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通知、申请”类的结尾格式
通知的格式,包括标题、称呼、正文、落款。?
①标题:写在第一行正中。可只写“通知”二字,如果事情重要或紧急,也可写“重要通知 ”或“紧急通知”,以引起注意。有的在“通知”前面写上发通知的单位名称,还有的写上 通知的主要内容。?
②称呼:写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职称或单位名称。在第二行顶格写。(有时,因通知事项简短 ,内容单一,书写时略去称呼,直起正文。)?
③正文: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正文。正文因内容而异。开会的通知要写清开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会议的对象以及开什么会,还要写清要求。布置工作的通知,要写清所通知事件的目 的、意义以及具体要求和作法。?
④落款:分两行写在正文右下方,一行署名,一行写日期。?
写通知一般采用条款式行文,可以简明扼要,使被通知者能一目了然,便于遵照执行。
〔例文〕?形成文书的事务性通知:?
通知?
各分公司各厂:?
为贯彻市政府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我公司安全生产事宜,总公司决定召开1999年度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加会议人员:各车队队长,修理厂厂长。?
2?会议时间:5月3日,会期1天。?
3?报到时间:5月2日至5月3日上午8时前。?
4?报到地点:第二招待所301号房间,联系人:赵爱国。?
5?各单位报送的经验材料,请打印30份,于4月20日前报公司技安科。?
特此通知?
××总公司?
××××年4月15日?
不另行文,书写于单位内部告示栏的内部事务通知:?
通知?
原定今日下午进行的校际足球对抗赛因雨改期,具体比赛日期经两校协商后,另行通知。另,午后的体育活动改为文艺活动,由各班按预案组织实施。?
教导处?
×月×日?
会议通知格式范例
××厂关于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的通知
所属各单位:
为了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做好今年计划生育工作,经研究决定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二、参加人员:……
三、会议时间、地点:……
四、要求:……
××厂
×年×月×日
特别注意:通知的标题应该是在中间的,通知的正文前要空两格,还有最后那个xx厂,x年x月x日应该是写在通知最后的最右边,因为网页排版问题他都给对齐到左边去了,这些注意看一下!!!
国发 〔2016〕19号《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19号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国有企业办学校、公检法机构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已移交地方或进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大量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较为突出,人员管理、运营费用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改革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率先推进,改革情况复杂的地区可以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1.时间安排。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政策措施。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各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50 %。
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中央财政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1)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财政部负责制定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具体补助办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财政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剥离。
1.时间安排。2016年出台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政策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地方以及对企业办消防机构的分类处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政策措施。
(1)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对与地方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运营困难、缺乏竟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2)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人民政府接收。
( 3)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方政府负责。
( 4)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补助50%,对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有关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地方国有企业的公共服务机构剥离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工作分工。国资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卫生计生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4)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三)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
1.时间安排。2016年开始,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2020年年底前完成。
2.政策措施。
(1)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相关档案存放在县级档案管理部门。
(2)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按每人每年核定费用基数。中央企业以及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国有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产生的管理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以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4)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含有关地区供暖费)问题。
3.工作分工。国资委、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四)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实现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厂办大集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
政策措施。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中央财政对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比例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规定不变,奖励比例统一确定为30%。
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将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接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改革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因核销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各地区结合中央财政相关补助资金和自身财力状况统筹考虑。
2.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依照有关工作安排推进实施。
(五)集中解决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问题。对持续严重亏损、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少数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一企一策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保障问题。
1.政策措施,对国有困难企业进行梳理分类,分别通过依法破产靖算、重整或债务重组等方式开展集中治理。企业要通过资产变现、资产证券化、引入战略投资等多种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地方政府要妥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问题,有关金融机构要依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2.工作分工。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工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国资委负责制定关于加大困难中央企业治理力度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国有困难企业,由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部门按一企一策原则专项研究解决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小组。专项小组由国资委、财政部牵头,中央组织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银监会、国防科工局等部门参加。专项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督促检查,推动中央企业、地方政府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二)发挥地方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本工作方案未涵盖的区域性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三)落实企业责任。各级国有企业要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将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纳入业绩考核体系,按时出台落实措施,认真做好风险评估,提高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要通过资产变现、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加强外部审计,严格落实承接债务的主体,防止逃废金融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
(四)保障资金投入。国资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先用于支持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财政部商国资委根据工作进度,千方百计保障改革资金需求。
财政部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将有关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补助资金,主要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资金渠道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明确目标、加强沟通,开阔思路、创新方法,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探索改革新路径,促进公共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间题。
国资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特别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中央企业外,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这些中央企业归国务院直属管理,属于正部级。
2015年2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以央企为代表的国企,将成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战场"。
参考资料: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知-西安人民政府
我的居住证忘记提前去办理续期导致过期了,请问还可以继续续期吗,还是说要重新办理?
暂住证过期之后是无法续期,现在已取消暂住证办理,实施居住证制度。需要重新办理居住证。
2015年2月15日,国家《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将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居住证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居住证明。包括房屋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4、代办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监护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与未成年人关系证明。
行动不便的老龄、残疾等流动人口,可委托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办理时应当提供代办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委托证明。
扩展材料:
暂住证过期多久不能再续
1、办理有效期半年以上的居住证的,需要提供就业或经商证明材料,据资料显示暂住证过期了可以续期,如果是暂住证到期了,需要在有效期满前10天之内,到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办理换证手续。
2、办理暂住证是免费的,符合条件当场就可领到暂住证,暂住证过期之后是无法续期,现在已取消暂住证办理。所以只能进行补办了,带上你现居住地的房主或是你自住房的房产证,你的身份证,两张照片,五元钱。
3、如果有房东,那还要带上房东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双方有承租关系的话还要带上租房合同。去你现在所住地的派出所办理。
参考资料: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北京户口的办理条件是什么?
办理北京户口的政策及条件
申请北京市人才引进主要的一些资格条件
凡在北京市以下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金融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外商来京投资企业单位工作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5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可以申请人才引进。
已婚应届研究生留京的特殊政策
依据《北京市人事局接收家庭有实际困难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的精神,如在京一方在市属单位工作,毕业生本人也在市属单位落实了工作,可由接收单位按照引进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一般程序上报,附相关证明材料,在进京过程中可予以优先照顾。
我有一个同学就是这样的情况,他在读研究生的时候和他女朋友结婚了,她女朋友是北京户口。两个人都在北京有固定的工作,他们结婚后一个月,就把北京户口办理好了。
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北京市属单位)
如果具备北京户籍的一方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可按照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京人干字[1993]第4号文件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解决夫妻分居:
(1)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2)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
(3)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单位人事部门考核同意,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外省市户口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无业;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户口如何转入北京
入户北京的条件:
1、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进入大型央企的重要岗位;
2、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国企、高科技单位、高校等单位的部分岗位;
3、考取能解决北京户口的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社工岗位。
4、劳模入户北京:在北京被评为全国劳模、现在仍为农业户口且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农民工
5、北京积分落户办理条件
6、华侨、留学生申请北京户口办理条件
7、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办理条件
8、北京夫妻投靠入户老人投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入农户
9、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条件
10、子女随父亲入北京户口办理条件
11、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条件
12、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条件
13、北京寄养未成年人户口办理条件
14、随军家属在京落户办理条件
15、北京退兵在京入户条件
办理材料
北京寄养未成年人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的父母和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父母双方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3、申请人及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父母由内地调往青藏高原工作的,子女因不适应当地气候,要求来京投靠(外)祖父母的,须提供当地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由当地派出所证明子女父母籍贯及出生地,子女父母一方原是由北京迁出的,须北京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出证明;
5、申请人的父母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工作,要求来京投靠(外)祖父母的,其父母所在流动单位的部、局、大队(处级)、小队(科级)四级证明,证明要写明父母具体工种、流动情况、有无生活基地和托儿设施;
6、(外)祖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单位人事部门、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或查档证明;
7、申请人父母在守岛部队、实验基地和总参三部前哨工作,要求将子女寄养在(外)祖父母处的,要有师级以上政治部门的证明;
8、(外)祖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北京积分落户办理指南
华侨、留学生申请北京户口办理指南
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办理指南
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入农户办理指南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指南
子女随父亲入北京户口办理指南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指南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办理指南
北京寄养未成年人户口办理指南
随军家属在京落户办理指南
北京退兵在京入户办理指南
办理流程
申请人入户地的派出所受理,分(县)局户政(治安)大队审批。
办理地点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各公安分县局、派出所申请入户地派出所或分县局户政大厅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咨询电话:87680101
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
北京各区县派出所电话及公安分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费用:不收费
申请在京入户的办理时限
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三级审批的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1、派出所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2、分(县)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员在京入户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3、市局办理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时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1997]32号
发布日期:1997-9-7
执行日期:1997-9-7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农转非”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要坚持考核、考试相结合。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30%以上。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3-4万人,4年合计约14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九、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做出贡献。
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认真安排,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