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能开公证公司吗(就是公证处这种)
公证机构由国家设立,个人不能开设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
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扩展资料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业务范围: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证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证处
向银行贷款10万元,还不上了,会有什么后果,会判刑吗?
不会坐牢的,个人消费贷款一般都是有房屋抵押的,顶多就是银行要收房。一般情况下逾期两个月的话,银行不会立刻就起诉你的,一般会现打电话催你还款,还不行的话,他们会有专门的人出面跟你沟通商量的,看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只有那种既不能正常还款了,态度还不好,特别不配合的人才会被起诉,即使被起诉也不会坐牢的。你最好跟他们商量,你把房子卖了,还他们的贷款。虽然你的房子在抵押中,但是如果银行同意这种方法的话,你就能卖。要是房子被银行收回拍卖的话,拍卖的价格会比你自己卖的价格要低很多。你还是跟他们好好商量吧。我在律师事务所做过,也在贷款这个行业做过,接触过不少这样的事情。如果银行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话,肯定要一级一级上报,这就会算他们的不良率了。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他们不会起诉的。
公证文书的特点和分类!!
公证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司法制度,其特点是由国家成立公证机关,对公民所要求公证的事项,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核后,公主处如认为正确无误及合乎法律,便可发公证书。
由于公证处所能公证的范围很大,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的话,公民均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而向公证处申请输。现时公证书可以说得上是深入民间,在国内有很强的公信力。
中港两地交流日趋频密,港人需要公证的事项将会越来越多,公证必定成为境我具士在内地经商、婚姻、投资、诉讼等行为的重要法律环节,因此对公证这一概念不妨多些理解和运用。
中国公证制度概况
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有两千多年的发展史。它起源于古罗马共和国时代,欧洲在15世纪就出现了世界最早的公证法,拿破仑的民法典中就作出了一系列公证的规定。
●公证的历史
公证制度在清朝末年修律时正式传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后一直都有推行公证制度,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法院暂水行组织条例》规定公证由市、县级法院办理。1954年,公证工作转归国家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文革时期,受当时社会极左思潮影响,公证活动几乎停顿,仅保留涉外公证归法院办理。直至1982年,中国政府为了适应改革开放,颂布了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重新确立及推行公证制度。
●公证处架构
按照现行的《公证暂行条例》,内地的公证职能是由国家设立的公证处统一行使。公证处的设置从县、市至省都有,彼此承办的业务并无区别,但省公证处受理范围则更大些。各级公证处彼此之间互不隶属,但要接受当地司法厅或司法局的管理和领导,像省公证处就由省级司法厅直辖管理,而县公证处则由县司法局管理,两者不存在直属领导关系。
每间公证处设有公证员及助理公证员,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主任和副主任。公证是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干部管理的规定任免。
●公证的意义
公证制度的特色,在于国家特设专职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证明权。在这种制度之下,公主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引起民事权益的法律行为,如收养、继承等,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如债权文书等,按法定程序审查后而加以证明的一种司法行为。由于公证处为国家机关,且公主书签发前有法定的审查手续,是以经过公证的文件,在国内一般是有很强的公信力。
时至今日,内地的“公证”已为人们广泛使用。大至企业收购、合并、土地拍卖、银行巨额贷款,小至公民婚嫁、继承、买楼或出国留学,无不与公证息息相关。公主书使用范围遍达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可见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使用公证已非常普遍。
●香港的公证
由于英国并无公证制度,与英国一样,香港现时也没有专职的公证机关。一般内地所需公证的事宜都是由事务律师(Solicitor)办理,公证业务事实上也成为事务律师部分的业务。另外,事务律师并可考取成为国际公证律师(Notary Public),从而可以公证在香港签署的外国法律文件。
香港律师与中国公证员在公主文件职能上的分别颇大,基本上香港律师并不需要对公证文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亦无须进行实质性调查。在文书内,只要当事人在律师面前宣誓,并声明文书的内容真实无误即可,律师在责任只限于在文书的形式及见证方面。如果文书内容失实,律师并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严格来说,香港的律师只是负责“见证”而不是“公证”。
但作为中国内地公证员,他有责任审核文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需要作出调查。若果文件失实,内地公证员可能就要承担“失职”甚至“伪证”的责任。
在八十年代初期,为解决香港法律文书在内地使用时必须公证的需要,中国国务院司法部委任了八位香港律师,作为司法部在香港的委托公证人。其后委托人数不断增加,到2002年6月底时,受委托的香港律师数目已增至二百三十多位。
什么事项需要公证
依据中国现时有关的公证法律规定,公证处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一般而言,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的事项,公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申请办理。
基本上公证的事项可以分为几大类:
些事项根本无必要公证纯粹是公民按自己意愿而申办公证。若果这事项不违反法律,亦无与社会公德背道而驰,公证处是可以按个别情况接受办理。
四川省某公证处就曾办理了一次爱情誓言公证。
一对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青年男女来到了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了爱的宣言:年轻的王先生保证对其女友韩小姐忠贞不二,如违背誓言,他将把全部家产让给韩小姐。王先生并将填好的爱情忠贞承诺书交给予了公证,公证处随即对双方立下了“爱之宣言”进行了公证,继而向这对年轻人正式颁发了公证书。这件事在当地被传为佳话,一时之间,多对“准新人”争相仿效。
对于追求时髦的前卫男女来说,在申办类似“爱情誓言公证”时有一点必须注意的。现行法律虽不禁止此类“公证”,因为此类“公证”仅表明申请人在某时某地共同的真实心声,并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从办理公证的角度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当一旦涉及到日后承诺履行时,很可能会因法律上难以判断忠贞的标准,因而无法兑现或要求法院作出强制执行。
建议公证的事项
某村村民孙大妈,寡居多年,膝下一女两儿已长大成人,两个儿子都已成家,女儿则一直留在身边照顾自己。随着年事渐高,孙大妈希望自己过世后,财产能多给女儿留一些,可是又担心两个儿子到进争家产,搞得家无宁日,为此常常长嗟短叹。
春节时,孙大妈的甥女孙某上门拜年,听孙大妈诉完若后,在司法局任职的孙某当即建议孙大妈到县公证处专门办一张遗嘱公证,把财产分成四份,女儿占四分之二,两个儿子各占四分之一。由于公证书有法律效力保障,将来子女们就不可能有异议而引起纷争。孙大妈听后,觉得这是个好办法,于是就找到公证处办了遗嘱公证,未来分家产纷争的隐患,缍被消弥于无形。
就上述例子而言,在中国订立遗嘱并不一定需要公证。根据《继承法》规定,遗嘱的设立方式有多种,象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等。在上述各类遗嘱中,除了公证遗嘱外,其它形式的遗嘱都可通过委托律师办理,并由律师见证予以证明。
从现行法律及依法律效力层次来说,公证遗嘱的效力要高于律师见证遗嘱。举个例子说:某人先是办理了公证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其大儿子,继而在未正式撤销该公证遗嘱的情况,又通过律师见证立下另一书面遗嘱,改将财产全部赠予慈善医院。那么在日后继承时,应该照哪份遗嘱执行呢?
答案只能是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一经设立,不管先后,其效力高于其它形式的遗嘱,且未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所谓法定程序,即指立遗嘱人需要变更、撤销该公证遗嘱时,必须重新办理公主手续。是以孙大妈在公证处办了遗嘱公证,是较为妥善的方法。
此外,公证处是证明身份、学历、经历、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等事项;亦可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及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视乎需证机关是否要求公证这一程序。
以上公证的事项,除了国内公民适用之外,,变可提供给予外国签证部门一个很大方便。中国公民申请出国留学、定居时,有关其出生、学历、经历、婚姻均需要经过国内公证这一司法行为,成为外国签证官员决定是否批发签证的一个重要因素。
●必须公证的事项
此外,有些事项在国内是一寂静要办理公证的,否则该事项会在法律上会被视作无效。这一类事项之所以规定必须经过公证,因为此类事项往往容易引发纠纷及诉讼,或直接涉及国家或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因此必须通过公证这手续,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明确肯定,避免了日后产生争议及引起诉讼。这些事项主要包括:
1.房地产的二手转让、抵押、赠与、分割、继承等;
2.收养关系的成立、解除;
3.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4.银行的抵押贷款;
5.商品房境外销售;
6.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等。
提存公证
在中国国内,除了有些事项是必须由公证处公证外,公证处亦可代当事人草拟公证的文书,形成了隹处成为一个可以提供信用中介而有公信力的服务机关。其中一类愈来愈为中国公民所乐意接受的服务,就是提存公证。
所谓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应一方当事人要求,将该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负责予以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领取标的物的公证方式。
●死后的提存公证
某公证处曾收到过这样一个提存公证申请。
蓝先生与蓝太结婚20载,感情甚笃,夫妻俩开了一家制衣厂,收入丰厚。不久前蓝太患上重病,可能不久于人世。出于对女儿的疼惜,蓝太与丈夫约定从夫妻共有财产中提取40万元存放在公证处,在女儿满25岁时才能亲自从公证处取出该款。这样一来,蓝太就不用担心在自己身后女儿的利益没有保障,更不用担心女儿今后的婚嫁礼金没有着落了。当然,该公证处在审查蓝这份申请后,结果遂了蓝太的心愿。
●买卖在提存公证
此外,公证更可以作为买卖双方的信用中介机构。现今在国内,特别是在商业领域,由于全面性的信用机制尚未建立,很多金融、贸易活动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在这种经营气氛之下,任何一方一般都不愿意先履行义务,例如卖方生怕交货后就拿不到货款,买方则惟恐付了款后卖交不了货。在这种情况下,提存公证作为一种信用中介服务,很容易便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以下是一个买卖双方经过公主而造成交易的例子:
香港居民景某,在深圳有一套住房需出售。经朋友介绍,深圳居民汪某看中这套房子,并与景某就售房事宜达成了协议,房价定为30万。但双方对如何交房及付款则各存疑虑,谁也不肯吃亏。由于无论是先付款抑或先办房产证,总有一方是先要承担风险,最后双方相约来到公证处办理的提存公证。
公证处首先帮他们拟定起草文件后签署,之后汪某先把购房款交给公证处,并由公主处封存,景某则协助汪某办理产权转名手续。在汪某拿到已转名房产证的三个工作日内,由公证处把全部购房款一次过支付给景某。这样,汪某如其所愿拿到房产证,而景某也顺利拿到30万的现金支票。整个交易过程既安全、又有序,双方均感满意。
证据保全及强制执行公证书
内地的公证书的用途是可以多方面的,除了有些事项法律规定是必须公证的外,有两川公证书亦在内地亦十分普遍,即证据保全公证书和强制执行公证书。
●证据保全公证书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对当事人来说,要使法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就必须提供确凿有力的证据来说服法官。依照国内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一般具备很高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诉讼证据成为官司成败的关键。以下为一个公证决定官司胜诉的例子:
广州张女士一日外出,被一辆拖拉机撞成重伤,事后肇事司机通过关系找到交警队的熟人进行了现场勘验。两天后,张女士的丈夫也聘请了专业人员赶到县公证处,申请对事项现场再作勘验,并特别要求申办证据保全手续。张女士的丈夫主要害怕日后有关部门处理不公,到时手上有证据才可以反驳。
公证处按照张女士丈夫的要求,随即派员陪同有关专业人员一同赶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拍了照片,之后出具了证据保全公证书。
果不其然,此事后来终于诉诸法院。庭审中对方提交了交警的勘验报告,该报告认定张女士负主要责任,肇事司机负次要责任。张女士马上向法庭提交了重新勘验的证据保全公证书,法官当庭确认了该公证书的真实性,确认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并应赔偿张女士的损失。
显而易见,此份证据保全公证成为该案转败为胜的杀的锏,其作为证据的高度证明力,无疑地是得到法院的肯定。
●强制执行公证书
内地还有一种特殊性的公证书,叫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这类公证书一般仅限于对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没有疑议的,由公证处在该文书上注明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约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须经过诉讼程序,因而大大减少了浪费在程序上的时间及无谓的诉讼费用。以下为一个利用强制执行书而达到成功讨回债项的个案:
失业青年刘某打算开家士多店,但手磁头紧张,于是起好友李某。遂向李某提议借款5万元,半年后还清。李某表示可以,但提出大家“先小人,后君子”,一起到当地公证处办理一个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这样大家都落得放心。刘某当即拍板同意,次日双方一齐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在邻取了公证书后,李某随即到银行提款把5万元当面交给了刘某。时隔不久,刘某的士多店开张,生意蒸蒸日上。
转眼半年过去了,刘某一直忙于士多店生意,早把借款一事抛诸脑后,李某三番五次追讨,刘某始终推说生意差,无钱还。两个月又过去了,李某见刘某有心赖账,便即揣公证书向当地法院申请对刘某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受理后的次日,法院负责判决执行的执行庭向刘某发出履行债务的通知书,限令刘某在一个星期内偿还李某的借款,否则即对刘某名下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刘某见李某采取了行动,而且更想不到来得这么快,终于在限期内的第二天,亲自带着5万元的现金支票到法院执行庭当面交给予了李某。这样,李某既无须聘请律师发律师函追讨,又无须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顺顺当当地收回了借款。
在香港,如果发生同一情况的话,李某就只能提出民事诉讼。若果刘某提出反驳理由,则官司可能拖延一段时间。比较之下,内地强制执行公证书的执行效力,在时间上和程序上是快捷和简单得多。
公证的程序
在中国,公证事项有既定的办理程序,公证员必须严格遵守。一般公证程序分为三个环节,即申请受理、审查和出证。公证处承办的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需要调查的,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当事人。现以一个财产继承公证为例,简单介绍公证的早办程序。
甲为广州市一退休工人,其妻早逝,育有一子一女,即乙和丙,两人均已长大成家。在2002年4月,甲因病骤逝,遗下座落于东山区的房屋一间,及银行存款8万元。由于甲生前未留下遗嘱,乙与丙经协商后,为免以后纷争,决定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以明确各人财产份额。
●申请受理
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公证,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如果甲有两个物业在不同地区的话,申请人可自主选择任何一区的公证处。由于甲只有一物业位于东山区,因此,乙、丙应向东山区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乙、丙申请时首先须填写公证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者的个人数据、请求公证事项、有关材料及证人姓名等。此外,乙、丙还应向公证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乙、丙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户口簿;
2.甲的死亡证明,以证明死者确已死亡;
3.房屋产权证明与银行存折以证明死者遗产范围;
4.有关甲的亲人资料及证明,有以证实甲与乙、丙的父子、父女关系,以及没有其它继承人。
公证处在审核上述材料后会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将受理通知单发给乙、丙。在乙、丙
按规定标准交纳公证费后,公证处便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审查
在申请受理后,公证员会通过询问证人、现场勘验、进行鉴定、调查取证等不同方式收集证据。当公证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说明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
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签署。
此外,公证员会按照乙、丙提供的数据,对所受理的财产继承进行审查。一般是询问乙、丙所提供的相关事实,如该房屋的居住状况等。公证员有需要时,亦会到该房屋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查询以便了解房屋及使用权人的情况。
●出证
在审查后,如公证员发觉申请本身存在问题,例如有不真实、不合法事实或文书时,公证员是有权及有责任终止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应以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拒绝公证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一程序。
在对继承事实确认无误后,公证处会正式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载明乙、丙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方遗产及取得各自继承的份额,即各占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至于银行存款,则各人分得4万元。
随后,公证处会通知乙、丙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这就是第三项程序“出证”。至此,该继承权公证顺利结束,但产权证的手续须另外办理。
●特别程序
上述为公证的正常办理程序。此外,公证不有一种特别程序,但这种特别程序是辅助性的,只有在正常工作程序难以完成公证目的时才采用。例如公证处需要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时,由于在此类情况下并无可能实时发出公证书,一般的公证方式是承办公证员亲临现场,在对现场情况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审查核实后,如无疸则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7日内作出公证书。建筑工程招标公证书、拍卖公证书等均属此类。
公证的公信力
在香港,一般订立遗嘱、楼宇买卖合约、抵押等均可由律师办理,律师完全可以充当公证的角色。但是在内地,同一文件如果是经过公证的话,其认可性及公信力均比较由律师见证的大得多。公证能够有这样大的公信力,主要为以下的原因所造成:
●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机构
内地公证处原来就是政府机关,自建国以来一直是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属于政府的事业单位,与医院、学校等同属于服务社会性质,其存在不以牟利为目的。由于中国公民长期以来都比较服膺政府的权威,况且公证处是代表国家名义行使证明权的机构,文件出问题时跟进责任容易,因此在传统上,公证后的文件,公民一般是有较大的信心。
●国内缺乏公证职能的中介
在国内,除了公证处外,也的确并无其它中介组织可以承担起公证的职能。即使是律师行业由于起步较晚,尽管体制正在进行改革,例如逐步脱离司法部门的直接管理,但改革仍需一段时期,律师行业长期以来年流弊及不足,亦无可能一下了改变过来,故现时律师见证的文件,其认可程度仍远比不上公证文书。许多政府部门,例如房管局等,在公民申请办理相关事务时,如二的房屋买卖合同、抵押继承等,均会要求出具有关的公证书,否则视为未能生效,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公证书有严格的规范性
公证书发出时其实是有很严格的规定。公证背后的行政程序,甚至是公证书的格式,有关公证法例均有清楚界定,公证员务须遵守,不同省份、级别的公证处之间所造成的差异一般很少,其规范性及统一性大大减少认可时的疑虑。例如:
1.不同公证书虽然有不同的内容,但公证书的纸张、字体大小及内容格式均有规范。
2.每一张公证书必须有公证书编号、当事人基本数据、公证证词、承办公证员签名、公证处印章和钢印及出证日期,缺一不可。
3.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更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4.公证处必须留存公证书原本一份,以便日后有需要时核对。公证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将全部卷宗整理归档,归档时依《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办理,因此公证处日后追查文件十分容易。
5.如需要时公证书会由公证处直接寄往需证机关,另一份由当事人领取,伪证及更改
公证书的机会因而减少。
●公证书必须经过审查程序
公证员有责任对要求公证的事项作出调查及证实,包括实地调查,有需要甚至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专业知识人员进行鉴定、翻译,其目的是务求公证书发出时,其内容的真实性是毫无疑问。
一般公证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有权拒绝公证。如公证处不可能公证的话,则要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决定有异议的,均可申请复议。因此,公证书在发出前,甚至是发出后,无论在行政及复核的程序上,基本是十分公开,环环紧扣,步步严密,要求亦十分严格。
综合以上原因,也难怪公证书在中国有这样大的公信力。
港人常需公证的事项
中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后,中港两地无论在投资、婚姻、文化交流方面,越益频密,港人因此而无可避免与内地公证制度接触。以下几项为港人常需公证的文件:
●寡佬证
“寡佬证”是最近十多年才有的名词,是指香港婚姻登记处的性命当的无结婚记录的记录证明书。根据中国现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当男女双方同意结婚时,如存在涉外因素(包括港、澳、台),涉外一方无论是男或女,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出具下列文件:
1.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无结婚记录证明书;
3.申请人未有在其它任何地方结婚的声明书;
4.如申请人以前曾离过婚的,出示离婚的文件;
5.如配偶已经去世的话,出示配偶的死亡证;
6.有关任职机构或经济来源声明;
7.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县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文件。
上述的寡佬证,首先由当事人自行向香港婚姻登记处申请,付款后,如无问题由由该处
在一两天内签发。申请人的下一步手续应在公证人面前签署声明书,声明并无在其它地方结婚,及声明内附上的文件属实。所签正副文件必须在司法部在港的窗口公司,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加章之后,再呈交内地有关的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合法文件具结。
不可不知,寡佬证在内地使用的有效期为签发日起3个月内,逾期不被接受。
●有限公司的文件
很多港人是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内地贸易、合作、合资;但内地的机关,单从有限公司的章程内容,根本是无法得悉有限公司的最新情况,及有关的商业决定是否经过内部的合法程序通过。因此,一般都需要司法部在港委托的公证,对此等有限公司的有关资料有文件,包括公司年报、董事、股东、注册地址、会议记录等作出公证。除会议记录外,委托公证人均可直接从香港公司注册署所提供的微型菲林,从而取得有限公司的资料后作出公证。
●内地诉讼的文件
内地的诉讼均需要以书面委托中国律师代为办理,若果没有此委托书的话,以中国这样大的国家及全国有这么多的律师,法庭亦很难证明到庭的律师,是否有权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作为律师的权限。此类委托书的内容,一般都是十分简单,且无论是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都需要在香港的委托公证人面前签署。
此外,由于内地的起诉状是必须由原告本人签署,因此起诉状亦须经委托公证人公证这一程序。
●授权书
港人在内地处理房地产买卖而需要授权别人处理时,有关的授权书亦须公证。不可不知,内地的房地产即使不是夫妇共同的名义拥有,只属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出售时房管部门都会要求配偶签名证明同意,授权书因此亦须配偶加签以资证明。
●其它文件
此外,港人作出声明书及证明文件属实项目,均会被要求公证,但数量一般不如前述项目的多。
买抵押车有什么风险
想买车的客户一定仔细看完,什么都不重要省钱才是王道[强]买不买看自己!别那功夫劝你! 1:首先你要查实要买车辆不是上网的盗抢车辆,其他性质的车辆公安一般是不会介入的,除非是租赁的车子,那公安也要介入的,如果你可以拿出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抵押协议和借条等复印件的话,车子原籍地公安来了你可以说人家借你钱抵押给你的,当地公安有点关系的话,这个车原籍地公安是取不走车子的,你也当时当地报案说被诈骗,要你们本地公安立案,这个车就是证据,原籍地公安是取不走车子的,关键自己地方上多少要有点关系,然后要车主拿钱出来自己赎回车子!可以律师那里咨询一下!
2:法院查封原因就是车主有债务被查封,还有就是银行按揭被抵押的,这个情况只要不被法院知道车子在哪里就没有事情的,一般跨地区法院没有关系还不肯来执行呢!
3:最关键的是如何处理被定位的问题,一般你买车不会叫上汽车电路工一起去买车吧,那就自己上网去买一个GPS屏蔽器或干扰器,淘宝上就有的,200左右就可以买到,买了车子一上高速就用上,让卖车的人不知道车子的去向,然后安全到家后再解决如何拆掉这些定位器。现在和大家说一下一般定位器的安装位置:首先把驾驶室门槛饰板拿下来,下面有车子的主线路,看有没有不是原车 线接在那里,如果有顺藤摸瓜,或把后座椅拿下,找到油箱,上面有油泵线,一般GPS定位的话肯定有一条接油泵的线,是为了遥控断油的,一般这条断油线是比较粗的红色线,找到这条线也顺藤摸瓜把主机给揪出来,找到主机把卡取出来,自己去买一个专门定位用的卡装上就可以自己定位了,淘宝上可以买到,如果有两个或三个GPS的,那就是单纯的为了定位的,朋友们可以在以下地方查找一下,中央立柱保险带下面,中间过道扶手箱下面,档位杆下面,方向盘下面护板内,仪表右杂物箱后面也可能在副气囊后面,后档玻璃挡板下面,后立柱饰板下面,车顶篷里面,前面座椅下面,后备箱里面那就把所有地毯什么拿掉就可以看到的,一般很少装那么容易找的地方。还有车子外面叶子板内衬里面。自己实在找不到,找一个汽车电工那就简单多了。实在找不到上网买一个GPS感应器,买屏蔽器的卖家都有的卖的,那就10个定位都找出来了。
3:最好就是把全车锁都换了,买了几万的车也不差那么一两千小钱了。
4:最好不要挂原车的牌照了,如果你们那里的违章要异地寄的话,那就寄到原车主家里了,那很容易让他们来找车子。能找到一样车型的事故车,就把手续去买来,改了码套上后就可以过户到自己哪里了。这个是最好的后路。关于年检,找车原籍地的黄牛花点钱办个异地委托也是可以年检的,因为不是上网因为不是上网通缉的车子,交警是不管的.
举例::.A身负债务,准备跑路或转移资产或者其他原因。把自己名下一台50w的车抵押给典当行B,得到当款25w 并签订为期 x 月的典当协议。赎当期越长,拿到的钱越少。故点当期不长。到期没赎回。这时候,A的债权人 C D E 起诉A,A败诉后,法院查封其名下财产,当然包括车。于是A典当给典当行的车被封档。典当行B不想走法院拍卖,因为拍卖后,典当行B也是债权人。所有债权人按债务比例拿钱。B能拿回来多少。很难说。搞不好是个零头。于是典当车出现了。
典当车有什么问题 ? 略小于T牌。手续是有的。不是伪造。但如果债权人C 知道这个车所在地。理论上可以直接带法院强制执行。可以给你直接掳走拍卖。届时你也可以作为债权人。分到一点。
有什么法律风险? 有些省份,开封档的车,是违规,理论上可以被扣下来。通知法院。但前提是你运气实在太差。而且是在这些省份开的还是这些省份的债务纠纷车。有些省份是随意的。只要债权人不找到这个车。就放心开下去。因为抵押车的手续是真实有效的。即使被封档。年检,年审都是可以找黄牛在车辆原籍正常办理。保险就买成个人的即可。当然,这些还有在于目前关于抵押车法律法规不变的前提下。 明白什么是抵押车了吗??
买房的时候是用的商业贷款,中途可以转为公积金还吗?
可以,凡具有市城镇户口、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个人信用良好、有较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已办理了住房商业贷款且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申请商转公时,确保所购房产已取得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且之前申请人没有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内,才能被受理。而商转公的贷款利率则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现行贷款利率来执行的。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要求
1、申请人在申请当地工作,且有缴纳公积金
2、借款人工作稳定,且连续缴纳公积金不低于6个月
3、申请公积金贷款需经过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
4、之前商业贷款正常还款1年以上,无逾期记录
5、之前贷款不是组合贷款
6、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扩展材料:
商转公的方式
客户可自行赎楼撤销抵押,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客户交纳保证金,用另一套房子做抵押,公积金中心可放款给客户,等客户还清原贷款后,退还保证金
找担保公司垫资还清原商业贷款,客户需给担保公司和公积金中心交垫资费和保证金,担保担保赎楼后,再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抵押,抵押落实后公积金中心放款,退还客户保证金
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流程
贷前咨询---提交资料贷款申请---受理申请---个人及资料审核---签订合同---结清商业贷款---办理抵押登记---公积金贷款发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2015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条例》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参考材料:住房公积金-百度百科
申诉判决之后向检查院提出再审的时间期限?
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受害人一方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的不当判决提出抗诉。
刑事一审判决后,上诉有时间限制,裁决一般七日、判决一般十日。二审后是终审判决,检察机关认为二审判决或一审生效判决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足以影响判决结果的情形,可以依据职权提出再审抗诉。
申请再审并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有确实的新证据或原判决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都可以提出抗诉。受害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也可以自己向法院要求再审,被告人则只能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民事再审申请书的格式非常简单:民事再审申请书
http://www.dqt.com.cn/flfg/htws/msss2/ms-4.htm
刑事的比较复杂,一般建议让律师书写:给你一个资料参考一下。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山西璞真灵芝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玉声,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聂玉声,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三明市人,捕前住太原市绿军苑珠江楼3单元702室,任山西璞真灵芝有限公司、山西三江源璞真生态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璞真假日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榆次区看守所。
申请人因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晋刑二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晋刑二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宣告申请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裁定在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明显不当
璞真一案涉及金额6.6亿余元,涉及群众5万余户二十余万人,该案中对璞真公司的经营模式在经济领域中的独创性和其法律性质上的界定,不仅直接关系到法律保障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之终极目的的实现,更关乎山西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全省的社会稳定。二审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却照搬一审错误判决的理由和观点,对申请人在二审中提出的种种上诉理由和依据及辩护人提出的极具有专业价值的辩护意见却未能提出不予采纳的否定性理由,分明是一份不讲事实和法理的裁判文书,侧面反映了司法强权和法律无奈的现实。申请人认为,二审裁定的不当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璞真公司的经营模式的认定过于简单和草率。
二审裁定第13页认定璞真三公司“真实的货物销售额、用于林地建设投资和对购住房卡者提供的真实服务投资占其所占客户资金的比例极小,所承诺给客户的高额资金回报均来源于后加入该项经营行为的客户注入的资金”。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对该事实部分的表述和认定缺乏实事求是的科学严谨的态度。究竟“真实的货物销售额、用于林地建设投资和对购住房卡者提供的真实服务投资占其所占客户资金的比例”是多少,“极小”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二审法院并未就此进行相应的事实调查和帐目审核,就连最基本的比例数也没有提供,该认定理由实在令人难以信服。至于公司给客户的高额资金回报的来源是否是后加入该项行为的客户注入的资金这一问题,只有真正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论证才能说明,不能以主观臆断的方式来进行有罪推测,这样不仅导致冤错案的发生,更可怕的是会直接影响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形象。
第二,对申请人及辩护人提出关于证据认定和质疑意见不予采纳缺乏详细的法理论证过程和合理可信的结论性意见。
从二审裁定第13页“一审法院所采信证据能证实上诉单位及上诉人聂玉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基本事实”,申请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足以否定一审法院对案件实体的认定和处理”的表述可以看出,二审裁定对一审判决是完全照搬的态度,认定犯罪的“基本事实”是什么都直接予以回避,至于申请人及辩护人“对一审法院采信的部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质疑的辩解意见和辩护意见”为何“不足以否定一审法院对案件实体的认定和处理”,多项意见为何不成立,认定不成立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均避而不谈。该关键核心部分论理的缺失是导致二审裁定错误的重要原因。
第三,法律适用方面混淆了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界限,以行政法规认定申请人构成犯罪严重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
申请人的经营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法院直接认定申请人经营行为违反国务院247号令,从而构成了刑事犯罪,是不讲事实依据和法律的主观臆断。申请人认为,二审法院在该案性质的认定上及刑法的适用方面超越了罪刑法定的原则界限,代行了我国《立法法》确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事法律的解释的专有职权,构成了违法。
二、璞真公司的经营模式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璞真灵芝酒业有限公司经营模式是商业运作行为。
1、“先树品牌”中的“免费品尝”是以产品为纽带,相似于“返本销售”的商业运作行为,不是以资金兑付资金的行为。
①璞真酒业公司是以“先树品牌,后做市场,定牌生产”的经营理念进行商业运作,尤其是先交抵押金后“免费品尝”公司产品对广大经营户产生了强大的吸引力。
②在表现形式上,璞真公司的经营模式相似于“返本销售”,其特征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一定近似性,但行为的实质是根本不同的,特征近似的不一定都构成犯罪。
③同时“返本销售”还是符合我国税法的合法销售方式,该方式并无不当。
2、部分客户将产品交回公司委托销售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璞真公司三年多来的整个经营活动均以“货物”作为纽带,其与客户的基本关系是以货物为中介进行的业务关系;其次,“免费品尝”中,公司对部分产品的回购,本质上仍然是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支付成本价的固定回报并不是无条件支付一定的利益,支付的对价是回购的货物或者说是销售价款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价值;第三,因为公司特有的营销模式必然会吸引更多的客户,公司回购的产品不存在销不出去的可能,并且公司在进一步的发展过程中将逐渐转入常规销售阶段,产品的销售渠道更为畅通。
3、公司返还给客户的利益不是收取后来客户的资金。
公司将开发出的产品交给生产厂家实行定单生产节约了大量成本,这种特有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公司产品的成本低廉,但产品的附加值较高。另外超前的营销模式又大大降低了流通过程的成本,其营销过程中节省下普通企业的建厂的巨额投资、产品广告宣传费用以及营建周密销售网络的投资费用,该节省的费用即是返还客户的利益,同时致使产品的无形资产快速积累,公司还有很大的利润空间,这也是公司经营三年来能够正常发展且资金链一直保持正常链接的关键所在。
(二)三江源璞真生态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植树造林”项目不是短期投资行为。
申请人的“绿色财富计划”的核心是“植树造林”项目。而“植树造林”是一个周期较长的投资项目,而且资金的投入是根据“植树造林”项目的逐步实施陆续增加的。二审刑事裁定仅以“用于林地建设的投资额”多少来认定申请人是否构成犯罪,显然是不顾事实的强行认定。其实,通过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无论是控方的证据还是辩方的证据都证明,从该项目的策划到施行,申请人都是很慎重的,既有国家林业局发展研究中心的项目政策和技术指导,也有山西省扶贫开发服务中心的协作保障,而且得到了山西省财政厅和林业厅专项贷款扶持,与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合同约定,这个合同内容本身就是中介和承包的关系。法院对如此白纸黑字的书证及在短短8个月期间已实际种植的5000余亩林地竟视而不见。如果没有一些意外情况的出现,所植树木还要大大增加。二审裁定漠视“植树造林”项目投资周期长的客观情况,一味以暂时投资额较少作为认定“绿色财富计划”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实不符与法相悖。
(三)璞真假日俱乐部有限公司出售“住房卡”行为违反行政法规,但不构成犯罪。
二审裁定以申请人对购住房卡者提供的真实服务投资占其所占客户资金的比例极小,而认定申请人出售“住房卡”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错误的。此认定混淆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
(1)出售住房卡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权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据此可以看出,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明确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是并列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也明文规定出售会员卡属非法集资行为,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璞真假日俱乐部有限公司出售会员卡、贵宾卡等 “住房卡”行为不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既然我国《刑法》只对集资诈骗有明确规定,对不构成诈骗的“非法集资”行为没有明确的刑法条文规定,璞真假日俱乐部出售住房卡的行为属于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和处罚的范围。
(2)不能将“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混淆。
二审裁定沿袭一审判决观点,将璞真假日俱乐部有限公司出售“住房卡”这种非法集资行为混淆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根本原因在于将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等同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两者的行为特征共同点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质上是一种以非法金融机构的身份从事商业银行存、放款业务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地下钱庄”行为。而非法集资本质上是一种非法的借贷行为。我国从1993年开始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行为,但从未将这种行为列为犯罪。只有非法集资涉及欺诈即集资单位和个人用诈骗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才构成犯罪,相对应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
三、申请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璞真公司的经营模式在我国经济领域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经济学界对此也在进行相关的理论探讨,但是在国外早已发展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法律作为经济基础在上层建筑领域的反映,理论界对此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在立法上更没有相应的规制条款。根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申请人的经营行为不构成犯罪。
从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所保护的客体——“金融秩序”方面来说,申请人的经营行为并未扰乱金融秩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1、关于金融秩序的范围。
首先,我们要弄清什么是金融秩序?申请人认为,对金融秩序概念的内涵要依法确定,不能随意解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金融秩序是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调整、规范下的法律秩序,是由几个组成部分构成的统一体。它主要包括有关证券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股票发行、交易秩序;有关债券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债券发行、交易秩序;有关基金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基金发行、交易秩序;有关保险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保险管理秩序;有关银行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信贷秩序;有关民间借贷法律规定调整、规范下的民间借贷秩序。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秩序并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由以上几个方面的秩序构成的。申请单位、申请人的经营行为并未扰乱以上任何一种秩序。
2、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太原支行的态度。
几年来申请人的经营活动一直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支行所监管下的工行、中行、农行等商业银行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进行的。各相关银行为了支持璞真公司的经营活动,还专门设立了璞真专柜为璞真公司开辟绿色通道,农行还作为合同一方为三江源璞真生态投资公司绿色财富计划,植树造林项目提供全程金融服务,并制作了银企联手的银行绿色财富卡。人行太原支行对所属银行的这些活动并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一切活动均是璞真公司在2003年6月28日被查封前的真实情况。在此过程中中国人行太原支行显然也接到过太谷县人行的反映,但并未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方面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和申请单位予以警示和整顿。就是在申请单位和申请人2003年6月28日被刑事打击后,太原支行在接受山西省警方咨询时,亦然是假设性咨询意见,即“假如”这样就“如何如何”,根本说明不了其的意见是肯定的、明确的。
3、我国法律对民间资本的政策是鼓励投资。
根据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民营经济的资金来源是多方面的,多渠道的,只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民间资本的政策是鼓励投资,籍以激活市场,繁荣经济。这从我国近年来不断降低银行存款利率就可以看出国家是鼓励群众进行经营投资的。
本案从法律的终极目标价值来看,申请人的经营行为并未给社会带来任何不良影响,相反增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吸引了众多的下岗职工和贫困人员,他们加入申请人的璞真经营模式后经济上得到了应有的较高额回报,可以说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业。对此,法律不仅不应打击,相反更应责无旁贷的给予支持、引导和保护。
四、二审法院裁定申请人构成犯罪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后果
1、社会稳定方面。
申请人在公安机关强行司法介入之前,公司经营完全正常,由于公安机关的违法办案,强行扣押公司2亿余元的产品并非法拍卖及无偿占有公司上亿元的资产,直接导致五万余户二十余万群众的资金无法按时收回,这样必然会导致受损群众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行为不理解,处理不当势必会破坏社会稳定。
2、国家法治遭到破坏。
本案的一、二审法院对司法机关的办案程序严重违法之处置之不理,而这些违法程序直接导致案件实体结果的处理,在法律适用的标准上公然越权,恣意对刑法的规定进行无依据的解释,定会造成普通民众对法律缺乏正常的预期,法治的统一和权威遭到破坏。
3、司法机关形象受到影响。
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讲事实和法律,置申请人多项上诉事实和理由于一旁,片面采信公诉机关与一审法院的错误观点,并不能严格依照法律作出一份像样的明理判决,令人无法接受。在本案中所谓的“受害人”五万余户二十万群众不仅不拥护司法机关的裁决文书,相反却联名上书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由此,足可看出民情民意和民心所向。本案若不撤销二审裁定重新审理,势必使司法机关的应有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影响。
4、山西当地的民营经济受到严重影响。
申请人由沿海省份福建省来到内陆省份山西省搞开发土特产,为当地广大农民、下岗职工、残疾人及社会无业人员等弱势群体脱贫致富奔小康,开辟了一条新路子,尤其是“先树品牌、后做市场、定牌生产”“免费品尝”的超前理念和实际运作能力,加上申请人一诺千金的诚信度和人格魅力对广大群众形成了强大的凝聚力,给广大璞真群众带来了较多的回报。但是2003年6月28日对璞真公司进行刑事打击后,参加璞真经营活动的五万户二十余万璞真群众经济上精神上蒙受了巨大的损失。由于璞真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波及全省乃至全国,山西省许多民营企业家驻足观望、害怕打击不敢发展,许多外资对山西经济投资心有余悸望而却步。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未依法审查、监督、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将错就错”的维护一审错误判决,使国家公信力蒙垢,使申请单位、申请人及广大璞真群众蒙冤。为此,特申请对该案立案再审,撤销二审裁定,宣告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无罪,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申请单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 请 人:山西璞真灵芝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玉声
申 请 人:聂玉声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