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已经有银行贷款,还能再做别人的银行贷款担保人么?
如果信用良好是可以的;
去银行贷款的时候除了无抵押贷款外,剩余的贷款业务均需要提供担保,例如:抵押、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担保方式。而且,对于担保人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1、满18周岁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公民;
2、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最好是公务员、在编事业单位人员;
3、担保人需要有还款意愿,愿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4、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借钱方不能偿还贷款的状况下,能按时足额的还款。
做银行贷款担保人期间,我还可以贷款吗
做银行贷款担保人期间,担保人还可以贷款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
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
给他人贷款做担保人的,所担保的额度也视同负债。建议持身份证和贷款人的还款计划表到中心贷款部门计算是否能够申请。
给人银行贷款做担保一般期限多长?
实际生活中,借款一般会要求找担保人进行担保保证,此时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一般会对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作出相关的约定,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关于担保期限,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期限是: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可见,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对债务的连带责任,你有权向担保人主张你的权利。但若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我想咨询一下,在银行贷款必须要担保人吗
不需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扩展资料: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给别人担保银行贷款的问题
唉无知就是可怕。担保就等于自己借款,这点都不明白啊。银行钱你签字了就你还款!你也可以去法院起诉谁谁。呵呵到现在了还说你的朋友谁谁,这样的人还叫朋友啊,你也太天真了。明知道是杨谁你还是签字了。你是杨的什么人呀要帮人家还款?你签字按手印就是你同意扣你的钱!因为本来杨是不能贷款的,你签字了银行才批的!所以你既然签字了就你还了。不和爱人说也是不现实的,因为10万你是要还的,除非你能找到杨让他还款。更多
杨某我可以找到,问题是我要承担多少责任。银行追债程序是怎么走的?
可以找到就让他自己还款啊。他不还你就替他还了。因为你是担保人,担保他不还了你还。银行不管谁,有人还钱就行!不还就走法律程序。逾期的一次,将来你都不好贷款了。怎么走程序那是银行的事情了。
很感谢您的回答!!最后一个问题,不好意思!再麻烦您一次,现在离到期日还有三个月,那么我可以向银行申请先冻结杨某的资产吗?
个人观点,你没有权利申请,这里看,杨不欠你的什么。是你欠银行的。冻结财产只有法院有权。
银行贷款要担保人,担保人是干什么
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
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扩展资料:
担保方式
1、抵押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保证担保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4、抵押加保证
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如今,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