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一法六规什么时候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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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

  重点:管理人、托管人的义务与持有人的权利

  六规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2.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报送基本信息.

  3.明确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2..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3.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

  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统称“基金设立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同时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1.限定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体。

  2.确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终募集责任。

  3.明确基金销售协议重要内容需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4.禁止拆分转让。

  5.明确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6.增加特定对象调查程序.

  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1.《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适用于契约型基金,即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2.《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公司型基金,即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3.《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合伙型基金,即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普通合伙人可以自任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什么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黑名单时效有多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配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协会将积极探索建立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

  基金业协会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和整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二是着力发挥好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推动完善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财政、税收和工商登记等政策制度,及时促进解决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相关问题。

  三是积极探索建立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以各私募专业委员会为平台,制定销售、信息披露、投资运作的业务规范和指引,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四是着力加强与各类私募基金协会的合作。

  五是加强私募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建立行业诚信体系。

  六是吸收社会力量,设计培训课程,开展行业研究。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自我规范、自我调整和自我救济的内在约束机制。挑选优秀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编写最佳实践案例。

私募基金有什么好处?

私募基金与一般的公募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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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 2005-6-8 13:17:00

         私募基金浮出水面

    平安证券综合研究所 刘传葵 刘文弟

  最新投资基金立法的动向显示,私募基金将写入基金法。私募基金的可能

出现,不仅对我国基金市场,而且对金融市场将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辩证看待其优点与缺陷,并审慎发展之,才是我们面对新事物应取的态度。

  一、何谓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

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

协商进行的。对冲基金一般是按照私募基金的方式运作的,因此,我们可以通

过对冲基金来了解私募基金的一些情况。

  私募基金与一般的公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募集方式不同。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而公募基金的募集则

是公开的,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

一般要在公开媒体上大做广告以招徕客户。而冲基金,证券法则规定它不得利

用任何媒体吸引客户。其参加者主要通过在特定圈子里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

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管是的形式而参与投资。

  2、募集对象不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而公募基

金则是面向广大的公众。

  3、信息披露要求不。一般说来,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

而对私募基金的要求则低得多。

  二、私募与公募利弊比较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优势:

  1、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可能会更

具有针对性,更像是为客户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更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

资要求。

  2、由于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不同,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会更加

灵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其投

资更具隐蔽性,收益可能会更高。

  同时,私募基金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1、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相对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在私募基金可能取得更好收益的同时,也蕴涵着较大的风险。

  据有关资料介绍对冲基金的一大特点是投资战略绝对保密。基金管理人除

向投资者口头介绍基本操作和以往投资回报率等大致情况外,不需要在事先或

事后透露在哪个市场或哪个方面进行投机等具体情况,投资者投资于对冲基金,

可以说,完全是出于对基金经管者的一种信任。因此,私募基金存在着更大的

代理风险。

  2、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监管较少,因此,不能完全

避免私募基金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严重的时候,可能会影响资

本市场的整体稳定。

  目前,如果在中国推出私募基金,将会对我国的基金业和证券市场产生深

远的影响。对于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可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

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增加了基金的品种,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将有所拓展;另

一方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其他一些符合条件的机构如投资咨询顾问公司也可

以担当基金管理人,这无疑增加了基金业的竞争。但无论怎样,私募基金的推

出以及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最大的收益者,应该是基金的投资人。

  三、发展私募基金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如果要发展私募基金,在指导思想上应该循序渐进,绝不能一开始

把步子迈得过大。

  其次,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主体应该有严格的限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

在基金理之前防范管理风险,也使得私募基金的管理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三,对投资者资格做出严格限定。私募基金的特点要求有成熟的合格的

投资者,这样投资者足够成熟,才能适合投资于私募基金,才能承受私募基金

的风险。我们所讲的成熟,至少应该具有一定的资金规模以及理性的投资理念。

在现阶段推出私募基金,必须在法律上有更严格的规定,比如,对私募基金的

投资者最低的投资限额应该大幅度增加。

  最后,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也要有具体的规定,防止为逃避公募基金监

管而出现大量的私募基金。

产业私募基金利弊

一、何谓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 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 协商进行的。对冲基金一般是按照私募基金的方式运作的,因此,我们可以通 过对冲基金来了解私募基金的一些情况。 私募基金与一般的公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募集方式不同。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而公募基金的募集则 是公开的,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 一般要在公开媒体上大做广告以招徕客户。而冲基金,证券法则规定它不得利 用任何媒体吸引客户。其参加者主要通过在特定圈子里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 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管是的形式而参与投资。 2、募集对象不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而公募基 金则是面向广大的公众。 3、信息披露要求不。一般说来,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 而对私募基金的要求则低得多。 二、私募与公募利弊比较 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优势: 1、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可能会更 具有针对性,更像是为客户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更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 资要求。 2、由于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不同,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会更加 灵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其投 资更具隐蔽性,收益可能会更高。 同时,私募基金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1、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相对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在私募基金可能取得更好收益的同时,也蕴涵着较大的风险。 据有关资料介绍对冲基金的一大特点是投资战略绝对保密。基金管理人除 向投资者口头介绍基本操作和以往投资回报率等大致情况外,不需要在事先或 事后透露在哪个市场或哪个方面进行投机等具体情况,投资者投资于对冲基金, 可以说,完全是出于对基金经管者的一种信任。因此,私募基金存在着更大的 代理风险。 2、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监管较少,因此,不能完全 避免私募基金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严重的时候,可能会影响资 本市场的整体稳定。 目前,如果在中国推出私募基金,将会对我国的基金业和证券市场产生深 远的影响。对于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可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 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增加了基金的品种,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将有所拓展;另 一方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其他一些符合条件的机构如投资咨询顾问公司也可 以担当基金管理人,这无疑增加了基金业的竞争。但无论怎样,私募基金的推 出以及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最大的收益者,应该是基金的投资人。 三、发展私募基金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如果要发展私募基金,在指导思想上应该循序渐进,绝不能一开始 把步子迈得过大。 其次,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主体应该有严格的限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 在基金理之前防范管理风险,也使得私募基金的管理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三,对投资者资格做出严格限定。私募基金的特点要求有成熟的合格的 投资者,这样投资者足够成熟,才能适合投资于私募基金,才能承受私募基金 的风险。我们所讲的成熟,至少应该具有一定的资金规模以及理性的投资理念。 在现阶段推出私募基金,必须在法律上有更严格的规定,比如,对私募基金的 投资者最低的投资限额应该大幅度增加。 最后,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也要有具体的规定,防止为逃避公募基金监 管而出现大量的私募基金。 民间私募在法律上还没有合法化,其产业应该是朝阳产业。

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监管机构与法律

私募基金分为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两类。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13年6月)规定,这两类私募基金所属的监管机构均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此之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和管理归口发改委,发改委管理期间还未完善监管体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目前私募基金最直接的法律规范。

对私募基金怎样进行合规风控审查

私募监管新规持续发酵。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在2月初发布后,“合规”风暴在私募行业中掀起。围绕“合规”,基金业协会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信息披露、从业资格、法律意见书等方面为私募戴上“紧箍咒”。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新规不仅要求高管有基金从业资格,另外还强调“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然而,由于合规人才稀缺、风控体系建设成本增加、律师出具法律意见时不够专业等原因,私募合规之路仍面临挑战。

高管兼任风控与投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基金协会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录中发现,不少私募存在一人兼任“投资与风控”两个角色。

例如宁波一家2011年成立的私募公司,曾发行31只产品,其总经理兼任风控负责人;上海一家在2013年成立的私募,颇具规模,累计发行40只产品,公司CEO也同时是合规负责人。

深圳茶马古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兼总裁朱思铭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解释,“在私募备案和引入法律意见书之前,成立一家私募并通过备案发行阳光化私募产品是相对容易的,一些公司实际上的运营、融资、投资、风控人员配备不足,甚至只有1到2人在做。在业绩出众的情况下,投资者一般也不会过多关注风控问题。”

如今,如何解决兼任情况,正是这类私募头疼的问题。

上海一家大型券商负责PB业务的人士透露,公司有私募客户存在“高管风控与投资”兼任的情况,“他们现在正在整改,我们会帮忙查看整改情况。”

他表示,事实上这个要求并不是新要求,只是在过去并没明确。“要看哪些岗位可跟风控重合,譬如可兼任法务、人事,但不能兼任市场、投资、交易业务。”

上海一家营业部总经理则表示,对于准备申请备案的私募,在申请阳光私募登记证明的时候,必须有个高管作为合规风控负责人,且该高管不能同时从事公司投资类相关的业务。

合规人才缺失

上海一家小微私募,其合伙人是公司三款产品的投资经理,他同时是合规负责人。由于出身法律专业,该合伙人在治理公司、搭建风控体系、及时止损上均做到有条不紊。

对于私募监管,他认为应进行分层管理。“国外经验对于不同管理规模的私募,监管程度也不一样。我觉得未来私募行业监管应会出现分层,对于规模小的私募,他们应达到最低监管要求;对于影响力较大的私募,监管对其人员、风控体系应相应加强,形成立体的监管体系。”

对于单独设立合规岗位的问题,他表示,“目前只有大型的私募基金公司有完善的合规体系和架构。风险主要分为公司层面、产品层面和操作层面风险,把这些具体的风险交给一个人或一个部门都是难以完成的,除非这个人既懂法律,又懂基金,还懂运营。这类人才是比较少的。”

朱思铭也表示这类合规人才较为稀缺。“新形势下的合规人才要具备一定的金融、法律的知识和经验,从事过基金内控工作,具备风控体系设计及实施经历,但目前这类人才在私募行业还较为缺乏。”

同时他也指出,成本增加也是个问题。“私募公司中与营收息息相关的部门是投资部门与业务部门,一般来说内控属于私募公司后台范畴,一些私募觉得并没有对风控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没有把风控放在相对重要的位置。一旦私募的运营成本增加,再遇上目前不乐观的市场环境,会出现不少私募退出行业的情况,但长远来看,准入门槛的提高,私募的洗牌有助于市场规范。”

私募与律师的磨合期

此次私募行业的规范化,还引进了法律意见书。

对于引进法律意见书的原因,朱思铭表示,“私募要进行风控制度的的设立,包括部门架构的搭建,如何做好投资决策。”

他谈道,“在跟律师协商中我发现,很多律师因为不是私募基金行业出身,对股票投资并不是很了解。短时间内让他们给私募基金搭建完善的内控制度,也存在一定难度。一些律师在制度建立上反而要找我们这个行业的人来咨询。”

他希望法律界与金融界有好的沟通机制,促进各项制度范例的建立。双方的专家出来一起讨论如何为私募基金建立合理的各项制度和律所收费标准,给出一些普遍适用的原则指引大家。

上述上海小微私募合伙人表示,目前证券业律师居多,基金律师较少。“有基金律师只懂国外经验,或者只懂如何设立私募基金,但不懂基金运营过程当中产生的问题。律师会有一个学习的过程,律师行业会考虑机会和成本,供需两方会有一个培养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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