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经理平时都在干些什么事(不可能每天都在调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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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编制公司募集资金方案和计划,并定期检查、监督、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控制计划的实施。

三、组织募集人员寻找投资人进行商谈,宣传募集政策和投资回报情况,积极引导潜在投资人进行投资,以及时完成募集任务。

四、加强募集监管,认真履行各项审批手续,确保募集方法和渠道正确,安全。

五、开展募集的相关市场调研工作,提出调研报告,供领导参考,以完善募集工作。

六、搞好对募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及时纠正募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错误。

七、及时提供募集情况报表;组织募集活动分析,编写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八、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最后结论怎么写

尽职调查对审慎的投资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做出更好投资决策的基础。PE基金的评估面临几个特别的难题:行业信息的非公开特性,导致相关信息难以获取;而且,投资决策不是直接决定购买特定的资产,而是给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资承诺。

尽职调查涵盖很广,一般的定义是:由投资人实施的、针对潜在投资目标的调查和评估过程,内容包括运营和团队的审查、材料真实性验证等。尽职调查有很多不同类型,但可以归为3大类:业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本文探讨的是,在投资PE基金时,业务尽职调查的部分。

尽职调查对审慎的投资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做出更好投资决策的基础。PE基金的评估面临几个特别的难题:行业信息的非公开特性,导致相关信息难以获取;而且,投资决策不是直接决定购买特定的资产,而是给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资承诺。所以,用于评估公开权益投资的普通评估技术,不适用于PE资产类型。

在投资一支PE基金时,投资人应该对以下几点完全认可:

策略角度:基金的策略

回报角度:基金管理人与同行团队的对比优势

风险角度:风险降低到投资人要求的水平

PE行业的历史很短、数据缺乏、与同行或与其他投资方式对比困难,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导致投资人必须依赖对PE基金的定性分析和尽职调查中的判断。

设立结构性的尽职调查流程

1、整体结构

一个可靠的尽职调查结构中,第一步是对基金策略的严密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多种评估要素,比如投资机会、资金需求和供应、基金管理人质量、进入和退出价格、未来的发展潜力等。而且,很重要的是,基金策略不仅仅单独来看要有吸引力,放到投资人的总体投资里来看也要有吸引力。

第二步要做的是对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做全面的审查,国内有数千名可供选择的PE基金管理人,全面审查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第三步是确保通过深入的尽职调查可以降低潜在的风险。对于所有未核实的事项,必须采取尽职调查的步骤去确认。只有在所有事情上获得了足够的满意度之后,才应该考虑投资。

2、尽职调查流程实例

一个根据基金管理人具体情况量身定做、包含具体的步骤和方法、且清晰完整的尽职调查流程,是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全面、可靠评估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下面,我们就分解一下已经在国外经过20多年不断完善的尽职调查流程。

初步筛选:

对基金的初步筛选主要依据基金的历史经历、投资策略、团队以及与投资组合公司的关系。这一步可以由初级的专业人员完成,但是需要有一个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人员审核筛选过程,并最后决定是否需要做更深入的尽职调查。

资格预审:

资格初审阶段要从基金管理人过去所有投资组合的详细分析开始,明确基金管理人在过去及未来的投资中,他对投资组合的价值贡献。将其中的观察与风险-回报整体情况对比,并结合与同行的对比参考,可以证明该基金的风险-回报潜力。这个阶段,在投资团队内部对拟投资的基金进行讨论是有很多好处的,讨论可以确定关键要点、被忽视的风险、可能的外部介绍等。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阶段可以分成3个步骤:

1. 第一步是审核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结构和程序,目标是确定基金运营和团队组合的风险。

2. 第二步是通过跟第三方验证,来确认评估结果。验证电话要精心准备,打给基金过去和当前投资过的公司的关键人物,这是非常好的资源去检验你当前对基金管理人的印象。验证电话是个很好的机会检验基金

管理人在创造价值和投资机会发掘等方面的能力。如果外部的验证电话证实了当前的评估结果,并且没有引出新的问题。

3. 最后一步是法律和税务尽职调查。

投资决策和认购:

经过正规的投资审批机制,比如通过投资委员会,完成尽职调查流程。这最后一个步骤,包括对基金的认购过程。

监督:

做长期投资时,必须要准备好做全面的监督,以确保在需要时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让投资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监督也是对基金管理人下一支基金(通常是3、4年以后)投资时,其尽职调查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上一支基金的深入监督成为尽职调查的重要构成部分。

3、风险—回报表

一个清晰的基金管理人评估结构针对不同基金管理人是一致的,并且可以对特定的基金管理人群体进行对比分析。一个恰当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评分系统是有用的。通过长期使用,评分系统非常完善了。而且,评分系统可以对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基金管理人进行对比。

为了能够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排名,一个关注风险和回报的定量对比表将有助于将完整的尽职调查内容汇集成在一起。下面这个表在国外被长期使用。

PE基金的尽职调查是一项繁重的工作,而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评估,必须建立一个正确的、有清晰里程碑的尽职调查流程,流程必须包含一些措施,可以结构化对拟投资基金进行评估、并与不同基金进行对比。当对多个基金管理人团队进行尽职调查时,要特别注意确保所有专业人员运用相同的评估方法,不同人的评估结果又可对比性。

最后,必须强调,尽管市场上有很多看上去很诱人的投资机会,尽职调查的最重要的要素是识别每个机会背后的风险。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篇二:私募基金尽调清单

私募基金-XXXX基本资料

一、公司治理情况(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1、公司全称: 2、营业场所: 3、公司设立时间: 4、注册资本:

5、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或普通合伙人: 6、业务范围:

7、公司股东情况、持股明细及基本简介(请按以下附表提供)

8、公司组织架构及各部门职责分工(提供组织架构图)

9、公司团队情况:公司员工人数、主要人员履历(请按以下附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拟引入产品投资经理、风险专岗人员等。

二、公司经营情况

1、公司最近两年管理资产规模年末时点数(可按产品系列或具体投资策略分类)

2、公司最近两年管理费收入年末时点数

3、提供公司资产、负债、盈利、成本等情况(以附件形式提供最近二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不便提供相关财务报表,请按以下内容提供基本财务数据: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XXXX万元,负债人民币XXXX万元,公司主营业

务收入XXXX万元,净利润XXXX万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总资产人民币XXXX万元,负债人民币XXXX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收入XXXX万元,净利润XXXX万元。

4、产品历史业绩:公司最近两年发行的产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成立期限、投资策略等

5、公司合规情况:请说明公司合规管理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是否受过国家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警告、通报批评或处罚。

(是或否)。

公司是否涉及过任何法律诉讼等。 (是或否)。

三、投资管理

1、投资策略及投资范围:说明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投资理念、策略及风格;与同业相比的优势及劣势。

2、投资决策机制

(1)说明公司投资决策机制,并提供相应书面制度规定,也可提供实例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有投资决策委员会等组织,投决会的职责、成员、分工、投资决策流程;召开决策会议的情况及召开频率。投委会与基金经理之间的权限分配制约机制。如有投资决策流程图也请提供。

(2)股票池管理:说明遴选股票的标准(包括定量和定性分析标准),构建及维护股票池的情况。

(3)投资过程(股票池管理、投资决策)是否有相关系统支持。

四、交易管理机制

公司交易管理机制、流程(主要是交易执行);是否有自主开发的交易管理系统。

五、风险管理机制

1、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2、风险管理流程、主要方法

(1)风险管理流程:提供书面制度规定;

(2)主要风险管理措施:例如是否实施限额管理,按不同投资品种描述;

3、应急预案机制

(1)对相关交易、风险管理系统出现问题的应急预案;

(2)应对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的应急预案;

(3)说明公司是否启动过应急预案机制,如启动过相应机制,提供详细书面说明。

六、系统支持管理

1、关于投资决策、交易管理、风险管理等环节是否有专门系统支持;该系统是否为自主开发;

2、公司与经纪渠道是否有系统对接或交互(例如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七、拟引入产品情况

1、投资经理情况:详细从业经历介绍;包括但不限于从业年限、从业机构、相关专业学习经历、管理产品收益情况等。

2、管理产品收益情况(按照如下表格填写)

3、投资策略

提供具体投资策略描述,比如市场中性策略、股票多头策略或是混合策略等。如是存续期间产品,请提交最近一年投资报告(季报或月报)。

4、风险管理措施:是否有严格执行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如果是存续期间产品,请尽量提供交易记录作为证明。

5、产品渠道:确认产品渠道,并提供相关法律协议文件。

八、其它情况

1、与我公司或其它机构合作情况(如有)

2、市场上对公司、产品、投资经理的评价(包括正面、负面)

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报告篇三:尽职调查清单-私募基金投资

XX公司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XX公司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声明: 1、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承办XX投资管理公司(或其关联主体)投资XX公司项目的过程中,需由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提供本清单项下所列的资料,这些资料是本所律师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重要依据;

2、文件的真实性须由公司负责,复印件须与原件相符;公司应尽量提供与本资料清单要求相符的资料,如确实无相关的资料,公司应提供书面说明;对于公司不存在的某些情况,公司应当表明“无”或作出书面说明;

3、本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是本所拟作为公司改制及代办转让项目之法律顾问工作内容的一部分,随着项目工作的推进,本所将会不时提出补充调查文件清单;

4、本法律文件清单涉及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如有)的商业机密以及本所的工作机密,仅供本项目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扩散或用于其他目的。

中国 北京

年 月 日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目 录

一、公司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3

二、公司股权法律状况...............................................4

三、公司附属子公司情况………………………………………………………….5

四、公司土地和房产情况……………………………………………………….. 5

五、公司重要固定资产………………………………………………………….. 6

六、公司知识产权……………………………………………………………….. 6

七、公司融资/借贷情况 ………………………………………………………….7

八、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7

九、员工与劳动人事.................................................8

十、财务和税务…………………………………………………………………….9 十一、行政监管……………………………………………………………………9 十二、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文件及违约事件(如有) ……………….10 十三、公司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0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一、公司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

1.1 公司股权结构图并附书面说明。该结构图及说明应标明公司的股东

结构,及公司持有股权的附属子公司的股东结构,标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公司及各子公司各股东的出资额以及各股东所拥有的股权比例,各股东取得该等股权的方式,以及历次股东或持股比例的变化,以及公司的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需披露至自然人)。

1.2 公司历史沿革的简介。并请提供公司设立至今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

包括设立,股权、所有制形式或实际控制人的历次变化,历次改组、改制、兼并、合并或收购、资产出售,历次名称、注册地的变更等。

1.3 公司营业执照。包括自成立日期起至今领取、换领的所有营业执照,

以及历次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

1.4 公司章程及其历次修改变更文件,公司合资合同(如有)及其历次

修改变更文件。

1.5

1.6 公司设立或变更设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包括但不限于:

(1) 成立的政府机关批文(如有);

(2) 变更注册资本的政府机关批文(如有);

(3) 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的政府机关批文(如有);

(4) 股份变动时涉及的批准文件 ;

(5) 其它与历史沿革有关的批文。

1.7

1.8 公司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书。 公司股东资格证明文件(法人股东请提供经过最新年检的营业执

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9 公司股东之间的协议及股东转让股权等方面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东

协议、出资人协议、增资扩股协议、投票委托协议、规定或限制股

尽职调查清单——XX公司 东权利的任何其他协议,以及与股权转让、委托经营、信托、授权代理等有关的一切协议、授权委托书或其他类似文件,及其任何修改、补充文件。相应股权转让的付款凭证也应当一并提供。

1.10 公司从事业务所必须的许可证和登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资

质证明(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外汇登记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出口企业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及其他类似证照的正副本(以上证照如需要年检,请提供最新年度经年检的相应证照)。

1.11 验资报告。包括设立和历次增资的验资报告。

1.12 评估报告。包括公司设立、增资、重大重组、改制等行为涉及的评

估报告。

1.13 公司自设立以来历年董事会成员名单、监事会成员名单。

1.14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

1.15 公司主要业务和发展前景简单介绍。

二、公司股权法律状况

2.1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质押、设臵其他担保事项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

形?如存在,请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协议/合同、质押登记证明等相关法律文件。

2.2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被人民法院采取司法冻结、查封、扣押等财产保

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如存在,请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等司法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2.3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争议的情形,如存在,请说明有关争议

的详情并提供争议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

2.4 公司股权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股东处分其股权的限制情形,如存

在,请说明详情并提供有关法律文件。

私募基金涉嫌诈骗,监管部门是否有责任

肯定要的,基本的流程是:

首先追述私募基金管理人,

追述不到,追述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先协助LP追述GP,

还未果,担保方代偿;

若果私募产品本身直接是违法了,第三方需要积极配合调查,甚至有伙同诈骗的嫌疑

重拳打击私募基金散乱假现象讲什么

去私募排排网上找找吧

为什么在网上买基金有提示超过风险承受能力 这时可以买吗

  • 从今天7月1日开始,对投资者实施分级准入限制,并将基金产品或服务划分风险等级(R1~R5),要求前两者需遵从适当性匹配原则。

  • 风险测评将决定你只能买什么基金,新指引中,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五种类型。其次,基金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也由低到高划分出R1、R2、R3、R4、R5五个等级。

  • R1(低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货币型产品、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这么理下来,C1~C5基民可投资的就是——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

  • R2(中等偏低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及相关服务;国债、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货币型产品、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限C2~C5基民可投的就是——普通债券基金。

  • R3(中风险):“包括但不限于A股股票、B股股票、AA级别信用债、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业务、股票期权保护性认沽开仓业务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货币型产品、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相关服”,限C3~C5基民可投的就是——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可转债基金、分级基金A份额。

  • R4(中等偏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整理期股票、港股通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入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入方)风险警示股票、AA-级别信用债、基础层挂牌公司股票、个股期权买入开仓业务、股票期权保证金卖出开仓业务、权证、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限C4~C5基民可投的就是——债券基金分级B份额。

  • R5(高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复杂的结构化产品、AA-以下级别信用债、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覆盖“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所有投资产品或服务”,限C5基民可投的就是——可转债券基金分级B份额、股票分级基金B份额、大宗商品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投基金。

  • 如果一定要“跨越”自己的测评等级购买基金,也不是说完全不行,但流程比较复杂。

    目前各大基金官网购买渠道可重新做风险投资问卷,如果风险等级匹配购买的基金产品则不会弹出风险提示,如果超时风险问卷等级,则会提示是否继续购买,目前都是在试行阶段,风险等级高于问卷调查也可购买,只要看好基金属性,看好未来上涨的基金都可买入!

契约式私募基金是什么样的

契约型私募基金知识要点梳理

  一、基本概念

  也称为信托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对信托资产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契约型基金通过发行受益单位,使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经营成果。契约型基金的设立法律性文件是信托契约,而没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约来规范。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契约型基金依据其具体经营方式又可划分为两种类型:

  (1)单位型。它的设定是以某一特定资本总额为限筹集资金组成单独的基金,筹资额满,不再筹集资金,它往往有一固定期限,到期停止,信托契约也就解除,退回本金与收益。信托契约期限未满,不得解约或退回本金,也不得追加投资。如香港的单位信托基金就属于此类。

  (2)基金型。这类基金的规模和期限都不固定。在期限上,这类基金是无限期的;在资本规模上,可以有资本总额限制,也可以没有这种限制。基金单位价格由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及手续费等构成,原投资者可以以买价把受益凭证卖给代理投资机构,以解除信托契约抽回资金,也可以以卖价从代理投资机构那里买入基金单位进行投资,建立信托契约。

  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契约型基金的发展基础是要有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成熟发达的信托市场,但国内在这方面的发展是不足的。而我国的股份公司制度已经有多年的发展历史,相对比较成熟,在这种条件下,有利于发展公司型基金。

  两种基金形式的根本区别如下:

  (1)法律依据: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

  (2)法人资格: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资金的性质: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的资本。

  (4)投资者的地位: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一,投资者是基金的委托人,即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营运,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因此,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5)融资渠道: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在资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向银行借款。

  (6)基金的营运依据: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投资公司章程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

  二、目前的缺陷:

  由于我国基金发展的相对落后,这种基金组织形式还存在管理人、投资人力量不平衡、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不完善、对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也没有健全的制度等等缺陷

  1.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缺乏约束。可能面临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权限非常大,凡是基金买卖的重大投资决策均由基金管理人一手包揽。现行法规中对契约型基金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及操作行为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约束,投资者的收益高低只能听天由命,任凭基金管理人的良心办事。所谓道德风险是指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之后,基金管理人可能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选择可能是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如利用投资者的资源为自己的小集团谋取私利,或漠视投资者的利益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风险有如下几种:

  (1)违法募集资金:私募基金既不允许进行公开宣传更不能承诺保底,但是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吸引资金,加大宣传力度游说投资者相信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没有任何风险,诱使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就没有明显区别了。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甚至向投资者承诺保底收益。不管任何形式的私募基金,保底条款都是为《民法通则》、《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一旦投资失败,法律并不保护这类保底条款的实现。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知该条款的违法性,却仍以此来吸引投资者,显然是具有欺诈性质。

  (2)内幕交易:私募基金的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一是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内幕交易。很多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给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理财,反过来,私募基金又将委托资金投资于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样在私募基金与上市公司之间就形成一种特殊的关系,上市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事先向管理人透露有关内幕信息,管理人就可以利用该信息买卖该证券获利或避损。这种内幕交易看似有利于投资者,其实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最后承担风险的还是投资者。二是基金与特殊投资者之间的内幕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本身的一些内幕信息如业绩状况、投资组合等事先透露给某些大客户,即“选择性披露投资组合”,这些大客户便可利用这些信息判断继续投资还是退出,进而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3)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主要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之间的交易;第二种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之间的交易。

  关联交易对投资者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不仅会将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将一支基金的利润转移给另一支基金;而且还会扭曲基金净值信号和盈利信号,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基金的真实盈利状况,进而给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困难。

  除了上述法律风险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有可能出现以下的违法行为: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金;自营、经纪、资产管理业务的混合操作及将管理的资金用于抵押、担保和资金拆借等行为。

  2.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徒有虚名:基金管理人理论上受到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双重监督,基金管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理应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处于平等地位。但在几年的实践中,不用说众多分散的基金持有人,即使作为机构的基金托管人也难以对基金管理公司实施有效的监督。中国的基金托管人极为有限,门槛过高,加之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谁都不想失去基金管理公司这个重要的客户。银行(托管人)为抢占市场份额,在利益驱动下,自然在严格监督基金管理人员投资运作方面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并显得有些底气不足。具体运作中,托管人虽然保管基金资产,但对资产的具体投资行为无权干涉,只能听从管理人的指示进行辅助性管理。托管人侧重于托管基金资产带来的收益,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容易忽视。基金托管人又往往是基金的主承销人,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任,并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换言之,基金管理人往往决定基金托管人的去留,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

  3.保护持有人利益的机构与方式不健全:在我国目前的契约型基金运作之中,如何选择切实维护持有人利益的管理人和托管人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在强大的管理人面前,分散持有人的发言权得不到充分保护。基金契约以不平等的格式合同,赋予管理人太大的操作空间,无法形成对管理人的制约。

  总之,契约型基金的“三权制衡”作用相对较弱,问题的关键是能够真正代表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完善的基金治理结构在契约型基金中难以得到真正的体现。尽管为了促使基金管理人重视维护基金持有人权益,克服内部人士控制、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弊端,证券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中增加独立董事,强制信息披露等,但由于未能从根本上改造基金组织体系,收效甚微。

  三、募集规则

  公开募集的监管: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一)基金募集申请:申请募集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

  (二)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日开始计算,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开放式基金满足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证监会收到验资报告和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确认;确认之日起,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收到确认文件次日,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非公开募集的监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四、私募新规后契约型基金的机遇与挑战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规》”)后,契约型基金成为诸多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其实,契约型基金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方式组建;私募基金中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这些契约型基金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的大半壁江山;有限合伙仅在PE投资基金和嵌套型投资基金中比较常见;公司型基金近期更为少见。长期以来,仅有金融机构能发起契约型基金,是实力和安全的象征,故其成为投资者的青睐。《新规》出台后,契约型基金似乎走下了神坛,私募机构纷纷试水,契约型基金面临着新一轮的扩张趋势,机遇与挑战并存。

  1、发起契约型基金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范围

  一直以来,我们都习惯于仅有像信托、券商、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方可发起设立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从公募基金开始,到私募的信托计划、基金资管计划和券商资管计划,无一不是如此演绎。契约型基金的优势毋庸置疑,一是仅需一纸合同就可以组建一个SPV,而无需面临繁琐的工商注册、登记、注销等流程与手续;二是没有代扣代缴义务,一定程度上绕开了个税的成本,甚至有时连营业税、增值税都免了。

  笔者以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及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均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因此,该类主体开展契约型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取得业务批准。而对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外的主体,如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必须取得行政许可。

  结合本次《新规》发布时证监会的公开发言,《新规》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体现了适度监管原则。

  因此,除依据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特别取得行政许可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其他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无需取得行政许可。

  2、契约型基金的破局

  私募契约型基金的破局事实上早于《新规》的颁布。2014年1月17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为阳光私募的管理者赢得基金单独开户的生存权。其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3月25日随后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允许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只要提供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等相关证明即可。随后,一批阳光私募走出信托和专户,自行发起设立契约型私募证券基金。

  正当业界还在争论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仅适用于私募证券类投资基金的时候,具备托管资格的南方券商们已开始了大胆的尝试,并在基金业协会获得备案成功。非证券类私募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客观上在《新规》颁布之前就已撕开了一个口子,而突破这一点最重要的是券商愿意参与此类业务的托管、且银行同意为基金设立单独账户,基金财产和管理公司财产得以区别,SPV得以构建。

  3、契约型基金的规制

  可以说最早将私募契约型基金纳入法律体系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实质上为契约型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实施后,该法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首次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入法。既然公募基金全部是从事证券投资的契约型基金,故私募证券基金采用契约型的方式其实也就取得了法律地位。

  根据《新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虽然该条未明确提及契约型基金,笔者理解,只要是符合“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情形,均应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是基金的一种常态形式,而公司和合伙企业反倒是基金的一种特别形式。

  根据《新规》并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笔者认为,如下几点是发起设立私募契约型基金应予以关注的:

  一是强调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备案,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而且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等。

  二是明确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三是控制人数上限,规定单只基金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所规定200人的限制。而且,除特殊情形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四是契约型基金合同应当遵照或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特别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五是托管的必要性。虽然《新规》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也即可以通过基金合同排除托管。笔者以为,托管是将基金财产与管理人财产相区别的有效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基金财产很容易被认为与管理人混同而缺乏独立性的基本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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