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基数是以工资水平来缴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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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年终奖是否需作为社保月缴交基数?

答: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告知年终奖应纳入员工月工资总额范围,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问3.我们公司以2009年12月—2010年11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来计算员工2010年的社保缴费基数。由于我是2010年1月入司的, 2009年年终奖没有,2010年的年终奖是与2010年12月的工资一起发放的。按上述我们公司的计算方法,我2010年的社保缴费基数便没有包含年终奖这一块。而2010年年终奖占我全年工资总额的55%,所以公司计算的2010年社保缴费基数严重偏低。请问:我们公司上述计算员工2010年社保缴费基数的方法是否正确?我们公司少缴的社保金额要不要在下月补缴?社保缴费基数对应的工资是不是税前工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缴交社会保险费应按照员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另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其中奖金包括质量奖、安全奖、年终奖等。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按照每月员工的劳动报酬所得作为当月缴费基数。

关于社会保险补交问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企业违反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如果你单位在近两年内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可以通过单位申请补缴。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等相关规定: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在税前提取。

问4.我上个月刚换工作,新单位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130元作为我的社保缴费基数,请问深圳市深户最低交社保的基数是多少?如果公司以2130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社保扣费会按深户的最低标准自动扣费吗?

答:缴纳养老、综合医疗、生育医疗保险、应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本市户籍员工,月工资的上、下限分别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

非本市户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月工资的上、下限分别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市当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

缴纳失业、住院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的。

缴纳工伤保险是以员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员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及其实施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有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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