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主营业务
私募基金公司的投资方向也分很多种。
有的私募基金是投资于股市的,那么主营业务就是待客理财或者是运作小型基金。
赚取管理费或收益分成。
有的私募基金是做VC,也就是风险投资的,那么主营业务就是风投本身,财务投资。
私募基金公司主要业务
投资公司成立后,需要建立企业组织架构,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之后即可成立第一支产品。具体步骤所包含内容如下:
一、关于企业组织架构
一般性的投资管理公司可设置如下部门:投资交易部、研发部、市场部、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和风控合规部。
二、初期费用
初期费用主要有:场地费、人工费、日常开支(水、电、办公耗材、通讯、交通等)、业务开支(招待、宣传、差旅等)、开业的装修费和办公用品购置费等。
三、如何登记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办法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申请成为会员。通过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系统网址为:https://pf.amac.org.cn
(一)管理人登记备案主体
管理方式分为自我管理、受托管理和顾问管理三类。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型基金,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该公司型基金也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例如A公司为公司型基金,自聘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自我管理,并未委托其他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则A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同时,A公司也作为基金进行备案。
受托管理指私募基金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例如公司型基金B委托投资管理公司C进行管理,则公司C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公司型基金B作为C公司管理的基金进行备案。
顾问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担任投资顾问等方式实际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例如D公司设立信托投资计划E,委托F公司为投资顾问,则F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在本系统进行管理人登记,并对其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信托计划E在本系统进行备案。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要求填报及符合以下主要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对于人数没有严格限定);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对于人数没有严格限定);
5.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6.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由于目前基金业协会尚未开始组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所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或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即可)
(三)私募基金备案流程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20 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
基金备案工作也可由华泰证券通过运营外包业务代为完成。
(四)操作手册及填表说明
为方便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网上填报,基金业协会制作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操作手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表说明》、《常见问题》、《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登记备案承诺函(模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入会申请书(私募投资基金)》,供参考。在进行网上填报前,可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和操作手册。仍然有问题的,可以拨打基金业协会咨询热线:010-66578267/8346.
(五)登记备案后其他要求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非证券类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包括认缴规模、实缴规模、投资者数量、主要投资方向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4.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5.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并;
4)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6)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6.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4)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7.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基金业协会或其认可机构组织的执业培训。具体培训时间以基金业协会通知为准。
(六)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样本)
四、产品发行
(一)自主发行:经过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以产品的名字开立帐户自主发行产品,发行规模超过100万元以上即可。但基金管理人需自主负责后台业务运营工作或选择外包服务商提供托管和运营服务。若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自主发行且自主负责后台业务运营工作,则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其中开立证券帐户流程: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开户,有资产托管人的私募基金,
也可以由资产托管人申请开户。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为私募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应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在深圳和上海交易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帐户。
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全称-私募基金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为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为基金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申请开立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二)借助通道发行:也可以通过信托、基金子公司和基金专户等通道发行,后台业务运营由通道承担。但托管仍需找到具有托管资格的机构担任。
五、产品销售
(一)自主发行的产品:私募管理人可以自主募集。我公司暂不能代销此类产品。
(二)借助通道发行的产品:我公司可以代销此类产品,流程如下:
六、华泰证券托管及运营外包服务内容及流程
(一)服务流程
1.签订合同及协议
我公司根据客户准入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客户介绍公司托管及运营外包服务内容;了解客户需求及相关产品特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规模、投资范围、开放周期、外包业务需求等信息;与客户沟通确认协议或合同条款,发起协议或合同签署流程,完成协议或合同签署。
综合托管相关协议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三方共同签署)、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签署)。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是基金托管业务开展的基础及依据,可视业务开展需要合并签署。
运营外包相关协议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运营外包业务服务协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为运营外包业务服务协议的制定依据,与运营外包业务服务协议共同构成运营外包业务完整的法律协议。
2.基金募集备案
基金募集完毕后,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需在20个工作日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工作。 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况包括私募的名称、 成立时间、备案主要投资领域、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本信息。该手续也可由我公司代为完成。
3.帐户开立
需开立的帐户分为资金类帐户和证券类帐户。资金类帐户包括:募集帐户、基金托管专户、其它存管类帐户;证券类帐户包括:登记公司证券帐户、融资融券信用交易帐户、期货交易帐户、银行间市场交易帐户、OTC市场交易帐户以及其它证券帐户。
份额登记TA
即提供基金账户的管理,基金单位的注册和登记过户,基金交易的确认和清算,代理红利发放,建立、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业务服务。详见下表。
估值核算
是指为所托管的委托资产建立独立的账册,按照托管服务协议约定的估值核算方法,按约定的频率计算委托资产总值、委托资产净值、委托资产单位净值等数据,并对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进行复核。同时还可以为基金管理人委托资产提供基金资产估值、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服务。
估值的程序见下图:
业务运作其他服务
终止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是指出现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时,依法清理基金财产的活动。
私募基金基金投资交易部个人简介怎么写
一、起草背景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颁布以来,对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前述法律、规章相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对私募投资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同时制定和实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内部控制在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中贯穿始终。中国基金业协会针对近年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和总结,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拟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指引》分为五章,共三十三条,主要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主要内容如下:
(一)目标与原则
《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包括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防范经营风险、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及确保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建立、健全及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时,《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遵循全面性、相互制约、执行有效、独立性、成本效益及适时性等原则。
(二)内部环境
《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内部控制的内部环境要素。其中,《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及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并且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该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三)风险评估
《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条原则性地强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四)控制活动
《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从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募集控制、财产分离、防范利益冲突、投资控制、托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和会计系统控制等具体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规范。其中,《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在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始终贯彻执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私募基金的制度要求。自行募集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在委托募集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机制,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确保业务外包安全合规。《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
对于私募基金财产,《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九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利益输送、利益冲突的防范及解决机制,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
(五)信息与沟通
《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五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获得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
(六)内部监督
《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七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并及时改进发现的缺陷与问题,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自律管理
《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制度的义务,同时还明确了中国基金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反自律规则行为等方面的职责。
三、《内部控制指引》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私募基金业务的合规、稳健运行
目前,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设行政审批,并且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良莠不齐,给私募基金行业带来的极大的风险隐患。《暂行办法》要求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故《内部控制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指引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经营合法合规、安全稳健,促进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合规发展,更好地维护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利益。
《内部控制指引》的实施旨在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运营管理、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向专业化、规范化基金管理机构发展。
(二)关于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环境是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的基础。鉴于私募基金的类型、组织结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等方面的灵活性及多样性,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差异化发展,《内部控制指引》对内部控制环境并不做细化、具体要求,而是分别就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组织及治理机构、人力资源政策及人员等方面进行了原则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有意识地在全公司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并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
(三)关于私募基金业务的控制活动
从私募基金业务的特征出发,其内部控制应区别于公募基金,但仍应贯穿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私募基金同样需明确授权标准和程序、投资控制、信息披露控制并建立业务外包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故《内部控制指引》从上述方面对控制活动进行了框架性的规定,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满足最低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22项说明 私募“保壳”误区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22项说明
昨日(2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中开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板块,此板块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上传《法律意见书》的同时,填写22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打印出后由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两名律师签字,加盖律所公章,签署日期后上传到登记备案系统!
以下为小龙虾整理的完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22项重要情况说明:
1.关于已备案的私募管理人经营范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专业化经营原则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仅应当包含:“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或“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等相关字样。
其中,“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普遍适用于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只是用于私募股权基金。
这个问题不仅仅影响到后续发行产品。同时,还影响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时的观点判断。
2. 关于年度审计报告
由于部分私募机构缺少专业的财会人员、代理记账公司渎职等原因,导致内部财务帐目混乱,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无法顺利进行年审工作。建议私募机构尽快寻找专业的理账公司梳理清楚账目,否则可能影响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
3.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基金从业资格相关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接下来为树友们送上最全攻略“保壳+考证+信批+法律意见书”,直上青云拿下私募新规!
希望能助力私募小伙伴在新规大道上越走越好!
“保壳”攻略
说起“保壳”,最近券商忙着给私募发产品,大抵就是这回事。小伙伴们请先对号入座,看有没有需要,再决定是否需要参看此攻略。
步骤一:自查你的公司是否需要保壳?
刚成立私募公司,拿到协会备案的私募小伙伴,需要仔细看三个时间,以确定自己是否需要马上去发个产品、备案登记到协会系统里面。
(1)2016年2月5日后新登记成为私募管理人的,需在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备案私募产品;
(2)截至2月5日,登记满12个月的,需在5月1日前备案产品;
(3)截至2月5日,登记不满12个月的,需在8月1日前备案产品。
未做到以上情形者,协会将注销其私募管理人登记。
意思就是最早一批5月1日、8月1日,还有后面的6个月之内,私募必须要有至少1只产品备案登记在协会系统里面,自主发行、投资顾问类型的都可以。(从以往备案的情形来理解,投顾的也可以,嗯,应该是如此的。)
这时,找券商、期货资管等渠道都是可以的,先去发个产品。
步骤二:高管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私募小伙伴急急忙忙去券商那发了一只产品,然后该怎么玩?高管都先去报名协会3、4月的从业资格考试吧。在协会首页-从业人员管理-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可以选择预约考试或4月全国统考。
(具体办理步骤参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证”攻略》)
步骤三:办理法律意见书
再看看自己手上有木有法律意见书吧,备案产品时用得上。
协会有一条说,已登记且尚未备案产品的私募,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怎么办法律意见书,现在出去问个有经办证券业务的律所,律师基本上都会比较热情地问你,但是价格从几千到几十万差距很大,小伙伴需要仔细甄别。基金君打探了一圈,基本上5万左右的还算靠谱,10万的规格有点高,可能是豪华版。
(具体办理步骤参考《法律意见书攻略》)
步骤四:私募要及时报送信息
不是光办完上面几个大项就万事大吉,私募小伙伴还要注意定点、及时报送信息,否则在备案产品等多个方面都会受阻。
协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如果没有及时披露信息,会怎么样?该怎么办?
(1)在私募完成整改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累计达2次的,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
(3)私募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协会将暂停受理私募产品备案申请,还要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新申请私募登记的机构被列入名单的,协会将不予登记。
步骤五:私募要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财务状况也需要进行汇报,会计事务所一般有财务报告的内容,相对容易。
协会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如果没有及时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会怎么样?该怎么办?
(1)在私募完成整改之前,协会将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列入异常机构对外公示,直到整改后至少6个月才能恢复;
(2)新申请私募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协会将不予登记。
法律意见书攻略
步骤一:先来看看哪几类私募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以便对号入座。
(1)新申请私募管理人的,需通过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已登记但没备案产品的,应在首次申请备案产品前按照要求补提;
(3)已登记且备案产品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还有宽限)
(4)已登记的私募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这个有点不一样,公司有变化的私募要注意)
步骤二:《法律意见书》是个什么东东,可以先自查一下。
是什么?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具体来说,包含十四项,律师小伙伴会逐一帮助私募进行尽职调查。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4)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3)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步骤三:如何配合律师工作,办理《法律意见书》?
律师小伙伴当然是很精通业务的,但私募小伙伴也要配合工作。
1.尽职调查。2.积极整改,以求合规。3. 督促管理规范经营。4. 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5.提交给协会。
有几个注意点:
1. 用于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管理人提交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
2.报送后,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协会同意,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步骤四:协会公示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执业律师信息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公示,监管手段,以求监督律师、私募管理人,尽职做好法律意见书。)
基金从业资格“考证”攻略
步骤一:自查是否需要去协会报名考证?
(1)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私募,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注意: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步骤二:高管如何能够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其实作为高管,还是都在3、4月报名考个证吧。
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包括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2)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3)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4)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点:符合(2)或(3)的私募,仍需要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才能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步骤三:以前考过的私募如何维持基金从业资格?
以前拿到资格的小伙伴也并非高枕无忧。
协会规定,已取得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步骤四:拿到资格后怎么用?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
信息披露攻略
私募作为备案、保壳工作后,作为一个机构,要稳定运行,还要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具体规则来说,分为披露平台、内容、时间、规则等多个大项,在这里用Q/A的形式帮小伙伴们解答。
一、信息披露的平台
Q1:私募做信息披露有什么特别的地方?
A1:私募基金管理人除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之外,还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通过指定的私募基金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Q2:投资人如何查阅这些披露的信息?
A2:投资者可以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私募过往业绩以及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向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Q3:一般私募基金需要披露的内容包含哪些?
A3:总共有10项,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证监会及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Q4:私募产品在募集时需要注意披露哪些信息?
A4:包括9大事项:(1)基金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3)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4)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六是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6)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8)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9)其他事项。
Q5:私募产品在运行期间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A5:私募需要在每年4月结束前向投资者披露7大内容:(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2)基金的财务情况;(3)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4)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5)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6)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Q6:私募产品发生哪些重大情况时需要向投资者披露?
A6:有14种情况都属于重大事项,需要披露,包括(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
Q7:私募产品在运行期间的披露频率和时间要求?
A7:至少要进行季度披露,私募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同时,年报披露的时间是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以内。
Q8:规模大的私募产品披露时间有更高要求吗?
A8:需要实行月度披露制度,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Q9:私募产品披露信息有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
A9:私募披露信息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梧桐树下V
私募“保壳”误区有哪些?基金业协会最新解读六大热点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的规范举措,一时间搅动市场。私募忙保壳,券商、律所等则纷纷推出私募保壳服务手册,保壳指南,比拼各种一站式服务。
就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再度强调了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券商中国记者从中归纳了行业最为关注的五大热点问题。
第一热点,是否暂停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基金业协会就此表示,仍继续依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登记流程、登记时限均保持不变。
第二热点,强调私募登记和备案只是自律管理的第一步,绝不是“一备了之”。
第三热点,就所谓“保壳”、“卖壳”等一条龙服务,基金业协会强调,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券商、律所和会所,各方都应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审慎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中的合规风险、法律风险、代理人道德风险以及其他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潜在风险,避免一哄而上,盲目发展业务。
第四热点,细化和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同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做出要求。
第五热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第六热点,如何报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若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面授或者远程学习形式的后续培训,并按要求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从业资格管理。
申请机构在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申请机构总体性要求
1、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系统填报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第八条,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3、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管理办法》等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4、申请机构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持续信息更新中,应认真阅读系统提示,申请材料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应保持与系统填报信息(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和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一致,填报材料和系统信息应前后自洽,重要章程、制度文件、说明材料应签章齐全。
二、申请机构应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1、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高管人员具有相应的投资管理从业经历;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备适当资本,依能够支持其基本运营;三是机构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场所、设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2、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3、申请登记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的,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
4、申请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不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则需做好相关事实性陈述,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要求
1、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2、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3、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3)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四、机构名称及经营范围相关要求
1、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上述相关字样的机构,将不予受理登记申请。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2、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五、法律意见书相关要求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2、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3、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协会的相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书,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瞒报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参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应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完成应特别知悉事项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考虑到在法律和实际运作中,在相关管理机构已完成资管产品备案或审批程序后,各类形式的顾问管理型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不会影响该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为保证《公告》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自2016年2月5日起,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接到保险资金委外业务管理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号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登记时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以附件形式将法律意见书的指引提供。那么律师作为私募基金备案中必不可少的参与者,提供法律意见是应当审查哪些内容呢?今天律海扬帆小编为大家总结。
1主体资质审查律师要审查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2经营范围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3专业化经营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4股权结构审查律师应对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对行审查。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5实际控制人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6关联性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 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7私募基金从业条件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8风控制度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9募集方式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10高管审查律师要审查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11违法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12涉诉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13申请备案资料审查律师应对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查。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须注意的要点小贴士1 《法律意见书》类别 《法律意见书》书分《登记法律意见书》与《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两类。2 《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点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3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4 《法律意见书》结论明晰 《法律意见书》中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5 《法律意见书》生效要件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