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停车场起火大量共享单车被毁,或由废弃电瓶车自燃引起

chenologin2分享 时间:

有市民称,火灾当晚,这个停车场不断传出劈劈啪啪的爆裂声。还有市民称,看到停车场内停放的非机动车大多为共享单车、电瓶车,火灾过后,这些非机动车大多已成废铜烂铁。

事发的停车场内堆放有不少非机动车,其中大部分是共享单车。 本文图片均由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杨帆 摄

“持续了大概四十分钟左右,火光很大。”一各相邻工厂的保安向澎湃新闻记者回忆了当晚停车场内的火灾。徐汇警方表示,3月17日19时37分,该停车场发生火灾,并传出轮胎爆裂声,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消防部门迅速将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目前,消防部门初步判断火灾为废弃电瓶车自燃引起。

徐汇消防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停放电瓶车时,一定要保证电瓶车物理断电;同时需和其他车辆分类停放,确保停放区域有足够水源;最后还需保持好停放间距。

记者走访得知,该停车场管理方是一家停车管理服务公司,这里是供多家交通管理部门用作停放扣押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但内部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

停放在停车场的大量共享单车被烧毁,倘若有朝一日相关共享单车企业来认领车辆,该找谁赔偿?

事发现场。

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忆恒表示,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侵权纠纷,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具体责任认定可以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如果停车场内有暂时存放的车辆受到牵连而损毁,那么受损车辆的车主可以将该停车场的管理单位、相应保险公司等作为责任人进行民事诉讼赔偿。

“如果执法部门对相关共享单车企业有过告知义务,可以适当减免其责任,但仍对他人的财产造成了侵权损害。”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姗说。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表示,《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还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3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