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基金可以直接用于偿还政府债务吗
可以,政府基金可以直接用于偿还政府债务
基金预算收入,是具有指定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领域的政策目的依法向特定群体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一种非税收入。按规定,部门和单位使用基金时,应严格按资金渠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开支标准内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但地方政府性基金有其不同的产生背景和现实状况,在相当程度上是我国财政体制失范的产物,并在事实上曾经一度或一直被滥用。实践中用基金收入还债的情况在地方比较普遍。
地方政府用来还债的钱,应该用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因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中包含债务收入,如政府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借款收入、国库券收入等。按收支渠道一致的原则,也应用这个板块的收入来还债。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属于政府债务吗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属于政府债务。政府债务,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地方政府性债务是指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及地方政府专门成立的基础设施性企业为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直接借入的债务和地方政府机关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即:地方政府和所属机构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包括直接借入、拖欠形成的直接债务和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而形成的担保债务。分为显性债务、或有显性债务、或有隐性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什么是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
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是由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政府使用而发行的债券。由此获得的资金就是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
扩展资料:
地方政府债券(Local Treasury Bonds) ,指某一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地方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第二种是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也就是中央发国债之后给地方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券又被称为“市政债券”(Municipal Securities)。
目前全世界已有多个国家实行地方政府债券模式,其中美国和日本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最大,发行模式也最具代表性:美国的市政债券代表着分权制国家的地方债券市场制度;日本的地方政府债券则代表了集权制国家的地方债券市场制度。此外,近年来在欧洲、阿根廷和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市场也已具备一定规模。
美国的市政债券是从偿还责任的角度来定义的概念,因此,市政债券并非完全的政府债券,也许正因为如此,没有称为地方政府债券。
参考资料:地方政府债券_百度百科
请问一个法律问题,多年前的基金会不存在了,债权债务归镇政府,两个镇之间发生的债,应如何处理,
由欠债地的政府还
纵横法律网 刘裕庭律师
地方政府还不起地方债务会怎么
你列举的数据是正确的,但也还要看到另外两组数据:一组是中国目前的M2余额数据是162.9万亿元,M1余额51.05万亿元,7月发布的本外币存款余额是165.83万亿(其中人民币存款余额160.48万亿元)。另一组数据是:2016年全国的的财政收入是15.95万亿元、全国政府性基金收入4.66万亿元。这两组数据表明,中国的经济总量和每年财政收入的基数非常大,毕竟地方政府的负债是分年度逐步偿还的,因此从国际金融安全的观点看,这样的负债规模还是属于安全的范畴内。
当然,你的初衷是正确的,必须从现在就警惕负债过多的风险问题,严格控制负债增长。
什么事地方政府债务?包含哪些?原因是什么?
在现实社会中,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非常突出,造成了政权运转不畅,威胁社会稳定的 影响, 如果不积极防范和及时化解,将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威胁。因此,研究地方政府债 务的特点以及形成的深层次原因,以寻求有效的解决对策,已成为我们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 建和谐社会需要加以探讨的现实问题。 一、地方政府债务的现状及其特点 我国现行的《预算法》第三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第二十八条 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因此,在法律上 ,除国务院特批之外,地方政府不得举债,而国务院至今并没有特批的案例。但在现实中,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非常严峻。 所谓地方政府债务,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预算单位举借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 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具体来说,“它是指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要按照协议或合 同的约定,依照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资金的偿付义务。”其表现形 式复杂多样,“ 地方财政应支未支,应拨未拨,应补未补;国企改革支出,对下级财政救助;超越正常权限 发生的担保或允诺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其中包括部分外债和对国内金融机构的债务;在地 方政府直接干预下形成的国有企业、国有政策性投融资机构债务。”目前,我国各地区、各层级的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举债度日或负债经营,而且所 负债务的种类之多,负担之重,已超出一般人之想象。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地方债务课 题组粗略统计,2004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0000亿元以上,其中,乡镇平均负债高达4 00万元。2002年国家审计署对中西部10个省、市的49个县(市)财政收支状况进行审计调查发 现,截至到2001年底,49个县(市)中有37个累计瞒报财政赤字10.6亿元,49个县(市)累计债 务 达163亿元。另据有关资料,目前全国近40%的县的一般预算呈赤字状态,乡镇基层债务额已 超过5000亿元,其中乡镇一级净负债超过2300亿元,村级负债则超过2500亿元,乡镇政府的 债务每年还以200多亿元的速度在递增。目前,全国各地、各级地方政府大多负有各种各样的债务,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正在日积 月累,情况十分复杂,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蜂窝结构”目前地方政府所负各种债务的总体规模已经相当庞大,与此同时 ,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又十分分散,不仅不同程度地负有各种债务,而且均有不同形式的举 债欠账行为,地方政府所负债务的具体形式既有由地方政府出面担保或提供变相担保为企业 向银行贷款融资所形成的债务,也有因征收不足或挪用资金等原因造成的社会保障资金存在 缺口,既有粮食企业亏损挂帐,也有拖欠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还有地方政府部门拖欠企业工 程建设项目施工款等各种“白条”,因此,在债务结构上形成了一种“蜂窝”形态。2.“一盘散沙”目前对于地方政府的负债欠账项目,各级政府均缺乏统一的统计 数据,甚至连统一的统计口径都没有。由于缺乏具体的统计数据,因此,不仅各级地方政府 负债的真实规模无法统计,而且负债率、偿债率等监控指标也无法运用,债务预警机制因而 也无法建立。尽管近年来中央及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也试图控制和缩减地方政府债务, 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地方债务管理机构和科学的管理办法,这种“一盘散沙”的状态使地方政 府债务的规模仍呈加速上升趋势,形成了“滚雪球效应”。3.“暗箱操作”“地方政府债务的隐蔽性强,透明度差已经成为重要的隐患和风 险。”〔4〕地方政府举债大都巧借名目,遮遮掩掩,例如,一些地方政府 为兴办各种 形象工程,以公司、企业或项目的名义进行的政府担保的债务融资活动,这些项目一旦失败 或到期不能履约偿债,地方财政便直接负有清偿责任,除此之外,地方金融机构的呆坏账、 社保基金缺口、工资欠发等其他项目,由于这些都属于非法或违规行为,直接违反《预算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地方政府在举债问题上隐蔽性强,再加上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机制 ,透明度更差,形成一种“暗箱操作”。 地方政府负债目前已经逐渐由经济上的困难而影响到政治上的威信,地方政府债台高筑 ,致使党和政府的很多政策和措施在执行中难以首尾兼顾,成为中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过 程中的压力和掣肘。“目前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实际上已经超过金融风险,成为威胁 当地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杀手。”债务缠身的地方政府,正在盲目透支政府的公信力,而这种透支的办法,几乎清一色的都 是赖账,“有些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影响到本级财政的运转”重庆晨报》报道了重庆开县民政局和汉丰镇政府被一施工单 位告上法庭索赔139万元,在法院判决后,开县民政局和汉丰镇政府告诉施工单位,欠账需要1 000年才能还清。《北京青年报》曝光了总投资3.2亿元的呼和浩特市党政办 公大楼2001年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可是直到现在,这栋大楼仍拖欠民工近3000万元的工程款。地方政府债务缠身,由于没有偿还能力,甚至根本没有偿还意愿,给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带 来极大的伤害。2006年3月8日全国政协常委冯培恩委员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 会议上就提出:“地方政府债务危机,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过度负债影响了经济和社会 的发展,甚至危及社会稳定。”〔7〕应该认识到,当地方政府的债务发展到一定程度 ,当政府 对信用的盲目透支达到一定的程度,有可能导致个别地方政府信用的破产,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而政府行为往往对公众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一旦政府视信用为儿戏,将使我们社会发 展的成本成倍增加。
二、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原因新视角分析 1.财权与事权分配问题的“经济人”分析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下私人选择活动中适用的理性原则,也适用于政治领域的公 共选择活动。也就是说,政府和政府官员在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过程中同样也扮演着“经济 人”的角色。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政府自身利益本身也是一个复杂的目标函数。可见,“政府并不一定只代表公共利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使政府基本代表公 共利益,由于公共利益有不同的层次之分,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作为利益主体,除了 有自身利益外,在公共利益方面也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