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四川国资委下属企业分别有哪些了谢谢了
以下是四川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企业:
四川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有色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航空集团公司、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公司、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四川新华发行集团、四川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四川省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港航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长江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外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锦江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建筑设计院、四川富润企业重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更多
谢谢了 请问你还有更详细的资料没 有的话可以发给我啊 谢谢了
四川省国资委网站上有,自己去看,这么多怎么发。
麻烦给个详细的网站 谢谢了
百度“四川省国资委”。第一个搜索结果点进去就是省国资委网站,然后页面右边中间个企业目录、省属企业即是。
四川省财政厅的领导信息
王一宏
职务:厅长、党组书记
分工:主持全面工作,分管预算处、基层财政管理处、财税法规制度处、人事教育处、预算编审中心。
帅 克
职务: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分工:分管行政政法处、农业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代管信息中心。
张其昌
职务: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工:分管办公室、教科文处、社会保障处、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四川财经职业学院,代管金融处。
陈 炜
职务:副厅长、党组成员
分工:分管国库处、经济建设处、投资管理处、国库支付中心、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灾后重建办公室,协助王一宏同志分管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基层财政管理处。
李登全
职务:机关党委书记、党组成员
分工:分管厅机关党委、机关工会、财政科研所。
王显强
职务:驻厅纪检组长、监察专员、党组成员
分工:分管政府采购管理处、驻厅监察室。
朱华勇
职务:总会计师、党组成员
分工:分管企业处、外事外债处(省外国政府贷款办公室)、会计处(行政审批处)、省世界银行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省注册会计师事务中心、省资产评估事务中心。
郭 飞
职务: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
分工:主持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全面工作,分管综合处,协助王一宏同志分管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办公室。
李泽民
职务: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党组成员
分工:主持财政监督局全面工作,分管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郭志祥
职务:副巡视员
分工:主要协助管理人事教育方面工作。
常 江
职务:副巡视员
分工:主要协助管理行政政法和农业财务方面工作。
许文俊
职务:副巡视员
分工:主要协助管理经建和投资财务方面工作。
四川国资委下属单位有哪些?
协管中央在川企业
· 成都铁路局(党委) 07-2-2
· 四川省电力公司(党委) 07-2-2
· 华电四川分公司(直属党委) 07-2-2
· 国电川渝分公司(国电集团公司四川省发电企业直属党委) 07-2-2
· 四川石油管理局(党委) 07-2-2
· 中石化西南石油局(党委) 07-2-2
· 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党委) 07-2-2
· 中石化销售公司川渝分公司(党委) 07-2-2
· 中石化四川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党委) 07-2-2
· 四川省电信公司(机关党委) 07-2-2
· 移动四川有限公司(机关党委) 07-2-2
· 联通四川分公司(党委) 07-2-2
· 网通四川分公司(机关党委) 07-2-2
· 卫通四川分公司(总支部) 07-2-2
· 铁通四川分公司(党委) 07-2-2
· 中储备成都分公司(机关党委) 07-2-2
· 国航西南分公司(党委) 07-2-2
· 铁道第二勘察设计院(党委) 07-2-2
·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党委) 07-2-2
· 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党委) 07-2-2
·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 (党委) 07-2-2
· 夹江水工机械厂(党委) 07-2-2
· 阿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党委) 07-2-2
· 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07-2-2
· 华能四川水电有限公司(党委) 07-2-2
· 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党委) 07-2-2
· 西南电力设计院(党委) 07-2-2
· 中国水电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党委) 07-2-2
· 中建西南设计研究院(党委) 07-2-2
· 中建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党委) 07-2-2
· 四川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党委) 07-2-2
· 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07-2-2
· 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07-2-2
·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07-2-2
· 成都铁路通信设备工厂(党委) 07-2-2
· 中铁西南科学研究院(党委) 07-2-2
· 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党委) 07-2-2
· 中国成达工程公司(党委) 07-2-2
·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党委) 07-2-2
· 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党委) 07-2-2
· 中机勘察设计研究院(党委) 07-2-2
· 中蓝晨光化工研究院(党委) 07-2-2
· 成都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 07-2-2
·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党委) 07-2-2
·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党委) 07-2-2
· 三九企业集团四川片区党委(党委) 07-2-2
· 国泰君安证券成都分公司(党委) 07-2-2
· 新华人寿保险成都分公司(党委) 07-2-2
· 泰康人寿保险成都分公司(党委) 07-2-2
· 平安财产保险四川分公司(党委) 07-2-2
· 深发展成都分行(党委) 07-2-2
· 总后西南军需供站(党委) 07-2-2
· 川渝中烟工业公司(机关党委) 07-2-2
· 四川烟草工业公司(党委) 07-2-2
· 四川成都9517工厂 (党委) 07-2-2
· 中国外运四川公司(党委) 07-2-2
· 成都中电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 07-2-2
· 中物流成都分公司(党委) 07-2-2
·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四川代表处(党支部) 07-2-2
主管省属央企,骨干企业主要有:
· 四川省民族经济发展总公司 07-6-22
· 四川省有色金属工业公司 07-6-22
· 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07-6-22
· 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 07-6-22
· 四川锦江宾馆 07-6-22
·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公司 07-6-22
· 四川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7-6-22
· 四川省外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7-6-22
· 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07-6-22
· 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 07-6-22
· 和兴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07-6-22
· 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07-6-22
· 四川省紫坪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07-6-22
· 四川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7-6-22
· 四川省新光工业进出口公司 07-6-22
· 四川省地方铁路局 07-6-22
· 四川省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07-6-22
· 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07-6-22
·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07-6-22
·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7-6-22
·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07-6-22
· 四川省锦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7-6-22
· 四川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07-6-22
· 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7-6-22
· 四川航空集团公司(党委) 07-6-22
· 四川省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7-6-22
· 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07-6-22
·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7-6-22
· 四川省有色冶金研究院 07-6-20
· 四川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 07-2-2
· 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7-2-2
· 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 07-2-2
四川省PPP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PPP引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是2015年出台的,2016年10月进行了修订。《四川省PPP引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有关规定,设立“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PPP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发起、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集中投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 PPP基金通过搭建政府投融资服务平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林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运营,有效增加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
第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严控风险”的原则,为提升决策效率,引入适度竞争,PPP基金设立采取分期设立方式实施运作管理。
第五条 PPP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基金投资收益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资等。其中:社会募集资金最终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六条 PPP基金的管理架构由政府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组成。
第七条 省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作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PPP基金投资运营总体规划(含基金规模设定、结构安排、投向重点、收益处置等)。
(二)制定PPP基金管理制度。
(三)审定基金管理公司选择方案并实施过程监督。
(四)根据本办法审核受托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拟签的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等协议。
(五)监督PPP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六)决定PPP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作为PPP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省财政厅委托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期发起设立基金。
(二)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
(三)审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四)监督基金运营管理,控制基金运营风险。
(五)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情况。
(六)选择财政出资托管银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承办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择优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产业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人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债权投入或融资担保的成功案例。
(五)熟悉国家和省政府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关政策制度。
(六)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基金募集和投资运营管理。
(二)制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三)选择基金托管银行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五)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六)承办受托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PPP基金设置不超过1年的开放期。开放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体现有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或引入新出资人。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PPP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PPP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建立PPP基金银行托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在国内选择一家具有丰富基金托管经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相关承诺,并对基金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融资优惠。
第十五条 围绕我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总体目标,基金重点投向全省推介项目,优先投向国家和全省示范项目。
第十六条 PPP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入、融资担保三种运作方式。
(一)股权投资。PPP基金通过股权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原则上对投资项目只参股不控股。
(二)债权投入。PPP基金通过符合规定的债权方式对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支持项目建设运营。基金对单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债权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多不超过2亿元。
(三)融资担保。PPP基金对项目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治理结构完善、风险防控有效、产出绩效明显,项目短期融资困难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项目公司通过债权融资提升发展能力。
第十七条 PPP基金成立由5或7名委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投资、管理、退出的相关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受托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出资方、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受托管理机构委派1名;社会资本出资方委派2或4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拟投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前,须由受托管理机构正式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对拟投项目PPP属性予以认定,对不符合PPP特征的项目予以剔除。
第十八条 PPP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项目股权投资分红及转让增值收益。
(二)项目债权投入产生的投资收益。
(三)项目融资担保产生的保费收益。
(四)间隙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益。
第十九条 PPP基金按照优先与劣后的分层结构进行募集和损益分担。财政出资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作为劣后级,其他出资人根据自愿原则也可作为劣后级。
第二十条 PPP基金根据不同投资运作方式退出。
(一)股权投资退出。股权投资优先由项目社会资本方回购。采取股权转让、到期清算等多种方式实施股权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二)债权投入退出。PPP基金对项目建设运营提供的债权投入,由项目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实现到期债务清偿和债权退出。
(三)融资担保退出。PPP基金对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按照相关约定条件退出。
第二十一条 PPP基金清算形成的净收益或净亏损,按出资人协议、基金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或分担。
(一)清算后形成的净收益,先按出资人约定的基础收益进行分配;超额部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其中:财政出资收益的3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公司;财政出资收益的其他部分可根据出资人的分层结构予以分类让渡。
(二)清算后形成的净亏损,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之后由其余劣后级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分担。
第二十二条 PPP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2%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具体支付比例由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PPP基金存续期满,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中介机构鉴证后报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审定,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财政出资人出资形成的清算收入按规定全额缴省级金库。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约定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监督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日常业务,对资金安全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机构,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具备省级财政收支业务代理资格优先。
(二)拥有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托管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五)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六条 PPP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PPP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PPP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基金设立进度,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选定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出资在PPP基金成立之日全部到位;其他出资人按出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出资额同步到位,其余出资采取承诺制,根据项目投资决策决议,基金管理公司向出资人发出通知,出资人在收到通知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银行按认缴比例支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PPP基金管理公司对运营管理的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对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实行分块管理,严格内部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银行应于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分别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发现资金异动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分别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于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向省财政厅转报经审核确认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PPP基金不得从事抵押、股票、期货、债券、商业性房地产等投资活动;不得列支对外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决定退出基金;如无法实现退出,基金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开展投资运营。
(二)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三)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
(四)投资领域不符合约定。
(五)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应当接受省审计厅的审计检查。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对PPP基金投资运营绩效实施考核评价;省财政厅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检查。
第三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严格履行PPP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监控职责,当PPP基金投向偏离规定范围或运营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时,应按照协议责令纠正或终止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第三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员在运营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川财金〔2015〕13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是否有效
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目前仍然有效,以下是详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加速四川省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第一年起至第四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五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值占当年产值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第四年到第八年减半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非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或营业年度起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凡兴办在凉山、阿坝、甘孜和四川省其它待开发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以上减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期满后,继续减半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至第十年为止。
第五条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成都市市区繁华地段以外,从企业设立之年起算,免收场地使用费三年,从第四年起,按国家规定的场地使用费计收标准下限的百分之五十计收场地使用费三年;在以上减免场地使用费期满后,凡当年出口值占当年产值百分之六十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省政府或其受托机构批准,可按国家规定的场地使用费计收标准下限的百分之五十计收场地使用费。
非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成都市市区的繁华地段以外,从设立之年起,场地使用费每年按每平方米五至十五元的标准计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或在凉山、阿坝、甘孜和四川省其他待开发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参照前款规定从优从低计收。
各市、地、州不得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场地使用费计收标准以外附加任何其他费用。
第六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资源资料、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气、国内统配物资,由各级计划部门纳入计划优先供应,并按国营企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七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或其他必需的信贷资金,由中国银行成都分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指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审核后优先贷放;非产品出口企业为履行企业合同或出口合同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经上述银行或金融机构审核同意亦可优先贷放。
第八条 在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外商投资企业之间互相调剂外汇余缺后,不能保证外汇收支平衡的先进技术企业进口原材料或外商汇出应分利润所需的外汇,除通过上述调剂办法外,可经有批准权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批准后,用企业所获利润的人民币部门购买计划外商品出口,仍有困难时,由省统筹调剂解决。
第九条 鼓励外国投资者来川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外籍管理人员和职员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在四川省境内的旅行食宿,以及购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标准,同中国公民同等对待。
第十条 对来川投资的国外企业界人士,我省有关部门可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经济、技术金融、劳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凡四川省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或不批准,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四十天内答复;其可靠性研究报告、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准或不批准,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答复;其营业执照的申领文件在十天内核转。凡需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省有关部门在收到全部文件材料以后,十五天内决定转报或不转报。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海外华侨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庆市可以根据本市情况,制定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