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社违规贷款的问题我该怎么办急
1、你说信用社未经调查就贷款给你,这只是信用社执行制度上的问题,最多算违规,你可以向银监会等有关管理和上级部门反映,但这是另一回事,说诈骗证据明显不足。而且,即使信用社是违规办理贷款,但也不影响信用社对你的贷款追偿权。
2、因为办理贷款手续时,借款人名字是你,而且你也签字、押了手印,这就表明你承认此笔贷款是你贷的,这在法律上是最重要的证据,可以说如果信用社起诉你,你很难胜诉。
3、信用社的额度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一般可以达到这个额度。
4、你目前的状况,如果信用社起诉你,你胜算不大,应该还贷款。但你可以拿着欠条向法院起诉你的朋友,请求法院向你朋友追偿你的欠款,胜诉应该有把握。
5、贷款到期后,按照贷款管理规定,无法偿还者可以展期,展期一年,总贷款期限也就成了二年。
6、如果信用社起诉你,目前唯一的突破点是贷款当天信用社给刘某开了存款帐户,并将贷款转入此帐户内,你可抓住这一点,来证明贷款资金不是你用的,但对胜诉的影响有限。最关键的是你当时在信用社贷款借据上签字、按手印,(这是最大的糊涂。)
楼上两位可能对金融业务和法律知识不太熟悉,回答不正确。在信贷关系中,贷款人是第一还款来源,担保人和抵押人是第二还款来源。
什么是违规放贷,以下这种情况算是违规放贷吗? 借贷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算是违规放贷。
贷款人违法放贷:
1,若是违背了人民或银监局的相关规定,那么会被罚款,借款人没什么责任,还是只有还款义务.
2,若是违反了法律,相关责任人触犯了刑法,那相关人员会被判刑,借款人没过错也只有还款义务,有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的,同样要被判刑。
1、借款人返还借款
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
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注意,这里不是双方约定的利息,而是根据银行汇率情况确定的利息额。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
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追缴财产
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
扩展资料
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犯本罪时往往兼有以贷谋私,收受贿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因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同时也构成了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贷方面犯罪,犯罪主体相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放贷对象方面,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关系人;本罪的对象是非关系人。
(2)构成犯罪的损失金额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法发放贷款罪
捷信贷款违规使用怎么办?我用捷信贷款还了其它贷款。然后捷信公司发
您好!这个问题不是问题,很容易解决的更多
请问怎么解决?
最好重新做一笔贷款,把捷信的还了,捷信的利息太高了
怎么还?连利息也一起还吗?还是只还本金?
你人在哪里工作
广州花都。怎么了?
可以重新申请一笔贷款,结清捷信
要怎么结清?
就是在别的机构申请一笔利息低的,还了捷信的,捷信额度不高,还不如贷一笔额度乐观的把小数目的贷款全部清理了
发放了违规贷款,银行人员犯了什么罪?急急急·······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会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对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后果是过失的心态。但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则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犯本罪时往往兼有以贷谋私,收受贿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因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同时也构成了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贷方面犯罪,犯罪主体相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放贷对象方面,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关系人;本罪的对象是非关系人。
(2)构成犯罪的损失金额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省联社政策法规部 耿春翔 林朋
信用社违规借出的贷款可以不还吗
1.合同有效,还是必须还的,但是,可以追索银行,让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2.A这种情况还帮人担保,那是否在申请贷款的时候有虚假操作,如果有,银行可以告A,第一点无效。
3.其实我不觉得第二笔违规,因为第一笔2个担保人,C知情,属于正常贷款。而A办理第二笔的时候,属于互相担保性质,A应该也可以获得额度,属于得利,且互保的话,A自然必须负责。另外,A无法证明他不知道B的贷款情况。
你提问的里面应该掩盖了一些对A不利的情况。
所以这贷款必须还,打官司也是A输定了。但是不会拍卖房子,因为没有抵押。你不还只会进黑名单,银行一般不会因为15万闹上法院拍卖你的房子,因为15万太少了。更多
你都没看懂问题。
A是和另外两人共同担保的第二笔贷款,也就是每人承担5万。
“A应该也可以获得额度,属于得利”什么意思?
A没有贷款,只是第二笔贷款中的担保人之一。
当然懂,我就是银行的,
担保5万,是属于互保,A可以获得5万额度,这个就是得利。如果没有得利纯粹担保的话,既然你签了担保合同,就表示你愿意为人家提供担保,和人家到底又没有其他贷款无关,银行没有需要告知的义务。
我的意思是你没有看懂我的问题。
第一笔贷款15万还没有还的情况下,B再向该信贷员借款15万。这样子信贷员就是违规操作的。
另外A没有正式工作,没有房产。如果还不起5万,法院怎么处理?
还有信用社对该信贷员违规放贷怎么处罚?
第一笔贷款15万还没有还的情况下,B再向该信贷员借款15万。这样子信贷员就是违规操作的。
没有规定说一笔没有结束就不能借哦。
就像房贷的话,可以贷好多笔的。如果确定是违规,那么一般是内部处理,开除什么的。
没有工作还不起也拿你没有办法。
征信会有不良,在这笔贷款结清前影响你申请其他贷款。
如果是一些担保性质的贷款,甚至不会留下不良记录,主要追溯借款人
网上说信用社只能贷一笔款,前款未还,就不能贷第二笔,是吗?
另外这个担保人没有正式工作,没有房产,平时只是骑三轮车拉客赚钱;但他的妻子有正式工作。他个人还不起5万,但是他家能还5万。问法院怎么对付他呢?
法院没有办法对付你。。银行不会因为5万块钱和你打官司的。。。
银行违规贷款,可以不还吗
贷款的的钱不还会有什么后果: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基本上不会有影响,以后按时还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