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换公司后,新公司继续交的话,你去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就可以申请贷款了
申请额度一般和公积金帐户余额有关,一般是四十倍,上限30万,有补充公积金上限40万,夫妻一样,有补充则多点,你可以去公积金中心网上查询一下,或者打声讯电话问,好象电话是95001100,网上有的,你查下
上海公积金贷款是怎么一个申请流程?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贷款流程:
担保公司网点签约—>受理审批—>交易中心办抵押登记—>银行放款—>资料办结。
贷款申请
第十条(贷款申请受理人)
上海市住房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具体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应当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贷款申请人对不予贷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委托受理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担保机构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公积金缴存信息、贷款信息的使用;
(四)受理质量的考核;
(五)委托的费用及支付的条件、时间、方式;
(六)委托的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准予贷款决定书内容)
准予贷款决定书应当载明贷款申请人可以贷款的金额及贷款的期限。
第十三条(登记轮候)
市公积金中心应对准予贷款决定书进行编号登记,登记在先的贷款申请人原则上比登记在后的贷款申请人先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
第十四条(轮候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从办理贷款登记申请手续至获得公积金贷款资金的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或者由于办理借款担保手续导致时间超过三个月除外。
前款规定的贷款申请登记日期是指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经审查后签发准予贷款决定书的日期。
第十五条(签订贷款合同的有效期限)
贷款申请人应在准予贷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由于贷款申请人原因,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的,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贷款申请人应重新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准予贷款决定书失效时,市公积金中心委托受理查询的机构对己登记的编号予以及时注销。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配偶双方贷款的限制)
配偶一方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的另一方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
由于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原因拖欠住房公积金缴存而后又一次性地补缴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不属于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贷款申请人必须自补缴之月起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的,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视同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共同贷款对象的条件)
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同户成员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可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公积金还贷债务并且无尚未还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二)贷款额度计算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且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前款规定的同户成员是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与贷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虽实际居住但不属同一户籍的,或者虽属同一户籍但同一户籍时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属于同户成员。
第九条(其他债务)
《贷款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是指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务,或者虽未进入上述程序但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债务。
前款规定的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为不可避免的情形包括:
(一)债务人有违约的事实;
(二)债务人已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促成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可能性的;
(三)债务人投资失败或有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到该债务的履行能力而造成违约的可能性;
(四)债务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失去稳定的经济收入致使违约的可能性增加;
(五)其它能证明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事实。
扩展资料
贷款资金支付与偿还
第十六条(储存余额的确定)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以担保机构受理贷款申请前一月的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实际数额为依据。
第十七条(首期付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不能用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部分或全部支付购房首期款。
贷款申请人或者共同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为零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贷款资金支付的时间与方式)
受托贷款银行应当根据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条件将所贷的住房公积金以贷款申请人购房款名义划转给房屋出售人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款专户内。
第十九条(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条(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其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的归还)
借款人应当在前两条规定的还款方式中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并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作变动。
第二十二条(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以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直系血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根据《贷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受托贷款银行在代为办理上述人员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提取手续时,应将上述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的公积金的还款余额。用住房公积金冲抵还款余额的,不受本细则第23、24条规定的限制。
借款人在贷款申请时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在公积金贷款合同中约定,并由受托贷款银行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提出用第一款规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申请,由受托贷款银行根据前款规定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部分提前偿还)
借款人第一次提出提前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原贷款合同履行一年以后。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
第二十四条(部分提前还款的利率和期限)
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清未到期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与受托贷款银行商定部分提前还清后剩余的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此还款期限应短于原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期限。贷款利率按借款人已履行的还贷期限加上确定的剩余期限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公积金贷款利率确定。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仍采取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相同的偿还方式偿还,受托贷款银行应重新为借款人计算每月还款额。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息的计算公式为:
R=Pr×I×(1+I)n(1+I)n-1
(公式中Pr为提前还贷后的贷款本金余额;n为商定后的剩余贷款的还贷期限;I为重新计算还贷时原贷款已还月数加上n后所对应的期限档次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月利率)
部分提前还清后的剩余贷款本金余额按月偿还本金的计算公式为:
第n个月还款额=本金金额还款月数×[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上海可以申请二次公积金贷款么?如果可以有些什么条件?
可享受贷款总额80万元新政策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每户家庭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共同借款人,且他们均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条件(如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余额倍率、还款能力等)。而如果不属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的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另外,对于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确定贷款额度的规定也分为两类:即第一次购买自住房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40万元。而不属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上限为30万。
参考资料:http://sh.focus.cn/news/2008-11-05/559225.html
申请上海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您好,目前上海招行只受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即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申请此贷款的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参加住房公积金并正常缴纳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
2.申请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3.经我行查询后确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4.已经签订购买住房的出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5.已支付规定比例的购房首期付款,购买一手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房价总额的20%,购买二手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房价总额的30%。
(注: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操作步骤跟申请条件
上海公积金贷款
一. 贷款条件
1.具有城镇户口.
2.自申请之日起前六个月必须正常汇缴公积金,补缴不算正常汇缴.
3.购房首付金额不得低于规定比例,现一手房为20%、二手房为20%,五年内竣工的二
房视为一手房。
4.申请人有一定的偿还能力。
5.没有其他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并数额较大、可能影响到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1.纯公积金贷款
①主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帐号、婚姻证明
②主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购房合同
④首付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⑤一手房房产商或代理商的收款帐号;二手房上/下家的收款帐号。注:指定银行的活期存折
⑥一手房预售证/大产证复印件;二手房上家产证复印件
⑦房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手房的评估报告。 二手房评估报告:贷款额超过房价50%、90年以前的房屋超过房价30%需要评估,另环线内、五年以内竣工、贷款成数<5成和优质客户的二手房都不需作评估
⑧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代理商委托书原件。注:没中介的话就不需要提供
2.纯商业贷款和组合贷款
①主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帐号、婚姻证明
②主贷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购房合同
④首付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⑤一手房房产商或代理商的收款帐号;二手房上/下家的收款帐号。注:指定银行的活期存折
⑥一手房预售证/大产证复印件;二手房上家产证原件
⑦房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和资质证书、二手房的评估报告 注:二手房评估报告:都是由指定的评估公司操作的,贷款额超过房价50%、90年以前的房屋超过房价30%需要评估,另组合贷款、环线内、五年以内竣工、贷款成数<5成和优质客户的二手房都不需作评估
⑧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代理商委托书原件。注:没中介的话就不需要提供
⑨上家产证上权力所有人包括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⑩提供收入证明
三.贷款结清,领取抵押注销资料
1.担保借款合同.
2.担保费发票.
3.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
4.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四.贷款方式及办理机构
纯公积金贷款由担保公司受理,组合贷款由各大银行受理,现全市有16家银行可办
住房公积金个贷还款方式在还款期内不可变更.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适于提前还款)
五.贷款额度
1.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公积金帐户余额的倍数所确定的贷款限额.(基本--40倍 补充--20倍)
2.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格的比例所确定的贷款限额.( 现一手房为80%、二手房为70%)
3.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所确定的贷款限额.
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2x12个月x贷款年限=贷款额度
4.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现基本公积金为30万 补充公积金为10万)
六.补充
1.直系血亲在购买二套房屋时可分别贷款,如果是同一套房屋只能做为参贷人
2.房产证上有二个人的名字,但这二个人无任何关系(不是直系血亲也不是配偶)时,只有一方贷款一方提取
3.夫妻比如有一方在婚前已有公积金贷款,另一方只能做为该套房屋参贷人,在前套房屋公积金贷款还未还清的前提下,即使买另一套房屋也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4.产证上有多位无关系的房屋共同所有人,让其自行商量决定其中一户家庭办理提取事宜
上海公积金贷款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贷款用途必须专款专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具备一般住房贷款应具备的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格的 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等等。这些都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所需要的。
慧择提示:以上是对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据悉,经过央行的多次加息,商业贷款利率的提高,使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势凸显。如您有所需要,最好提前了解相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