨大,总是不可持续的。能力与理智是海外并购的基本前提。

企业国际化途径

以下文章请参考。

企业国际化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经济和企业争取更大发展的必由之路。历史的车轮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成为亚洲经济发展的新的火车头,并进而成为世界经济的火车头。2004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首次突破万亿美元,达到10017亿美元,在全球贸易中的排名升至第三位。国内、国际经济的发展促使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进行国际化成长。

现阶段我国企业国际化成长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投资主体的角度分,包括中央部委和各省市的专业外贸公司;中央部委和各省市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主要经营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业务;金融企业,包括中国银行和1979年后恢复发展起来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工业企业和工贸集团,如首钢,自1988年以来首钢己在欧美国家和港澳地区投资兴办独资、合资企业20多家;窗口型企业,主要指1979年以后由各省市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委在港澳地区兴办的以收集信息为主要任务的综合性公司;其他企业,包括农业、科技、旅游、餐饮、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2.集中化的地域分布

企业在采用国际化成长战略时,在地理方向上以亚洲|(港、澳、新、日、泰等)、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主。目前,我国的境外投资已遍布世界150个国家和地区,但最多的还是前面列举的地区。在这几个地区投资的中国企业数约占投资企业总数的70%。

3.多元化的行业选择

目前,采取这种形式的企业涉及资源开发(矿业开采、林业开发、远洋捕渔)、加工装配、生产、交通运输、工程承包、医疗卫生、金融、旅馆、旅游及餐饮等多个行业,其中又以自然资源开发为主。

4.合营化的扩展方式

我国企业采用投资方式进行国际化经营时,多以合资为主,合作伙伴多为华侨,华侨在语言和文化上与中方经营者更能融合,合作起来更容易,风险更小。

5.小型化的项目规模

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规模一般较小。有报道称,广东省海外企业投资多数在30万美元以内,经营比较分散,既无产品优势,又无资金优势,这种“散兵游勇”式的海外投资方式,完全不适应当今的经济发展形式。按平均投资项目投资额计算,发达国家为600万美元,发展中国家为260万美元,东欧国家也达140万美元。而我国上海海外投资约1.6亿美元,平均非贸易性企业投资不足80万美元,规模过小,显然缺乏市场拓展能力。

6.我国企业采用投资方式进行国际化经营时,多以兴建为主,收购当地企业为辅。总体说来,采用投资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多为国有企业,这些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也不是很高,无论是从风格上讲,还是从效率上讲,都与国外同行相去甚远。因此,我国企业在采用投资进入时,更倾向于兴建,一切从头开始,而不愿意去收购一个“异体”,再下大力气去融合它、改革它。

一、国际化过程中的弱点

由上述我国企业国际化成长的特点,可以归纳出我国企业国际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些弱点,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相当部分企业的海外市场开发能力不强

受传统经营方式的影响,我国大多数企业对海外市场环境认识不够,海外市场开发能力不强。长期以来,受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大部分企业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必须通过专门的外贸公司以间接出口的方式来开展涉外业务。采用间接出口的方式,把制造商和海外市场隔绝开来,企业无法直接接触目标市场,不可能积累自己的市场进入经验,并适时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针对目标市场的需求适时修正产品。因此,间接出口方式并不能很好地为我国企业提供经验和学习机会,许多涉外企业通过间接出口并未真正积累国际经营经验,无法为更深入地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经营进而实现国际化成长奠定基础。一旦遇上国际化成长的机会,也是仓促应战,根本无法做到知己知彼,常常遇上一些始料不及的情况,最后是乘兴而来,败兴而归。

此外,我国企业对当前国际市场形势和通行做法了解不够,对“游戏规则”认识不足,参与国际化经营比较盲目。对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了解不够,也就无法实现企业自身核心能力与环境之间的最佳适应,更谈不上核心能力成长的最大化。因此,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的进程中,经常受挫。

第二,企业对目标市场的环境被动适应,缺乏主动引导的精神

我国企业在选择国际化成长方式时,目标市场相对集中在与我国开展经济交往较多的国家,其中一条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国企业对这些地区比较熟悉,企业能够有效地适应当地的环境,促进企业的国际化成长。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与外国的政治经济联系,通过长期的交流与合作,有效地推动了双边或多边经贸关系的发展,对彼此的政治经济环境都有了深入的了解,这为我国企业顺利地走向国外奠定了基础。此外,通过长期的经济交往,双方逐渐建立起了相互信赖的关系,在政策法规上将给予对方企业一定的优惠条件。这些条件有利于企业核心能力移植,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增强企业核心能力的可支撑性和相容性,推动我国企业顺利地实现国际化成长。

然而,海外市场的成长机会并不一定与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成正比,如果过分地看重双方的交流传统,而忽视了潜在的成长机会,对企业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损失。因此,企业应该增强自身的主动适应能力,提高灵活性以有效地开发海外市场商机。

第三,多数企业以对廉价劳动力和原材料资源的获得能力来塑造企业竞争优势

目前,我国采用国际化方式实现成长的企业多集中在自然资源开发行业如矿业开采、林业开发和远洋捕渔等,工程承包、旅游、餐饮等行业仍主要以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的获取能力作为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较低的核心能力制约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一旦资源变得稀缺时,劳动力和原材料也将变得昂贵,诸如此类的变化必将限制企业这方面能力的发挥,企业的竞争也将转向对资源利用效率的竞争。届时,依靠掌握廉价劳动力和原材料将难以生存和延续,难以适应变化的国内外环境,企业也将最终被逐出市场之外。较低的核心能力构成也难以有效地适应发达国家的市场环境,也就很难在这些国家有效地实现国际化成长。因此,我国企业在核心能力的构成上必须进行调整,转换核心能力的方向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即发展技术核心能力与管理核心能力,改善核心能力的构成,实现对环境变化的有效适应。

第四,多数企业核心能力的特性表现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际化成长途径的选择

我国企业在采用国际化成长方式时,很少选用内部化的成长方式,而大多数采用合资企业的方式,而且合资伙伴多以华侨为主。究其原因在于我国企业对海外环境的认知不足,制约了核心能力可移植性的发挥,同时,由于企业自身能力水平的低下,核心能力的可支撑性差。传统的文化思想长期主导着企业的文化价值观念,使其难以与海外市场相容。因此,企业在选择国际化成长途径时,倾向于以合资的形式与华侨商人(如港、澳、台的一些商人)共同开发海外市场。通过与华侨商人的合作,一来可以借助其核心能力,弥补自身能力在可移植性、可支撑性方面的不足,二来由于历史文化渊源,同为中华儿女,在某些文化价值观念上具有很大的相容性,再加上华侨对当地文化的相融,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文化能力对海外市场的相容性。

此外,我国企业在采用直接投资进入海外市场时,倾向于新建,而不愿意收购海外现有的企业,原因也在于我国企业管理和文化等方面核心能力的相容性较差,不能很好地将外部资源有效地纳入本企业的能力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化成长速度。

第五,许多企业不注意国际化成长方式的优选,单一性选择国际化成长途径的现象普遍

许多国内企业在决定国际化成长途径时通常并不择优选取。虽然我国有些企业在选择国际化成长途径时,已经脱离了早期的盲目性,但在途径的优化上却做得很不够。我国许多企业常常采用“实用原则”来选择国际化成长途径,即企业在每一个目标市场都采用一种可行的、但不一定是最优的进入模式。我国许多企业在选择某一海外目标市场的成长途径时,一般从低风险的成长途径开始进行筛选,找到一个符合企业核心能力水平和外部环境状况的可行的成长途径后,便不再进一步考虑其他成长途径。这种现象在某些国有企业中比较严重,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缺乏对自身能力的认识和有效的评估手段,或是源于企业得过且过的心理。严格的说,这是一种极不负责的做法,其结果是虽无大功,亦无大碍,对国家资本极不负责任。也许在某种形式下,内部化成长和外部资源内部化的方式均可行,但究竟内部化方式带来的成长潜力大,还是外部资源内部化方式带来的成长潜力大,抑或是两种形式某种程度上的结合尚有待考证。

二、企业成长的对策

针对中国企业国际化成长中存在的弱点,我国企业在决定国际化之前,有必要对自身的核心能力的构成和方向及其海外目标市场特定环境之间的适应性状况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以便合理地选择国际化成长途径,实现企业内部能力的有效积累和对环境的最佳适应,推动企业成长的最大化。

第一,以国际化的眼光来审视决定核心能力发展方向的企业总体战略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必须转换视角,从国际化的角度来重新审视企业的发展战略。以企业规模为例,许多企业在国内当属巨头,而放到国际市场上与大型跨国公司比较,则相去甚远,诸如汽车制造企业、计算机生产企业、电信企业、民航企业、证券商等都是十分典型的例子。在经营领域方面,由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使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国际分工和世界经济体系中,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将大大加快,企业必须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着眼于全球范围来考虑各产业的发展前景,确定经营方向,寻找市场切入点。在确立国际扩张战略前,要对全球市场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包括对国际化分工趋势和格局的把握,对投资环境的深入调查,如对有关税收、劳工、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全面了解。在产品结构、市场范围、竞争层次等方面,也要以国际化的视角审视和定位,进而确定培育核心能力的主攻方向。

第二,以国际化的眼光来重新审视企业核心能力的现状

核心能力是企业特定时期发展战略的产物,它一旦形成,反过来又会影响企业的未来行为和战略选择。企业对现有核心能力的高度依赖性,势必会制约企业新的战略选择。因此,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化市场,企业有必要通过重组、剥离等多种方式突破现有核心能力的限制,引入和培育新的核心能力,使其成为以国际市场为依托的更强的核心能力。以国内汽车制造业为例,在国内市场,一些大型企业目前也都各自具有一定的核心能力,并己初步形成竞争优势。但是由于这些核心能力是在国内特殊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如果从国际化视角来看,这些能力显然难以支撑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因此,突破既有核心能力,引入、培育更高层次的核心能力,并重新作出战略选择,便成为国内汽车企业实现国际化成长所面临的首要任务。又如我国几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内市场具有明显的基于核心能力的竞争优势,但与世界银行业相比,在金融产品开发、营销网络、服务层次、管理水平等方面差距十分明显。银行企业只有突破既有核心能力,参照世界水准培育更高层次的核心能力,才能在未来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取胜。

第三,以国际化视角重新审视核心能力的技术系统及管理系统

这里有三层含义。一是以国际化标准来衡量核心技术。市场的国际化要求企业将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标准提升到世界水准,因此,支持产品或服务品质的核心技术及围绕它的技术系统,无疑要达到世界水准。原本在国内领先的一些技术系统,如机械制造、电子、化工、汽车等方面的技术系统,必须以国际化视角重新审视,升级换代以向世界水准看齐。二是以国际化标准来衡量管理系统,包括企业组织制度、组织结构、管理模式、业务流程以及人力资源系统。在企业改革进程中,管理系统的革新严重滞后的局面至今仍未有大的改观。虽然许多国有企业都实行了现代企业制度,但现代企业的管理系统并未同步到位。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国内企业而言,管理系统的变革与创新仍是核心能力发展的关键所在。特别是在国际化经营中,全球性采购国际化营销等已经成为国际企业经营的关键。国内企业在供应链设计、国际营销网络建设等方面,与国际企业存在较大的差距,全面提升这些方面的能力,也是企业发展核心能力的重要任务。

第四,以国际化视角看待企业核心能力中的文化系统

在当今国际化浪潮中,随着各国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各国文化之间的渗透加强,这对企业及其员工价值观念势必产生巨大的影响。企业要开展国际化经营,必须把握这一趋势,吸收别国或成功企业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同时要注意防止不良思潮的渗入。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适应国际环境的变化,在国际经营中保持和发扬自身文化优势,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如果只是单纯地强调文化和自我演化,而一味地排斥其他的文化,势必会阻碍对其他国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难以适应国际环境的变化。

总之,作为竞争主体的企业,必须以国际化的眼光来全面深入审视自己的核心能力,以国际化的眼光建立自己的核心能力,才能塑造企业未来的国际竞争优势。

作者:朱雨良

商务部 研究院 《国际经济合作》 2005年 第2期

在中国运作的外资矿业有哪些?

  太多了,你看这个也许对你有帮助:外资如何争夺中国矿业

  矿业, 中国, 外资

  中外矿业争夺战

  第一财经日报

  位于山西晋城的亚美大宁,拥有近2000名员工,去年完成销售收入17.5亿元,上缴税收1.9亿元。可是,这么一家大型企业,却为中外股东之间的纷争所羁绊,整整9年。

  外资以3000万美元的投入,最终却控制了价值十多亿元的大型煤矿,这让我们感到震惊的同时,也想一探这家中外合作企业的演变路径。当初合作的初衷是什么?矛盾由何而来?合作公司的股权如何变更……

  CBN记者为此专程赶赴晋城,采访了中外双方的当事人,并获得了大量的原始文件的素材。通过对事实的梳理和研判,不得不承认,造成今日中外股东双方的僵持局面,源于合作公司成立时的股权比例设置,即外资取得了控股地位,中方企业丧失了主动权!

  亚美大宁的股权设置,以及采矿权纠纷是历史遗留问题,晋城市政府的观点,即“股东之间的纷争在股东层面解决,不能影响到职工情绪和安全生产”,无疑应得到支持。我们希望,这场纠纷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合理解决,让这家大型煤炭企业甩掉历史包袱和心理包袱!

  “中外矿业争夺战”不仅在煤炭领域上演,在黄金勘探和开采领域,同样如火如荼!CBN记者在调研中发现,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加入了中国“淘金”一族,不过,如今随着政策的收紧,外资正在逐步撤离。

  兰花集团是目前山西省最大和效益最好的骨干煤炭企业之一,旗下的上市公司兰花科创目前持股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下称“亚美大宁”)36%,而泰国万浦集团公司(下称“泰国万浦”)则持有亚美大宁56%的股权。

  据晋城煤炭领域的一位知情人士对CBN透露,兰花集团董事长贺贵元的态度非常坚决,就是要拿回亚美大宁的控股权。贺贵元提了两条建议,其一是外资出让亚美大宁15%的股权给兰花集团,如此则兰花集团在合资公司的股份达到51%;第二是外方出让亚美大宁11%的股权给兰花集团,如此则兰花集团在合资公司的股份达到47%,外资在合资公司的股份为45%。

  对于贺贵元的这一建议,现任亚美大宁的控股方泰国万浦不置可否。

  让兰花集团站到风口浪尖的是一个月前《人民日报》一篇“合资煤企国资流失严重 外方赚30亿不缴税”的报道。报道称,中外合资公司亚美大宁非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无视安全法规严重超能力生产,其外方股东骗取合作公司控股权;夺走国有煤企采矿权,变相出售我国矿产资源,获利30亿元不缴税。

  十年前的招商

  “当时美方的态度很坚决,不让控股,就不干了”

  大宁煤矿原来隶属兰花集团旗下北岩煤矿,被列入国家“九五”建设计划的优质矿井,设计年产量为300万吨。

  大宁煤矿筹建始于1992年。最初,晋城市政府让晋城市煤管局成立了大宁煤矿筹建指挥部,尽管该指挥部开展了一些前期工作,但因当时建设体制等掣肘,迟迟未能动工,晋城市政府决定另起炉灶。1995年5月24日,晋城市政府办公厅以[晋办(1995)51号]文下发了“关于撤销大宁煤矿建设指挥部由北岩煤矿接盘的通知”。

  此时正是中国煤矿业的低谷期,煤炭市场价格倒挂,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吨煤价格仅数十元,同现在500多元的价格不可同日而语。许多煤矿举步维艰,投资煤矿更是很多资本忌讳的举动。大宁煤矿一期工程于1996年8月破土动工,由兰花集团负责投资建设,一期建设规模为60万吨/年,至1999年,仅形成了30万吨的年生产能力。

  “基于这种背景,1998年前后晋城市政府和美资CBM采煤集团进行了正式接触。”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由于亚美大宁距离晋城市阳城国际发电公司非常近,这样也可以直接向阳城发电公司供煤。阳城发电厂也是一家由美国企业参股的合资企业。出于这种考虑,外方同意入股大宁煤矿。”

  晋城市官方资料显示,1998年5月,应美国CBM采煤集团的邀请,就进一步促成中美合资兴建大宁煤矿项目事宜,晋城市官员,以及北岩煤矿、大宁煤矿负责人组成的考察团,赴美国进行了为期两周的考察。

  在美国,考察团与CBM采煤集团就合资兴建大宁煤矿项目进行了会谈。1998年6月15日,该访问团向晋城市委市政府提交的考察报告里写道:“会谈中,双方就一些具体问题达成了共识,如同意美方的投资比例占到总投资的60%~70%进行控股等,使美方深入地了解了晋城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进一步增进了双方的了解。”这或许为之后的外方控股亚美大宁埋下了最初的伏笔。

  后来的谈判中,主要谈判代表是原晋城市煤管局局长史水清和原北岩煤矿矿长葛文山,“他们二人都曾要求中方控股,但当时美方的态度也很坚决,不让控股,就不干了。”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1998年11月,在晋城市政府和美方拟订的项目建议书中,外方股东明确为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亚美大陆煤炭有限公司(Asian American CoalInc.,下称“AACI”)。AACI主要股东包括美国CBM能源公司、美国能源资本基金等。

  2000年1月21日,晋城市政府以晋城大宁的名义与外方签署正式合同。合同约定,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788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外方以现金672万美元出资持股56%;晋城大宁以土地和固定资产等折合美元432万,持股36%,山西省煤运公司以现金出资96万美元,持股8%;合作期限为25年。

  2000年2月17日,晋城市政府决定成立晋城市大宁煤炭有限公司(下称“晋城大宁”),作为与外方合作的主体,注册资本金1.5亿元,其中,兰花集团持有70%的股权,由葛文山担任董事长。

  招商期间,还发生了一个小插曲。2000年3月,北岩煤矿党委和北岩煤矿联名向晋城市政府反映,北岩煤矿煤炭资源枯竭,大宁煤矿作为北岩煤矿的接替井,不仅关系到北岩煤矿3000多个职工吃饭就业,更关系到国家资源问题,反对与外方合作。

  反对意见最终不了了之,大宁煤矿与北岩煤矿分离。

  矿区估值之谜

  在双方为注册资金开始争吵之时,晋城方面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煤矿价值的合理评估

  2000年5月12日,亚美大宁正式挂牌。

  根据合作经营公司的章程,中方人士任董事长,美方人士出任总经理,第一任董事长由时任晋城市煤管局局长史水清兼任。

  当时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总期限为三年,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其各自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的15%。

  章程还明确,甲方(晋城大宁)已将煤炭资源权转让给合作公司,且未设定任何质押权,并未施加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限制。

  但实际上,2000年与外方签署合同之时,晋城大宁(2000年4月14日注册成立)还未取得法人资格。这为以后双方的争议再次埋下伏笔。“按照此前双方约定,美方应该拿出672万美元,但实际上美方第一年拿了108万美元。不过当时允许三年到位。”上述知情人士称。

  三年之内美方并没有履行全部出资的672万美元。中方认为,晋城大宁在合资公司成立之前,已经形成的土地和固定资产约5000万元投入了合作公司。而外方认为,合资公司股东晋城大宁不是一个法人实体。

  因晋城煤管局的资金一直未能全部到位,2004年晋城大宁将其所持亚美大宁36%股权转让给兰花集团的上市公司兰花科创,晋城大宁于2005年3月22日解散。

  原晋城市煤炭管理局局长史水清2001年6月离任,原晋城市沁水县副县长李国本接任第二任董事长,后于2003年因工作调动任晋城市经贸委副主任。此后,兰花集团董事长贺贵元出任亚美大宁董事长至今。

  但是,就在双方为注册资金开始争吵之时,晋城方面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煤矿价值的合理评估。而如果按目前官方公布的煤炭资源价款6.6元/吨估值,大宁煤矿2.33亿吨的地质储量,价值至少超过14亿元。

  一般而言,煤矿只有在取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后才能进行生产建设。

  2001年6月,晋城市政府向山西省政府上报了《关于急需领取大宁煤矿采矿许可证书的请示》。该请示称,“大宁煤矿矿区范围原地矿厅1998年以[晋地矿管函(1998)47号]文件进行了批复,批准开采3#、7#和15#无烟煤,地质储量为43498.5万吨,矿区范围保留两年。”

  “在矿区范围保留期内,大宁煤矿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对采矿权价款进行了评估和确认。目前,大宁煤矿矿区范围保留期已满,办理采矿权登记和领取采矿许可证书的前期工作均已完成,晋城市地矿局已正式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因此,晋城市政府请求山西省政府对于大宁煤矿的采矿许可证予以尽快审查批准。

  不过, 2001年9月7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的《关于申请批复晋城市煤矿矿区范围并进行采矿权登记的请示》中,申请单位已由晋城大宁变更为亚美大宁。在该请示中,亚美大宁称,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复晋城市大宁煤矿扩建400万吨/年项目建议书,并以[晋计外资字(2001)140号]文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计委。

  2001年9月30日,国土资源部(2001)13号文给亚美大宁的复函,其中一条是,该矿采矿权系国家出资勘查形成,在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确认并处置后,方可申请采矿权。此后,国土资源部委托了评估机构北京海地人资源咨询公司对该采矿权进行了评估,经确认评估结果,采矿权价值为6222.20万元。

  2002年2月,亚美大宁向国土资源部递交了一份《关于采矿权价款交纳计划的报告》,该报告里,亚美大宁称,该公司作为采矿权申请人,正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取得山西省晋城市大宁煤矿采矿权。在这份报告中,山西亚美大宁还申请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分6年付清。

  随后,晋城市出具了关于亚美大宁的大宁煤矿采矿许可证的请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也向国土资源部发出了请示,请求为亚美大宁领取《采矿许可证》。2002年4月,国土资源部向亚美大宁下发了证号为1000000210004的采矿许可证。

  争议采矿权

  外方认为,合资公司申请到了采矿权;中方则认为,应是大宁煤炭取得采矿权后再转让给合作公司

  按照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申请受让,即具有资质的采矿权申请人向国家管理部门申请受让;另一种是转让,即从已获得采矿权的权利人手中有偿获得。

  因此,对于亚美大宁获得的采矿证,双方说法不一。外方认为,合资公司已经合法申请到了采矿权;中方则认为,按照合同,合资公司取得采矿权的合法程序应是大宁煤炭取得采矿权后再转让给合作公司。

  中方的理由是,2001年5月、6月,原晋城市地质矿产局曾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文,均明确“采矿权人为晋城大宁”。但到2001年9月亚美大宁向国土资源部上报申请采矿权登记时,采矿权申领人忽然从最初的晋城大宁变为亚美大宁。

  外方的理由是,在2000年8月24日亚美大宁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上,关于“煤炭资源权的转移”一条规定,国家计委、山西省计委、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山西省地矿厅和晋城市政府的有关批准文件(上述批准文件已经全部取得并将作为《合作合同》的附件提交给山西省外经贸厅)说明甲方已经合法取得煤炭资源权。山西省计委对成立合作公司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已经取得)说明煤炭资源权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有关批准已经全部获得)已经由甲方合法转移给合作公司。因此,甲方无须与合作公司另行签订关于煤炭资源权转移的法律文件。全体与会董事一致通过上述关于煤炭资源权转移的说明。

  但对于第二届董事会的纪要,双方理解也不一样,中方认为,煤炭资源权和采矿权不能画等号。同时,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并不代表三方股东的意见。而外方认为,之前一直是用煤炭资源权来代替采矿权,而且合资公司的董事会上有史水清、葛文山等三方股东代表签字确认,这个董事会是合法的。

  除此之外,按照1998年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申请时,还应当提交当时国家计委对于项目本身的批文。亚美大宁向国土资源部上报的有关报告显示,“以[晋计外资字(2001)140号](下称“140号文”)文将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有媒体曾报道,2008年6月,兰花集团聘请的大成律师事务所朱忠友律师前往山西省发改委取证过程中发现,在山西省发改委档案室中,“登记有140号文的文件名称和文件号,却没有这份关键文档原件。”

  知情人士也称,山西省计委以140号文上报给国家计委的时候,国家计委并没有批复,亚美大宁当时仅得到山西省计委的批复。之后2004年才得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复函。

  2004年,太原市海关在大宁煤矿二期项目减免税备案中,没有发现曾经国家计委对亚美大宁项目资质的批文,遂上报国家海关总署。之后,国家海关总署即向国家发改委去函问询此事。

  尽管此前国家计委并没有批复亚美大宁项目建设,但是国家海关总署去函问询时,国家发改委在2004年4月27日对此复函却有些意外:“根据1999年原国家计委有关文件的明确要求,山西大宁煤矿二期扩建项目应由山西省发改委报我委审批;考虑到山西省计委对有关文件条款理解的偏差,以及该项目为中外合作项目,为保持对外工作的连续性,维护对外形象,可对该项目做特案处理,同意维持原山西省计委对该项目的批复文件。今后类似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的这一表态,“等于追认了当时项目审批过程的合法性,也等于追认了山西省计委违规批复了该文件。”上述知情人士称。

  蹊跷的“避税”

  泰国万浦一步步成为AACI的单一股东,控制了亚美大宁,中方却束手无策

  知情人士称,“2000年下半年起,合资双方关系就有点僵,由于第一任和第二任董事长都是由官员来担任,所以合资企业带有较浓的行政色彩。自从2003年贺贵元出任合资公司董事长之后,合资公司才步入正轨的企业化运作。”

  但是从合资到投产,亚美大宁已经过了9年的时间,远远超过了原来计划的6.58年投资回报期。

  事实上,后来由于经营管理等各种因素,合资公司曾多次调整预算,在股东追加投资的过程中,AACI在境外通过股权融资,泰国万浦得以进入AACI,从而逐渐进入大宁煤矿。

  2001年12月10日,合资公司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金增加到3000万美元,占投资总预算7500万美元的40%,其中AACI认缴的出资额增加到1680万美元,占56%股份。

  2004年5月12日,亚美大宁各方股东第二次追加投资,注册资本金增加到5360万美元,其在向山西省商务厅的汇报材料中称,在矿井建设过程中,因国内外原材料及成品设备的大幅度涨价,及新建4000万吨矿井形选煤厂的工程需要,建设资金短缺。之后,AACI认缴的出资额增加到3000万美元;项目投资总额增加到1.38亿美元。

  2007年9月,大宁煤矿刚刚建成投产。而此时,亚美大宁已经错过了近年煤炭发展的大好时机,与之同期建设的兰花集团四个相同煤矿投资回报已达十几亿元。因此,兰花集团方面认为AACI无实力,AACI引入泰国万浦是补充其资金来源。

  同年10月,AACI在香港注册了名为亚美大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亚美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并向中方提出要向亚美大宁(香港)控股公司转让其在合作公司的股权。AACI的理由是,股权转让仅仅是为了在将来投资收益汇出时享有税收优惠待遇。

  依据合作公司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拟将其在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向其关联公司进行转让,仍须事先征得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但其他各方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作出该等同意。其他各方特此放弃优先购买权。”

  在经过法律调查和咨询证实亚美香港系子公司后,2007年11月中方股东同意其转让。同年12月底,山西省商务厅批准合作公司AACI股权变更,AACI与亚美香港完成关联交易。

  一位知情人士称,由于2008年要开始执行新的税法,2007年的时候,AACI考虑到香港地区5%的税收优惠,决定在香港成立亚美香港。不过,该人士并不否认AACI的部分股东考虑套现,因为一些投资人是境外的基金,已经在大宁这个项目上等待了7年的时间,这对于讲求投资回报率的他们是一种折磨。

  2008年初,AACI开始在香港与一家境内在香港注册的公司福山能源(06390.HK)达成转让亚美香港意向。该转让遭到了中方股东在合资公司董事会上的极力反对,最后福山能源放弃收购。

  随后,外方在 AACI内部进行股权交易,根据泰国万浦2008年6月6日发布的公告,该公司以4.3亿美元购买AACI其余全部股权,包括第二和第三资源基金(Resource Capital Fund II&III L,P)、埃文能源投资有限公司(Evan Energy Investment LC)及亚洲能源持有有限公司(Asia Energy Holding LLC),各自持有的26.1%、16.5%、20.3%的股份,及其他小股东共持有的15.5%的股份。

  交易完成后,AACI成为泰国万浦全资子公司。泰国万浦也成为亚美大宁的实际控制人。该转让完成后,中方立即召集中外各方股东召开合作公司股东会,指责外方采用欺诈行为剥夺了中方股东优先购买权。

  但2008年4月25日,AACI在发给贺贵元的一份函件中称,“AACI现有股东之一泰国万浦向其提出预收购这笔股权,这将只是AACI股东之间的内部交易,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股东的内部股份转让无需向对方履行通知义务。AACI没有计划也不会向中方股东出售其股份。”

  贺贵元对此却无可奈何,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股东内部股份转让是否需通知对方,而且在合营合同的规定条款中也没有限制外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中方失去了一次最好的机会,在外资进行转让之时,山西省商务厅可以裁决将外方的股权优先转让给中方。”上述兰花集团的人士这样认为。

  截至CBN记者发稿时,兰花集团已向山西省商务厅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要求山西省商务厅依法撤销亚美大宁股权变更的批复,由兰花科创控股亚美大宁;要求山西省国土厅为兰花集团办理大宁煤矿采矿权,由兰花集团向合作公司转让大宁煤矿采矿权。而根据公开报道,山西省煤焦反腐领导小组已关注此案,就关于亚美大宁煤矿股权纠纷事宜,已经赶赴晋城听取各方汇报。

  国外资源开采的门槛有多高?

  第一财经日报:王志朔 (09/06/22 10:21)

  美国、日本等:强调国内资源和环境的保护,对外资开发本国资源设立的门槛较高。1872年美国的《矿物探测法》规定,只有美国公民和那些申报其意向成为美国公民者,才有资格取得公有矿产的权利,禁止外国人拥有美国矿产和含有矿产的美国土地。

  加拿大:新兴矿业项目,除了铀矿之外,对外国投资者不设任何限制。如果外资想投资已有的矿业企业,需要经加拿大工业部审核,审核标准主要是看该投资企业是否曾带动了高新科技的推广,是否增加了社会就业机会。

  俄罗斯:在《产量分成协议》基础上矿产使用者可以是外国法人。但矿产资源的拍卖组织者有权限制或禁止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参与拍卖;对于稀有的、战略性矿产项目规定俄方控股不低于50%,其余可由外资持股。

  巴西:在投资准入方面,仍旧对外资有些限制,外资只有得到联邦政府的授权或同意并符合国家利益,同时必须是巴西人或根据巴西法律并在巴西设立总部和管理机构的公司,才能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碳氢化合物的勘探、开采、提炼、进口和出口以及海洋和管道运输由政府进行。但是除与核能有关的活动外,政府可以把这些活动外包给国有或私人公司。

  印度:对于宝石和金刚石的勘查与采矿项目,印度储备银行可自动批难的外资持股比例达到74%,持股比例超过74%的项目,必须报印度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煤炭和褐煤项目,外国直接投资可自动批准达到50%。但涉及公共部门的企业时,这些投资不能超过公共部门股份的49%。为普通消费而进行的煤炭或褐煤勘查和开采的公司,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达到74%。用煤或褐煤发电的印度私人公司,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达到100%,但必须得到外国投资促进局批准。

  澳大利亚:所有打算在澳大利亚进行商业活动的外国公司都必须在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署注册。外国公司在澳大利亚进行矿产石油勘探活动不需要寻求澳大利亚公司的参与。在获得矿产石油勘探权之后,外国公司不需要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可直接开始勘探。一般情况下,总投资额5000万至1亿澳元的投资将不会被详细调查。总投资额1亿澳元以上将会被详细调查,但一般不会被拒绝,除非影响到澳大利亚国家利益。所有外国政府及代理商的投资将会被详细调查,不论投资额大小。

能找到的貌似只有亚美 大宁。

参考资料:http://www.scol.cn/thread-615947-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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