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余成本法为什么会影响货币基金的净值
请问什么是货币市场基金的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
货币基金偏离度是是指摊余成本法与“影子定价法”之间的偏离度。货币市场基金在季报中均会披露“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5%(含)以上的次数”、“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偏离度的最高值”、“偏离度的最低值”和“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这一规定,一方面可以缩小货币基金用成本计算的净值与用市场价格计算的实际净值之间的差距,使货币基金的估值与市场走势如影随行,避免机构利用两者间的差距突击提高收益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投资者套利,公平地对待新老持有人。摊余成本法是一种按成本计算收益率的方法,而影子定价法则根据市场当日价格信息推算出不同年期券的公允收益率,并利用这些公允收益率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估值。由于市价在不断波动中,得出的收益率便与摊余成本法计价有差异。一般来说,摊余成本法与影子定价法的正偏离是好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基金持有的投资品种市场价格上涨,为投资者获取了更多的收益。但是,也不能抱着“正偏离是越大越多越好”的心态,投资者也必须注意流动性风险。对一些偏离度较大,偏离次数较多的基金,投资者应该仔细阅读其投资组合,或者干脆致电基金公司了解其偏离度较高和次数较多的原因,并以此来判断风险。负偏离并不意味着负收益,如果基金持有人持有这些负偏离的券种至到期日,也不会造成负收益。专家解释,出现负偏离,是由于市场收益率上升引起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券种的价格下降。影子定价偏离度是衡量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货币市场基金的估值能与市场波动基本同步。因此,负偏离意味着基金资产组合的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但并不意味着负收益。随着基金规模的逐步稳定以及基金投资组合的结构调整,负偏离的问题将逐步缓解。
成本法与摊余成本法的区别
成本法与摊余成本法的区别:
1、成本法主要为用于银行间债券投资的估值,但该方法可能导致基金净值严重偏离公允价值。摊余成本法则主要用于交易所债券,不过,由于收盘价格可能异常且波动频繁,该方法容易降低基金净值的稳定性,不利于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理性的投资。
2、摊余成本法来计价主要反映了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工具主要是短期的。它的这种收益主要体现在这种短期利息的收入方面,它的资本增值方面应该很少,获益的渠道不是资本增值的收入。所以在这个方面,摊余成本计价可能更有利与该品种的发展,而且投资者也一目了然。
3、成本法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但投资公司无法在账面上反映其在被投资公司股东权益中所占份额,因此成本法只适用于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权益中所占份额不足以适用对被投资公司经营决策、理账决策等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且被投资公司非上市公司;若被投资公司为上市公司,则根据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重新确定投资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
摊余成本法:所谓“摊余成本法”是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成本法:当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经营活动无影响能力时采用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即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取得成本入账后,始终保持原资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的营业结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成本法(cost approach)房地产估价方法之一,指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影子定价是什么意思?
您所说的这个词语,是属于FRM词汇的一个,掌握好FRM词汇可以让您在FRM的学习中如鱼得水,这个词的翻译及意义如下:对非市场流通货品的任意定价
为什么利息收入=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
在不同的付息方式下,摊余成本的含义规范中,内涵不同,而且内容过多,不便于记忆和理解。无论在何种还本付息方式下,均将摊余成本理解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即企业每期实际利息收入按照上期期末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这样操作起来不仅简单,而且容易理解。现就到期一次还本分次付息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两种隋况加以举例说明:
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情况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核算
例:2007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865万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4年期债券.面值2000万元,票面利率5%,按年支付利息,本金一次到期归还。不考虑所得税、减值等因素。通过计算得出该项投资的实际利率为7%。
1.2007年1月1日该投资初始确认金额为1865万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2000万元;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135万元,银行存款1865万元。
2.2007年12月31日该投资期初账面价值=2000-135=1865(万元),实际利息收入=1865×7%=130.55(万元),票面利息收入=2000×5%=100(万元)
借:应收利息100万元,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30.55万元;
贷:投资收益130.55万元。
3.2008年12月31日该投资期初账面价值=2000-135+30.55=1895.55(万元),实际利息收入=1895.55×7%=132.69(万元)
借:应收利息100万元,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32.69万元;
贷:投资收益132.69万元。
4.2009年12月31日该投资期初账面价值=2O00-135+30.55+32.69=1928.24(万元),实际利息收入=1928.24×7%=134.98(万元)
借:应收利息100万元,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34.98万元:
贷:投资收益134.98万元。
5.2010年12月31日计算调整摊销额的尾差=135-30.55-32.69-34.98=36.78(万元)。
借:应收利息100万元,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36.78万元;
贷:投资收益136.78万元。
请问什么是摊余成本法???
摊余成本法是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例如:可能当时基金经理在市场上以90元钱折价买入一个票面价值为100元的债券,这当中便获得了10元的收益,如果该债券是30天到期的话,那么就将10元除以30天,将收益摊销到每一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