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国产设备在监管期内销售如何交税
【问题】 购买的国产设备在监管期内销售如何交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退税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应补税款=国产设备净值×适用税率 国产设备净值是指企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设备净值。
企业转制,比如内资转成纯外资,出口退税政策是否延续享受?
内资转成纯外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延续享受
对于内、外资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没有什么区别,政策制定是一样的条件。
但有一点不一样的规定,是针对国产设备退税方面,只有外资企业享受。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所以,目前在出口退税政策上,国内与外资企业的政策是相同的。
外商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有哪些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引起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实质变化
伴随着“两法合并”的步伐,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转变经营理念,对持有外方的税收成本进行纳税筹划,以此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外商投资企业将持有的外方股份转让给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性质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企业的注册登记类型由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内资企业,那么将面临一系列的涉税风险。
(一)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变化,追缴此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两法合并以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渐丧失,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领域的优惠地位正发生转变,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方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内资企业的股东,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实质变化,登记注册类型由此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变化后,由此也面临追缴此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的涉税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以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补缴此前(包括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二)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变化,追缴此前享受的增值税的退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方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内资企业的股东,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发生实质变化,登记注册类型由此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变为内资企业,也将面临着追缴此前享受的增值税退税的涉税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文件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国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如果企业性质变更为内资企业,或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发生转让情形,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情形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三)经营性质发生变化,源泉扣缴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将外方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内资企业的股东,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变化,由此也面临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境内c企业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涉税处理为: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四十六的规定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境内c企业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应于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如境内c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则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的》及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境内c企业应于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如境内c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的》及相关资料的,则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罚。
(3)境内c企业作为法定源泉扣缴义务人,扣缴b外方股东的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成本)*预提所得税税率=(600-250)*10%=35万元
2.b外方股东作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要计算缴纳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
b外方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成本)*预提所得税税率=(600-250)*10%=35万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未引起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质发生变化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持有的外方股份转让给境外的另一个外方企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境外企业,且交易地点在境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质未发生变化,只是企业的外方股东之间发生了变化,由此面临的涉税风险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甲企业作为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的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且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同时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的规定,那么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甲应在商务局核准股权转让、工商局办理完变更登记后,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变更税务登记,并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如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甲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则面临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的处罚。
(二)b外方股东作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的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3号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的规定,b外方股东作为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要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c所在地,申报缴纳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b外方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成本)*预提所得税税率=(600-250)*10%=35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安排税收筹划,进行外方股权的转让交易时,要进行全面的涉税风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涉税成本增加。
09年原考试办法下注会大纲变化情况及应对措施?
你可以去东奥网站看最新发布的情况
http://cms.dongao.com/news/dao/exa/200904/32522.html
2009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实行双轨并行的办法,在原考试办法下,教材继续沿用08年教材,但是大纲又有所变化。而往年的考试新增或者变化的内容又是重点。因此,考生朋友必须特别关注这些新增或者变化的考点,针对这些变化,建议考生朋友们可以以08年教材为基准学习。
会计
2009年度会计科目考试大纲,除删除原第(二)部分"货币资金"外,较上年未做重大修改,仅在参考法规中增加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具体来说,考生在学习固定资产的内容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影响到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二、企业的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处理。
特别说明: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科目将在100分之外增加10分英语附加题,试题为专业主观题,分值计入本科目总分,成绩合格分数线仍为60分。
审计
2009年度审计科目考试大纲,除在参考法规中增加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外,较上年没有重大修改。考生朋友在2008年审计教材的基础上适当关注一下会计部分内容的变化。
特别说明: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科目将在100分之外增加10分英语附加题,试题为专业主观题,分值计入本科目总分,成绩合格分数线仍为60分。
财管
大纲没有任何变化,考生完全可以按照08年的教材复习。
特别说明: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财务成本管理》科目将在100分之外增加10分英语附加题,试题为专业主观题,分值计入本科目总分,成绩合格分数线仍为60分。
税法
变化的内容最多,其中主要变化有以下三点:
一、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对相关内容和参考法规做了重新修订。
二、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增加了资产重组清算的税务处理、农产品粗加工优惠和汇算清缴的相关内容。
三、在参考法规中,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规定做了增补,具体变化内容详见大纲中的参考法规。
下面归纳教材考点内容的变化主要依据的相关法规。可以看出这些法规全部是2008年新颁布的,以前年度颁布的相关法规没有新增到原考试办法下的大纲中。
1.2008年11月10日 国务院令第53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2.2008年12月15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号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第539号发布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
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
1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
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2008年11月10日 国务院令第540号发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修订)
2008年12月1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
2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27.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经济法
针对《经济法》科目来说,变动内容非常之小,主要变化如下:一、08年大纲中《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内容下新增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内容,其它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知识内容依然沿用;二、其它内容无相应变化。
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根据考点内容变化而新增的相关法规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东奥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参考资料:www.dongao.com
福利企业取得增值税退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还继续适用吗 文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
很明确,已经不适用了,08年1月1日之后,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抵触的一律自行废止。
=====
看到楼下有发言,从国家税务总局网http://www.chinatax.gov.cn/fangtan/qysdsf/index.html在线访谈上贴出有关内容:
[ tax ] 我单位符合安置一定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但在2008年的换算清缴中,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我们取得的增值税退税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想咨询缪副司长我单位是否还享受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免增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财税[2008]151号文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何理解“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税(2007)92号文现在还有效吗?谢谢![ 2009-04-24 11:03 ]
[ 缪慧频 ] 财税[2007]92号文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是在“老税法”框架下制定的,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财税[2007]92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部分不再生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保留了财税[2007]92号文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的优惠,并放宽了人员比例的限制。目前,国税总局正会同财政部加紧研究财税[2007]92号文件中涉及的增值税退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倾向性意见是保持该政策的延续性,近期将以文件的形式明确。[ 2009-04-24 11:03 ]
谢谢!
税总的缪慧频司长的在线回答是2009-04-24;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是2009-04-30发布的,自2008年1月1日执行;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是2009-06-16发布的,不知道所说的延续性政策是不是这个文件?
财税【2007】92号文件如果继续有效的话,就没有必要出台财税【2009】70号文件了。
请高人指点啊!
财税【2009】87号与这件事根本没关系,是明确取得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企业收到的增值税退税,会有这三个方面的资料吗?---根本没关系;
财税[2009]70号对这方面没提一个字。至于为什么出台这个文件,你网上搜一下“解读财税2009 70号”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被国家确认为属于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个税率只相
B |
对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提高了投资这些企业的收益,有利于增加这些行业的投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应选B项。A项本身错误,这种做法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C、D两项内容与材料无直接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