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首付贷款都是一个人出资如何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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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我一个人出的首付,以后房贷夫妻共同还款,如果离婚了房子怎么分?

如果离婚,房屋应该平均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后买房,首付和贷款都是本人付的,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还是本人的呢?

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你有确凿证据证明首付属于婚前自有资金支付,且婚后贷款支付属于夫妻之外独立取得的所得,而且用于支付这部分贷款的资金经对方同意并认可属于自有资金,否则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如果是母亲支付的首付且房产证上是母亲的名字,那么就不属于共有财产呢

母亲支付的首付可以证明该房产一部分所有权属于母亲,但是后续的支付的贷款仍然需要你提供确凿证据且经对方认可用于还贷的资金属于自有资金,否则仍然无法认定。

房子是婚后买的,签了双方的名字,但是房子的首付和贷款一直是一方支付,离婚后房子如何分

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

  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你的情况一般均分,但是法院会根据你付的首付以及贷款这个因素进行自由裁量。

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贷款买房只写其子女名字是否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和解释三,父母出资赠与个人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且该购房时间在婚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无疑。而且房产证登记了男方姓名,这是三重保险,绝对是个人财产。而且贷款属于男方个人债务。

婚后夫妻共同还款部分,若离婚财产分割,需要对婚内配偶共同参与还款部分进行适度补偿。这块不影响房产的产权。

一下是援引的解释条文: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后父母首付给我买房 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你父母出资给你买的房子写你名字的话算是你的个人财产。婚前他父亲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赠与他算是婚前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

2009年12月24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潘桂花诉被告王其军离婚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了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婚前被告已办理公正登记财产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桂花(32岁)、被告王其军(54岁)系利辛县展沟镇人,二人经人介绍于2005年元月登记结婚。

因结婚时二人年龄悬殊较大,且被告王其军系丧偶再婚,为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现财产纠纷,被告王其军在其家人的建议下,到利辛县公正处给位于利辛县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办理了个人财产公正。

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军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结婚八个月后因无共同语言多次生闷气并开始分居,后来被告王其军便到无锡做建材生意长期不回家。2009年11月,原告潘桂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其军离婚,要求分割位于利辛县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

法院认为,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军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且被告王其军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位于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但该房产已在公正机关进行了婚前个人财产公正,故驳回了原告潘桂花的该项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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