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企业中非创业投资基金所持股份锁定期是多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员工持有的股份,没有锁定期的规定。
创业板定增有锁定期吗
国内关于创业板锁定期的规定:
一、关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应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第1款关于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锁定的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
(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控股股东关联方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
4、不能确定控股股东的,按股份大小排列锁定不低于51%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
5、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
二、关于发行人的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
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2、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需遵守自工商登记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的规定;
3、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从非控股股东处受让的股份,自上市日起锁定1年。
三、 关于高管所持股份的锁定期
1、公司高管、董事监事人员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25%;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股份。
创业板定增有锁定期吗?定向增发产品的锁定期会限制该股票在这期限内的交易权,因而投资者在认购定向增发产品时,除了要了解产品的收益与风险,也要注意锁定期的问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是如何规定的
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普通股东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也是《证券法》规定的)
2、大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上报证监会前半年内增资的新股东特殊规定:
——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4、董监高特殊规定: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董监高的规定还要看公司法的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另外深交所近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防止高管离职套现,新增锁定的规定)
我们自己注册公司创业,为什么投资人一进来就会要求把
早期融资阶段,为了保证团队的稳定,股权分期兑现是将公司发展与创始团队利益绑定的有效手段。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安排是创始人持有的股权分四年四期兑现,即创始人每持续在公司服务一年,其手上股权的1/4解除锁定,兑现为普通股权。股权兑现计划限制创始人处置股权,但不影响创始人的表决权和分红权。若创始人中途离开公司,对于未兑现的股权,由公司无偿收回,对于已兑现的股权,区分离职原因、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股权兑现条款经常出现在融资文件中,有些创始人误以为是为了保护投资人,其实这个条款让创始团队和公司直接受益。如果公司有多个联合创始人,有创始人中途离职,若没有股权兑现的安排,那么离开的创始人将拿走他的全部股权,留下的创始人却替他“免费打工”。
此外,股权兑现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可以避免创始人中途退场可能导致的股权纠纷。无论是和平谈判后的好聚好散,还是我们所不愿意见到的争执,股权兑现条款都可以将个别创始人中途退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保证公司不会因为个别创始人的离开而四分五裂,公司可以继续稳定发展。
副董事长父母减持公司股票,请问是否有黑
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称“新减持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同日分别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新减持规定合称“减持新规”),即日起实施。减持新规一经发布,在市场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证监会曾于2016年1月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称“原减持规定”,自新减持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原减持规定发布后,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透明度,对稳定二级市场股价、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原减持规定对股东集中减持的规范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原减持规定中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额进行了限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渠道,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又如原减持规定中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除此之外,市场上还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各类违规减持、无序减持的现象,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减持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减持新规的几大看点如下:
一、扩大受限制主体范围
原减持规定限制的主体范围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并称“大股东”)及董监高。新减持规定在原减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特定股东,即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并称“特定股东”)。深交所和上交所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特定股份在限售期内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司法执行等),受让方的后续减持也需遵守减持规范。
二、细化减持限制
首先
新减持规定明确了受减持限制的股票来源,一方面,新减持规定增加了对特定股东持有的特定股份的减持限制;另一方面,新减持规定明确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限制,原减持规定中规定的是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限制,原减持规定发布后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的相关配套文件中规定,二级市场买入是指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份,由此可见,原减持规定并不限制大股东减持其通过大宗交易买入的股票,这为过桥式减持留下了可利用的缺口。
其次
在交易方式方面,原减持规定仅规定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的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未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数量作出限制。新减持规定在原有基础上,一方面增加特定股东作为限制对象,另一方面增加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限制,即在任意连续90日内,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总数总计不超过3%。此外,新减持规定还明确了在计算上述1%和2%的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需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其他人变相减持,进一步堵住变相减持风险。
为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除要满足上述1%的限制外,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实施细则还要求其满足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的限制要求。
除对转让方进行限制外,减持新规还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的股份的受让方作出了限制,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通过对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的后续流动性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实现对“过桥减持”行为的防范。
再次
减持新规中进一步对董监高减持进行了限制,规定即便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仍需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减持比例要求,即:(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对实践中存在的董监高通过辞职的方式规避减持限制的情形进行防范。
对于一些特殊的减持情况,如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也应当遵守减持新规的规定。
三、强化关于减持的信息披露
减持新规将董监高也纳入信息披露及备案范围。大股东、董监高以及大股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交易双方均需按照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的方式进行披露。在事前披露减持计划时,还需将减持计划向交易所报告备案。较原减持规定,减持新规增加了披露减持时间区间的要求,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以提高减持计划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四、扩大证券交易所监管权力
减持新规扩大了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根据减持新规,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减持新规发布后,引起了各大创业投资机构的极大关注。对于减持新规是否会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成本的问题,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强调,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问题作出了专门的制度安排。2017年6月2日,证监会私募部发布了《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明确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对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锁定一年。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不再要求其承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而是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锁定一年。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研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与上市后锁定期的反向挂钩机制,引导并促进具有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力度。
副董事长的父母的股票交易,并不直接被限定在相关限制之内。类似的套路里面其实无外乎三个目的:1.合理化避税;2.规避减持额限;3.躲避和赚取溢价。不算黑幕、阴谋,这都是阳谋。
风险投资(VC)与PE、天使投资有什么区别?
从狭义的角度来分析不同点,天使投资(Angel Investment)、VC(Venture Capital)和PE(Private Equity)的主要区别在于投资介入的阶段不同。
(1)天使投资主要投资早期创业公司;
(2)VC投资中期高速发展型创业公司;
(3)PE介入即将上市或被兼并收购的成熟企业。
可以说,VC接天使投资的盘,PE接VC的盘,IPO(上市)接PE的盘。
投资阶段的不同决定了他们以下不同的特性:
1、投资策略
(1)天使投资投资主要看人,创始人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好坏。早期项目往往只是一个idea,无法完全靠实际运营情况来检验商业模式的准确性。天使投资人只能根据创始人靠谱程度,以及对行业的理解来进行判断。经常听到某天使投资大佬和创业者聊了3个小时,最后一拍桌子说:“你这个人靠谱,这个项目我投了!”虽然有些夸张,但“识人”确实也是天使投资人在决策时非常重要的考量。
天使投资金额一般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具体的额度需要根据投资人和创始人双方协商的项目估值按照比例进行投资。
(2)VC投资需要综合考量项目创始团队和业务数据,由于VC阶段的项目是在拿到天使投资之后运作了一段时间,通过运营数据可以对商业模式进行部分的验证,此时VC投资人则会根据行业分析、竞争优势和壁垒、创始团队搭配、业务数据、产业上下游等各方面综合考量作出最终的投资决策。
投资金额从百万到上亿元不等。
(3)PE投资面向成熟的企业和成熟的市场,对投资人的行业资源要求较高。投资策略上,往往根据行业分析发现具有上市潜力或者有被兼并收购可能性的公司。成功入资后,借助PE公司的资源优势,支持被投企业上市或被收购,实现退出并获得高额回报。
投资金额起步几千万,多则数十亿。
2、资金来源
天使投资最初是一些高净值人群,像徐小平、雷军、蔡文胜都是很早就活跃在业内的天使投资人。随着最近几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的带动下,涌现出一大批天使投资基金,市场也在逐步的完善。逐步也有大的VC和PE基金向天使投资阶段涉足。
VC和PE的发展时间较长,资金来源比较丰富,高净值个人、专业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
国内普遍基金的运作模式采用合伙制,由GP和LP构成,GP(General Partner)负责基金运营和投资决策赚取管理费和小部分收益, LP(Limited Partner)作为出资方不参与基金管理决策,但是享受基金的大部分收益。
3、风险和回报
天使投资无疑是“单个项目的回报”最高的。早期项目估值低,一旦项目成为了独角兽,百倍千倍的回报完全可以实现。一版情况下项目如果没有5倍、10倍的回报,都不好意思拿出来和同行说。但是对应风险也是非常高的。比如,天使投资人一年投10个项目,其中有9个血本无归,只靠成功的那个项目赚了百倍收益来弥补9个的亏损,这种情况也是时有发生。
VC和PE投资随着公司估值不断上升,单个项目的回报倍数越低,相对投资成功的概率会比天使投资高不少。
PS:再说一说他们的相同点,从广义的角度到来说,天使投资、VC和PE都属于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英文表达也是Private Equity)
这里的“私募(Private)”有两层含义:
(1)筹备资金的方式必须是非公开募集的。由于私募股权投资风险相当大,而且资本回收期很长,对于投资人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非常高的要求,所以不能面向普通百姓公开募集。
(2)投资的标的资产是非公开发行的公司股权,通过标的公司的高速成长,赚取股权增值的高额回报。
从整个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只是“另类投资(Alternative Investment)”的一种形式,也可以理解为非主流投资。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止2017年4月底,国内共有超过21000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超过5.5万亿。根据投中数据显示,2016年度,私募股权投资额超过6800亿。其实私募股权投资占整个金融市场比重还是非常小的。
扩展资料:
1、风险投资(英语:Venture Capital,缩写为VC)简称风投,又译称为创业投资,主要是指向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并取得该公司股份的一种融资方式。风险投资是私人股权投资的一种形式。风险投资公司为一专业的投资公司,由一群具有科技及财务相关知识与经验的人所组合而成的,经由直接投资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方式,提供资金给需要资金者(被投资公司)。
风投公司的资金大多用于投资新创事业或是未上市柜企业(虽然现今法规上已大幅放宽资金用途),并不以经营被投资公司为目的,仅是提供资金及专业上的知识与经验,以协助被投资公司获取更大的利润为目的,所以是一追求长期利润的高风险高报酬事业。
2、市盈率(Price earnings ratio,即P/E ratio)也称“本益比”、“股价收益比率”或“市价盈利比率(简称市盈率)”。市盈率是最常用来评估股价水平是否合理的指标之一,由股价除以年度每股盈余(EPS)得出(以公司市值除以年度股东应占溢利亦可得出相同结果)。
计算时,股价通常取最新收盘价,而EPS方面,若按已公布的上年度EPS计算,称为历史市盈率(historical P/E);计算预估市盈率所用的EPS预估值,一般采用市场平均预估(consensus estimates),即追踪公司业绩的机构收集多位分析师的预测所得到的预估平均值或中值。何谓合理的市盈率没有一定的准则。
3、天使投资是权益资本投资的一种形式。此词源于纽约百老汇,1978年在美国首次使用。指具有一定净财富的人士,对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高风险的初创企业进行早期的直接投资。属于自发而又分散的民间投资方式。这些进行投资的人士被称为“投资天使”。用于投资的资本称为“天使资本”。
天使投资是风险投资的一种形式,在根据天使投资人的投资数量以及对被投资企业可能提供的综合资源进行投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风险投资词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PE词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天使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