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精而全的股权收购法律业务指引
2.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指被收购股权(股份)或资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兼并、合并、收购和并购
(1)兼并(Merger)指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或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或公司,通常由占优势的一个吸收其他企业或公司。
(2)收购(Acquisition)指一个企业或公司以现金、股票或者债券等支付方式购买另一个企业或公司的股票或资产,以取得控制权的行为。
(3)合并(Consolidation)指两个以上企业或公司互相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或公司,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4)并购(Merger and Acquisition, M&A)一般指兼并、收购和合并的统称,即:一个企业或公司购买其他企业或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股权,从而影响、控制其他企业或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
(二)收购的分类
按照收购标的不同来划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方式有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
1.资产收购:以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收购标的。
2.股权收购:以目标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为收购标的。
(三)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优劣比较
1.资产收购
(1)优势:不承继目标公司的债务(或有债务)、劳动关系、法律纠纷等。
(2)劣势:需要办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专利、商标、著作权、资质等)、证照的变更手续;税负比股权收购高。
2.股权收购
(1)优势:无需办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证照的变更手续;税负比资产收购低。
(2)劣势:承继目标公司的债务(或有债务)、劳动关系、法律纠纷等。
3.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税负比较项目 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 法律依据 纳税义务人 收购方、被收购方 收购方、被收购方股东 略 所得税 涉及 涉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增值税 涉及 不涉及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营业税 涉及 不涉及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四)特别注意事项
1.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处理
应充分保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始可进行股权收购。
2.国有资产或股权的收购(专题另行阐述)
应注意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转让公告等关于国有资产或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并履行相关的核准、审批手续(详见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
3.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公司资产或股权(专题另行研究)
应注意外汇管理、反垄断审查、关联关系披露、资产评估、对价支付、审批与登记等特别规定(详见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公司资产或股权的相关法律规范)。
(五)适用的主要法律规范
1.公司法相关:《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体改生〔1992〕31号)、《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起的历次修订版本,最新修订于2013年12月28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2.基本法律规范:《合同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3.特定领域法律规范:与目标公司所属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法》、《食品卫生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
二、股权收购法律业务流程
(一)收购双方进行洽谈,达成初步收购意向。
此阶段主要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及股东进行接触,一般情况下,律师与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尚未实质性介入。
(二)收购方委托律师、会计师开展尽职调查
1.律师与会计师可相互推荐,律师在尽职调查报告中需要援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律师与委托人签订《股权收购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3.调查结束后,律师向委托人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4.律师必须注意保存完整的工作底稿备查。
(三)正式谈判,签订收购协议
此阶段,律师参与收购谈判,并制作《股权收购协议》。
(四)收购双方的内部审批
1.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2.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被收购方是自然人的,无须审议表决。
3.无论被收购方是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均须经过目标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并充分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71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股权交割及变更登记
1.办理资产、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
2.办理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3.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若有)。
(六)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注意事项
1.应保证合营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12号)的要求,做出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外商投资比例的规定。若因收购外方股东出资导致外资比例低于法定比例,应办理相关审批和公司性质变更手续。
2.涉及合营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经营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变更,均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股权收购的预备工作
(一)行业、经营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律师需要收集收购方、目标公司的所属行业、经营信息,协助收购方考查市场风险方面有无实质性障碍。
(二)法律规范的研究与分析
律师需要研究公司法、证券法、税法、具体行政程序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收购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
(三)制作尽职调查材料清单
1.在信息收集与法律研究的基础上,制作尽职调查材料清单,提交给目标公司(必要时,也可提交给委托人)。
2.进场开展尽职调查后,根据实际情况或调查中发现的新情况制作补充材料清单,但补充次数不宜过多。
四、股权收购的尽职调查
按照以下专题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根据收购的要求不同(IPO收购、PE股权投资、经营性收购等)予以增减,并进行逻辑性体例编排。
(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
1.设立和存续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是否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
调查内容:相关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设立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年检情况等。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分析,确认设立和存续过程是否存在障碍(注销、吊销、撤销、责令关闭、解散等终止情形)、瑕疵(出资方式、出资不及时、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纠纷(权利负担、权属争议、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或潜在法律风险,是否可以或已经采取整改、补救措施。
2.历史沿革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的历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调查内容:历次变更的相关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权转让协议、交割资料及支付凭证;工商登记文件等。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分析,确认历次变更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障碍、瑕疵、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是否可以或已经采取整改、补救措施。
3.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例外)。
调查内容:境内非自然人股东是否有效存续;境外非自然人股东的是否有效存续;境内外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股东的人数、住所、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4.下属企业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的所有下属企业的设立、存续、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例外)。
调查内容:参见本专题1、2、3项。
(二)目标公司的业务情况
1.主营业务情况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调查内容: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商业模式;业务流程;上下游关系;主营业务活动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书、批准;已经取得的,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的潜在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不利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的潜在法律风险或障碍。
特别说明: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披露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特许经营权利情况。
2.重大合同情况
调查目标: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重大经营性合同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被撤销的情形,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或重大纠纷。
▲ 五个经济特区(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深圳市和海南省)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税收优惠。
▲ 部分省级经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返还、费用抵扣等优惠政策。
2.股权收购的涉税处理
所得税=(转让所得-原值-合理费用)×税率
▲ 税收差异原因: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转移定价法、成本计算法、融资法和租赁法等。
八、尽职调查的方法和途径
务必穷尽一切可行、可靠的调查方法和途径,以最大限度地追求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以最大限度地坚守律师的职业操守,以最大限度地控制律师的执业风险。
(一)核阅目标公司(含下属企业)的完整工商内档(宜自行调整,必须包括公司章程及修正案、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三会决议文件等所有资料)。
(二)核阅相关的政府批文、申请、报告、证照、决议文件、会议记录等法律文件。
(三)核阅相关的权属证明、经营合同、各类协议、凭证、发票、单据、会计账簿等法律文件。
(四)向相关的政府部门、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其他单位调查取证。
(五)访谈相关当事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债权人、债务人等),必要时,相关当事人出具保证和承诺。
(六)向相关当事人征询核实。
(七)通过互联网、纸质媒介公开披露的信息和资料核查。
(七)问卷调查。
(九)实地考察。
(十)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调查。
(来源:中国行业投融资平台)