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利息是什么意思怎么理解怎么计算
“1分利息”应该是民间没有带上计息周期的不准确说法,正规说法应该叫:
“年息一分”,借一元钱,年终还利息一角即年利率10%;
“月息一分”,借一元钱,每月还利息一分即月利率1%或者10‰。
“日息一分”或者日利率一分就是借一元钱,每天还利息一分即日利率1%,借一百元钱每天利息一元,换成月利率这是30%或者300‰,换成年利率这是年息360%,这是非常非常高的高利贷利率了。
年利率/12等于月利率,年利率/360等于日利率;
月利率*12等于年利率,月利率/30等于日利率;
日利率*360等于年利率,日利率*30等于月利率。
利率的约定的正确表述是:按年利率?%或者月利率?%(?‰)或者日利率%计算利息,按年(月,或者日)计算利息。法院不支持复利计算,不能利滚利。
5分利息就是约定的计息周期的利率为5%;如果你们约定的是年利率,5分利息就是年利率为50%(5%的年利率应该叫年息5厘);如果你们约定的是月利率,5分利息就是月利率为5%;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日息5分(按日利率5%计算),或者月息5分(按月利率5%计算),或者年息5分(按年利率50%来计算,如果是年利率最好写明百分比,因为也存在有人这么理解:年息五分,借一块钱,一年五分利息即按年利率5%来计算,显然这后一种理解是错误的,这不是5分的利率而是5厘的利率),通常叫做几分利几分利的叫法必须具有计息周期的约定的,否则只能按照《现代汉语小词典》对“分”解释来理解,即:“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也就是说年息一分,借一元钱,年终还利息一角月息一分,借一元钱,每月还利息一分然后乘以本金数额,就可以算利息钱了。
问:大家帮忙算一下利息。年息一分换算成月息是多少?为什么年息一分的年利率是10%,不应该是1%吗?
答:分就是成的意思,1分就是一成即10%,10分就是十成,就是100%了。 一分利的意思就是10%啊,十分就是100%了,1%应该叫一厘。年息10%,月息就是10%/12 。几分利一般指年利率,2分利息就是年利率20%,以此类推,除非单独约定。 年息一角的利率就是100%,年利率一角二,一角五对应的利率分别是120%、150%,年息一角的利率就是100%,年利率一角二、一角五对应的利率分别是120%、150%,月息一角的利率就是10%,月利率一角二、一角五对应的利率分别是12%、15%。
举个例子:如果A借了B一万元;约定的是利息是5分,借款时间为一年;年利率5%实际叫年息5厘,月息5厘的正确写法应该是0.5%或者5‰。
1.如果当时约定的是“年利率5分”,则
10000×50%=5000;
到期一年后,要还的利息为5000元;合计还15000元;
2.如果约定的是利息按”年利率是5%”计算,到期后则利息只有:
10000*5%=500,到期后本利一共10500元。
3. 如果当时约定的是“月利率5分”,
10000×12×5%=6000;
到期一年后,要还的利息为6000元;合计还16000元;
谁知道5分利息是什么意思?
5分利要搞清是月息还是年息,如果指的是月息(一般是当铺中常用这样的说法、指月利率5%,年息高达60%!),通常指高利贷!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写的《现代汉语小词典》对“分”解释为,“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也就是说年息一分,借一元钱,年终还利息一角,月息一分,借一元钱,每月还利息一分;然后乘以本金数额,就可以算利息钱了。
附法院判例两篇:
“一分利”不等于利息一分钱
做生意向朋友借钱赖利息,“机灵男”算盘落空
河北青年报讯(记者李媛通讯员纪晨宇)做生意急需钱,朋友好心借款2万元,赵某却玩起了“一分利”的文字游戏,想赖掉利息。
2008年7月,赵某做生意购买设备急需资金2万元,便向朋友李某借款。双方签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月息一分,借期一年”。
一年期满后,李某多次催讨借款,赵某以经营亏损为借口一再拖延。李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法庭审理中,赵某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对于“月息一分”的理解,双方发生争执。
赵某称双方是朋友,只是象征性收取利息,故约定每月只需支付一分钱,全年共计一角二分钱。李某认为,月息一分是指每一元借款每月按一分钱计算利息,被告全年应支付利息2400元。石市桥西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借款利率,又称利息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借款人所借本金数额的比率,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按月计算称为月利率,一般用百分数表示。在民间借贷中自古就有“几分利”的习惯称谓,即每一元钱所对应的利息。在本案中,双方约定“月息一分”,应认定为该笔2万元借款的利率,按年利率计算为12%,这一约定并未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予保护。若按被告的主张,2万元借款每月只需支付一分钱利息,则利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明显有悖常理,也违背双方约定利息的初衷,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赵达偿还原告李峰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2400元。
年息3分是指3%还是30%?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年息3分是指30%。2月22日,十堰市中级法院法官利用新华词典的注解,审结一起由民间借贷利率纠纷上诉案。
陈某于2006年9月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53万元,陈某在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利息年息叁分”。2007年3月,陈某又向王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约定。后来陈某分两次偿还王某100万元。王某认为陈某所还的100万元系借款的利息,遂起诉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30%支付。陈某认为借条中载明的年息3分,是指1元钱1年的利息是3分钱,据此可以看出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为年利息3%,而不是30%。
从十堰市民间借贷的惯例来看,其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年息3分,如果按照3%计算,大大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显然不符合借款人的本意,显失公平。为此,法官翻阅《新华字典》找到了答案,《新华字典》对于作为利率的“分”的解释是,“利率,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据此,法院终审判决支持王某上诉请求,利息按30%计算。(通讯员余敬海 谭成军 刘学平)
scnchxh编辑本词条。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
一、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
(一)合伙企业的初始投资
初始投资三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1、投资净额法:处理合伙人初始投资时,每一位合伙人的资本账户均按其投入合伙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2、红利法:投入资本的合计数等于每一位合伙人投入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合计数,但每一位合伙人资本账户的入账金额并不等于其投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3、商誉法:合伙企业账上不仅需要记录可辨认的净资产,而且还需要记录商誉。
(二)合伙企业的增资与减资
合伙协议中应规定经营过程中关于增资和减资的处理条款:
增资时:借:库存现金
贷:合伙人资本
减资时:做相反分录
(三)合伙人提款
合伙企业是以利润形式支付合伙人报酬,合伙人通常可按周或月从企业利润中提取适当金额,具体会计分录:
借:合伙人提款
贷:库存现金
会计期间结束时,将“合伙人提款”账户结转到“合伙人资本”账户。此过渡账户的意义在于便于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各合伙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提款情况。
(四)合伙人借贷
1、合伙人向企业借款:
借:应收合伙人借款—XX
贷:银行存款:
2、合伙人贷款给企业:
借:库存现金
贷:应付合伙人贷款—XX
(五)合伙人资本变动
合伙企业的主要财务报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合伙人资本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其中合伙人资本变动表为合伙企业特有。
合伙人资本变动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前后资本变动情况,比较期初资本余额与投入资本净额,便于合伙人制定投资或减资政策。
合伙人资本变动表
(1)借:本年利润
贷:合伙人资本—王某
合伙人资本—李某
(2)借:合伙人资本—王某
合伙人资本— 李某
贷:合伙人提款—王某
合伙人提款—李某
(六)合伙企业损益及其分配
1、合伙人的工资津贴、利息津贴为合伙企业损益分配项目,而不是企业费用。
2、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原则:
(1)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没协议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3、加权平均资本余额比例分配法
加权平均资本余额比例分配法
计算公式:
金额月份投资额=实际投资额*该投资额的流通月数
年加权平均资本余额=金额月份投资额/12
二、合伙权益的变动
(一)转让合伙权
当某一合伙人将其合伙权转让给第三者时,被转让人取得转让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未来净利润的分配权、清算时对合伙企业资产的要求权等。
会计账务处理:
借:合伙人资本——转让人
贷:合伙人资本——被转让人
(二)新合伙人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形式:
1、第三者直接向现任合伙人购买权益入伙;
2、第三者直接向合伙企业投资入伙。
根据原合伙企业资产是否应重估,产生商誉法(重估)、红利法(不重估)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直接向合伙企业投资入伙
1、取得资本权益的账面价值=投入资产价值
2、取得资本权益的账面价值<投入资产价值
3、取得资本权益的账面价值>投入资产价值
重点提示:
1、新合伙人得到资本权益的账面价值<投资金额时,新合伙企业的总价值以新合伙人的投资来确定
2、新合伙人得到资本权益的账面价值>投资金额时,新合伙企业的总价值以原合伙企业的资本额来确定,
(三)合伙人退伙与去世
1、超额付款给退伙人
原因:(1)某些合伙企业资产价值被低估,或未能在账面上反映;
(2)退伙人具有特殊才能和声望,为企业赢得较好信誉;
(3)其他合伙人急于让某退伙人离开企业。
2、付款额低于资本余额
原因:(1)某些合伙企业资产价值被高估;
(2)退伙人急于推出企业而情愿付出一定的代价。
3、合伙人去世
三、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一)清算程序
1、一般合伙清算涉及将非现金资产转换为现金、确认损益及清算期间的清算费用、清偿债务、最后按合伙人资本账户余额将现金分配给各合伙人四项工作。
2、上述清算过程的三个假设:
(1)合伙企业具有偿债能力;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净资产均具有权益,即无合伙人贷款余额;
(3)已将所有资产转换为现金,可直接将现金分配给合伙人。
3、清算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1)简单合伙企业清算
(2)合伙人资本余额为借方余额
1、清算过程中,当合伙人资本账户成为借方余额时,表明该合伙人对资本账户为贷方余额的合伙人欠有一笔负债,他们应拿出个人财产偿还对合伙企业的负债;若无个人资产,损失将按相应损益比例分配给其他合伙人。
2、当合伙人资本账户为借方余额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一笔贷款时,该贷款应与资本账户的借方余额相抵消,直至该资本账户的借方余额为0。
(二)安全清偿
1、基本思路:企业清算过程中,当所有债务清偿以后,所有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之前,将企业已有的一些现金在确保不至于超额的前提下,安全地分配给各合伙人。
2、前提假设:
(1)所有合伙人本身无偿债能力;
(2)所有非现金资产均有可能损失;
(3)分配之后德资金足够支付剩余清算费用、未记录负债及一般或有事项。
3、安全清偿表的编制
(三)现金分配计划
1、基本思路:在现金逐次分配的过程中,根据各合伙人可负担资产变现损失能力的强弱为序,安排现金分配顺序,即负担损失能力强的合伙人先于弱的合伙人分配现金。
2、基本程序:
(1)计算各合伙人可负担资产变现损失的能力;
(2)编制抵消计划;
(3)重复上述两步骤,直至各合伙人的资本都抵消完全。
个人多少资金以上频繁买卖股票属于恶意操纵股市?
主要看有没有人举报以及证监会想不想树典型。如果是以上两种情况,你几十万都有人来办你,如果不是上面两种情况,你几个亿把股价拉翻天了都没人管你。
案例分析:甲乙丙丁四人决定共同投资1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四人拟订:甲出资3
1、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所以甲、乙、丙出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丙的出资方式不合法
2、
<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所以只要这个公司不属于上述范围,就可以。
物权法案例试题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之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由此房屋所有权按照公示原则归属于丙,除非甲有证据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
张某、李某、丙有限责任公司和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张某、李某为普通合伙人
(1)丙的观点错误。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丙为有限合伙人,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2)损失应由丁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刘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4)丙公司的出质行为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6)该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1.4万元后,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清偿:①支付所欠职工工资6万元;②支付所欠税款9万元;③剩余部分13.6万元支付所欠银行的贷款。
(7)银行的要求不正确。丁公司为有限合伙人,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应由张某和李某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