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申请个人创业基金都需要什么条件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3)借款人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本行结算。
此外还有开办行的一些要求,如必须要本行开立的结算帐户,以便通过办理行进行日常结算等。
申请材料
在申请此类贷款时,有三点比较重要:
第一,贷款申请者必须有固定的住所或营业场所。第二,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创业者所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具备以上条件的方能向银行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
除了书面材料以外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较多,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抵押,定期存单质押、有价证券质押、流通性较强的动产质押,符合要求的担保人担保。发放额度就根据具体担保方式决定。
扩展资料
个人创业贷款(Business Start-up Loan) 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提出资金需求申请,经银行认可有效担保后而发放的一种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根据个人的资源状况和偿还能力,最高可获得单笔50万元的贷款支持。
对创业达一定规模或成为再就业明星的人员,还可提出更高额度的贷款申请。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为了支持下岗职工创业,创业贷款的利率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20%,许多地区推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还可享受60%的政府贴息。
创业贷款,是指区别于现行消费贷款和企业经营贷款、用来满足城乡居民个人创业需要而发放的小额度信用贷款。从贷款金额上讲,属于小额贷款;从贷款性质上讲,属于信用贷款,不需抵押担保。
从贷款对象上讲,是城乡居民个人,而不是现有企业;从贷款用途上讲,属于创业贷款,区别于现行的消费贷款;从贷款名称上讲,属于小额信贷的别称,是符合国情的中国化称谓;从扶贫效果上讲,它的扶贫效率最高、覆盖面最大、经济效益最好、贷款回收率最高、资金周转率最快,可使国家的扶贫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创业贷款
人社局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属于什么单位
担保中心归劳动就业局管理,为事业单位;劳动就业局归人社局管理,也是事业单位。人社局为政府机构,属于政府部门。
财政局下属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是做什么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职责
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帮助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解决开办经费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
一、制定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管理措施,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二、宣传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扩大政策的认知程度;
三、制定完成年度担保贷款目标任务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四、拟定担保中心章程和内部督促具体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受理、评审、审批工作,依法开展担保业务;
六、对担保贷款进行跟踪问效服务和加强风险管理,办理展期手续,组织实施代偿、追偿、扣款业务;
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做好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工作。
该机构是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属事业编制,全额预算单位,执行事业人员工资标准。
我是事业单位人员,自己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能帮朋友担保吗?应该怎样拒绝?谢谢!
担保人有债务的,一般不适合做他人的担保人。
你就这样回答他:“我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处于还款期间,属于有债务的,按规定不能做他人的担保人。如果我做你的担保人,银行通过联网系统能查到我有贷款没有还清,不会同意我做你的担保人的”。
从另外一个解度来讲,担保人只要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比如有债务,但经济能力减去债务后还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只要所担保的数额不超过除去债务后的经济能力,可以为他人担保。
2017年公务员离职最新创业政策
2017年公务员离职最新创业政策如下:
1.《意见》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投入,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对创业带动就业金融服务工作,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服务性收费优惠力度。
2.《意见》指出,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大力发展县级工业园,打造县域经济的升级版,促进就近就地创业就业。
3.招募或聘用一批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专家、熟悉政策的政府工作人员、创新创业成功的企业家,建立专家库。5月中旬开始,45名创新创业先进典型巡回报告团成员将分成5个小组,前往各市州讲述自己的创业故事。
4.从2016年起,全省连续五年实行“双百资助工程”,优先资助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的100个个体工商户和100个优质初创企业,给予一次性创新创业奖励。每年直接培育评估认定20个左右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示范高校),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等情况,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
5.《意见》强调,要加大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扶持力度。安排落实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省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显著、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不足的市州、县市区扩充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补充贴息资金;对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部分创新创业项目、创业孵化基地等进行扶持奖补等。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扶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
6.自主离职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并签订相关协议,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另册管理,5年内停发工资,保留原身份和档案工资,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工资连续计算、职称评定不受影响,5年内愿意回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只能享受一次)。自主离职创业期满,不回原单位工作的,本人应提前2个月书面申请并办理辞职手续。
7.自主离职创业期间,党员关系转入企业或创业注册地基层党组织,每年由本人所在企业或本人创业注册地基层党组织出具书面鉴定材料,参加所在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等次的确定,无违纪违法行为的,一般确定为职称(合格)等次;创业成绩突出的(经济效益好、缴纳税金多、安置就业多)确定为优秀等次。自主离职创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的,由原单位召回,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自主辞职创业发一次性辞职费。
8.自主辞职创业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辞职的,同级财政按规定发给一次性辞职费。一次性辞职费的发放标准根据其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其本人辞职前1个月的工资总额;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按规定不发辞职费)。其人事档案可转至人事代理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可按流动人员政策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根据相关规定,补齐相应养老保险费用后,可按流动人员政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可随所在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9.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提前退休,退休后可自主创业,工作年限计算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前,仍按在职人员晋升工资级别及档次并同步调整其退休费计发基数,原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人员仍按在职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余各种津贴按退休人员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老金仍按原渠道支付。副科级以上干部提前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0.帮扶企业创业人员,5年内可保留原身份,工资福利按同条件本单位在职人员对待,工龄续算不受影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原担任领导职务的改为同级别非领导职务,5年内愿意回单位的,可随时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原工作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只能享受一次)。在帮扶企业创业服务期满愿意回单位工作的,由单位负责重新安排工作;不回原单位工作的,本人提前2个月书面申请并办理辞职手续。
11.公务员允许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对符合相关条件并依法辞去公职的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予以批准。 “事业编”创业政策更加灵活,离岗创业人员经批准,可保留3年人事关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创新成果创办民营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在这期间,如果创业人员要求返回单位的,将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12.对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本人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创业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进行创业。
拓展资料:
国家公务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一)政治素质
1.必须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3.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前进。
4.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廉洁的公仆形象。
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
(二)专业知识
公务员的知识分两部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识以及本专业的来龙去脉和前后动态。相关知识即指相近或交叉专业的有关知识,这些知识的了解有助于本职专业知识的深化和提高。
(三)智力素质
智力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之一,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对于问题的观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体相当,只是不同的人对于智力的各个方面稍有侧重,有人长于抽象逻辑思维,有人长于形象思维,有人长于观察,有人敏于反应。
(四)素质
公务员的心理素质指公务员在内部和外部环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绪和稳定性、团结协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独创性、面对服务对象的谦和态度、心理的自我调适等。身体素质主要指公务员的体力和适应力,公务员必须具备连续作战的精力,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各种变化。
资料链接:百度百科_公务员
我是一名文化系统职工,现在单位事业改制成企业了,具体国家对职工如何安置的政策是什么?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办发[2008]114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8-10-12
编辑时间: 2009-12-12
实施时间: 2009-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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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订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二日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的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1.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党委宣传部门审查把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企业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脱钩的,其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履行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职责;转制后与原主管主办单位国有资产隶属关系不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维持不变。
4.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已对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探索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探索实践,逐步调整、完善和规范。
5.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时,应坚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二、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6.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7.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通过资产清查,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对于出版、发行单位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转制企业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三、关于收入分配
9.转制后在职职工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
10.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对在职职工现在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信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全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12.有关部门根据文化企业劳动力市场价位,对转制后的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和调控。
四、关于社会保障
13.转制后自工商注册登记的次月起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4.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相关政策执行。
15.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2]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各地在做好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好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差问题。
1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17.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分别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18.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19.转制时,要按照《中化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转制后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劳动关系,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0.转制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转制时,对提前离岗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可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净资产不足的,财政部门也可给予一次性补助。
六、关于财政税收
21.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现行税制中适用于转制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
22.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23.为保证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2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25.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6.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27.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关于法人登记
28.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
29.转制后需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八、关于党的建设
30.根据中央要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按照党章规定,根据转制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同步组建、改建或更名党的基层组织,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转制后企业内部的党组织设置,也要随着企业组织结构和党员分布状况的变化,及时进行充实调整,充分发挥转制后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转制后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关系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开展党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确定。
上述政策适用于开展文化体制改革的地区和转制企业,有关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财政税收
1.中央财政和有条件的地方财政应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的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2.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3.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4.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境外演出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关于投资和融资
6.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7.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照《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执行。
8.经批准设立国有或国有绝对控股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改制重组和并购,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9.鼓励文化企业通过利用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投资开发战略性、先导性文化项目,进行文化资源整合,推动大宗文化产品出口,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可给予一定的贴息。
10.针对文化企业的特点,研究制订著作权、文化品牌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和质押办法,引导商业银行对文化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支持。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发适应文化产业的贷款担保服务。
11.通过公司制改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鼓励已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和重组。鼓励文化企业进入创业板融资。
三、关于资产和土地处置
12.发生合并或分立、公司制改建以及整体出售情形的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清查全部资产,清查的资产损失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13.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超过一定期限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采取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不采限税前提取提成差价等准备金办法;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14.国有文化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四、关于工商管理
15.允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国有文化企业应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上述政策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