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维修基金能随便上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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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买房税费要多交多少

新房需要缴纳税费:

1、契税: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按1.5%征收首购买90平米及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

2、住房维修基金: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交存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住宅区内非住宅及住宅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非住宅)维修基金交存标准: 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米 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米 电梯14层(含14层)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米 电梯15层(含15层)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米;

3、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平米;非住宅11元/平米;

4、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5、证照印花税:5元/本;

6、工本费:10元/本。

购房时要求交纳配套设施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供水、供电、公共设施及设备配套建设等费用,均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在另行收取。针对这一收费,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已缴纳的配套设施费。办理产权证是需要交纳维修基金的。

房子交首付的时候都需要交多少税 都什么税?

1、需购房契税税率:购房者在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含)平方米以内的各类商品住房,均可减半征收契税,即缴纳房屋销售价2%的契税;如果购买了超出120平方米的各类商品住房则需要缴纳销售价5%的契税。

2、交易费 :购房总价的0.5% 买卖双方各交0.25%,(住宅3元/平方米,由开发商交,购房者不用交) 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 各地不一样,但是都不超过100元

3、需买卖合同印花税:按照房屋销售价格的0.05%缴纳。

4、需公共维修基金:购买房屋时需要交纳房屋销售价2%的公共维修(各个地方不一样但也相差不大)。

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照0.3元/建筑平方米征收。其中包括:勘丈费,0.12元/建筑平方米;房屋登记费,0.18元/建筑平方米。

6、按揭还要发生以下费用:评估费,购房总价的0.2-0.5% ;保险费:购房总价乘以贷款年限乘以0.1%乘以50% ;公证费:贷款额乘以0.03% 。

7、房屋所有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时按件征收,每件5元。

扩展资料

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课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课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购房税

谁有苏政发 1998 89号文件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发〔1998〕8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全文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全省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市)和单位,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本方案制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仅对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补贴。

  (1)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

  (2)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以市、县(市)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的一半与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之差为计算基数,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部分,在1999年底前购房的,可以全额补贴,今后补贴比例的上限由省政府每年公布。

  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职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3)对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

  (4)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全额计发,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5)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补贴依据房价收入比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按月计发的补贴进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有条件的市、县(市)和单位可给予职工工龄补贴,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四项之积。

  (七)建立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购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防止流失。

  (八)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决。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工作,并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

  (九)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制度建设。有关承办银行要为市、县(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单位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原则上维持6%,有条件的市、县(市)可调整到7%,个人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6%不变。计缴基数按职工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十一)在1998年11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月底前竣于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的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

  三、建立住房供应新体系

  (十二)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出售价格实行政策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不向已购房改成本价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达标的职工出售。

  (十四)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要与房改结合,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十七)拓展住房租赁市场,多种方式供应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向社会出租住房;鼓励私营业主和有经济实力的城乡居民购买商品住宅作为收益性资产用于出租。

  (十八)各级财政不再拨款用于单位购、建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或兴办职工住房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住宅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允许其利用自用土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政策。

  (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全面推行住宅小区管理和公房售后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各项服务水平,切实搞好住房的维修和住宅小区环境管理,解除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

  四、进一步深化现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二十)继续推进租金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苏政发〔1995〕29号文件精神,从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上调20%左右,即砖混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宁、镇、扬、通、泰、徐为1.60元;苏、锡、常为1.75元;淮、盐、连、宿为1.45元。租金提高后,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原住房租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在职职工提高0.8个百分点,离退体人员提高1个百分点。补贴基数按1997年底的职工工资计算。继续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人员、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等实行减免政策。对政府规定的暂不出售的公有住房适当控制租金上调幅度。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0%以上的部分,经当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动用该户成员公积金支付。

  (二十一)稳步出售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从1998年12月1日起,售房成本价以1997年价格为基数上调3%,现住房折扣调整为2%,一次性付款折扣调整为8%,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二)。不超过购房面积标准下限部分的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下限与上限之间部分的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超过上限部分的一律按市场价计算。

  建房面积标准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干部职工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1997〕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平房、别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具有历史意义和当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二十三)此前,我省部分加大房改力度的试点城市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四)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各市、县(市)要对城镇职工家庭进行住房状况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房改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依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交易准入制度,规范和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规则和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市、县(市)上市交易方案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五)各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功能齐全的住房有形市场,提供信息、交易、产权登记、中介(咨询、经纪、评估、代理)等项服务。

  (二十六)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经市、县(市)房改办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为包括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

  (二十七)职工所购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同时办理房屋公用部位维修变更手续,维修基金随之转移。

  六、加快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九)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三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应当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三十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结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三)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可采取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房产抵押保证人担保、由专门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置业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四)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进行测算,制定1998年度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五)加强房改的舆论宣传,研究房改理论,积极引导干部和群众树立住房新观念。

  (三十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苏政发〔1995〕29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低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本方案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物业公司怎样合理的催缴物业费??

物业公司不理会广大业主提出的协商要求再度催缴物业费说明了什么物业公司在对广大业主于协商会上提出的具体要求未作正式答复的情况下,又在板楼电梯间帖出了催缴第二年物业费的通知。这一行为清楚的表明: 一、 物业公司用实际行动拒绝了广大业主的合理要求,协商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二、物业公司在不作正式答复的情况下,直接再次催缴物业费,丝毫没有尊重广大业主的意愿,是一种对业主群体力量的蔑视和挑衅。 三、协商会上物业公司的领导表示要请示有关领导后再作答复,而不作正式答复也不理会业主提出的:协商未果之前暂停收交物业费的要求。继续坚持错误的做法,是一种言而无信的表现。 四、上述行为显示物业公司没有和广大业主平等相待,协商解决问题的诚意。 五、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就是要在小区事物中实行单边主义,就是要关闭与业主协商解决问题的大门,破灭广大业主对物业公司的良好期望。 物业公司为何要这样做呢?有几种假设: 一、物业公司在请示上级主管领导时,遇到了一位,没有学好和掌握好三个代表的思想精髓,不了解在小区建设发展中全体业主的意愿才是真正的主导这个道理的官僚。因此,指导下属作出了如此不尊重广大业主意愿的错误举动,致使广大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感情受到伤害,关系趋于恶化。 二、物业公司方面利令智昏,不顾事实,不顾全体业主的意愿,不惜恶化与广大业主的关系,也不顾是否可以实现,盲目的幻想将开发商凭借售房优势条件从业主手上获得的不合理收益长期化。 三、物业公司方面,处心积虑。他们是想在业主群体还很弱小,没有合法组织平台的条件下,就对业主任何集体维权行动进行阻击,欲把业主可能集结形成的强大力量,扼杀在摇篮中。其最终用意,就是要始终分化、瓦解业主群体集结的力量,以阻止或拖延业主大会的成立,达到业主权益没有合法有效的维护平台,而物业公司就可以轻而易举的长期占有许多从业主手上获得的不合法的收益的目的。因为,开发商应拿出来的建安费2%物业启动资金,售房款2%维修基金,未售出房产的物业费,以及将来发生的地上停车费,地下工程经营收入,和没有明确产权的小区所有设施的经营收入等等,实在是一份诱人的大餐,它足以让人垂涎欲滴,为之处心积虑。这是最阴险的用心,也是最值得广大业主警惕和防范的。 针对上述情况和分析,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首先,在战略上我们要藐视它。 一、我们本来就预见了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也有协商未果的行动方案。物业公司的错误做法,只是暴露了他们的内心想法和意图,这无疑为我们进一步有针对性地采取下一步的对策提供了依据,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二、不尊重广大业主的意愿,承认问题存在却又不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坚持单边主义路线,这种一错再错,不知悔改的错误行为,无异于自掘坟墓。古人说:恶不积不足以灭其身。西方人说:上帝要他灭亡,必先领其疯狂。对广大业主来说这也未必不是件好事。因为,有些错误,根源太深,你也无法帮助他挽回,是需要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的,所谓:不破不立。 三、阻止,分化,瓦解业主群体力量集结的行为本身,就是给广大业主敲响的警钟,就是呼唤全体业主尽快紧密团结起来的号角。他让全体业主更加清楚地意识到,一盘散沙,我们业主就如同任人宰割的羔羊,惟有紧密团结起来我们才能真正作家园的主人。也许物业认为,现在的小区业主群体,如同婴儿一样弱小完全可以挑战,这正好可以让我们获得刺激,使我们面临挑战不得不迅速成长和壮大起来。 因此,面对物业公司的错误做法,我们不必悲观失望,而要保持业主维权应有的积极态度和乐观精神,勇敢地去迎接挑战。 其次,在战术上要重视它。面对现实,我们应该放弃幻想,立刻行动起来。 一、采取适宜的方式,尽快让全体业主了解协商会议的情况,让全体业主明白正义在我们广大业主的手里。我们一定要统一行动,坚持到胜利,在物业公司没有接受我们的要求之前,在我们全体业主没有确定应该缴纳相对合理的物业费标准之前,均不要助纣为虐,擅自缴纳物业费。 二、完善业主之间的沟通平台。发挥好业主论坛的有效作用,同时,要求在小区内享有一个业主专属的信息沟通栏。暂归业主临时组织代管,如暂时不能提供,就要求业主临时组织有权在各楼道里显著位置,张贴有关业主信息沟通的资料。如物业以卫生清洁理由清除,那我们业主也用同样的理由清除我们认为应该清除的所有物业贴出的公告,而我们传递信息给广大业主的工作仍然以其他方式继续进行。 三、以相对简捷的方式,在原业主授权范围内,一周内确定一个全体签名业主认为在小区工程在建期间,可以缴纳物业费用的标准,正式送达物业公司,同时公告全体小区业主。 四、成立一个由各楼代表参加的业主维权应急小组,利用业余时间处理有关维权事宜。这些代表应具备几个基本的条件:(1、)有公益心。愿意牺牲个人的时间和精力,不为个人谋取名利,经得起可能出现的种种诱惑,而不动摇为大家尽义务的决心,只追求大河有水小河满的福报。(2、)有责任感。深知作为代表所肩负的责任,注意维护团队的整体形象,克服个人情绪变化而产生的工作随意性。(3、)有思想力。面对错综复杂的问题,能够做出基本正确的判断,至少能够克服以业主代表的名义单独行动的冲动,避免因个人思想困惑,而影响整体维权工作的效率。(4、)有行动力。这几方面至少要成为业主代表追求的目标。具体产生的方式方法,可另行商议。也可把这个临时小组作为业委会筹建小组的雏形。 五、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让全体业主做好一旦出现物业公司状告业主不按原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交费时,每户业主能及时出资100元,用于委托律师应诉,多退少补。应该说明,这种情况出现的机率很低。首先,开发商强行签订的物业委托合同,是霸王条款,不是我们业主真实意图的表达,也违背了有关应该与业主协商制定的规则。此外,有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价格制定有没有按照规定获得有关部门的批文等等,其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就不一定经得起推敲,再者,事实存在质价不符情况,也应调整。如今,法院对物业公司状告业主要先行五审查。还有,对博公堂,业主和物业关系彻底闹翻对物业没有一点好处等等。所以,这种可能非常之小。但是做好准备,可以起到防止被偷袭,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6、所有知情业主,在业主论坛上,这个物业公司几乎每天都要来了解业主动向的场所,以自己喜欢的方式,对物业公司不尊重广大业主的意愿,蔑视业主群体力量,挑战全体业主,想要继续侵害业主权益的错误行为进行声讨。让物业公司的领导听一听广大业主的心声,展现我们广大业主团结的力量。 7、呼吁全体业主要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反对任何破坏业主团结的言行,提倡互利互助的邻里关系,提倡参加维权不仅是你拥有的权力,同时也是你对友邻业主应尽的一份责任和义务的理念,提倡团队意识,反对各自为阵的游击作风。对任何针对业主维权行为冷嘲热讽的人给以严厉的谴责。全力支持全体业主的维权行动,给业主代表及参加业主维权的全体业主加油鼓劲。以实际行动迎接挑战,以更加有力的团结挫败可能出现的各种分化瓦解业主群体的阴谋。 请全体业主集思广益,献计献策,积极行动起来,因为,你不仅有参与行动的权力,你还负有对友邻其他业主应尽的一份责任和义务。挑战已经摆在了我们的面前,我们不是羔羊,我们不能再保持沉默。 以上是几点不成熟的想法,欢迎指正。

麻烦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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