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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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那么同一社区业主们拥有的房屋面积不同,所缴的维修金也不同,大家是不难理解的。而大家在实际中收取时采用的是: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时每平方米商品价×比例×面积。所以就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小区同楼层、同面积的两套房所缴维修金却不同。只因这两套房的售价不同,一套是4200元/平方米,一套是5700元/平方米。

面对如上问题,使我百思不得其解:其一,既然房屋维修金是日后用来修缮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难道我和邻居享有的不是相同的社区配套吗?为什么我就得多出维修费?其二,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等同于购房时的商品价吗?那么国家的规定索性写成:房屋维修基金=购房款×比例,何须费纸费墨写成:房屋维修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其三,我认为每个社区的维修金应该有一个相同的基数,就像物业管理费一样,每家每户缴费金额不同只是因其房屋面积不同所致,而不是因为购买时金额高就收费多,这一点房屋契税已经体现过了。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与公共维修基金有什么区别

你好,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望采纳!

公共维修基金提取需要业主签字吗

您好,以前的政策是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以,但是由于没有可操作性,现在简化了程序。 物业首先应该公示为什么需要动用基金,大概预算是多少。然后业委会需要审查通过。完了需要给业主花费的明细账。望采纳谢谢

住宅电梯坏了能用公共维修基金修吗

您好 ,小区维修电梯使用维修资金是合理的。

原因如下:

1、您小区已入住5年,电梯肯定已经过了开发商保修期(一般是2年)。

2、高层物管费是由基本物管理费和能耗费组成,能耗费是指电梯、泵房、公共照明等电器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能耗;基本物管费是同多层住宅,主要是保安、保洁等费用(主要是人员费用)。就电梯来说是包含电梯的年维保费用及年检费用(一般物业公司是委托给专业的电梯维保单位),而电梯维保单位一般是清包协议(就是不包材料),所以电梯维修是属于公共设施维修范围。

3、根据国家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用都可以由维修资金的利息进行支付。

4、使用维修资金利息必须征得业委会同意后召开业主大会(可以是书面征询方式)征得本区域2/3业主的书面同意,同时单项维修超过5000元(可能各地情况不同)必须由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与公共维修基金有什么区别

你好,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区别:

(一)调整首次缴存标准,树立维修资金是为应急使用而储备的观念。

(二)体现资金使用决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三)保证业主知情权与监督权,利于业主决策。

望采纳!

新房办理房产证时维修基金是怎么回事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

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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