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5%的大股东股票买卖规定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股东所持全部股份遭轮候冻结是什么意思
回答如下:
1、意思是多家执法部门对其进行轮流冻结的意思,轮候冻结一体适用于人法院、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首次得到了明确。
2、通知规定,只要一个执法机关冻结在先的,其他执法机关的冻结措施只能做轮候处理,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
3、另外大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轮候冻结,这种公告是不得不告,当属于中性偏空,肯定不能算利好。
拓展资料:
1、轮候冻结,金融、法律方面的术语,是指对已被法院冻结的存款,其他法院也要求进行冻结,只要前一冻结一经解除,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即自动生效,无需等到新冻结手续办理完毕的制度。
2、具体意思是:查封、扣押、冻结撤销或者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转为查封、扣押、冻结”,如果通俗一点,不妨理解为“多个债主上门,讨债轮流来”。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轮候冻结)
持股员工离职时股份如何处置
今年25岁的冯某持有青岛某银行29000股股份,离职后被银行回购。冯某称,银行以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强行回购股权,因此诉至法院。由于冯某离职时,银行回购股份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市南法院一审判决,29000股股份仍应归冯某持有。 冯某称,她于2007年6月14日以每股1元的价格取得了青岛某银行29000股股份,因她后来申请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交回股权证银行就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她也就无法找到新工作单位,因此被迫交回了股权证。冯某表示,她拿回股权证后发现上面的29000股股份已经被注明收回。冯某认为,银行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益,所以诉至法院。 青岛某银行对此表示,银行出售的股份针对员工,富含大量优惠政策,该股份明确了附带义务和条件,如果购买人在购买股份后三年离开银行,银行将有权按相应价格收回股份。冯某在购买股份的过程中,是明确知道附带条件和义务的。因此,冯某离职时,双方按约定办理相关股份收回手续,符合双方最初的约定。 市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 15日,青岛某银行董事会表决通过《员工认购待处股份实施方案》和《员工认购待处置股份管理办法》。2007年5月 24日,青岛某银行公布了这两份文件,7天后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文件中规定,具有认购资格的是该行2007年3月 31日在岗职工,认购价格为每股1元。本次认购股份设定3年锁定期;员工申请调离或被解除合同的,锁定期内的股份由银行进行回购。2007年6月 1 日,冯某申请认购股份29000股,并填写《认购申请书》,上面载明自愿遵守银行公布的两份文件。同年10月29日,冯某申请辞职。两个月后,冯某与银行签订协议书,同意以29000元的股份及利息支付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银行将冯某股权证中关于持股29000股的记录画掉。2008年4月 17日,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锁定期内辞职、辞退的员工所认购的待处置股份应当由银行回购。 市南法院认为,银行回购股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2007年12月 13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的内容是债务抵消,即银行回购股份,但由于双方签订协议时相关回购方案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回购股份的法定决议程序没有履行完毕,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虽然银行在2008年4月 17日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决议,但该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具有追溯力。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有关银行收回冯某股份的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29000股股份仍应归冯某持有。
一张表看懂场内股权质押和场外股权质押的异同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场内质押
定义:
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主要操作主体是证券公司(包括自有资金、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其特点是在场内(所谓场内,即交易所内)完成股票质押交收,可以在场内直接处置。标的股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港股通股票),但不包括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 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登记机构:中证登(可以柜台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券商营业部远程办理,实践中一般是主办券商办理)
质押期限:场内质押期限不超过3年,续期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
限售股要求:限售股质押回购的期限必须大于其剩余限售期。 董监高质押比例不应高于其持有的股票数量的25%。
风险控制方式:设定预警线、平仓线,券商采用逐日盯市方式控制风险
违约处置:
1、一般在场内处置证券,处置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权人(也可以约定证券处置过户等方式进行处理)。
2、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风险提示:
1、根据质押标的的流动性、股价波动性、市值、行业等考虑质押率,一般限售股、转让证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标的,质押率相应下调10-20个百分点。
2、妥善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充分保障处置证券金额能够覆盖融出资金本息。
3、做好逐日盯市,及时进行预警、处置。
4、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场外质押
定义:
主要操作主体是银行、信托、基金子公司,实际上是在融资过程中出质人于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的一种担保手段,其不能直接在场内交收和处置股票。标的股票:A股股票、基金、债券、B股、新三板、港股通股票(港 股通股票的质押规则参照A股执行)等
登记机构:中证登(可以柜台办理,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券商营业部 远程办理)
质押期限:证券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解除质押登记, 需由质权人申请办理。
限售股要求:对于限售股的质押登记没有特殊要求。但是在违约处置时需要遵守有关限售股、董监高减持规则等监管规定。
风险控制方式: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预警线、平仓线,要求出质人及时补充保证金或增加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可以将出质人未能满足上述措施约定为实现质押权的情况,及时处置质押标的。但由于在场外操作,存在手续相对复杂、需要出质人配合等问题。
违约处置:
1、以沪市证券出质的,质押双方可申请将“不可卖出质押登记”调整为“可以卖出质押登记”(仅限于出质证券为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以深市证券出质的, 质押双方可申请将有关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处置专用托管单元,借用质押处置专用托管单元对应的交易通道, 按照常规交易方式在场内将相关质押证券卖出;【在事先约定并签署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将股票托管到证券公司并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质押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状态,以及卖出股票等业务】
2、证券处置过户抵偿债务(需要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申请办理,适用于质押登记满一年的无限售流通证券,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 90%。);
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证券质押登记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予以质押登记。
2、证券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即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时,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获配股份是否质押,由质押双方另行约定。
风险提示:
1、重点关注质押率,涉及B股、新三板股票质押时,应当充分考虑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2、应考虑股票质押的集中度(一般单一股票不超过5%股比)、大股东质押股票的比例,关注违约处置造成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
3、涉及限售股的,应当充分考虑违约处置时无法进行证券卖出和处置过户的风险。
4、在进行违约处置时,需要双方共同办理,需要关注出 质人的配合风险。对于非限售股,建议在签订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质权人单方办理,同时委托券商进行办理。
以上就是经邦咨询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邦咨询,17年专注股改一件事。
溢价收购部分股东股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分析如下:
1、接收投资单位。
借:实收资本——出让人
贷:实收资本——受让人
2、出让股权单位。
借:其他应收款——受让人
贷: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投资收益 (如果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
3、受让股权单位。
借:长期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 (股权面值)
营业外支出(折价购买,贷记投资收益)。
拓展资料
1、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3、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4、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5、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6、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权
股东如何撤股???????
只能转让股份,不能撤股。可以转让给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其他人即可。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达到退股目的。
如果是合伙企业则可以依法进行内部转让或者退伙。
如果是有限公司,是不可以撤股的,只能将股权转让给他人。
可以在股东之间协议转让,也可向第三方转让,但同等条件下,股东有优先权,只能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可以转让股份。
可以与其他合伙人协商转让份额,或者退伙。
扩展资料:
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
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
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
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
如果股东和公司串通一气,通过股东退股逃避债务,还会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东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