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哪些变更事项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核查内容
1、控股股东变更
就该项变更,需要就下述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结论性法律意见:
A、控股股东变更的合法性
就该点内容,需要核查申请机构提供的导致控股股东变更的基础性资料,并通过在全国企业信用网的查询,按照“穿透”的原则,对申请机构股东股权结构情况进行完整的披露和说明。其中,尤其要注意是否存在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并就此发表法律意见。
B、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该点内容是基金业协会就控股股东变更专项中十分常见的反馈内容。根据笔者的经验,即使申请机构控股股东变更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也需就该要点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说明,并结合申请机构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予以论述。如实际控制人变更,则需按照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标准,进一步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等。
C、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
该点也是基金业协会在控股股东变更中关注的内容之一。若控股股东变更导致申请机构产生了新的关联方,还需就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已经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进一步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并且基金业协会还会在反馈中要求申请机构承诺在年度变更时,及时在系统中变更登记关联方信息。
2、实际控制人变更
该项变更所需核查的内容和控股股东变更的核查内容有大部分重合,需要说明新的实际控制人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以及是否导致申请机构产生新的关联方,不再赘述。
3、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
该项内容的核查较为简单,核心要点就是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其诚信情况,具体可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核查相关资料并发表法律意见。
4、重大变更的完整披露情况
在申请机构发生前述任何一项重大变更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其都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因此,法律意见书中还需对该等披露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就该点内容,主要是核查申请机构是否按其所签署的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包括披露时间、披露方式等)完成了该项义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了什么需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告》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截止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大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变更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项时,暂无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如何正确处置重大事项变更?
作者:华德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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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作为监管层的重点监管内容,一直以来都为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重点关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登记公告”)等相关监管文件均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作出了规范要求。基于前述规定,结合实务实践,本文主要围绕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的认定、重大事项变更后的正确处置等问题进行研究,以资形成有益的结论供阅读者参考。
一、重大事项的认定范围
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范围,进行了肯定式列举,具体包括:(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六)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然而仅依据前述多为原则性规定的列举,并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认定问题。以第四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为例,就哪些违规情形及违规程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仅指私募操作违法违规,还是具体涵括了刑事、民事及行政方面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的见解就不一而足。
另一方面,由于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为兜底性规定,可知前述列举并未穷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范围,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产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经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审慎认定,均可能被认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事项。因协会对于重大事项的认定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作为管理人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合理推断哪些事项系重大事项就显得相当重要。虽然登记办法中关于重大事项的列举存在一定的实践障碍,但值得一提的是,登记办法的内容仍然为重大事项的认定提供了基本思路:以“损害或影响投资者利益”为判断基准。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十八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等)应及时向基金投资者进行披露事项的规定,以及备案系统中关于变更事项的填报内容也提供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认定的另一参考思路。一方面,根据信披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均需及时披露。相应地管理人发生前述事项时,应认定为重大事项。另一方面,参考备案系统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信息填报事项的分类,管理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内容变更、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变更、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出资人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管变更及管理人挂牌上市情况变更情况均需报送更新。若管理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事项与前述内容相关,也应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变更报告程序。(按照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机构类型”不能变更。若要改变机构类型,需在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重新申请。)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根据笔者提供服务的公司中,协会对基金管理人高管变更比例过高的,在反馈意见中也提及需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正确处置方法
(一)信息披露与系统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按照信披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即使相关合同未就披露事项做明确约定,管理人也应最大限度的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公示、邮件告知等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的相关变更情况。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私募管理人须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https://ambers.amac.org.cn)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五条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需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除要求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外,还提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实务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撰写应包含以下要点:
1、重大事项变更前的基本情况说明。专项法律意见书需如实陈述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前的基本情况(不限于备案系统内的填报情况)。
2、变更缘由及过程说明。律师需要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详细陈述重大事项的变更缘由及变更过程,并就变更事项的合法有效及合理性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3、变更后的影响。建议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重大事项变更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影响并发表结论意见。律师还应核查本次变更是否已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向已备案的基金产品的投资者进行及时、准确、完整地信息披露,对于未备案产品的管理人,应当承诺将在产品筹备及介绍说明文件中,准确披露变更后的基本信息,不存在虚假、隐瞒。
4、变更控股股东的,应详细描述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情况,并列明变更后完整的股东资料、各股东的认缴、实缴出资情况。对于变更为法人控股股东的,核查营业执照等设立文件,对于变更为自然人控股股东的,应核查身份证件;变更后股东是否涉及外资,若有,应说明穿透后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另外,在意见书中对变更后控股股东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进行充分披露。若变更控股股东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在法律意见书中具体说明。
5、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注意穿透至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对于法人实际控制人,核查营业执照等设立文件,对于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核查身份证件;另外,若新实际控制人存在对外投资,则涉及申请机构关联方范围的变化,需要在意见书中对变更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进行充分披露。建议在意见书中对实际控制人的对外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披露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并说明该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6、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需要核查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材料及履历信息,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是否存在兼职情况,其岗位设置是否符合协会要求。
7、法律意见书应体现律师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的重大事项的进行详细核查过程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核查相关文件资料(如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及工商变更登记档案等资料)、现场查验(查验笔录)、变更事项的相关人员访谈(访谈笔录),征信查询等。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限制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以下简称“解答十四”)及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相关要求,为保证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有效执行登记申请时所提出的商业运作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解答十四发布(2017年11月3日)之日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没有正确处理重大事项变更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未经协会审核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完成相应整改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1、登记公告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否则将会被协会及其他监管机构采取警告、行业谴责、加入黑名单等行业处分:
1、登记办法
第三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填报业务数据或者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责令改正;一年累计两次以上未按时填报业务数据、进行信息更新的,基金业协会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采取警告措施,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信披办法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3、暂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际运营中遇到重大事项变更的情况已屡见不鲜,一旦发生事项变更,应审慎认定其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变更范畴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及报送更新义务。若对某变更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协会确认,以做到合法规范经营。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常见问题有哪些
网上找的。。。。做成长任务。。。哈哈哈
私募基金从业常见问题须知:年检过关:关于15学时后续培训资格的问题;私募高管:包括哪些?高管变更:私募高管/如何变更?高管人数:需要几名?高管资格:哪些私募高管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资格认定:如何完成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注册?高管兼职:私募高管可以兼职吗?基金经理:法律意见书怎么写?员工跟投:高管/员工可以“跟投”吗?资格挂靠:协会对资格“挂靠”如何评价?
1.年检过关:关于15学时后续培训资格
问: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
答:按照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需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基金从业资格。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自资格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一般从业人员,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
后续培训有面授培训和远程培训两种形式。
2. 私募高管:包括哪些?
问: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包括哪些?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规定“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 高管变更:私募高管/如何变更?
问:普通员工离职了,信息如何更新,在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员工数如何更新?
答:员工人数若发生变化可在协会备案系统年度开放时进行更新。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 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履行什么手续?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变更情况或获得投资者认可。
对上述事项管理人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基金业协会进行重大事项变更。
具体报送方式为: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协会邮箱pf@amac.org.cn,并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基金业协会将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进行核对办理。
问:老备案系统的私募管理人,高管通过从业资格考试后需要怎么样更新信息?
答:高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后,可以在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高管人员重大变更处,修改高管信息,将基金从业考试成绩证明上传就可以了。
4. 高管人数:需要几名?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几名高管?
答: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基金经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可以计入员工人数吗?
答:如果高管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有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该高管可计入员工人数。
5. 高管资格:哪些私募高管必须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问:私募基金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监事可以没有从业资格吗?
答:目前,只有“高管”是基金业协会强制要求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 而协会认定高管范围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由于监事不属于协会认定的高管范围,所以,不强制要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证。
问:私募基金经理仅取得基金从业考试科目一,是否可以登记为基金经理?
答:目前没有明确的公文说私募从业人员一定要考过证才能从业。目前私募有涉及私募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有高管和负责基金销售的员工。而投资经理的从业资质协会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托管方会进行咨询尽调。
问:根据基金业协会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高管如果没有按要求完成整改,会被暂停受理私募产品备案申请,具体怎么做?
答:按照要求,协会将暂停受理该类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直至相关机构高管人员资质整改完毕。
除此以外,还会在公示平台上进行特别提示。
6. 资格认定:如何完成基金从业资格认定&注册?
问: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现进一步明确取得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的相关安排。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相关资产管理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 万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监管机构及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此类情形主要指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或者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或者已取得境内、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等。
属于(2)、(3)情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问:请问私募管理人的工作人员通过了基金从业考试之后就视为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吗?还是说通过考试后再由公司申请注册后才能视为取得了基金从业资格?
答:高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在管理人系统后台高管信息变更处,上传高管的考试合格证就可以了。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如何注册?
答: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对于已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不必找机构“挂靠”,可以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在相关机构任职后,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变更。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完善相关功能,预计于2017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升级,届时将全面开放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从业资格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另行通知。
问:符合哪些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只需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一、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二、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 上述申请资格认定的相关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资格认定文件上传端口报送。
7. 高管兼职:私募高管可以兼职吗?
问:按照协会2016年2人已经在别的公司任法人的可以出任监事一职吗?
答:取决于另一家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 如果该公司是私募管理人的话,那兼任兼职可能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因为协会要求私募高管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但如果该家公司是非金融类机构的话,目前协会尚未有限制,这类情况是可以的。
问:基金经理能否兼职?
答:基金经理必须是全职,不能兼职,这是出于专业化经营以及对利益冲突防范进行的考虑。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能不能兼职?
答:可以在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兼职,不能在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机构中兼职。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 年内变更2 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问:公司的法人和监事等高管可以不是股东么?股东没从业资格可以么?
答:公司的法人和监事是否可以不是股东,目前没有硬性规定;股东是否应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目前没有硬性规定,最终以协会审核老师的意见为准,同时可以参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8. 法律意见书怎么写?
问:私募基金高管和员工部分法律意见书要怎么写?
答:法律意见书中关于高管和员工部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高管的人数、6个月薪酬、部门、职责、姓名、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两个股东分别占75%和25%现在要变更25%的股东除工商变更 ,协会那里要出法律意见书吗?
答:只占25%的股份的话不算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以变更不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除工商变更外,只需在明年的备案系统开放期进行变更就行。
问:请问换基金经理的话,需要出补充法律意见书吗?
答:不需要,只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需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更换基金经理只需出公告通知投资者,季度更新的时候更新就可以。
问:私募基金高管变更是不是要出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般价格是多少?
答:只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时,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专项法律意见书一般是普通法律意见书的价格的一半,1-2万就可以出。
问:倘若法定代表人没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于2016年12月更换了一个有基金从业资格证的法定代表人,且已变更工商登记信息,但在协会备案系统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专项法律意见书未通过,在法律意见书重新出具时已超过12月31日。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协会答复,目前协会给了私募管理人一个缓冲期,尚未针对高管从业资格有问题的管理人关闭重大事项变更的端口,高管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在缓冲期内还是可以进行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但由于不确定缓冲期还有多长时间,建议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抓紧时间办理相关变更。
9. 员工跟投:高管/员工可以“跟投”吗?
问:员工跟投的情况下,外地员工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如何提交相关资料?社保缴费记录单中,员工的缴费单位为人力资源公司。该员工已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正式员工,只不过在外地办公,由当地人力资源公司代理社保。
答:将情况说明、人力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并附上公司与员工的正式劳动合同在“其他问题文件说明”上传。
情况说明与人力公司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最好有代缴的人力公司盖章。
问:公司高管同时也是母公司的员工,且社保由母公司代缴。这种情况下,高管要进行员工跟投的话,社保证明得怎么上传。
答:将情况说明、母公司或集团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并附上公司与员工的正式劳动合同上传。
情况说明与母公司或集团代缴的社保缴费证明最好有代缴的母公司或集团盖章。
问: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第(三)项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问:私募基金投资者包含员工跟投且跟投金额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其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应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中上传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的员工在职证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等相关证明劳务关系的文件。
问:请帮忙咨询,新员工跟投基金,有劳动合同,暂无社保缴费记录单(下个月才能转入),是否影响备案?需要提供除劳动合同外的其他资料吗?
答:需要在备案时上传正式劳动合同,附上情况说明,并承诺在产品季度更新开放时,上传社保缴费记录单。
10. 资格挂靠:协会对资格“挂靠”如何评价?
答:私募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对象。私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珍视个人诚信记录,诚实守信,自觉加强自身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这种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属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经查实,协会将公开谴责,并将虚假填报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记。此外,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外包业务等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误导、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等方式,规避协会对私募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出现上述违规情形,一经查实,协会将对此类中介服务机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加入黑名单。
申请机构在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
1、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系统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3、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管理办法》等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4、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应认真阅读系统提示,申请材料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一致,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洽,重要章程、制度文件、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
二、申请机构应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1、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依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2、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3、申请登记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的,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4、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要求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2、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3、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四、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关要求
1、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上述相关字样的机构,将不予受理登记申请。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2、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五、法律意见书相关要求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3、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书,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瞒报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应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完成应特别知悉事项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考虑到在法律和实际运作中,在相关管理机构已完成资管产品备案或审批程序后,各类形式的顾问管理型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不会影响该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为保证《公告》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自2016年2月5日起,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怎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需要材料:
1.法人的简历.学历
2.管理人的简历.学历(复印件).工作经历(有从业经验)
3.近期的财务报表
4.股东学历.工作经历
5.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股东、管理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彩色)。
6.公司制度、风控制度、管理人示意图
7.公司章程 8.审计报告(公司注册不满一年,则不需要)
7:验资报告
一、私募基金牌照的申请条件
1、私募管理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
2、私募基金型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5 亿元,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 1 亿元;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 100 万元。根据你的投资额来确定你的经营范围,投资额越高的获得业务范围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