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台湾基金会前有财团法人4字
简单的说
财团法人是一种组织的形式
以一笔财产作为组织的核心
而在这个组织成立的时候
会订定一些准则,作为如何运用这笔财产的依据
并且会成立一个董事会来执行这些准则
这笔财产必须完全依照当初订定的准则来运用
任何人(包括董事长或捐款的人)都不可以将钱用於违背准则的用途
另外台湾规定财团法人只能从事慈善或公益的活动
不可以营利赚钱
(营利赚钱的公司商号属於"社团法人")
所以你可以看到的财团法人通常都是慈善公益团体
如许多的基金会,学校,医院等
其实财团法人是最适合基金会运作的模式
因为可以确保钱不被私吞
而且可以依照当时订定得准则执行
(例如癌症基金会的准则就会提到这笔钱是用以帮助癌症病患或赞助研究的)
另外,财团法人成立必须要由主管机关以及法院核准
主管机关为和这个组织最有关系的部会,如教育方面由教育部核准
内政方面由内政部核准
但最后一步都要到法院登记并由法院核准
当法院核准以后,就可以在原来的名称前面冠上"财团法人"了
参考资料:中華民國民法
【法硕】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民法上按照法人成立的基础,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如妇联)可以是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也可以是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根据法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的分类。基金会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的一种。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标准不同。还有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的特色分类,别的国家没有。
基金会不是属于财团法人吗?怎么成了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不是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是基于人的组合,基础是人,财团法人的基础是一笔钱,人只是来管理这笔钱的,基金会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非企业法人的一种(另两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指群众性社会团体,人们自愿组成,从事艺术,学术等非盈利活动的法人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及举例
1、社团法人而言,必然要有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而组织起来的社员作为其成立条件。例如:任何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有股东,任何一个政党必须要有党员,这是其成立的基本条件。
对于财团法人,则是看有没有捐赠财产的行为。例如:没有诺贝尔的捐赠行为就形不成诺贝尔奖金;没有人们向希望工程损赠的行为就形不成希望工程奖学金。
公司和各种协会是最典型的社团法人,而各种基金会、寺院、慈善组织等均为财团法人。
2、是由具有共同目的的人结合而成的法人,就是社团法人;由具有一定目的的财产结合而成的法人是财团法人。
例如:“所有参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购买了股票,参加了这个股份有限公司,就要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社团法人”和“诺贝尔奖金就是一个财团法人,诺贝尔在捐他的遗产的时候,就是希望能够奖励那些在全世界的文学领域、科学技术领域等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的人;希望工程也是财团法人,其目的是为了救助那些失学的青少年”。
3、对于社团法人来说,它是根据社员的意思来构成法律关系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捐赠者的意思而构成的法律关系基础的法人。
例如:“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首先要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协议就是社员意思表示一致的文件”和“诺贝尔奖金是根据捐赠者诺贝尔的意思而形成的;希望工程奖学金是根据每一个向希望工程捐赠的人的意思而形在的。”
拓展资料:
《民法总则(草案)》第三章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作为基本的分类来构建我国的法人制度之基础,但这种做法在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上极为罕见。
这种分类与社团与财团分类比较,后者更适合构建法人的基本规则。因此,我国民法典应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作为构建法人制度的基础。
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划分的局限性及改良:大陆法系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具有历史的阶段性、标准的模糊性和外延的不周延性,我国民法典不宜照章接受。
但该二分法之基本理念对法人制度的设计有现实指导意义,有助于理清我国现在混乱的法人分类状况,还能加强民法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因此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捐助法人概念的提出正为这一二分法的改良提供了立法思路。
(参考资料: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律快车-如何区别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