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组织募捐犯法吗
2008年4月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
一般正规的捐赠活动都坚持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的原则,指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和接受捐赠。市直单位的捐助由市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并出具接收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捐赠,更不得上门强行募捐。
民政局希望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赠活动,在非法募集方面鼓励市民发现借机设立虚假账号诈骗敛财、强行募捐的,及时向市民政部门举报。
个人求助行为不属于公募:
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从基金会的角度来看,只有公募基金会或等同于公募基金会管理的公益慈善组织才拥有公募资格,个人肯定没有公募资格。对于公募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一是《基金会管理条例》允许公募基金会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募捐;二是发生符合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二级响应(含)以上的灾害时,可以视情况由民政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发动社会募捐。张尚武公开自己的账号,接受公众汇款不属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募捐行为,可以定义为一种私人的赠与。其他主体面向社会募捐并没有法律依据。与之类似,现实生活中为自己募捐的行为很多,比如说在网上发求助信为自己的孩子募钱,如果别人愿意给钱,应该属于私人之间的赠与,这是一种性质。另外一个就是为他人募捐,在网上为他人募捐有一种类似公募的行为,你要向别人交代是为谁募款,募集的善款用于何处,其实和很多机构的公募行为是差不多的。如果从捐赠者的角度来看,是不能这样来做的,由于没有人监管、不透明,很容易出问题。所以对于募捐行为首先要有募捐资质,然后去相关部门报批,包括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做什么募款行为、募得善款如何使用都要有明确的说明。
另外,对于乞讨和个人的求助行为与募捐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与公募组织的募款也是不同的。对于公募应该如何来做,还没有国家层面的相关法规,地方上江苏已经开始了尝试。例如于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就明确规定慈善主体共三类,一是慈善组织,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组织,三是为帮助特定对象,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互助性募捐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我国首部慈善法提交审议 不准个人网上直接募捐:
201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至今,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专门法律“怀胎十年”终于提交审议。草案规定,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当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慈善法草案公开募捐资格基本放开。
1、谁有资格开展募捐?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慈善组织从原先登记时的身份识别,变为运行到一定年限、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获得公募资格,这意味着慈善资源将通过良性竞争进行更为合理的配置。“公募权只掌握在少数组织手里,相当于一种近乎垄断的权力。其他组织想公募就要到他们下面去挂靠基金、交管理费,很不公平。”中国灵山公益慈善促进会副秘书长表示,草案对公募权基本放开可说是顺应时代的明智之举。
2、个人可以在网上发起募捐吗?
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解读:根据现有草案,个人在网络上直接开展募捐活动是不允许的。“这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网络募捐问题所在,比如信息真伪难以辨别,比如资金性质的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是属于私有财产吗?这会涉及剩余财产归属等问题。”目前已经出现了由于个人网络募捐而导致的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的纠纷案例。但是,同时表示,还是要对个人在网络上的求助行为与个人网络募捐加以区别,每一个人当然应该享有通过网络求助的权利。
3、微博微信募捐是否合法?
草案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互联网募捐,其他组织和个人则只能与公募组织合作开展。解读:壹基金秘书长认为,实际上公募和非公募的界定操作起来是有难度的。“从技术角度看,微博和微信不同,微信朋友圈面向的是特定人群,微博则是开放式的,因此,微博募捐是公开募捐,微信则是非公开。”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执行秘书长建议,当前全球“互联网+”慈善都仍处在发展早期,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慈善法在立法时应给互联网募捐留下更多发展空间,不宜规定过细,否则很可能面对法律无法适应现实发展的困境。
4、网络募捐分级是否合理?
对于互联网募捐,草案中还有一款规定,引起专家和慈善从业者的热议:“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个人组织募捐犯法吗?
【法律解读】2008年4月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实施。
一般正规的捐赠活动都坚持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的原则,指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和接受捐赠。市直单位的捐助由市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并出具接收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捐赠,更不得上门强行募捐。
民政局希望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赠活动,在非法募集方面鼓励市民发现借机设立虚假账号诈骗敛财、强行募捐的,及时向市民政部门举报。
个人求助行为不属于公募:
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从基金会的角度来看,只有公募基金会或等同于公募基金会管理的公益慈善组织才拥有公募资格,个人肯定没有公募资格。对于公募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一是《基金会管理条例》允许公募基金会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募捐;二是发生符合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二级响应(含)以上的灾害时,可以视情况由民政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发动社会募捐。张尚武公开自己的账号,接受公众汇款不属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募捐行为,可以定义为一种私人的赠与。其他主体面向社会募捐并没有法律依据。与之类似,现实生活中为自己募捐的行为很多,比如说在网上发求助信为自己的孩子募钱,如果别人愿意给钱,应该属于私人之间的赠与,这是一种性质。另外一个就是为他人募捐,在网上为他人募捐有一种类似公募的行为,你要向别人交代是为谁募款,募集的善款用于何处,其实和很多机构的公募行为是差不多的。如果从捐赠者的角度来看,是不能这样来做的,由于没有人监管、不透明,很容易出问题。所以对于募捐行为首先要有募捐资质,然后去相关部门报批,包括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做什么募款行为、募得善款如何使用都要有明确的说明。
另外,对于乞讨和个人的求助行为与募捐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与公募组织的募款也是不同的。对于公募应该如何来做,还没有国家层面的相关法规,地方上江苏已经开始了尝试。例如于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就明确规定慈善主体共三类,一是慈善组织;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组织;三是为帮助特定对象,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互助性募捐活动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