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金如何转入国内进行投资?
考虑到你是项目投资,合法的方法有两种方式:
1.成立外商独资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
2.通过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的方式并购国内企业
但是二者都需要经过外资委审批,牵涉到项目的投资政策方面,时间难以把握。
如果想要快速的话,还有一种就是通过贸易的方式,即通过出口企业大额出口产品获得收入,实际并未出口,当然这种方式成本较高,牵涉到税收等等。至于合法嘛我就不知道了,呵呵。
境外投资怎么样?怎么进行境外投资?
首先需要认定是投资哪些方面,包括传统项目投资、海外金融、海外房产等各个方面。
对于传统项目投资,大众比较熟知,优点是大家熟知,了解比较多,缺点就是回笼资金漫长,一旦牵扯到政治利益或者动乱,有可能血本无归。
海外金融,也就是海外P2P,优点是:相对投资回报率比较高,缺点是:泡沫比较严重,看看那些p2p跑路的就知道了。
现在大热的就是海外房产了,房产投资越来越得到的大家的热切关注,而那个国家的海外房地产投资比较靠谱呢?
未来的黑马——迪拜。
很多人说到海外投资房地产,总是人云亦云的英国伦敦、美国纽约、澳大利亚悉尼,其实这些地方只是被炒过了的说法。
真正做过分析的投资家们绝对会首选迪拜。
0税收
世界第一高的投资回报率——8%
即将到来的2020年世博会在迪拜举行,现在迪拜当地的酒店行业以及房屋出租以及开始爆发了
谈投资,主要要的是回报率,但从这一点,迪拜就是首选!
如何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管理法律规定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目前,主要有境外加工贸易、贸易与生产性企业、境外并购、资源开发等类型。
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原外经贸部、外汇管理局2002年发布《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商务部2004年10月1日发布《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外交部2004年7月8日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推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境外开展加工项目的政策性规定。
(一)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审查、核准
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国别投资环境;国别安全状况;投资所在国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境外投资导向政策;国别合理布局;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
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
(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申请材料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
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须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向下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环节、申报材料和核准内容。
(三)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境外并购,是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2005年3月31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该《报告制度》规定,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法律规定
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人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是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项目核准的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三、申请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优惠的法律规定
1999年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的通知》,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规定,原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委制订了有关配套政策,例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在资金、税收、外汇管理、外派人员审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到境外建厂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货款。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银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根据《贷款通则》的要求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和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实际生产规模,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从事带料加工装配项目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货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该项目涉及购汇或需汇出外汇的,需事前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厚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件、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二手设备按其提取折旧后的余额计算应退税款;对新设备和原材料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税额计算应退税款。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国有商业银行制订具体规划,加快海外营业网点的建设,为境外企业在当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清算、结算等金融服务。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四、中国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外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鼓励和保护资本流动是双向性的,作为中国商务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吸引外资和促进海外投资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中国已经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110多个,已经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8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以增加外国投资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同时也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为中国企业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国际间投资、贸易往来和科学技术交流,拓宽对外经济合作的领域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外部环境。
五、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管理法律规定
2006年8月16日,商务部发布《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是指符合该《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请求人,反映情况,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将要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请求协调解决,由投诉服务中心进行协调处理、答复的服务。服务请求人,是指依据《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是依法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中国一投资者。
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其工作经费由政府资助。
投诉服务中心具有法人资格,对其行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其他商务活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不包括外交领事管辖的事项。
此外,2005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内部防范等机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我国公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利益。
境外投资对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刚刚起步,立法尚未跟上,在我国积极完善利用外资法律的同时,还要加快境外投资立法步伐,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法律保障。
急!急!急!境外1000万美金如何转到国内投资????
1.成立个正规公司,和国内企业合作,建立合作投资协议,再到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等政府机构进行备案,并获得批准。然后根据他们提供的投资方式进行国内投资。
2.用其中的100万美金进行国内的政府部门公关费用,这样你可以很方便的获得审批和你想得到的投资环境。
3.参照国际国内部分洗钱活动程序,将国外资金合法合理的洗入国内市场进行投资。
4.认识几个国内黑老大,直接让他们帮你将钱流入国内进行投资。
5.自己出趟国,去将账户资金全部换成现金,然后偷偷的藏着躲开检查,乘飞机回国。再用美金现金在国内黑市进行结汇。如果图方便可以从香港进行结汇操作。但是此行关键是必须将身上的现金成功躲开检查,故风险系数较大。但是操作上可以自行操作,胆子大的可以一试。
6.投资有风险,谨慎谨慎再谨慎。
7.1000万美金连一分的悬赏都不给,所以,最具体的过程也不会详细给你。具体需要你自己去领悟。善哉善哉~~~~~~~~~
在面对境外投资的风险时,企业与政府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目前,国内缺乏专门的海外投资风险评估机构以帮助海外投资企业分析和评估海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企业本身受信息渠道、自身评价或判断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很难正确判断某项目在国外是否具有发展前景。由于部分海外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前期调查不充分、不科学,从而导致项目投资后经营亏损。 经营管理风险近年来,我国企业跨国经营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很落后。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海外企业中盈利的占55%,其中多为非生产性企业;收支平衡的占28%;亏损的占17%,而且以生产性企业居多。我国企业缺少跨国经营管理的经验,管理体制尚不适应国际化经营的需要,往往使得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遭遇意想不到的风险,这在国有企业中更为明显。 从管理体制上看,一些境外国有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所有者代表监管不到位,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在实施跨国经营决策时,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制约机制,在投资项目、环境分析、地点选择、合作伙伴选择、经营策略的制定与执行等方面,都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往往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蚀。“中航油”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 从管理人才的培养来看,我国企业也缺乏一整套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要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许多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现代化的人力资本观念,对人才资源管理的认识仍旧停留在人事制度管理的层次上,导致外派人员专业能力和积极性都不高,远远不能适应当今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分散化经营与恶性竞争风险我国设立的境外企业分散化经营现象严重,使得企业不但无法在资本、技术、市场、信息以及生产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与互补,甚至反而会引发越来越严重的内部过度竞争。这说明这些企业投资母体之间缺乏联系和合作。 另一方面,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趋势下,跨国企业都以兼并或建立策略联盟作为发展手段以实现规模效应,而我国企业显然尚未跟上这种跨国经营的潮流。由于我国从事国际化经营的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至今依然存在着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使得海外的国有企业分支公司即使在业务上有相似和交叉之处,也难以进行有效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国有企业自身机制与国际上跨国公司的通行体制存在较大差距,限制、束缚了海外企业的经营活力和经营理念,使海外中资企业难以像跨国公司的子公司那样以各种手段进行兼并和联盟经营。在同一项目的竞争中,我国企业间往往出现竞相压价、恶性竞争的局面,难以建立起战略联盟,这也从内部进一步增大了企业跨国经营的风险。 在面对境外投资的风险时,企业与政府需要采取怎样的措施呢? 一、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1.对投资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的正确评估。企业应在投资前对投资所在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政局稳定情况和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综合评估。境外企业设立后,也应要求海外经理人员及时提供当地各种政策动向的情报,并由专门机构进行分析。评估工作专业性较强,如果企业实力有限,就要注意发挥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需要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强化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培养人才,完善人才管理。发展国际化经营管理,不仅需要金融、法律、财务、技术、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更需要有战略思想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的经理人才。目前,我国比较缺乏熟悉国际规则和东道国市场法律的人才,可以通过招聘优秀的国际人才来弥补自身培养的不足。 3.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比较优势。积极发展企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是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重要策略。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开发、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努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实力雄厚的企业品牌形象。通过兼并、收购、战略联盟等多种方式,运用市场化和国际化手段,增强与外国跨国公司平等对话的实力。 4.实行海外企业本地化战略。我国企业应加强对投资所在国的公关策略。在投资方式上尽量采用合资形式,以取得一定的本国企业身份,可以使合资方分担一部分投资风险;对资源开发等敏感领域的投资,可根据所在国情况以债务形式出资,通过产品分成获得收益,这样可以避免直接取得控股权所带来的国有化风险。如果投资主体具有品牌、技术、管理优势,也可以采取特许经营的形式,做到既节约资金、避免直接投资风险,又占领了市场。在境外企业经营中采用本地化战略,一方面多雇佣当地员工,另一方面尽量实现采购本地化。 5.合理安排投资结构。跨国公司可以通过调整经营政策和金融政策,把政治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调整的中心是把单独一家风险变为多个公司甚至把母国与东道国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可采取以下措施:跨国公司应设法在国际上寻找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利用筹集资本的机会把风险分散在东道国或其他国家,以及国际金融机构或公司的持股者、客户身上。一旦东道国发生任何政治或经济风险,公司并不会承担过多的风险,而且还能受到国际性的保护。设法把东道国国内的子公司的原料、零部件等市场与其它国家市场连在一起,还可以把研究与开发设备的特有技术和关键部分集中在母国,以便一旦发生国家政治或经济风险时,可以让东道国也付出应有的代价。 6.进行周期性国际投资风险分析。对投资者来说,国际投资风险分析不只是投资前期的工作,它贯穿于整个投资期。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因大量雇佣当地劳动力,其政府没收的风险可能较低,但还存在着其它风险,如资金筹集、企业扩大再生产等。投资企业的外部与内部环境不断变化,国际投资风险也不断变化,所以投资方应密切注意各种风险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投资风险分析。 二、构建境外投资风险预警系统 从技术角度看,建立境外投资风险预警系统则是防范上述风险的具体方法,借助于该系统的有效运行,能够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的事前管理。众所周知,风险预警系统是一种前馈控制系统,它是使系统在动态环境中保持一定稳定性或促使系统由一种状态向另一种状态转换的活动。境外投资风险预警系统的运行应经过四个程序: (1)监测 大多数风险都是可以预测的,它有一个从潜伏到爆发,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风险预警的监测程序就是对风险表现和要素进行连续的追踪,以便及时掌握风险走向的第一手材料。需要指出的是,监测并不是对企业现象包罗万象的检测,它的目标应该非常明确,监测的终极对象就是风险;监测选用的程序和方法应当及时而灵敏地反映出风险的变化;监测获得的信息并不是越多越好,因为监测信息越多,越易使主要问题不突出,并且信息越多越复杂,获取信息的费用就越高.筛选和处理信息的费用也会越多,所以监测系统应该讲究成本效益原则,以尽量小的支出获取最有用的信息。 (2)识别 该程序可以帮助管理者对监测得到的信息进行鉴别、分类和初步分析,使其更有条理,更突出地反映出风险的变化。应指出的是,由于监测到的大量的基础信息,既包含有用的真实信息,同时又不可避免地混杂着大量的误导性的错误信息和失真信息。通过鉴别程序可以对信息进行检查过滤,剔除其中的误导性信息,找出能反映风险的有用的真实信息;此外,预警依赖于监测,监测离不开指标。建立识别系统的关键是确定预报警情的指标体系,以观察境外投资是否存在风险的隐患。 (3)报警 在设计好预警系统警情指标后,该系统考虑的关键问题便是如何根据预警指标的变化,来预报警情、确定警度。该程序的基本任务:一是分析警兆。企业在警情爆发之前,总有一定的先兆,即警兆。风险预警系统就是要借助于财务指标的变化趋势分析,结合一定的经验和方法,确定是否出现警兆,从而作出下一步决策方案。二是预报警度。预报警度是预警的根本目的,根据警兆的变化状况,联系警情的警界区间,参照警度评价标准,并结合实际或未来情况来修正,从而预警实际警情的严重程度。三是寻找警源。警源是风险形成的原因,是产生风险警报的根源,是实施预控对策的前提。在进行预警源分析时,应注意根据预警对象的特点和变化规律,监测预警对象、确定警源。 (4)预控 风险预控程序是一种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的行动,它有预知和计划,有明确的行动目标和方向,它是预先制定好的各种风险的处理计划和方案。比如,就境外投资管理协调机制而言,其风险预控方案应充分考虑:如何提高境外投资审批效率,有条件地放宽对境外投资的管制,为国内优势企业“走出去” 投资创造便利条件;如何合理制定一部调整对外投资基本关系的专门法律,内容包括从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事后监管,到对外投资的促进、服务措施等,从而有效防范管理协调机制运行中的风险警报,提高政府对境外投资的宏观管理水平。 三、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1.完善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现阶段我国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它是有效保护我国境外投资的前提条件。我国境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应以我国与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目前我国已同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并且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因此我国应加快与外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缔结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依靠国内立法与国际双边和多边协定的紧密配合来为我国境外投资提供担保。 2.建立投资工业园。企业走出去,尤其是中小企业,很难独自成功地避免政策风险。如果有国内好的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可以在境外建立投资工业园,集投资咨询、法律顾问等一同到境外投资,如果出现政策风险,政府之间可以双边签订贸易、投资协议,以避免可能的政策风险,甚至可以避免汇率风险,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和外汇局可以协调,乃至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来做这方面工作。 3.建立境外投资咨询机构以及政府与企业新的协调配合关系。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可能遭遇的风险类型和程度在不同的投资目的国也是不同的。有些国家的政治风险大,有些是经济、金融风险大,有些是汇率、债务风险大。企业要想及时分辨境外投资有无政策风险,就需要大量资料和研究来做判断。政府建立一个风险评估和咨询机构,将对企业境外投资给予帮助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