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持有期间取得股票股利或基金分红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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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股票分红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转让股票时,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取得的分红不需要冲减买入价。

合伙企业对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所获得的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的税或营业税或增值税之类的?

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投资到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议时,合伙企业应当确认投资收益,以两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居民企业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个人股东分配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款由付款企业依法进行代扣代缴。

拓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税怎么交

私募基金这个行业,乃至整个的金融行业,它现在呈现出的一个整体的特点就是业务比较复杂创新比较快。所以,政策监管没有跟上实务的发展。比如说,我们之前的P2P行业的发展,它经过一个快速的膨胀期,现在才开始规范。

对于税务管理来说也是如此。我们税收的一些政策规定它是落后于实务的一些发展情况的。比如说,我们在《合伙企业法》在2006年之前是规定只能是个人作为合伙人的。我们的税收也是依据这个特点,参照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征收政策。因为二者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和一些税收负担的能力很相似。所以,从这一点看,之前政策的规定是合理的。但是,到2006年之后,我们的《合伙企业法》已经修改,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

但是,我们的税收政策没有及时跟进,虽然三在2008年出台了一个财税[2008]年159号文,确定了先分后税的税收原则,但是很多的税收规定还是参照一个以前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个就是很不合理。同时,也有一些新的问题,是在税收上属于一些空白的地带。

私募基金它的税务本来就是比较复杂的,政策还有一些模糊的地方。现在又是有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所以它就是整体呈现更加的复杂。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营改增的领导之前也是曾经坦言:“金融行业税收比较复杂,在没有弄清楚它具体的一些运作流程之前,不会轻易出台一些税收的政策。所以,我们也可以看到,营改增从2016年36号文出台之后,陆续发布了13-19号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但是都是关于不动产和建筑行业的。

而针对金融行业,现在还没有一个系统性的政策文件出台。所以,私募基金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但是也是一个比较有潜力,比较有意思的这样一个行业。我本人之前是在税务局工作,然后加入尤尼泰上海税务师事务所,目前主要从事金融相关的一些咨询和培训等业务,也希望今后能和各位有业务上的合作。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的具体的内容。

我们先来确定一下我们讲的一些主要的概念和范围。私募基金如果说按照业务区分,可能分成私募股权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如果按照组织形式来区分,它里面又有公司制的基金,合伙制的基金和契约型的基金。按照交易主体来划分,它里面又有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等等。我这次分享会尽量的考虑到以上的内容。关于这里面的税务问题既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同时也包括增值税。

我们看一下私募基金的税务处理。关于基金本身我们先介绍一下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二者区分的标准为:工业企业,销售额超过50万,作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是商业企业,销售额要超过80万作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目前标准是500万。

上述标准说的是如果说公司的一个销售额达到上述的标准,比如说我们营改增的私募基金可能是500万的这样一般纳税人标准,如果说达到这个标准,一定要去申请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如果没有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税收上会有处罚的。那么,如果说基金公司它的销售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同时也是可以自主申请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的申请,一般只要要求你的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的场所,一般就是可以给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的。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根据你的销售额,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我们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这个是按6%的增值税的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的。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面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他的计算方法是采用简易的计算办法,就是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增收率,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这种计算方式和原来营业税的方法比较像。

我们先来介绍一下公司型和合伙型的增值税的处理。因为对于增值税来讲,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主体作为增值税都是一个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我们先从销项端和采购端分别来介绍。

从销项的角度来看,我们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它的主要业务可能就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是一些买卖金融商品这样的一些业务,它的交税是按照我们现在营改增[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它属于金融服务下面的金融商品转让服务这样的一个税目。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文件规定,它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那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它的一个金融商品买卖的计税方法是按照一个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我们就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比如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这样的计算方式。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在年末的时候如果仍然出现负差的话,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进行核算,但是选择之后36个月之内是不能变更的。并且金融商品转让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上就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它的一个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这个方法其实和原来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一个增值税做了一些调整。

说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增值税的销项计算部分,我们谈一下股权投资基金它的销项是怎样的一个情况。营改增之后,对于股权,因为我们这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它可能主要的业务是买卖股权。对于一些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在其实是没有明文规定的。那之前在营业税的时候,其实在财税[2002] 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的。

目前这块儿虽然说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是根据我们比如说营改增它政策的延续性,还有我们克强总理也强调,这次营改增是不能增加税负的。那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股权的一个转让应该还是不征收增值税的。

这个不征收增值税,我们也和说上海市税务局的一些领导有过这样一个沟通,基本上虽然说没有明文的文件,但是大家都比较认同的这一块还是不征收增值税。

当然,我刚刚说的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不交增值税可能是一个纯股权转让的这样一种情形,就是说是这种直接转让给企业的这种,没有通过比如说新三板之类的这种交易平台。因为对于新三板,比如说股权基金在退出的时候经过新三板的转让,是否交增值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各个地方是有不同的做法。据我了解,上海可能还是要征收增值税的。

因为理解上是这样的,就是说如果你股权是通过新三板进行转让,它可能是具有了一个金融商品的属性,那么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这样增值税目来征收增值税的。

好的,那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进项部分,进项部分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来说应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因为进项都是一些比如说日常我们经营当中遇到的,比如说我可能要购买固定资产,或者是购买的办公楼,这属于不动产。那也有可能我这个是购买了一些办公用品,或者是租赁的办公场所,或者是水电费,以及我们需要采购的一些法律、会计,或者是税务、咨询等这些方面的一些服务,它可能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标注的进项税额我们是可以抵扣的。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契约型基金的增值税的处理。对于契约型基金来说,我们在税法上因为采用的是纳税主体这样一个征税原则。就是说你如果有一个纳税主体,比如说你是一个公司,或者是一个合伙企业,或者是一个个人,那么我们是可以有征收增值税的。那如果你是一个契约型的基金,比如说我们几方,通过这种基金合同的形式,我们现在没有确认它为纳税主体,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来讲,它是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流转税的。

但是大家注意,我这里面讲的是基金公司本身,不包括管理人和一些投资者。那么,管理人和投资者的这个税收问题我们将会在下面介绍到。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基金公司的所得税的处理。

作为公司型的基金来讲,它其实是按照一个《企业所得税法》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它跟一般的公司缴税的方式是一样的。所以我们这里就不做过多的一些阐述。那契约型基金我刚才也提到,它不视为一个纳税实体,所以它是不交所得税的,我们这里这个所得税处理,可能主要介绍的是一些合伙企业的,就是合伙制基金的一些所得税问题。

那根据财税[2008]年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那么,这里大家注意一下,这个“先分后税”,并不是先分配然后再交税,这个分是按照一个计算的原则进行划分,比如说我今年这个合伙企业,今年这个年度有一些经营的所得,那么,就将这个所得按一定的比例划分来交税。

它文件的原文是这样,前款所称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就是你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你对于没有分配的,当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报相关的所得税。对于合伙企业来讲,上海市现在是每个纳税年度的次年3月底之前,要进行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的类似于汇算清缴,他也是按照一些具体的一些扣除标准,比如说有一些业务招待费、广告、业务宣传费啊,跟企业所得税类似的一个扣除方法进行汇算清缴,清缴完之后才到5月份底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他有一个先后关系。

具体的这个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大家可以看一下财税【2000】年的91号和财税【2008】年的65号,这是一个主要的个人独资和合伙的企业的一个计算方法。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基金管理人的税务处理。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伙制的,也有可能是有一些个人。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可能包括一个投资分红,然后还有每年的一些管理费,这个管理费可能按照一般的说是募集金额的可能是2%来收取的,还有一部分是超额的一些分成收入,可能流行的是按照超额的20%进行提取。此外,可能还有一些咨询的收入。

从所得税的角度来看,管理人如果是公司,那是按照我们前面介绍的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是跟一般的公司没有什么区别的。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的这样一个原则,把所得按照合伙企业每年做一个汇算清缴之后,然后把类似于利润可以实际分配,或者没有实际分配的划到合伙人的他们那边,然后在合伙人那边直接交税了。

这里可能有一点比较重要的地方是个人作为管理人的情况下他取得的一些分红,合伙企业的一些分红收入是如何交税的。这一点他是全国各个地方的规定不太统一,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这一部分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还有一种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块我们会放到后面,在投资者的税务的部分还会详细的讲到。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管理人的一些增值税问题,作为一个基金的管理人,他可能的主要的业务收入,我们刚刚提到就是按募集总金额的2%征收管理费。对于这一块来讲,如果说是公司和合伙,那他是要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6%,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如果说个人作为管理人,他是统一按照小规模纳税人3%来缴纳增值税的。

如果说收入里面有一部分是咨询收入的话,那么也是按照6%,或者是小规模3%这样一个比例来缴纳增值税。另外一块比较重要的收入是收益分成,就是我们刚刚提到的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针对这一块增值税怎么处理呢?其实也是有争议的。主要在于对这个收益的定性上,就是这个收益是属于我们的投资收益,还是属于我们因为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服务的收入。

那对这一个性质认定的不同,会导致我们的税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是投资收益,那是不缴纳增值税的,只缴纳所得税。如果说是类似于服务、劳务的一个收益,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在这里我就是建议各个公司,可以把我们收益的形式写成从会计处理到我们的合同签订上都不要体现这种服务性的这样一个概念,而是体现为投资收益的这样一个概念来处理。

接下来我们看基金投资者的一些税务处理。基金投资者包括一些机构和个人。这里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一个转让的收入和一个持有期间的一个收益,涉及的税种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我们这里面讲的是私募基金,对于公募基金来说,比如说我们之前的开放式,或者封闭式的证券投资基金,应该指的是一些公募基金。根据财税【2008】年的1号和我们现在的营改增【2016】年的36号文基本上可以确定,对于公募基金的相关投资的一些收入它是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的。

现在我们私募基金能不能参照刚才说的那两个文件,其实这一块是不明确的。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就是因为我们《基金法》是在2008年还是什么时候,有修改。在《基金法》修改之前,基本上我们都是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所以我们刚刚说的这个2008年的1号和之前2002年,2003年的一些文件都是参照公募基金,以他们的性质来认定的。但是,《基金法》修改了之后,因为私募基金也是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这个范围里面的。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样的解释也是有道理的。就是从《基金法》的一些修改,然后可以适用税务政策,但是主要是税务政策的修订没有跟上《基金法》修改的这样一个进程。现在实务当中的处理,我们也和一些主管的税务机关有过沟通,一般税务局可能从自己审慎的角度来考虑,这一块还是不能让私募基金享受这些之前的一些税收政策的优惠的。

所以,我接下来讲的这部分其实是没有参照我们公募基金的一些税收优惠的,就是假设我们这个都是要交税的情形下,然后这样的一个出发点。如果说是我们投资者投资的基金是一个公司型的基金,我们取得的就是一个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个指的是分红。如果说我们是把公司的股权转让了,可能就是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它是由支付方进行代扣代缴的,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我们要自形申报,税率也是20%的。

下面我们看一下投资于合伙企业的这样一个基金,那么如何缴税呢?如果说是法人合伙人,他取得的收入就是按照25%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他的一些税收政策,各地执行不一,刚刚前面也提到了。

各个地方对这块的税收政策可以大概划分为两个派别,一个是北京和天津他们的政策比较像,另外可能是上海、深圳、重庆的比较像。北京的它是说,如果说是个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都是按照20%的比例来缴纳所得税。如果说是上海的,是区分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一般合伙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GP,GP是按照上海的政策,这个政策文件是沪金融办通【2008】3号,它说如果说你是GP,执行有限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他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就是5%到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个人所得税,对于有限合伙人,就是说没有承担执行和合伙任务的,这样的有限合伙LP是按照20%,按照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目来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我们投资的是契约型基金,因为契约型基金本身不是一个纳税主体,他也没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然后我们如果说个人投资者的话,从私募基金这里有一些投资的收益,这个是没有扣缴义务人的,那是按照规定是自形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也可以看到很多理财产品的合同里面都会有这样的一条规定,就是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申报,基金不负责扣缴,所以实务当中也是这样操作的。

关于第五部分,我们来看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其实主要分成两块。第一块是一个注册地的税收返还。另外一块是税收政策上的一些规定。先看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其实并不是一个税收政策上的优惠,它是一个地方政府、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它目前来看可能地方补助的力度比较大的可能是新疆,或者西藏。西藏因为它是财政和我们这里有点不一样的,我们比如上海每年要向中央交税的,西藏本身是不向中央转移财政收入的。

就因为西藏地区他们可能地方的一些税收政策的自主权比较大,所以税收优惠的力度可能也比较大,目前我们之前跟西藏的公司有联系过,就是说现在比较优惠的一个税率是这样的,就是如果说是企业,就是公司制在那边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是按15%,同时地方还有一些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有一部分园区所得税的综合税率最后算下来可能会只有9%。

对于合伙企业,西藏如果注册也是采取先分后税的政策,然后对于地方财力,就是你交的个人所得税,交的营业税,或者增值税总额的50%是给予返还的,这个是主要西藏的一个比较优惠的财政返还。那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来看,关于私募这一块,可能就主要就是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税务规定。

那就是按照我们的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这个里面的规定如果说是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应该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不足抵减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基金分红了之后 ,还需要交什么税收的吗?

1、在目前,基金分红采用现金分红方式的免税;采用分红转投方式的免手续费。二者都无须缴其他任何费用的。

2、基金分红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派发给基金投资人,这部分收益原来就是基金单位净值的一部分。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分红方式可以分为现金分红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两种。现金分红方式就是基金公司将基金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派发给基金投资者的一种分红方式。红利再投资方式就是基金投资者将分红所得现金红利再投资该基金,以获得基金份额的一种方式。

不同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Q6:FOF私募基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证监会令[105]号文”)允许私募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即FOF(Fund of Fund)私募基金,其收益主要为“持有基金分配收益”以及“持有基金赎回收益”两类。

(1)持有基金分配收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基金纳入“其他金融商品”范畴,而证监会令[105]号文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即私募基金不属于承诺保本的金融商品。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之规定,FOF私募基金持有基金份额期间所获得的基金分配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例外的是,根据证监会《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规定“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如果严格执行财税〔2016〕140号文,FOF私募基金取得保本基金分配收益,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持有基金赎回收益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金融商品转让”之界定,FOF私募基金申购、赎回基金的差价收入应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可能存在争议的是,根据证监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之规定,如果FOF私募基金配置了货币市场基金,且该货币市场基金保持每日1元的面值报价,其分配的基金收益作为红利再投资,转为增加FOF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当FOF私募基金赎回该等货币市场基金产生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国税总局对此尚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上述“红利再投资”行为可以分解为“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用收益增加认购货币市场基金”两项业务。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并非保本基金,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之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环节不征收增值税,而“用收益增加认购货币市场基金”亦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故,上述“红利再投资”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因此,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增加的上述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本质上系其用所获得的货币市场基金分配收益认购,“买入价”仍是面值1元。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赎回收益”来源于上述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增加,并非货币市场基金面值的上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之规定,该类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销售额,故笔者认为,该类货币市场基金赎回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Q7:管理多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其管理的多支私募基金分别建账核算的情况下,财税[2017]56号文第四条允许“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鉴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简易方式计征增值税,“分别核算方式”和“汇总核算方式”对于发生“金融商品(股票、债券除外,下同)转让”应税行为的私募基金影响较大。

由于“金融商品转让”系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而“金融商品转让”可能会发生正差,亦可能发生负差,“汇总核算方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用A私募基金的转让负差冲抵B私募基金的转让正差。整体而言,“汇总核算方式”有利于降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税负。

但是,降低的税负利益是否在A、B私募基金投资人之间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可能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斟酌。

Q8:合伙企业形式基金可否适用财税[2017]56号文?

私募基金不但包括契约型基金,还包括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

与没有税务登记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同,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设立后,其本身是可以进行税务登记的,即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可以其名义独立进行纳税申报,无需私募基金管理人缴纳或代扣代缴。从这个角度,合伙企业形式基金与财税[2017]56号文的“管理人缴纳增值税”前提并不完全契合。

但是,在税局加强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趋势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需要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税负有利。并且,财税[2017]56号文将“私募投资基金”纳入“资管产品”范围,而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又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因此,笔者认为,除国税总局另出规定外,合伙企业形式私募基金可以与税局沟通,主张适用财税[2017]5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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