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利息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第 56 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地方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第五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筹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救助基金筹集
第六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七条 每年3月1日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当年从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级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具体提取比例。
第八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一个季度保险公司交纳交强险营业税数额和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向本地省级救助基金拨付财政补助。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年预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罚款全额划拨至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第十一条 省级救助基金与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的财务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救助基金垫付情形;
(二)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就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有关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立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情形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第二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如实报告救助基金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二十七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二十九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地区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三)依法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情况,并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救助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五)依法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等情况报送财政部和中国保监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未依法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资金并及时足额转入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的,由地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的,由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以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撤换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审核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并进行垫付的;
(二)提供虚假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省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交通台热线电话是多少
投诉:湖北大学生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地址:武汉江夏区庙山天环路5号东区)
本人于2016年9月在该校缴纳报名费3000元,(教练万明华13517207181)办理报名事宜,交费后一年多一直未开发票收据。本人因交规不能熟记,从16至17年多次提出要求退学退款,17年10月14号退款2200元,无故被校方扣款800元。
本人从报名体检,校方就没有任何通知,到接到不合理退款后找到学校,校方称以未签合同为由扣除800手续费,合同一说缴费时根本未提起,收费后恶意不开发票收据。
对于法制社会目前这种驾校恶意扣费,与收费不给予发票的以上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能否给予说法,及追讨恶意扣款,给消费者一个维权呼声。
武汉市工会服务卡乘公交地铁怎样享受优惠
武汉市工会会员服务卡成功开通刷卡乘公交功能。职工激活服务卡,到就近的公交缴费网点充值后就可刷卡乘车,并享受9.5折优惠。下一阶段,服务卡通过升级等技术服务,都可实现刷卡乘公交和“公众停车”缴费等多项服务。
工会会员服务卡自发行以来,72个区县局、集团工会的58.05万名工会会员成功办理了会员服务卡,并获得了相应的服务和保障。市总和各发卡单位工会投入1160余万元建立了首期保障救助基金。截至8月底,已向238名遭受大病或意外的持卡会员发放保障救助金225万余元。与此同时,服务卡所包含的工会服务、社会消费、金融服务、区域(行业)扩充服务等多项优惠服务也相继开通。
武汉市120急救车费用标准是什么?
各项收费标准如下:
5公里以内不计里程费,不另收回程费,第6公里起每超1公里加收3元,救护车出诊费30元车/次。
随车医护出诊费20元车/次(注观察费、处置费:指市区内具体内容另加收)。
抬担架费 20元次/车(注,市外加收一倍)超过武汉市以外,不另收回程费)。
长途随车医护出诊费200元车/次(注、抢救费:每上一层楼加收2元)药品费。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抢救病人,首先考虑的是时间,然后才是费用。
救护车,是指救助病人的车辆。而车身上的"AMBULANCE"是反过来写的,这是为了让前面的汽车司机通过后视镜直接看到正方向的Ambulance单词,从而迅速让道。
伴随着警示灯的闪烁和警报器的呼啸声,毫无疑问,一辆救护车中赶往一个紧急呼叫的事故现场。所有的交通要道都会魔幻般为它放行。司机可以在车行道边缘、人行道,甚至反方向上行驶--任何地方都行,只要救护车能通过。像奔赴火灾现场的消防员一样,救护人员也需要分秒必争,因为这可能意味着生死之差。
中国交通发展史
1、新中国成立之初,交通运输面貌十分落后。全国铁路总里程仅2.18万公里,有一半处于瘫痪状态。能通车的公路仅8.08万公里,民用汽车5.1万辆。内河航道处于自然状态。民航航线只有12条。邮政服务网点较少。主要运输工具还是畜力车和木帆船等。
2、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明确提出首先要创造一些基本条件恢复交通运输。经过3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期,修复了被破坏的交通运输设施设备,恢复了水陆空运输。
1953年起,开始有计划地进行交通运输建设。在第一个、第二个五年计划和国民经济调整期间(1953-1965年),国家投资向交通运输倾斜,改造和新建了一批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民用机场,提高了西部和边远地区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覆盖程度,疏浚了主要航道,新开辟了国际、国内水路和空中航线,扩大了邮政网络,增加了运输装备数量。
“”期间(1966-1976年),交通运输发展一度受到严重干扰,但设施和装备规模、运输线路仍在增加,特别是针对沿海主要港口压船、压港、压货日趋严重的局面,加快了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在此期间,管道运输也得到了发展。
3、1978年,改革开放揭开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篇章,交通运输步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中国政府把交通运输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放开交通运输市场、建立社会化融资机制方面进行开创性探索,积极扭转交通运输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被动局面。
铁路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出台了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开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及“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等扶持公路发展的三项政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始实行招投标制度;港口率先对外开放,海运业最早实现“走出去”;民航走上了企业化发展道路,航空运输市场开始形成;实施邮政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中国速递服务公司,恢复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加大交通运输建设投资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1988年沪嘉高速公路通车,实现中国大陆高速公路零的突破。
4、1992年,中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交通运输不断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各种运输方式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开展铁路建设大会战,1997年起铁路进行了连续六次大提速。公路和水运实施公路主骨架、水运主通道、港站主枢纽和支持保障系统的“三主一支持”规划,制定了加快建设步伐的目标任务。
民航机场建设费和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内河航运建设基金先后设立。为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公路建设投资进入“快车道”,高速公路建设大规模兴起。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加强西部地区铁路、公路、机场、天然气管道干线建设。
提出“修好农村路,服务城镇化,让农民兄弟走上油路和水泥路”发展目标,掀起农村公路建设新高潮。深化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港口建设。实行邮电分营和邮政政企分开,邮政向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流合一”的现代邮政业方向发展。《
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等一系列规划陆续出台。大力提升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全面加强城乡客运、城市公共交通、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救助等领域建设。2008年组建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同年,京津城际铁路通车运营,中国开启了“高铁时代”。
5、党的十八大以来,交通运输进入了加快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新阶段。2013年,铁路实现政企分开,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改革基本落实到位。交通运输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政府部门,加快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四个交通”建设,围绕“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国家战略制定发展规划。
加快综合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成网,推进多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提升综合运输服务保障水平。加强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管理,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城乡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推进东、中、西、东北“四大板块”区域交通协调发展,西部地区高铁加快发展,中西部地区交通条件显著改善。
2013年,西藏墨脱公路建成通车,中国真正实现县县通公路。
6、60多年来,中国交通运输总体上经历了从“瓶颈制约”到“初步缓解”,再到“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奋斗历程,与世界一流水平的差距快速缩小,部分领域已经实现超越,一个走向现代化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正展现在世界面前。
参考资料:新华网《中国交通运输发展》白皮书
武汉违章申诉电话
违章申诉电话,可以拨打12123交管服务电话。
申诉则可以直接去电子眼录入的辖区交通大队窗口,提供相关证件即可。
申诉者如对交管部门提供的违法照片或录像有异议,需要自己提供证据,如行车记录仪录像等,进行反驳。
根据《行政复议法》,车主向交管部门申诉撤销处罚有两种途径,一是行政复议,一是申诉。
交通违章复议属于行政复议的一种。司机在收到处罚通知60天内,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违法地点所在的分局法制处,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各两份。等警方核实清楚后,在两个月内通知车主前来办理后续处理事项。如果本人没法到场,还需要提供一份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扩展资料:
六种特殊情况可以申诉:
1.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车辆发生的违章,车主向交管部门提供车辆被盗证明后,其申诉可以得到支持。
2.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违章。这种情况包括送急诊病人去医院,无论是陌生人还是自家人,如闯红灯,可提供医院证明进行申诉。
3.现场已被交警处理的。如已被交警现场处罚,又重复被电子眼抓拍到了同一时间、地点的违法行为,可拿交警开出的罚单或已缴纳罚款单申诉。
4.交通信号灯、标志或标线与现场交警指挥不一致的。如发生大面积拥堵,交警现场排堵,前方是红灯,但交警示意车辆通过路口,驾驶员按照交警指示通过,却被电子眼抓拍的,可以申诉。
5.机动车号牌信息有误。如车牌中有字母Z,结果误录入为2,导致其他车辆违章被误记该车上,可申诉。
6.套牌车违法行为被记录。如发现自己的车辆在陌生地出现违章,可到辖区交通大队查看违章照片,确认其车被套车牌后,可以申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